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事宜的通知_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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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单位】80702

【发布文号】吉政办发[2001]31号 【发布日期】2001-06-26 【生效日期】2001-06-26 【失效日期】 【所属类别】地方法规 【文件来源】中国法院网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吉林省通信管理局有关事宜的通知

(吉政办发〔2001〕31号)

各市州、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根据《国务院批转信息产业部关于地方电信管理机构组建方案的通知》(国发〔2000〕26号)和信息产业部《关于吉林省通信管理局组建方案的批复》(信部政〔2000〕1136号)精神,撤销省邮电管理局,成立省通信管理局。目前,省通信管理局已完成组建任务,为保证其正常开展工作,有效行使工作职能,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一、省通信管理局是以信息产业部领导为主,接受信息产业部与省政府双重领导的行政机构,为正局(厅)级建制。

二、二、省通信管理局负责全省电信行业(包括本省公用电信网、专用电信网)的统筹规划和电信市场的管理。负责核发电信业务经营许可证和电信设备的进网管理。会同省物价、质量技术监督部门监督管理电信服务价格与电信服务质量。保证电信网间的互联互通和公平接入,协调电信企业之间的经济与业务关系。根据授权,负责电信网码号及其他公用电信资源的分配与管理。组织协调通信与信息安全、党政专用通信和应急通信工作。各市州的通信行业监管工作由省通信管理局直接负责。各市州政府和省政府有关直属单位应予以支持和配合。

三、三、省通信管理局成立后,原省邮电管理局行政管理职能转移给省通信管理局,请省政府有关厅委、直属机构继续或重新配发相关文件,并通知参加有关会议。

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六月二十六日

本内容来源于政府官方网站,如需引用,请以正式文件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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