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_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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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非上市公司制企业股权质押登记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非上市公司制企业的股权质押担保行为,拓展企业的融资渠道,推进和深化企业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根据吉政发[2006]14号文件的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非上市公司制企业(以下简称公司)包括非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等企业。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股权质押登记是公司的股东或其他权益人利用所持股权进行质押时,依法向指定登记机构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四条 股权登记托管机构(以下简称“托管机构”)受理已在托管机构办理股权托管的公司股权质押登记业务。

第二章 质押登记的前提条件

第五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的公司,其全部股权均已事先在托管机构办理托管登记手续,并遵守托管机构的相关登记管理规定。

第六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所在公司为有限责任公司,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约定,采取适当方式,明确股权质押以及限制股权变动等事项。

第七条 申办质押登记的股权必须是依法可以转让的股权。

第三章 质押登记的申请、受理

第八条 股权质押合同自签订之日起十日内,质押当事人应到托管机构办理股权质押登记。质权人可授权委托经办人员办理。

第九条 办理股权质押登记,应向托管机构提交下列文件:

1、质押双方共同签署的《股权质押登记申请表》;

2、股权质押登记承诺函;

3、借款合同;

4、股权质押合同;

5、出质人和质权人的身份证明,自然人为身份证或其他法定证明,法人为营业执照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6、指定联络人授权委托书;

7、出质人的持股卡;

8、出质人为法人单位的,须出具股东会、董事会或职工(代表)大会同意出质的决议;

9、托管公司同意该股东做质押的决议文件。外商投资企业需同时提供审批部门关于股权质押的批准文件;

10、国资监管及有关部门同意质押的批准文件(国家股或国有法人股提供);

11、最近一次的验资报告;

12、中心要求的其他文件资料。

第十条 托管机构收到质押登记申请后,对申请材料齐备的接收受理。申请材料不齐的,待其补齐后受理。

第四章 质押登记的审核

第十一条 托管机构对申请资料进行审查,经审核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予以办理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二条 托管机构向出质人、质权人核发《股权质押登记证明书》。

第十三条 通过股权登记系统将出质股权予以冻结,并报工商管理部门同时冻结。然后,将出质情况记载于股东名册中,股权质押合同自质押双方在托管机构办理登记并记载于股东名册后生效。

第五章 质押登记的解除

第十四条 在股权质押登记有效期间内,未接到质权人的书面通知,托管机构不得办理已出质股权的撤押以及变动手续。

第十五条 质押登记事项发生变更的,出质人应首先征得质权人的同意,并自变更决议或者决定作出之日起十日内向中心申请变更登记。

第十六条 质押合同解除或终止,质权人应出具《解除质押登记申请书》。出质人自质押合同终止或接到质押解除通知之日起十日内到托管机构办理注销质押登记手续。

第十七条 中心接到质押登记解除申请并审核后出具《解除股权质押冻结通知书》。

第六章 质押期满股权的处理

第十八条 股权质押期间届满而质权人尚未实现债权的,出质人和质权人应办理股权质押延期手续,或依据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由产权市场对质押的股权依法公开转让,转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所担保债务。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十九条 托管机构按照本办法规定开展股权质押登记业务,并在此范围内承担相关工作责任。

第二十条 质押双方办理质押登记后不遵守本办法规定的,托管机构可做出相应处分。

第八章 附 则

第二十一条 托管机构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依法维护质押当事人的合法权益,接受质押当事人的咨询和政府主管部门的监督。

第二十二条 股权质押登记服务费,每年按所质押股权数量的3‰收取。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吉林省产权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2007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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