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_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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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创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奖励在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工作中做出较大贡献的集体和个人,促进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事业的发展,根据国家新闻出版广电总局《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励办法》,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贵州省广播电视系统内的集体和个人及受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以下简称“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集体和个人。

第三条 科技创新奖由科技处归口管理。省局科技委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组织评奖工作。

第四条 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负责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的评审和争议处理等工作。

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由19-35人组成,主任由科技委主任担任,成员由科技委秘书处在省局科技委委员、专业委员、具有高级职称的省内外广电方面的专家中遴选,报省局审批确定。

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每届任期1年。第五条

科技创新奖每年评审一次。

第二章 奖项与奖励

第六条

科技创新奖的奖励范围包括:

(一)应用于广播电视事业发展中的新的科技成果(包括新产品、新技术、新设计、新材料、新工艺等);

(二)在推广、应用已有的重大广播电视科学技术成果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三)在重大工程建设、重大设备研制和技术改造及技术创新中,采用新的科学技术,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四)在引进、消化、吸收、开发、应用国内外先进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重大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

(五)在为社会公益服务的广播电视科学技术基础(标准、计量、科技情报)工作中,做出创造性贡献并取得了显著的成果;

(六)为广播电视决策科学化与安全运行管理现代化而进行创造性研究并取得显著效果的软科学成果。

第七条 科技创新奖设一等奖、二等奖、三等奖。按科学技术水平、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动科技进步的作用三个条件进行综合评定。

一等奖项目在技术上应有较大创新,技术难度较大,总体技术水平和主要技术经济指标应达到或接近同类项目的国内先进水平,推动行业科技进步的作用较大,并取得较显著的社会效益和经济效益。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的10%且评审委员会评分不低于85分。

获得二等奖的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的20%且评审委员会评分不低于75分。

获得三等奖的项目比例原则上不超过当年申报项目的35%且评审委员会评分不低于60分。

第八条 获得科技创新奖的项目,由省局授予奖状、证书,并发给一定奖金。其奖金额度为:

一等奖,奖金600元; 二等奖,奖金400元; 三等奖,奖金300元。

第九条 获得一等奖的项目,由省局择优推荐申报广播影视科技创新奖及其他上级单位所设奖项。

第十条 科技创新奖获得者,其业绩记入本人档案,作为业绩考核、职务晋升、专业技术职称评审的重要依据。

第三章 申报

第十一条 申报项目须实际应用或实际实施一年以上(含一年)。凡属于标准的,必须在标准正式颁布实施一年以上。凡属软科学研究项目,必须被使用部门接受,并应用于决策和管理实践中。

第十二条 申报科技创新一等奖的项目,应经相关科技成果管理部门按照国家有关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管理办法验收、鉴定,并有相关验收、鉴定意见和专家名单。

第十三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是指在项目的研发、应用、推广和建设等工作中提供技术、经费和设备条件,并直接完成该项目的基层单位。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单位数不得超过3个。

第十四条 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是指对该项目的完成做出突出贡献的主要人员。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作为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

(一)提出和确定总体方案设计;

(二)在研制过程中直接参与并对关键技术和疑难问题的解决做出重要贡献;

(三)直接参与并解决在应用、推广和建设过程中的技术难点。

第十五条 各申报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数上限为8人,根据评奖结果,一、二、三等奖获奖人数分别为8人、6人、5人,按申报时顺序确定。

第十六条 申报广播电视科技创新奖应当按下列程序进行:

(一)承担项目的集体或个人按隶属关系逐级上报至省局。

(二)各推荐部门负责审查和汇总申报项目,并对申报项目提出推荐意见。

(三)各申报单位和推荐部门须认真填写《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见附件),提交推荐书及相关附件纸质版一份(加盖公章),并通过“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创新奖和科技论文奖网上申报、评审系统”进行申报、推荐。

附件应包括:

1、立项报告;

2、任务下达书;

3、技术方案;

4、验收报告;

5、用户使用证明(或社会效益证明);6.其他可以佐证科技水平的材料(可选);

7、有国家部委授予专业资质的第三方检测机构检测报告(可选);

8、省局科技委组织的专家组鉴定意见(可选);

9、有国家部委认证的查新机构出具的科技查新报告(可选)。

申报资料中无7、8、9的项目,不能评为一等奖。

由两个以上单位共同完成的项目,应当按贡献大小顺序排列,由第一完成单位填写申报书。

(四)受省局委托进行科技工作的非贵州省广播电视系统的单位、集体和个人完成的项目,符合本办法的,可直接向省局科技处申报。

第四章 评审

第十七条 省局科技委收到申报材料后,对推荐书、附件、主要完成单位和主要完成人等是否符合本办法要求进行形式审查。

第十八条 科技创新奖的评审方式为委托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分为初评和终评两个阶段。

初评由各专业评委分别对本专业项目进行评审,提出评审意见后,由评审委员会全体成员不记名评分,提出拟获奖项目名单。

终评以召开科技创新奖终评会形式进行,须有三分之二以上评审委员到会。终评会对初评拟获一等奖、二等奖及有异议的项目进行评审,对评审的项目以无记名投票的方式产生评审结果。

第十九条 接触申报项目文件的单位和个人,对项目内容负保密责任。

第五章 公告和异议处理

第二十条 科技创新奖评审结果于终评完成后,由省局科技委发文公告。项目异议受理期为自公告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如无异议,公告期满后,由省局正式颁布无异议的评审结果。

第二十一条 在公告期内,对公告项目有异议的,应当按下列程序处理:

(一)对获奖项目有异议的,应以书面形式将异议理由、项目名称、工作单位、联系地址和电话等报省局科技处。需要保密的,应当同时在函中注明。

(二)省局科技处接到异议函件后,应及时将异议意见通知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获奖单位和申报单位应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书面答复意见;如在限期内未答复,视为放弃获奖资格。

与异议问题有关的任何一方,均需如实提供有关异议的旁证和补充材料。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依此进行审议和裁决,并将处理结果答复有关各方。

涉及项目主要完成单位、主要完成人或名次异议的,应在获奖项目公告后10个工作日内,由申报部门负责处理,并将结果报省局科技委审批。

第二十二条 发现获奖项目属于弄虚作假的,可向省局科技委提出,由申报部门负责调查核实,提供调查材料,报送省局科技委,经科技创新奖评审委员会复议,提出是否撤销奖励的建议,报省局审批。对于撤销奖励的项目,推荐单位要负责追回荣誉证书、奖状、奖金并退还省局。对于弄虚作假者,按情节轻重和有关规定给予批评或向有关单位提出处分建议。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局科技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实施,原《贵州省广播电视局科技创新奖励暂行办法》(黔广科字[2003]128号)同时废止。

附:贵州省新闻出版广电局科技创新奖推荐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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