语言文字工作学习会议记录_语言文字会议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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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9年度语言文字工作学习会议记录
会 议 纪 要
会议内容学习语言文字相关法规、条例
主持人要玉栋
地点四楼会议室
记录王昭梅
参加人全站干部 要玉栋
为了增强大家对语言文字相关法规、条例的认识,今天我们来学习以下语委会下发的相关文件。
1993年9月25日自治区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通过根据2002年9月20日自治区第九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次会议《关于修改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的决定》修正。
第一条 为了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发展与繁荣提高各族人民的科学文化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自治区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 语言文字工作必须坚持各民族语言文字平等的原则保障各民族都有使用和发展自己的语言文字的自由提倡和鼓励各民族相互学习语言文字使语言文字更好地为自治区改革开放和政治、经济、文化事业的全面发展服务促进各民族团结、进步和共同繁荣。
第三条 加强对各民族语言文字的使用管理和科学研究促进各民族语言文字的规范化。对文字的改革和改进应遵循语言本身的发展规律尊重本民族多数群众的意愿慎重、稳妥地进行。
第四条 对于没有文字或没有通用文字的民族按照有利于本民族发展繁荣和自愿选择的原则慎重、妥善处理其文字问题。已选用其他民族文字的应当尊重本民族的意愿予以肯定。
第五条 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管理机构负责全区语言文字管理工作。自治州地、市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和县市人民政府负责管理语言文字的机构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语言文字管理工作。
第六条 各级人民政府或语言文字管理机构对在语言文字工作中做出突出成绩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彰和奖励。
第七条 自治区的自治机关执行任务时同时使用维吾尔、汉两种语言文字根据需要也可以同时使用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自治州、自治县的自治机关执行任务时在使用自治区通用的维吾尔、汉语言文字的同时使用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语言文字也可以根据需要同时使用当地通用的其他民族的语言文字同时使用集中语言文字执行职务的可以以实行区域自治的民族的语言文字为主。
第八条 机关、团体和事业单位的公章、门牌、证件和印有单位名称的信封以及自治区境内上报下发的各种公文、函件都应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文字发行的学习材料和宣传品应根据需要使用当地通用的一种或几种文字。少数民族文字、汉字同时使用时应当大小相称用字规范其排列顺序按照自治区人民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九条 公共场所、公用设施以及从事公共服务凡需要使用文字的名称标牌、公益广告、界牌、指路标志、交通标志和车辆上印写的单位名称、安全标语区内生产并在区内销售的产品的名称、说明书等都应当同时使用规范的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
第十条 机关、团体、企业和事业单位召开会议根据与会人员情况使用一种或几种语言文字。重要会议的会标应当使用少数民族文字和汉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