苏州市高中生社团联盟章程_社团联盟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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苏州市高中生社团联盟章程

2011/6/10

(2007年4月4日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学生社团管理,推动学生社团健康、有序地发展,繁荣校园文化,促进校园精神文明建设推进学生素质教育,学校间特定此条例。

第二条社团联盟是苏州市社团联盟成员学校为实现成员的共同意愿和爱好自愿组成,按照其章程开展活动的业余群众性学生组织。主席单位--主席苏州中学本部, 副主席苏州中学园区校,苏州十中,苏州一中,理事单位苏州六中,苏州五中,苏州四中,苏州三中,苏州十四中,苏大附中,木渎中学,相城陆慕中学。

第三条 学生社团各项活动必须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学校规章制度。

第四条 社团联盟的活动经费来源为各个学校社团经费。财务管理必须遵守各个学校学校财务制度,其财务需接受各个学校的监督。

第二章 联盟学校社团的成立

第五条 各个社团联盟成员学校校学生会社团部是所有社团的核心管理机构。社团联盟主席单位为总负责,学生社团的成立须经学生会社团部批准后方可成立。凡未经正式登记或未履行审批手续的社团属非法社团,学校将予以取缔,由此产生的不良后果由当事人自己负责。

第六条 社团联盟社团成立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1、有5名以下学生联合发起,发起人必须具备开展该社团活动所必备的基本素质,且未受过校纪校规处分;

2、有暂定的名称和相应主题,发起人要成立筹备组,专门负责筹建事宜并指定负责人及指导老师;

第七条 申请筹备成立学生社团,发起人应向各个联盟成员学校社团部提交下列文件,每学期由各个学校社团负责人统一交给社团联盟主席单位注册。

1、正式的筹备申请书和填写好的社团成立申报表;

2、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介绍。

第八条 经各个社团联盟成员学校社团部批准筹备成立的社团,应召

开成员大会,通过章程,产生执行机构、负责人。筹备期间不得以社团名义收取会费和组织社团筹备以外的活动。成立的社团学生会以公告或其他方式宣布成立,并颁发证书。

第九条 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社团不予成立:

1、校内有性质相同的社团不主张成立;

2、社团宗旨、活动内容、范围不符和本条例第三条规定的;

3、申请筹备成立时弄虚作假的;

4、发起人受过校纪校规处分的;

5、参加社团的人数未超过十人的;

6、属于校外团体的分支或附属机构的。

第三章 联盟学校社团的组织机构

第十条 社团联盟成员代表大会是学生社团的最高权力机构,大会应由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理事单位代表组成,依照本章程的规定行使职权。

第十一条社团联盟成员代表大会应当每学期至少召开一次,并将大会决议及时报联盟文秘处备案。

第十二条 成员代表大会行使下列职权:

1、选举和更换主席单位,副主席单位和理事单位;

2、修改社团章程,讨论决定社团重大活动事项;

3、听取并审议各个联盟学校负责人的工作报告;

4、监督社团财务活动。

第十三条 学生社团章程应当包括下列事项:

1、社团名称。学生社团的名称应当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不可违背校园文明风尚;

2、成立宗旨;

3、活动范围和活动方式;

4、社团成员资格及其权利和义务;

5、财务管理、经费使用原则;

6、组织管理制度、执行机构的产生程序及权限;

7、负责人的任职条件、权限和产生、罢免的程序;

8、章程的修改和社团的终止程序。

第十四条 联盟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任何决议,必经理事单位成员半数以上通过,主席单位3个通过而有效;

第四章 联盟学校社团成员的管理

第十五条 学生加入或退出社团本着自愿的原则,社团成员享有同等

权利和义务。

第十六条 社团成员有权了解所在社团的章程、组织机构,对社团的管理和活动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十七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当严格遵守社团章程,接受社团考核,进行定期注册;

第十八条 学生社团成员应接受社团的管理,积极参加各项活动;

第五章 联盟学校成员及其社团的变更及注销

第十九条 想要加入本联盟的学校,需向联盟的主席单位递交一份申请,注明该学校社团发展情况,由主席单位召开联盟代表大会审议决定

第二十条 原联盟成员学校如严重违反本章程规定,不配合联盟活动,引起其它联盟成员单位不满,由主席单位召开联盟代表大会审议决定将其开除。若是主席单位违反,则由副主席单位负责召开。

第二十一条 学生社团的备案事项(由本条例第十三条列出)需要变更的,应向各个学校社团部申请变更登记。由各个学校处理,并汇总至联盟

第二十二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向各个成员学校校学生会社团部申请注销登记:

1、未完成社团章程规定的宗旨的;

2、成员大会决定解散的;

3、分立合并的;

4、其它原因需终止的。

第二十三条 学生社团提出注销申请登记,应当提交由社团负责人签名、通过各个联盟成员学校社团部负责审核,及时向联盟汇总

第二十四条 学生社团自检查结束之日起十天内向本学校社团部办理注销登记。

第二十五条 学生社团的变更和注销,社团应在报批后一周内以公告形式宣布。

第二十六条 各个联盟成员学校学生会社团部负责对学生社团行使下列监督管理工作:

1、社团的登记注册、变更注销工作及档案管理工作;

2、协同业务指导单位对学生社团开展的除内部活动以外的开放性活动进行审批;

3、定期召开社团负责人工作会议,并听取社团负责人的工作和活动情况汇报;

4、学生社团的财务检查。

第二十七条 学生社团举办以下活动,必须向各个联盟成员学校学生

会提出书面申请:

1、接受校外单位的活动赞助;

2、以社团名义在校外开展的活动;

3、以社团名义邀请校外人员在校内举办讲座、报告等活动;

4、与校外单位,社团的联谊活动

第二十八条 如需校方提供场地,向本校社团部提出书面申请。校外活动场地由各社团自行联系,但最终必须经过各个学校社团部批准。

第二十九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说明活动的目的、内容、方式、时间、地点、组织负责人、范围及经费预算等。

第三十条 学生社团组织全校性的活动必须体现社团宗旨,经学校学生会审批后在课余时间开展。各社团须设置日常活动记录本,并派专人对日常活动进行详细记录(包括时间,地点,参加成员,内容,活动反映和对活动的思考)。社团部有权抽查各社团的活动记事本,并于学期末将各社团的活动记录收齐编档。

第三十一条 社团出版内部刊物必须经校学生会宣传部批准后方可出版,并接受学校管理和监督。

第三十二条 违反上述规定的社团,校学生会将予以通报批评;严重者暂停社团活动资格并追究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六章 奖惩

第三十三条 社团联盟每学年将组织各个成员学校学生社团进行评比,评选出年度优秀学生社团及社团积极分子若干予以表彰。优秀学生社团的评比条件如下:

1、负责人品行优良,组织能力强,群众基础好;

2、机构健全、制度完备、队伍团结、换届及时;

3、学期初有计划,学期末有总结,活动有记录;

4、积极开展活动,内容丰富,有影响、有实效;

5、严格遵守本条例。

第三十四条 充分发挥骨干社团作用,创建精品社团,校学生会将对评比产生的优秀社团在工作中以重点指导和支持。

第三十五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者,属不合格社团,校学生会有权责令其活动停止,进行整顿,并对当事人给予批评教育或纪律处分。

1、活动范围、内容与社团性质、章程不符;

2、财务管理混乱;

3、应当进行定期注册而未注册的;

4、社团执行机构有严重违纪行为或其它应当进行整顿的情况。

第三十六条 学生社团有下列情形之一者,予以取缔处理:

1、社团活动违反宪法、法律、法规和章程的;

2、背弃社团宗旨,造成恶劣影响的;

3、进行整顿后,仍不合乎要求的;

4、社团成员连续两学期未开展活动的。

5.出版非法刊物的。

第七章 附则

第三十七条 本条例解释权归社团联盟主席单位,由苏州中学草拟。第三十八条 本条例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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