招商优惠政策_招商政策及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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标题: 安徽省安庆望江县招商优惠政策 颁布日期: 1998年12月2日 实
施日期: 1998年12月2日 终止日期:类别: 颁布单位: 安庆望江县人民政府 内容: 安徽省安庆望江县招商优惠政策奖 励 政 策凡非职能性单位和个人牵线搭桥,引进县外资金50万元人民币以上来县投资、招到客商且办成项目的,均按到帐资金3‰的比例计奖。引进省外资金10万元人民币以上的或引进外资5万美元以上来县从事生产项目或建设项目固定资产投资的,均按到帐金额5‰的比例计奖。对其中引进县外资金100万元人民币以上或引进外资30万元美元以上的单位或个人,除以上奖励外,可根据实际情况解决个人1名亲属“农转非”指标并安排就业。招商引资的奖金由受益单位一次性支付;受益单位是中外合资企业的,由中方支付,是外商独资企业的,由县财政支付。鼓 励 政 策土地出让价下浮20;使用金两类企业五免五减,其它企业五年减半缴纳;安居工程可行政划拨;税收企业所得税两年全征全返,再投资部分全额返还;高新企业、外资企业、出口企业两年返还县财政所得部分20营业税、50房产税。为适应望江对外开放的新形势,促进我县经济发展,鼓励县外客商来我县投资兴业,根据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实际,现制定如下政策规定:
一、国有存量土地使用方面凡来我县投资兴业,需使用土地的县外客商,土地使用权可采取出让方式取得,也可采取租赁方式取得。
(一)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最高年限:居住用地70年;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或其它用地50年;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二)土地使用权出让金标准:县城规划区内为80元/平方米。规划区外为60元/平方米。凡在我县工商注册并纳税企业,其土地出让价格可根据土地用途、区位和项目技术先进程度的不同,在上述基础上再下浮20;从事电站、机场、公路、桥梁、港口、码头、水厂、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土地出让金可执行最低地价,并实行挂帐,待建设工程投入运营后10年内分期付清。凡成片使用土地面积100亩以上的,其土地出让金可在办理土地使用手续时先交50,其余部分可协商分期付清。凡来我县投资从事房地产成片开发建设的房产、土地使用权,允许投资开发者开发后再依法转让或出租、抵押、继承。
(三)国有土地年使用金标准:
1、县城规划区内: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6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5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4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
2、县城规划区外:商业、旅游、娱乐用地为0.40元/平方米;工业用地为0.30元/平方米;居住用地为0.30元/平方米;科教、文卫、体育、综合或其它用地为0.20元/平方米。
(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产品出口企业和先进技术企业的土地使用金,从取得土地使用权算起,5年内免缴,后5年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其他企业,5年内按规定的下限标准减半缴纳。
(五)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农业(农、林、牧、水产)新技术、农业综合开发和农产品加工出口创汇企业,免缴土地使用金10年。
(六)凡来我县从事安居工程开发建设的,可享受减缴或免缴城市公用设施配套费、商业网点费、邮电设施费、消防设施费、水电集资等优惠,其建设用地可采取行政划拨方式提供。建成的安居房以平价房和微利房价格先售后租。
二、水面使用方面凡使用我县国有水面从事养殖生产的,各种税费(含渔业资源增值保护费,国有水面使用费等)统一按下列标准收取:万亩以上按每亩2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上万亩以下按每亩30元以内收取;千亩以下按每亩80元收取。水面使用年限为1030年。集体养殖水面中参照国有养殖水面协商确定。
三、税收方面
(一)凡国家和省、市规定的有关“合资”企业税收的优惠政策,在我县均可享受。
(二)凡来我县兴办企业,从企业开业之日起,经税务机关核准,根据不同的行业,可享受2年企业所得税全征全返还优惠,其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的50,2年内返还企业。
(三)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两高一优”农业企业,属于农业特产税征税范围的,3年内减半征收农业特产税。
(四)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第三产业,年经营收入
超过1000万元的企业,除享受第二条优惠政策外,从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营业税县财政所得部分的20再返还企业。
(五)凡来我县投资兴办高新技术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及产品出口企业(年出口产品产值达当年总值的60以上),除享受第四条优惠政策外,自开业之日起,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房产税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给企业,期满后当年房产税已缴纳税额超过以往年度最高应缴税额的部分,可按50返还企业。
(六)凡来我县投资从事公路、电力、自来水、港口码头、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的合资、合作经营企业,经营期15年以上的,从开始获利年度起,企业所得税实行前5年全征全返还,后5年全征半返还优惠。对独资经营企业,可采取出让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给投资者,并在收回全部投资本息后继续无偿出让一定期限的经营权、收益权,其间,企业所得税实行全征全返还优惠。
(七)凡来我县兼并县属困难企业,自兼并之日起,2年内企业的税后利润全部留用,经县财政核准,2年内可将其缴纳的增值税县财政分成所得部分的100、营业税县财政实得部分的50返还企业。如企业发生年度亏损,经税务机关核准,可用下一年度的利润进行弥补,弥补不足的,可逐年延续弥补,最长可达5年。
(八)凡来我县兴办企业的投资者将从企业取得的利润直接再投资于该企业,增加注册资本,或者作为资本投资开办其他企业,经营期不少于5年的,全部退还其再投资部分已缴纳的所得税税款。经营期不足5年撤出该项目投资的,应缴回已退还的所得税税款。
四、管理服务方面
(一)凡来我县投资兴办(县外投资额达40以上)的企业,一律免收各种形式的集资款,各种政策性收费减半收取。
(二)凡来我县投资兴办的企业生产经营所需的水、电、原材料、交通、通讯条件优先保证需要。
(三)对重大投资项目可采取特事特办,根据项目情况,具体协商确定优惠政策。
(四)凡来我县投资建设的项目,均实行“一站式”管理,建立分类受理窗口。外商投资企业项目由市、县计委,市外经贸委分别审批;科技人员带项目来兴办科技型企业,由县科委审批。从投资者交齐各种材料之日起,审批时间不超过5天。外地区来我县设立驻外机构及办事处,由县协作办审批,资料备齐审批时间不超过2天。各项审批均由我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及时办结。
(五)对新办企业,现场办理统一代码卡、证、证书证明,当天办结。免费提供产品标准、计量、质量技术咨询服务。
(六)外来客商投资企业,一律实行自主经营,可以自主招收工人和聘用管理人员,自主确定工资、福利标准,自主决定产品价格(国家特别规定的除外),自主决定固定资产折旧等。各级政府和有关部门不得干预。
(七)依法保护投资企业合法权益。依法保护投资者的财产和人身安全,切实减轻企业负担,严禁向企业索、拿、卡、要,任何单位、个人不准向企业强行摊派、募捐、征订报刊杂志。对影响和防碍投资企业正常生产和经营的行为,由执法执纪部门依法从重从快处理。本优惠政策有关土地、税收、审批手续等其他未尽事宜,由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适时提出调整意见,报县委、县政策批准执行。本优惠政策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授权县招商引资工作协调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