嘉院教〔〕23号_石景山23号院凶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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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院教〔2006〕23号
关于要求各教学单位成立系级教学工作 指导小组、学位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的通知
各系、室,各部门:
为健全各系、室的教学质量监控机制,加强对教学工作的指导和管理,完善对教学各个教学环节的监督与管理,实现我院系级教学工作的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建设,现要求各教学单位成立系级教学工作指导小组、学位委员会和教学督导组。各机构的主要职责和组成要求如下:
一、系级教学工作指导小组
(一)主要职责:审议本单位专业的设置、各专业的人才培养方案,通过专业、课程、教材建设规划,组织各项教学论证(如人才培养方案、教材选用)工作。
(二)组成要求:成员由5~7人组成(应为单数)。由各系(室)主任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各教研室主任组成,教务秘书担任指导小组秘书。
二、系级学位委员会
(一)主要职责:审议本单位学科设置,审核系内各专业获
得学士学位学生名单,确定本科插班考试科目、门数、考试范围,组织毕业论文答辩工作。
(二)组成要求:成员由5~7人组成(应为单数)。由各系
(室)主任担任组长,分管教学的副主任担任副组长,成员由具有正高或副高职称的教师3~4人组成,教务秘书担任委员会秘书。
三、系级教学督导组
(一)主要职责:组织本单位期初、期中、期末教学检查,组织对新教师、晋升职称教师的教学评议。
(二)组成要求:成员由5~7人组成(应为单数)。组长由
具有副高以上职称、教学水平较高,有一定教学管理经验的普通教师担任,成员应具有中级以上职称(可包括退休返聘教师),各系办公室主任担任督导组秘书。
各系(室)应根据以上要求成立相应机构,并在4月20日
前将各委员会组织人员名单送到教务处存档。
嘉 应 学 院
二○○六年四月七日
院长办公室2006年4月10日印发
(共印65份)主题词:成立系教学质量监控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