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际技术与服务贸易2_国际技术与服务贸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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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的基本特性:
1、无形性---服务所有独特差异的源泉。服务提供方无法向潜在顾客介绍服务样品;另一方面服务的消费者在未购买服务之前,也无法感知服务的作用和质量。
2、生产和消费的不可分离性。服务的提供者和消费者必须在时空保持一致才能保证服务的提交和完成。
3、不可储存性。服务生产出来后无法进行储存,需要立刻被消费,否则就会产生损失。
4、异质性。异质性指相同的服务产品在提供质量上存在差异,具有可伸缩性。服务的异质性既有服务提供者的因素,也有服务消费者的因素。服务贸易的特征:1.贸易标的的无形性 2.贸易过程与服务生产、消费的同步性大多数国际服务贸易的交易过程是与服务的生 产和消费过程分不开的,而且往往是同步进行的。这一特点就要求两个主体(生产者和消费者)的实体接近。3.贸易主体地位的多重性。服务的卖方往往就是服务生产者,同时将作为服务消费过程中的物质要素直接加入服务的消费过程;服务的买方就是服务的消费者,作为服务生产者的劳动对象参与服务产品的生产过程。4.贸易市场的高度垄断性。由于服务市场的开放涉及直接关系到国家主权、安全、伦理道德和精神文明建设等极其敏感的领域和问题,因此无论是发达国家还是发展中国家对服务贸易市场都表示出较高的垄断特点。5.贸易保护方式的隐蔽复杂性。由于服务的无形性,各国政府对本国服务业的保护常常无法采取关税壁垒的形式,而代之以市场准入或国民待遇的非关税壁垒。国际服务贸易壁垒这种复杂多样隐蔽灵活的特点,使得国际服务贸易的自由化面临着比货物贸易自由化更大的阻力。6.贸易惯例和约束的相对灵活性。服务贸易总协定是WTO处理服务贸易的多边框架性文件。它具有较大的灵活性,将成员的义务分为一般性义务和具体承诺的义务,并对发展中国家给予了更为灵活的政策空间。国际服务贸易的统计方法:1.WTO框架下的GATS统计体系2.IMF框架下的国际收支手册统计体系(Balance of Payments Manual, BPM / BOP)3.外国附属机构提供的服务贸易价值(Foreign Affiliate Trade in Services, FATS)《服务贸易总协定》:1986年9月在乌拉圭的埃斯特角城通过的部长宣言中将服务贸易作为三项议题之一列入乌拉圭回合多半贸易谈判议程。并与1994年4月10日在乌拉圭回合谈判最终达成,1995年1月1日正式生效。第1条第3款指出,其所规定的服务指除政府当局为实施职能所需的服务之外的所有部门的一切服务。
普通义务:1.最惠国待遇。GATS第2条第1款规定:“每一成员方给予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的待遇,应立即无条件地以不低于前述待遇给予其他任何成员方相同的服务或服务提供者。”(两个例外:一是任参加方与其邻边境地区交换,并限于当地生产和消费的服务所提供或授予的利益;二是参加方在谈判中可提出要求免除最惠国义务的部门与措施。)2.透明度——实行透明度的主体是成员的政府相关部门及其所设立的咨询点;透明度的客体是成员国内影响《服务贸易总协定》实施的普遍适用的措施、成员签字参加的影响或涉及服务贸易的国际协定与电信咨询资料;实行透明度的方式是公开出版、设立“咨询点”、“联络点”或以其他方式(如公告、广播、网络等)知会公众。3.发展中国家的更多参与——其一,必须充分尊重成员在整体与个别服务部门上的国家政策和发展程度,这意味着发展中国家在维持国际收支平衡(整体),与保护幼稚产业(个别)方面都可以得到优惠的考虑;其二,发达国家应帮助发展中国家提高其服务业的效率,并向它们提供有利的服务贸易市场准入条件。其三,发展中国家在其承诺开放外资“开业权” 的服务部门可以提出一定条件,如以合资经营的方式、向东道国公司提供技术转移和/或改善服务销售渠道和信息网络等方面的帮助等。
国际技术贸易是指一个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通过贸易方式,按照一定的交易条件,将其技术转让给其他国家的法人或自然人的活动。国际技术贸易的方式:许可贸易(最常用)、国际技术咨询服务、合作生产和合作开发、国际工程承包、补偿贸易、特许经营和国际BOT等。
交易标的:商标权,商业秘密,专有权,专有技术,计算机软件。
“专利”通常指的是专利权。所谓专利权,是指专利权人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对其发明创造享有的独占权。
专利的特点
(一)专有性。专有性,也称排他性、垄断性、独占性等。
(二)地域性。地域性,即空间限制。是指一个国家依照其本国专利法授予的专利权,仅在该国法律管辖的范围内有效,对其他国家没有任何约束力,外国对其专利不承担保护的义务。对其一项发明创造只在我国取得专利权,那么专利权人只在我国享有专利权或独占权。
(三)时间性。时间性是指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所拥有的法律赋予的专有权只在法律规定的时间内有效,期限届满后,专利权人对其发明创造就不再享有制造、使用、销售、许诺销售和进口得专有权。
专利的种类:1发明专利。专利法所称发明是指对产品、方法或者其改进所提出的新的技术方案。(1)发明是解决特定问题的技术方案。(2发明必须是利用自然规律形成的解决某种问题的技术方案。如果一项成果只是对于自然界客观存在的现象进行认识和总结,而不是利用自然规律作出的创造,就不属于专利法意义上的发明,不能成为专利法的保护对象。2实用新型是指对产品的形状、构造或者其结合所提出的适于实用的新的技术方案。专利法对以上定义下的实用新型给以专利保护。3外观设计是指对产品的形状、图案或者其结合以及色彩与形状、图案的结合所作出的富有美感并适于工业应用的新设计。对该种新设计授予的专利为外观设计专利。
保护期限专利法对发明专利的保护期限规定为20年,对其他两种保护期限是10年。专利权授予的实质条件:1.新颖性,是指该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不属于现有技术;也没有任何单位或者个人就同样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申请日之前向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提出过申请,并且记载在申请日以后公布的专利申请文件或者公告的专利文件中。2.创造性,是指与现有技术相比,该发明具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3.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能在工农业等各种产业中应用。凡不能在产业上应用的发明,就不具有实用性。实用性,是指该发明或实用新型能够制造或者使用,并且能够产生积极效果。不予专利保护的领域(不授予专利的发明创造):(1)科学发现(2)智力活动的规则和方法(3)疾病的诊断和治疗方法(4)动物和植物品种(5)用原子核变换方法获得的物质(6)食品与药品(7)化学物质 第(1)、(2)两项因为不属于技术发明的范畴,所以不能取得专利保护。第(3)项因与人民生命健康有关,不宜授予专利权,但是各种对人体的排泄物、毛发和体液的样品以及组织切片的检测、化验方法不属于疾病的诊断方法,而且各种诊断、治疗疾病的仪器、设备的发明可以保护。第(4)项由于动、植物品种的遗传性状的确证是十分困难的,所以难以用专利保护,国际上的通常制订专门法规进行保护。第(5)项因为与大规模毁灭性武器的制造生产密切有关,所以不能授予专利权。第(4)(5)项产品本身虽不能保护,但它们的生产方法及生产和研究中使用的设备、工具等可以保护。
商标是指生产经营者为了使人们识别其商品,以区别于其他人所生产或销售的同种或同类的商品而使用的一种特定商业标志。商标通常由文字或图形或两者的组合所组成。商标,是用以区别商品或服务来源的标志。它是根据人类生产、生活实践的需要应运而生,既是一种知识产权,一种脑力劳动成果又是工业产权的一部份,是企业的一种无形财产。
商标与商品名称的区别:商标是消费者识别商品的标志,商标具有可识别性。商标的功能:一)标明商品的来源二)标示商品的质量
(三)对商品进行广告宣传 商标法是调整因商标注册、使用、管理和保护而产生的各种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商标权的内容:商标权的内容通常包括商标的使用权、禁用权、转让权、许可使用权、商标续展权等权利。
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文字和字母的组合。商标的种类:制造商标,销售商标,服务商标。一般商标与驰名商标的区别:1驰名商标可以跨类保护2驰名商标侵权行为在商标法中为禁止使用,要进行经济赔偿。
专有技术:又称秘密技术、非专利技术,是指那些未经公开,未申请专利,可以授权和转让的,从事生产或经营管理所必需的技术知识,技能和经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1994年4月15日中国代表也在协议上签了字。我国1992年加入《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我国1985年3月19日加入《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2000年定义4月26日为知识产权日。
根据许可方授予被许可方的权力范围的划分的类型
(一)独占许可
(二)排他许可
(三)普通许可
(四)可转让许可
(五)交叉许可
技术的价格,通常也称技术的使用费,是指技术转移过程中技术受方应向技术供方支付的全部费用,对于供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卖价或回收,对于受方来说是一项特定技术的费用或成本。技术的价格是指技术受方为取得技术使用权所愿支付的、供方可以接受的使用费的货币表现。
(一)技术的纵向许可,往往背离技术许可的基本原则,产生对技术价格实际水平的扭曲。
(二)技术的横向许可,是指企业与企业间的技术许可。
技术转让费F=Q×Pn×Y×R
F为转让方技术转让的提成费,Q为受让方生产产品的数量,Pn为产品的净销售价;Y为提成年限,R为提成率。
支付方式
(一)总价支付
(二)提成支付1.固定提成法2.递减提成法3.滑动提成法4.最低提成法5.最高提成法
(三)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 提成费支付方式:提成率(R):是指供方在受方新增利润或产值或产品销售额中所占份额的百分比。一般按新增利润计算提成率,公式如下:R=S×[(P1-P0)/P1]
R为提成率,S为供方所占新增利润的份额,P1为新技术采用后单位商品的销售价,P0为新技术采用前单位产品的销售价。
例一 双方经过谈判约定,规定供方在估计的新增利润中占25%的份额,单位产品售价为100美元,其未利用技术前销售价为85美元,请计算提成率R。R=25%*[(100-85)/100]=3.75% 例二 某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销售价的5%。产品预计年销售2500台,每台净销售价是1000美元,提成年限为4年。提成费是多少?F=300 000+(2500*1000*4*5%)=800 000(美元)
现有A.B两个公司报价.A公司报价,一次总算80万美元,2年内分4次付清。B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年销售价的5%,提成年限为6年。产品预计销售10000件,每件1000美元。问题:(1)计算B公司报价是多少?(2)两公司的记价方式分别叫什么?(3)哪个公司的报价对技术引进方更为有利,说出三个理由。案例:国际技术转让中的保密义务
1986年,A厂和德国B公司签订了一项非独占性专有技术转让合同,(1)侵犯技术秘密的表现有那些,案例中是那种?2)当技术秘密被侵犯时,可以如何救济,案例中主要运用了哪种?3)为杜绝或减少技术秘密外泄的发生,可以从那些方面努力?
侵犯技术贸易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允许其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利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特征:地域性、时间性、专有性、国家授予性。知识产权客体的非特质性特征所决定的。
《保护文学和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一、著作人身权(moral rights)是指作者基于作品依法享有的以人身利益为内容的权利,与著作财产权相对应。包括:
(一)发表权 特点:
1、发表权只能行使一次;
2、发表权通常不能转移;
3、如果因作品而产生的权利涉及第三人的,发表权往往还受到第三人的制约
(二)署名权 可用真名、笔名、别名或隐去姓名不署。
(三)修改权
(四)保护作品完整权 技术价格的特点:(1)技术使用费形成的规律与一般商品价格形成规律不同;(2)技术研制成本与使用费和商品生产成本与其价格的关系不同。(3)技术使用费的表示方法与一般商品价格的表示方法不同;(4)技术使用费与技术的需求和商品价格与需求的关系不同
(一)技术价格的不确定性1.技术具有专有性和垄断性。2.技术研发成本具有差异性。3.技术的潜在价值有所差异。4.技术市场是一个不完善的市场。
(二)技术价格的相对性1.技术转让前,技术研发费用一般已得到部分或全部的补偿。2.同一技术可进行多次转让。
影响技术价格的因素
(一)技术的生命周期
(二)技术的垄断程度
(三)技术的许可方式
(四)技术的使用限制
(五)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
(六)技术使用费的支付货币
(七)技术供受方的竞争程度
(八)技术贸易双方所在国的宏观环境
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凡是通过滥用或者谋取滥用市场力量的支配地位,限制进入市场或者以其他方式不正当地限制竞争,对国际贸易、特别是对方展中国家的国际贸易及其经济发展造成不利影响,或者通过企业之间的正式或非正式的,书面的或者非书面的协议以及其他安排造成同样影响的一切行为都叫做限制性商业惯例。特点:1.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2.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政治歧视的做法的行为3.滥用市场垄断地位
服务:是指人或者隶属于某经济单位的物在该人或该经济单位实现与其他经济单位进行约定的情况下,因其他经济单位的活动所引起的自身状况的变化。1人或物所发生的变化是得到该人或拥有该物的经济单位同意,服务的实现必须是一种契约行为。2这种变化是其他经济单位活动的结果,即自己为自己服务不算,必须是一种市场交易行为。
服务业:服务业是生产或提供各种服务的经济部门或各类企业的集合。国际服务贸易:是指不同国家之间所发生的服务买卖与交易活动。
《服务贸易总协定》GATS的定义 : 在第1条第2款中说明“为本协定的目的,将服务贸易定义为:(a)跨境提供,即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提供的服务;(b)境外消费,即在一个成员方境内向任何其他成员方的服务消费者提供的服
务;(c)商业存在,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商业到位来提供的服务;(d)人员流动,即一个成员方的服务提供人在任何其他成员方境内以自然人到位来提供的服务”。
按照WTO/GATS服务贸易的部门类别,可以将服务贸易分为:1.商业性服务(包括专业服务、计算机服务、研究与开发服务、不动产服务、设备租赁服务、其他商业服务)2.通讯服务(包括邮政服务、快件服务、电讯服务、视听服务和其它通讯服务)3.建筑及有关工程服务 4.销售服务5.教育服务 6.环境服务 7.金融服务(包括保险服务、非保险金融服务和其他金融服务)8.健康与社会服务9.旅游及相关服务 10.娱乐、文化与体育服务 11.交通运输服务(包括海运、内河航运、空运、空间运输、铁路运输、公路运输、管道运输和其他相关辅助服务)12.其他服务 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比较:
一、服务贸易与商品贸易的差异 1.标的性质的差异。作为服务贸易标的的服务本身在空间形态上不固定,不直接可视,这相应决定了服务贸易交易的无形性,即服务贸易几乎不存在可观测的有形的商品货物流入或流出,而更多地反映为服务提供者、服务消费者或 其他服务贸易要素的跨境流动。2.标的作价原则的差异。国际商品贸易中,商品的作价原则通常是商品生产成 本加上一定的利润构成,并且较容易找到同类商品的 可比价格作为参考依据;而国际服务贸易标的物作价通常是受服务交换过程的实现可能对服务进口者的潜 在经济利益而决定的,受服务提供者的有关成本影响 要相对小一些,并且由于服务的异质性而难以获得某种服务的可比价格。3.标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关系的差异。在商品贸易中,交易之前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统一 由商品出口者所有,交易过程一旦结束,商品的使用权和所有权同时转让给商品进口者,关系非常清晰。国际服务贸易中服务提供者与消费者就贸易标的的所有权和使用权关系就复杂得多,有时分离(提供者拥有所有权,消费者拥有使用权)有时统一于提供者。4.涉及的法律法规的差异。商品贸易主要适用国内外的合同法、买卖法、国际货 物销售公约等,相对而言较简单。但是国际服务贸易 涉及的国内外法律及国际法要广泛得多。《服务贸易总协定》特定义务:1.市场准入——协定第16条具体规定了6种市场准入障碍:①对服务提供者的数量限制;②对服务交易或资产总金额的限制;③对服务活动数量或服务总值的限制;④对所雇用的自然人数目的限制;⑤要求以某种形式的法人实体或合资方式进行服务贸易的限制性措施;⑥对外国资本进入的限制。2.国民待遇——其一,注重竞争条件的实质性相同。这意味着,法律、条例、规章等规定的相同待遇 未必都是国民待遇,而形式上不同的待遇未必不 是国民待遇,主要应该看实施的结果。(日本规定旅游服务提供者需有日本大学提供的旅游专业毕业证书)其二,国 民待遇的授予对象仅限于其他成员的“服务”和 “服务提供者”,并不包括“服务消费者”。(旅游景去对外国消费者收取更高的门票)技术:国际知识产权组织对技术的定义是:“技术是指制造一种产品或提供一项服务的系统知识。这种知识可能是一项产品或工艺的发明、一项外型设计、一种实用新型、一种动植物新品种,也可能是一种设计、布局、维修和管理的专门技能。” 专利的种类:1)发明(新的技术方案)1方法发明---权利及于方法及产品2产品发明---权利及于产品2)实用新型1.只是产品2.立体形状;构造产品3.具有实用性4新方案3)外观设计1.产品的独立性2.工业上3.美感。结论:区分的价值。方法的保护:只问手段不问结果,有权了解产品的制造过程。产品的保护:只问结果不问过程。如果产品和专利产品相同,就落入专利人权利控制范围
专利法意义上的外观设计应具备的条件:
1、外观设计必须与产品结合。若与产品无关,是一种美术设计,受到著作权保护。
2、适合在工业上应用(工业上的再生产性)
3、富于美感 专利申请原则:(1)先申请原则。指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人分别就同样的发明申请专利的,专利权授予最先申请的人。与先申请原则相对立的是先发明原则,指两人以上申请同样发明时,专利权授给最先完成发明的人。(2)单一性原则。单一性原则是指一件专利申请应限于一项发明创造。按照单一性原则的要求,不可将两项以上的发明创造放到一件专利申请中提出,而应分别提出专利申请。单一性原则是所有专利制度通用性的原则。(3)优先权原则。国际优先权,申请人就同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某一缔约国第一次提出申请后,又在一定时期内向其他缔约国家提出申请的,其他缔约国应以其第一次申请之日为申请日。国内优先权,我国《专利法》第29条第2款规定,申请人自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在中国第一次提出专利申请之日起12个月内,又向专利局就相同主题提出申请的,可以享有优先权。好处:有机会完善在先申请、进行专利申请类型的转换。
专利实施的强制许可(也称非自愿许可,是法律规定的对专利人独占实施权的限制之一。是国家专利主管机关根据具体情况,不经专利权人许可,授权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实施专利的法律制度。)
根据法律规定,强制许可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具备实施条件的单位以合理的条件请求发明或者实用新型专利权人许可实施其专利,而未能在合理长的时间内获得这种许可时,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该单位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该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2)在国家出现紧急状态或者非常情况时,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目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可以给予实施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强制许可。(3)一项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比以前已经取得专利权的发明或者实用新型具有显著经济意义的重大技术进步,但其实施又有赖于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实施的,国务院专利行政部门根据后一专利权人的申请,可以给予实施前一发明或者实用新型的强制许可。专利权人的权利:
(一)独占实施权:是指专利权人对其专利产品或专利方法依法享有的出进行制造、使用、许诺销售、销售、进口的专有权利
(二)转让权
(三)实施许可权
(四)放弃权
(五)标记权 商标法的内容:(1)商标权的主体;(2)商标权的客体;(商标权的客体,是指经国家商标局核准注册受商标法保护的商标,也即注册商标。具备法定构成要素,是文字和字母的组合。一项标记要成为商标权的客体,必须同时具备以下几个条件:1.必须具备法定的构成要素2.必须具备识别性3.必须用于商品上4.必须是非禁用标志5.必须与他人已注册的商标或驰名商标不相同)(3)商标权的内容;(4)商标获得注册的条件;(5)商标的注册申请、审查和核准程序;(6)商标的续展、转让和使用许可、争议裁定;(7)商标使用的管理;(8)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驳回;(9)商标代理;(10)涉外商标注册;(11)费用。不能作为商标权客体的类型:
(一)仅有本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型号的;
(二)仅仅直接表示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及其他特点的;
(三)缺乏显著特征的。
商标权的特点:首先,商标权是一种专有权(即独占权)。其次,商标权与该商标所“核定使用的商品或服务”密不可分。再次,商标权人所享有的专有权只在授予该项权利的国家内受到保护,在其他国家并无法律效力。最后,商标权也像专利权一样受时间的限制,但商标权的保护期可以通过续展无限延长。
驰名商标:是指在中国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并享有较高声誉的商标。相关公众包括
与使用商标所标示的某类商品或者服务有关的消费者,生产前述商品或者提供服务的其他经营者以及经销渠道中所涉及的销售者和相关人员等。驰名商标一般具有以下两项基本特征:一是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二是具有卓越的社会信誉。
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制度:对驰名商标的特殊法律保护通常是指:一项商标只要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则无论该商标是否已经注册,商标所有人都可依据有关法律取得“跨类保护”的商标专用权。所谓跨类保护,是指不论他人将该驰名商标用于相同或类似商品或服务上,还是用于完全不同的商品或服务上,商标所有人都可以对这种行为提起侵权诉讼,法院都将判决对该商标构成侵权。各国对驰名商标特殊保护的立法形式不尽相同,但大都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法律加以保护,即:1.商标法;2.反不正当竞争法;3.反淡化法。迄今为止,涉及驰名商标保护的国际知识产权公约主要是《巴黎公约》和TRIPS。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一)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二)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三)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四)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五)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商标权的保护期限一般是10~15年,中国是10年。
专有技术:狭义的定义通常把专有技术仅限于工业目的,认为专有技术是指用于工业生产的技术知识,例如设计图纸、工艺流程、配方、公式、生产数据等等。广义的定义将专有技术的概念扩展到工业、商业和管理三个方面,认为除工业技术外,还包括生产管理和商业经营方面的知识。
专有技术的表现形式文字图形形式、实物形式、口头或操作演示形式
专有技术的基本特征
(一)知识性。专有技术是一种不受法律保护的技术知识,是人类智力劳动的产物,具有非物质属性。
(二)保密性。无论哪一种形式体现的专有技术,其内容一般都是秘密的,而且对生产具有一定的实用价值。专有技术是不公开的,是没经法律授权的秘密技术。
(三)经济性。专有技术的经济性,也称为实用性,是指它是可以应用于生产实践并能够产生经济利益的技术知识。
(四)可传授性。专有技术作为一种技术必须能以言传身教或以图纸、配方、数据等形式传授给他人,而不是依附于个人的天赋条件而存在的技术。正因为专有技术具有这一特征,它才能成为技术贸易的标的。专有技术的可转移性还在于其具有确定性,即通过技术指标、质量标准等参数,能够确定其存在着经济价值。
专有技术必须具备的条件:1)该专有技术的整体、结构或者内容是秘密的,通常从事该信息领域工作的人不能容易获得的;2)具有商业价值;(3)合法拥有者已按照实际情况采取了合理措施对其予以保密法。侵犯技术秘密的表现:(1)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2)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3)违反约定或者违反权利人有关保守商业秘密的要求,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4)第三人明知或者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知识产权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在科学和文学艺术等领域内,基于脑力劳动创造完成的智力成果所依法享有的专有权利。传统的知识产权是专利权、商标权和版权的总和。狭义的知识产权,即传统意义上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含邻接权)、专利权、商标权三个主要组成部分。分为两个类别:文学产权(literature property)和工业产权(industrial property)。在《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中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1)著作权及其相关权利;(2)商标权;(3)地理标记权;(4)工业品外观设计权;(5)专利权;(6)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7)对未公开信息的保护权;(8)对许可合同中限制竞争行为的控制。
广义的知识产权包括著作权、邻接权、商标权、商业秘密权、产地标记权、专利权、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权等各种权利;目前已为《成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和《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TRIPS)所认可。
14技术使用费的支付方式一)总价支付二)提成支付 1.固定提成法:按公平市场价格,许可方提出 2.递减提成法:被许可方提出,不必因生产量或销售量的增加支付过多提成费3.滑动提成法:许可方提出,担心被许可方国家发生通货膨胀 4.最低提成法:许可方提出5.最高提成法:被许可方提出,适用于市场不断扩大,销售价格或销售额稳步上升,销售前景较好的情况。
(三)入门费与提成费结合支付 技术转让费F=Q×Pn×Y×R
F为转让方技术转让的提成费,Q为受让方生产产品的数量,Pn为产品的净销售价;Y为提成年限,R为提成率。提成支付:是指在签订合同时,当事人双方确定一个提取使用费的百分比,待被许可方利用技术开始生产并取得经济效果之后,以经济效果为基础定期连续提取使用费的办法。特点:支付使用费的时间较晚,使用费总额与利用技术的效果直接相关,许可方积极主动地提供技术服务和技术协助。提成基础:产品产量,产品销售价,利润 15提成率(R):是指供方在受方新增利润或产值或产品销售额中所占份额的百分比。一般按新增利润计算提成率,公式如下:R=S×[(P1-P0)/P1] R为提成率,S为供方所占新增利润的份额,P1为新技术采用后单位商品的销售价,P0为新技术采用前单位产品的销售价。
例如:双方经过谈判约定,规定供方在估计的新增利润中占25%的份额,单位产品售价为100美元,其未利用技术前销售价为85美元,请计算提成率R。R=25%*[(100-85)/100]=3.75%
某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销售价的5%。产品预计年销售2500台,每台净销售价是1000美元,提成年限为4年。提成费是多少? F=300 000+(2500*1000*4*5%)=800 000(美元)
现有A.B两个公司报价.A公司报价,一次总算80万美元,2年内分4次付清。B公司报价,入门费30万美元,提成率为年销售价的5%,提成年限为6年。产品预计销售10000件,每件1000美元。问题:(1)计算B公司报价是多少?(2)两公司的记价方式分别叫什么?(3)哪个公司的报价对技术引进方更为有利,说出三个理由。
16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法律选择问题,一般适用以下三种情况:1.明示选择 2.暗示选择 3.适用国际公约。国际技术贸易合同中的争端解决机制有:和解、调解(第三方调解)、仲裁(裁决的结果对双方均有约束力,双方均必须遵照执行,是最常见的解决方式)、诉讼(在法院解决)仲裁与诉讼的区别:审理案件机构的性质不同,仲裁结果为最终结果,而法院裁决后双方当事人均可上诉,审理程序不同。限制性商业惯例的含义:是指个人、企业或经济组织,利用其垄断地位和对市场的支配优势,限制其他个人、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进入市场和自由竞争以及条件不对等的歧视性做法。特点:1.限制性商业惯例实施的主体是企业2.限制性商业惯例必须是为法律所禁止的、不合理的或者不正当的限制竞争或实行政治歧视的做法的行为3.滥用市场垄断地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