巴东县发展民营经济优惠政策_巴东县差旅费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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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东县发展民营经济优惠政策

为了扩大对外开放,实施开放强县战略,优化投资环境,鼓励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加快我县经济建设和各项社会事业的发

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现行政策,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优惠政策。

第一条 本优惠政策适用于县外国内外公司、企业、组织、个人(以下简称外商),在我县独资、合资兴办投资额在 50万元以上的各

类企业。

第二条 鼓励外商在我县兴办农业、工业、交通、旅游等独资企业;开办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租赁、兼并和收购国有和集体企业;购

买现有企业产权,开展补偿贸易,来料加工装配,合作生产;开展基础设施建设。

第三条 以购买、租赁等形式,与我县企业合作,凡一次性付清款项收购国有企业国有产权的,按评估资产总值或售价优惠 20%;对高新企业、或对我县经济有拉动作用的支柱性企业,可以更加优惠。凡来我县从事农业、工业、林业、牧业、能源、旅游、资源综合开

发,开展基础设施建设以及收购、兼并、租赁县办国有企业的外商投资企业,免征资源费、城市建设配套费。

第四条 外商投资兴办生产型企业,外商投资兴办经营性、服务性等第三产业,行政事业性收费按最低标准的 50%收取,其它服务性收费按最低标准收取。在县内投资的外商,凡在县内各职能部门要办的手续,公开办事程序和结果,属县内手续在法定资料齐备的前提

下,三个工作日全部办完。

第五条 凡来我县投资企业固定资产投资在 500万元以上的,除可元偿划拨土地外,还可采取出让和租赁的方式有偿使用土地,有偿使

用执行最低价格。允许县内的单位和个人以其合法的土地使用权评估作价入股,与外商外资合作兴办企业。

第六条 对外商投资企业,实行“一站式”收费服务和挂牌保护,并开设投诉电话。严禁向外商投资企业乱收费、乱摊派、乱罚款、乱

检查。建立检查、收费、罚款一支笔审批制度。

第七条 奖励办法

(一)对年上缴本级地方税额在 100万元以上的外商企业,给予纳税总额 10%的奖金,对年上缴本级地方税额在 100万元以下 30万

元以上的企业,给予纳税总额 5%的奖金。

(二)对引进外资在我县兴办实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按引资后该实业当年新增本级财政收入的 30%予以奖励,从引资之日起连续奖

励 5年,分年计奖,由县财政局根据县招商局提供的证明材料核定兑现。

第八条 本规定自下发之日起实施。凡过去县政府出台的各种鼓励外来投资优惠政策与本优惠政策不一致的,一律以本优惠政策为准。特殊情况(如重大项目)经县政府批准可一事一议,一企一策。县直各有关部门要按本优惠政策的要求,制定相应的具体配套实施细则,并公开向社会承诺,以保证本优惠政策的落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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