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的自发性为视角,分析竞争及对竞争的法律规制_平台竞争法律规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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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资源的有限性和市场的自发性为视角,分析竞争及对竞争的法律规制
云南大学滇池学院2012级法学一班苏**20122105007
摘要:随着我国社会主义现代化发展,对各种资源的需求越来大,然而,相对人类的需求来说,资源是有限的,市场通过竞争机制对资源进行合理配置,但是,由于市场自身调节具有自发性,表现为价值规律自发调节,导致市场主体自发追逐利益,最终导致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的发生,破坏自由竞争、公平竞争的秩序和损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为此,我们有必要通过竞争法对上述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制。
关键词:资源有限性市场自发性竞争垄断反不正当竞争反垄断法律规制
一、资源有限性和市场自发性对竞争的影响
我国虽然是一个地大物博的国家,但是,再多的资源相对于人类需求的无限性来说,就明显地突出它的有限性,所以要实现资源的有效配置。这时候就必须就必须引入市场竞争机制来实现,而竞争机制是市场调节资源的一个外在表现形式之一。竞争机制在发挥积极作用的同时,各类不正当竞争行为也随之产生。
(一)资源有限性对竞争的影响
市场主体的经营活动都是具有趋利性的,因此,任何经营主体在市场活动中都是以实现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等方法以获得交易机会和生存空间以增强市场上的竞争优势,这时,这种竞争必然会促进社会生产率的提高,有利于促进技术进步、降低产品价格和服务质量的提高,最终使消费者获得更大的福利,因而更大地保护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然而,资源的有限性必然会限制某个行业的发展,在有限的资源中,不排除会出现各市场主体为了实现自身的利益而组建价格同盟、限制竞争,实现对整个行业的垄断,以减少竞争对他们利益的损害。甚至有的市场主体会为了自己的利益而生产假冒伪劣产品等等不正当竞争行为和垄断行为。这个既破坏了市场竞争的秩序,又损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二)市场的自发性对竞争的影响
自身利益最大化为目的的。产业资源的有限性和稀缺性,使得市场主体不得不通过进行技术创新和提高服务质量来获得竞争优势。
市场对资源的调节具有自发性,表现为市场主体对有利可图的行业一哄而上,对无利可图或者利润少的行业不感冒。一定时期内,这会导致由于某种产品的大量生产,供给严重大于需求,在价值规律的作用下,出现货多不值钱的情况,只能把不值钱的商品积压在仓库里。这就使得原本就有限的资源被浪费掉,加剧了资源的稀缺。
市场主体在市场的自发调节下,都会面临着优胜劣汰的压力,因此,他们就有可能通过各种不正当的竞争手段以寻求某种力量获得和保持在某种长久和稳定的竞争关系的强势地位,而这样的做法则会损害其他市场主体的竞争机会。权力寻租在这样的社会背景下应运而生。同时,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就决定了市场主体以利益优先的特性。
在市场调节的自发性与竞争的相互作用下,就会产生信息经济学中所谓的逆
向选择,即所谓的价格决定质量,消费者愿意出的价格变低了,相应地,经营者
提供的产品的质量自然就会有所降低,它损害的就是诚信市场主体的公平竞争的机会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例如,猪肉市场:
一般的消费者不具备准确判断猪肉质量的能力,和肉贩子相比双方对质量
信息的掌握是不对称的,在这种情况下肉贩子就有提供劣质猪肉的动力,最常见的就是给肉注水,以获得高利润。当我们知道在猪肉市场存在注水肉的时候,我们又无法鉴别具体的是那块肉被注了水,我们就只能假定市场上的肉都是注水
肉,所以我们只愿意付注水肉的价格去买肉。假如有个肉贩子是个敦厚之人,他
告诉我们他的肉没有注水,价格要高于市场的平均价格,我们肯定不会相信他,还会说只有傻逼才不会不给猪肉注水。这个敦厚的肉贩子因为自己没有注水的猪
肉无法卖出合理的价格,只好退出市场,当然他还有一条路,那就是也学其他的肉贩子一样给肉注水。接下来整个市场就只有注水猪肉了,到了这个阶段,一些
肉贩子为了获得高于平均水平的利润,开始钻研更新的注水技术,于是乎猪肉的平均质量进一步下降。如果没有政府的干预,这样的市场不堪设想。当然,商家
也可以通过签发质量保证书的方式抵消质量不确定性带来的影响,也可以通过建
立品牌或者连锁经营来确立自己的诚信经营。只要是买卖双方存在着信息不对
称,卖者为了获取更大的利益,就有欺诈买者的激励。
由此可见,市场调节的自发性和竞争的相互作用下,如果没有对竞争进行法
律规制,就会产生如上述所提到的破坏竞争秩序、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不正当
竞争行为。
二、目前我国对竞争的法律规制现状概述
目前,关于对竞争的法律规制主要由反不正当竞争法、反垄断法、消费者权
益保护法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它们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规定了各种处罚
方法,相辅相成,互为补充,共同构建起我国竞争法的基本内容。
反不正当竞争法和反垄断法中,对以下行为为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法律规
制:欺诈性市场交易行为、商业贿赂行为、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引人误解的虚假
宣传行为、不正当地价格竞争行为、不正当有奖销售行为、诋毁竞争对手的行为、限制正常市场竞争的行为、串通投标、招标行为、附条件交易及搭售行为、滥用
市场支配地位行为。
另外,我国产品质量法、商标法、广告法、价格法、食品卫生法、药品管理
法、商业银行法、证券法、保险法、对外贸易法、刑法也对各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进行了法律规制。
从以上立法来看,我国对各种竞争都进行了法律规制,但是,还不是很完善。
《反不正当竞争法》中具有明显的缺陷,其缺乏一条一般性的条款,是该法难以
对新出现的不正当竞争性行为进行规范,及时维持正当竞争的秩序。此外,该
法中的一些概念的规定不够具体,缺乏可操作性。《反垄断法》中,认定某一行
为是否构成非法垄断行为或图谋垄断行为,需要综合考虑多种因素,如相关市场、市场集中度、经营者的市场份额,某一行为对经营者、消费者、市场进入、技术
进步、国民经济发展、国家安全的影响等,这些都需要结合具体的技术指标加以
权衡,今后还需具体规定。一些重要的概念和规定也不够具体„„
三、对竞争进行法律规制的必要性
市场的自发性和盲目性、市场主体的趋利性以及民法规则的自主性决定了它
们不足以造就完整的市场体系,不足以消除市场体系内各种市场竞争的无序状
态,以实现其运转效率。这就需要这就需要国家制定竞争法来进行规制,最终来
实现市场竞争体系的健全和高效率。
市场配置资源的效率主要是通过竞争机制来实现的,但是,竞争本身有着向
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发展的自然趋向。由竞争引起的垄断和不正当竞争,反过来又
必然妨碍、限制甚至消灭竞争,最终使市场机制遭到破坏。要使反垄断和反不正
当竞争切实落实到实处,就必须在民法之外制定和实施新的法律,这就是竞争法。
就目前我国的社会现状来说,假冒伪劣产品遍布全国而且涉及几乎所有名牌
产品;商业贿赂屡禁不止,商业诽谤、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层出不穷;公用企业滥
用独占地位限定交易的行为一时成为全社会关注的热点问题随着市场经济的发
展,许多经营者滥用市场支配地位通过相互之间达成价格联盟、划分市场、限制
产量等各种形式的垄断协议等,直接危害市场竞争。这些不正当竞争和限制竞争
行为,不仅直接损害其他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而且消除、窒息和限制
了竞争,破坏了市场竞争秩序,妨碍了全国统一、竞争有序的市场体系的建立。
随着世界经济的一体化和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许多行业全面开放,许多
跨国企业已经开始进入我国市场,在市场调节具有自发性的情况下,如何防范这
些企业在我国滥用市场支配地位,或者才去协议行为非法垄断,或者采取经营者
集中形成图谋垄断,或者怂恿甚至买通一些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权的具有管
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滥用行政权力对其提供有损公平竞争的特别保护,已成为
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的突出问题。因此,完善竞争法也是我国扩大国际经济合作
和对外开放的迫切要求。
四、关于我国对竞争的法律规制的意见不正当竞争行为形成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因此,应当全方位的进行法律规制,以建立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机制。
(一)加强立法
1、要提高《反不正当竞争法》的地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为保
障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健康发展,鼓励和保护公平竞争,制止不正当竞争行为,保
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的法律。要真正实现立法宗旨,就要赋予其相应的地位。在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是一般性法律,其地位与其立法宗旨是极
不相称的。因此必须把反不正当竞争提高到足够的高度,将其上升为基本法律。
2、应增强《反不正当竞争法》可操作性。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采取的是列
举式立法例,明文规定了11种不正当竞争行为。而市场交易中新的不正当竞争
行为层出不穷,随着市场的不断开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范围还将不断扩展。因
此,应重新界定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概念,在采用列举法列举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各
种表现形式的同时,用概括法明确规定关于“其它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兜底条款,扩大其适用的范围,增强该法对市场竞争秩序的调控力度。
3、要进一步细化《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针对现有规定笼统化、原则
化的特征,通过拓宽概念范围,使用更加科学化的表述,明确内涵和外延的方法,便于执法部门有一个切实可行的执法尺度,以便及时、准确、有力地制止不正当
竞争行为,增强法律的确定性,避免不必要的偏差,避免因原则性与灵活性相冲
突而产生的法律漏洞。
4、健全竞争法律体系。每一部法律都是国家整个法律体系中的有机组成部
分,必然与相关联的其他法律间有密切的联系。《反不正当竞争法》与其他许多
法律,特别是与以市场经济活动为其全部或一部分调整对象的法律之间,如《民法通则》、《商标法》、《专利法》、《产品质量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存在着密切的联系。由于各部法律立法有先后,目的有差异,相互之间难免产生矛盾,造成法律规制的中空地带。在完善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律体系时,要注意法与法之间的相互补充、协调配套,形成以《反不正当竞争法》为龙头,《金融法》、《价格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等法律法规相配套,内容全面、结构严谨缜密的法律体系,综合发挥法律的调节作用,实现法律的整体效应。
(二)加大执法力度
加大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查处力度,执法机关主要应从以下几个方面入手:
1、针对某些屡禁不止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在处罚时应当动用重典。根据《反不正当竞争法》有关条款的规定从严、从快处罚,以遏制其不断蔓延的趋势,必要时还可以修订有关法律规定,加大处罚幅度。
2、改突击式、抽查式监督检查为经常性、制度化的监督检查,减少违法者漏网的可能性,加大违法者的违法机会成本。在对违法行为的处罚幅度不能无限度加大的情况下,这一措施不失为一种现实的选择。
3、市场管理机关可以尝试将有关市场管理、运行法律法规的掌握情况作为市场准入的资格认证的一个要件,即对要从事经营活动或市场管理执法的主体,进行必要的法律培训,并将此作为取得资格的一个必要条件,进而对那些构成法定情节,违反市场管理运行法律的经营者及其住要负责人取消或限制其再次进入市场的资格,这从实践上可以起到减少不正当竞争行为发生的作用。
4、加大对直接责任人的查处力度。只有通过对直接责任人的查处,把经济的、行政的甚至刑事的法律责任落实到直接责任人的身上,才能更加有效地预防不正当竞争行为的发生。
5、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手段,保障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有效实施行政职权。目前,作为反不正当竞争行为主管机关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案件时,往往显出执法职权和执法手段力度不够,缺乏扣留、查封、强行划拨等强制手段,以致有人把《反不正当竞争法》比喻为“给枪不给子弹”的法律。执法手段太弱严重影响了行政执法的效果。所以,完善《反不正当竞争法》时,应赋予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更多执法手段以强化执法效果。
6、参照国外做法设立专门的法律地位中立的执法机构,强化查处反不正当竞争行为力度。如参照美国联邦贸易委员会、德国联邦卡特尔局、日本公正交易委员会的经验,设立专门的竞争法执行机构,并规定其专门职权及工作程序,以保证竞争法能够得到严格、统一的实施。这也是防范行政权力不正当介入竞争领域的有效措施。
(三)加强法律监督
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进行法律规制还要加强法律监督。
要完善对不正当竞争行为的监督制约机制。列宁曾经指出:“一般是用什么来保证法律的实行呢?第一对法律的实行加以监督。第二对不执行法律的加以惩办。”因此,为解决经常性、普遍性监督检查所导致的执法成本偏高的问题,有必要建立起全社会的监督制约体系,发动包括同业经营者在内的全社会的力量对不正当竞争行为进行监督制约,甚至实行有奖举报,以形成违法行为无处藏身、“过街老鼠,人人喊打”的氛围。国家通过完善监督立法,强化作为首要监督主体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的监督职能,或设立由专业人员组成的专门机构来负责监督查处不正当竞争行为。同时,以公民个人、新闻、社会团体等监督作补充形成一个以专门机构为中心、有民众参与的、覆盖市场经济全部领域的有效法律监督体系,减少在不正当竞争上的投机行为。
参考文献:
1、《竞争法》邵建东·方小敏·王炳·唐晋伟著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 2009年1月第一版
2、“猪肉市场”例子选自论文《运用对当前市场现象以及经济领域之外》博可可著 来自网络论文
3、《经济法学》李昌麟著 法律出版社2008年10月第二版
4、《经济法律教程》孙晓洁·杜波·梁平著 中国检察出版社 2002年3月第一版
5、论文《不正当竞争行为的成因及法律规制》彭华著来自中国论文下载中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