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石油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简_中石油物资管理体系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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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为规范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以下简称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以下简称供应商)管理工作,优化采购资源、规避采购风险、保证采购质量、控制采购成本,根据《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办法》(中油物采〔2009〕109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集团公司及其全资子公司、直属企事业单位(以下统称所属企业)物资供应商管理。

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的直接或间接投资的控股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供应商是指向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提供物资的生产制造企业以及其他法人,包括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和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提供一级采购物资的供应商为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仅提供二级采购物资的供应商为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

第四条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实行统一归口,两级管理。第五条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遵循以下原则:

(一)公开自愿,竞争择优;

(二)少量优秀,互惠双赢;

(三)动态管理,资源共享。

第六条集团公司建立统一的供应商库。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采购物资应在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中选择供应商。但国家或集团公司规定必须公开招标采购的除外。

第二章

机构和职责

第一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是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归口管理部门,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负责制定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发展战略、规划;

(二)负责制订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规章制度;

(三)负责组织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考评管理工作;

(四)负责组织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库的建立和管理,以及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信息的动态维护;

(五)负责集团公司战略物资供应商的管理;

(六)负责指导、监督和检查所属企业物资供应商管理工作。集团公司相关部门按职能分工负责物资供应商相应工作。

第二条集团公司专业分公司参与本业务范围内的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管理相关工作:

(一)参加集团公司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的推荐、准入、考核评价工作;

(二)按授权组建属于业务范围内的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考评专业工作组;

(三)参与集团公司战略供应商的推荐和考评。

第三条依据授权,所属企业物资部门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归口管理,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贯彻落实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管理规章制度;

(二)负责制定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发展规划;

(三)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考评等工作;

(四)负责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信息的动态维护;

(五)参与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推荐、考评等管理工作。

第三章

准入管理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一条对四应商包括纸质信息和电子信息。应商资源准入证增项的程序进行。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实行准入制度。

第二条供应商准入必须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产权产品的物资供应商和集团公司内部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应当

(一)具有法人资格;

(二)具备国家有关部门、行业或集团公司要求必须取得的质量、安全、环保认证以及其他生产经营许可;

(三)具有良好的商业信誉,近三年经营活动中无违法记录和重大法律纠纷;

(四)具备完善的质量保证体系,近三年在国家、行业、集团公司以及地方政府质量监督检查中无不合格情况;

(五)具有履行合同的能力、良好的经营业绩和售后服务能力;

(六)集团公司规定具备的其他条件。

第三条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原则上以制造商为主,因条件限制无法选择制造商的,可在严格审查的基础上优选适量代理商或贸易商。第四条提供经国家有关部门或集团公司认可的新产品、节能环保型产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产品的物资供应商和集团公司内部符合准入条件的生产企业,应优先准入。

第五条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不得对同一物资供应商重复准入。一家物资供应商只能向权限规定的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或一家所属企业供应商管理部门申请准入。

第二节 准入程序

第六条供应商准入按照申请推荐、资格预审、准入评审、准入核准、信息录入、准入证发放的程序办理。根据情况,可在每年第二季度进行。

第七条申请准入的供应商自愿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准入申请表》(附件1),并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准入资料清单》(附件2)提供有关资料,经推荐单位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准入推荐表》(附件3)后报供应商管理部门。

第八条供应商管理部门依据权限负责组织物资供应商准入申请资料预审。供应商管理部门依据权限可组织对申请准入的物资供应商进行现场考察,并据实形成考察报告。考察报告作为物资供应商评审的一项重要依据。现场考察应包括企业概况、生产设备和经营情况、质量控制、研发能力、产品实际使用情况等。物资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预审:

(一)上报资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

(二)提供虚假的业绩证明或其他资信资料的;

(三)有经营诚信、职业道德不良行为的;

(四)供应商有违法行为或有严重产品质量问题的。

第九条通过预审的物资供应商由供应商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进行评审。

第十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组织成立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评审委员会和若干专业工作组。评审委员会由机关相关部门、专业分公司和所属企业代表及相关技术和商务专家等组成。专业工作组由授权的专业分公司或所属企业牵头组建,成员由相关部门、采购及用户代表和技术商务专家等组成。所属企业供应商管理部门参照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评审方式,组织成立评审委员会和专业工作组,对本企业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进行评审。

第十一条评审委员会按照《物资供应商准入评审项目和内容》(附件4)制定评审标准。专业工作组按照评审标准、申请准入物资供应商提供的资料及所需现场考察报告进行评审,并将评审情况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依据各专业工作组提出的评审情况,统一提出对供应商的评审报告和准入物资供应商推荐名单。

第十二条评审委员会将评审报告和准入物资供应商推荐名单报组织评审的供应商管理部门核准,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评审结果报物资采购管理部备案。第十三条通过核准的物资供应商签署《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准入承诺书》(附件5),办理《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准入证》(以下简称准入证)及其他相关手续。

第十四条公开招标中标的供应商,可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准入申请表》,并提交中标通知书复印件,直接获得准入资格。

第十五条已准入物资供应商可变更准入产品。增加产品时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增加准入产品申请表》(附件6),原则上按照准入评审、准入核准、信息录入、准入证增项的程序进行;减少产品时应填写《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减少准入产品申请表》(附件7),按照信息录入、准入证减项的程序进行。

第三节 准入证

第十六条集团公司物资供应商必须办理准入证。准入证由物资采购管理部统一制作,按权限分别发放,在集团公司范围内均具有效力。

第十七条一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物资采购管理部负责发放。二级采购物资供应商准入证由所属企业供应商管理部门负责发放。

第十八条准入证实行有效期制,有效期为五年。

第十九条准入证有效期限内,发证部门每年对已核发的准入证组织一次年审。年审合格的,加盖年审合格印章,并在准入证上填加考评成绩。未按要求参加年审或年审不合格的,准入证失效,暂停交易资格。年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特殊行业产品生产或销售许可证、有关质量方面的验证资料等。以上文件需要提供有效期内的正本文件的复印件并加盖单位公章。

第二十条准入证不得涂改、伪造、出借或转让,否则无效。在有效期内准入证丢失或破损无法使用的,应向发证部门提出申请,由发证部门核实后予以补发。

第四章

考核评价

第一条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采用日常管理和年度考评相结合的方式,对物资供应商实行考核评价。

第二条日常管理由所属企业用户组织进行。所属企业在采购和使用过程中对供应商产品质量、合同履约情况等进行跟踪,发现问题应及时填写《物资供应商产品质量、服务及违规问题记录表》(附件8),并按管理权限报供应商管理部门。属严重质量、服务及违纪问题应及时报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和专业分公司。有关部门、单位等可据实向供应商管理部门反馈有关供应商质量、服务等问题。供应商管理部门应对反映问题及时提出处理意见。

第三条供应商管理部门每年第一季度组织对上年有交易的物资供应商进行年度考评,考评结果作为供应商分等级和准入证年审的依据。

第四条根据考评结果,对物资供应商实行分等级管理。考评合格的分A、B、C三级管理。A、B级物资供应商为主要采购供应商。A级物资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5%以内;B级物资供应商数量控制在总量的15%以内。考评不合格的给予中止交易,取消准入资格的处理。

第五条物资供应商年度考评由供应商管理部门组织评审委员会及专业工作组负责。评审委员会按照《物资供应商年度考核内容》(附件9)制定考评标准。专业工作组依据考评标准,收集并汇总采购、使用等有关单位的《物资供应商年度考核评分表》(附件10),形成物资供应商年度考评成绩,报评审委员会。评审委员会对各专业工作组提出的考核成绩进行综合评定,统一提出供应商年度考评结果和分级意见,报组织评审的供应商管理部门核准。

第六条集团公司总部对重要、战略物资建立战略供应商制度。战略供应商从A级物资供应商中择优选择。

第七条物资采购时应首先选择战略供应商,其次按照A、B等级选择,在A、B级物资供应商均无法满足供货的情况下,可选择C级物资供应商。

第八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降级:

(一)无正当理由延期供货的;

(二)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面变更合同的;

(三)售后服务未达到合同要求的;

(四)连续三年无供货交易的。

第九条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予以中止交易,限期整改。依问题严重程度,中止期为一至二年。

(一)非不可抗力原因,单方面解除、终止合同的;

(二)产品质量出现较大问题的;

(三)违反合同约定,进行分包、转包或提供其他厂家产品的。第十条供应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取消准入资格,准入证随即作废,并在中国石油物资采购管理信息系统上及时发布。被取消准入资格的物资供应商五年内不得准入。

(一)年度考评不合格的;

(二)骗取准入证的;

(三)不履行或不当履行合同义务造成集团公司或所属企业重大经济损失的;

(四)有价格欺诈行为的,或者采取不正当竞争手段的;

(五)产品出现重大质量问题或存在重大安全环保隐患的;

(六)有贿赂集团公司及所属企业员工行为的;

(七)其他违法违规行为的。

第十一条供应商准入、考评、年审等信息应由供应商管理部门依权限按《物资供应商信息表》(附件11)所列内容及时整理,并录入集团公司供应商库。供应商基本信息变更时,应向供应商管理部门提出变更申请并提供所需材料,由供应商管理部门按权限进行变更,并及时将变更信息录入供应商库。

第五章

监督与责任 第一条集团公司物资采购管理部应对所属企业物资供应商管理进行日常监督和定期检查。集团公司和所属企业监察部门按照职责范围,对物资供应商管理进行监察。

第二条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批评教育;情节较重的,按照《中国石油天然气集团公司管理人员违纪违规行为处分规定》(中油监〔2008〕528号)给予处分:

(一)未按照规定进行供应商准入的,或未按照规定方式考核评价供应商的;

(二)擅自核发未授权物资供应商准入证件的;

(三)伪造或骗取物资供应商准入证件及用章的;

(四)串通或协助供应商伪造资料或提供虚假资料的;

(五)对供应商存在重大质量问题或隐患知情不报的;

(六)未经批准在供应商库以外选择供应商的;

(七)在供应商管理过程中玩忽职守、营私舞弊和收受贿赂的;

(八)私自将相关信息更改、销毁或泄漏的;

(九)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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