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_民族区域自治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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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情况的报告 青海省民族事务委员会(二〇〇八年一月)

根据•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第30条“各级人民政府民族工作部门对本规定的执行情况实施监督检查,每年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向同级人民政府报告,并提出意见和建议”的规定和•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民委关于对贯彻执行†国务院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若干规定‡工作情况进行检查的意见‣(青政办„2006‟123号)精神,我们对省政府所属27个部门和西宁、海东、海北、黄南等四个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职责进行了监督检查。现将情况报告如下:

一、贯彻执行•若干规定‣的主要做法和成绩

2007年是我省建设富裕文明和谐新青海奋斗征程的重要一年,也是实现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和实施“十一五”规划的重要一年。有关地区和部门按照•若干规定‣和青政办„2006‟123号文件分解的职责任务,全面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把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作为工作的主要着力点,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认真履行职责任务,有力推动了我省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发展。

(一)制定更加符合民族自治地方实际的发展规划。

根据•若干规定‣第5条精神,按照科学发展观的要求,省有关部门充分尊重和保障民族自治地方行使自治权,在制定中长期发展建设规划时,主动征求民族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制定符合民族自治地方特点和需要的发展规划和政策建议。省民委会同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在与我省“十一五”经济社会发展总体规划相衔接的基础上编制了•青海省贯彻落实†少数民族事业“十一五”规划‡实施意见‣,提出了“十一五”期间我省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主要目标任务和着力解决的突出问题。省发改委、省民委等部门认真贯彻落实胡锦涛总书记、温家宝总理、贾庆林主席对我省藏区发展的重要批示精神,研究分析我省藏区的现状、存在的主要困难和问题以及今后发展方向,制定了促进我省藏区发展的规划和政策建议。一是编制了•青海省藏区重点发展规划‣,包括城镇基础建设和藏区基层政权建设等六大方面,总投资21.25亿元,34个县级规划框架也基本完成。二是配合国家有关部委来我省调研支持藏区发展问题,提出加快我省藏区发展的政策建议,并汇成•青海省藏区综合研究报告‣和•支持青海藏区经济社会发展建设项目表‣。三是为支持民族自治地方加速发展经济和教育、卫生、文化、广播电视、社区服务等社会事业,有关部门认真听取自治地方和民族工作部门的意见建议,有针对性地编制了一批专项建设规划。

(二)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服务支出成本差异,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财政转移支付力度。

省财政厅认真落实职责任务,充分考虑民族自治地方在取暖、教育、医疗、离退休安置、环境保护、防灾救灾、国家安全等公务服务方面支出成本高于其他地区的客观现实,提高计算一般性转移支付系数,加大转移支付力度,确保自治地方国家机关、财政供养人员工资按时足额发放,确保基础教育、公共医疗等事关民生和社会发展经费的正常支出,缩小与其他地方基本公共服务水平的区域差距,逐步实现公平发展。2007年,省对6个自治州的补助资金总额达到64亿元,比2006年增长32%,其中一般性转移支付10.6亿元,增加2.6亿元,增长33%。同时,安排好少数民族发展资金,提高少数民族工作经费,2008年在部门预算中将少数民族工作经费由200万元增加到300万元,增长50%。

(三)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

省政府各有关部门继续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力度,积极向中央及国家各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面临的困难,争取资金重点建设一批对经济社会发展起带动作用的公益性基础设施项目,着力解决群众饮水难、用电难、行路难等问题。省发展改革委向国家发展改革委有关领导和司局专题汇报,安排国家和省级专项资金6亿元,实施了一批藏区城镇道路、桥梁、供水、乡镇政权建设、村级组织活动场所等城镇基础设施和基层政权建设项目。省交通厅制定了•藏区公路建设发展规划‣,出台了一系列加快民族地区交通发展的政策和措施,全力推进公路交通建设,一批重点交通基础设施项目进展顺利,已完成建设投资52.67亿元,比去年同期增长48.39%;积极为少数民族群众办实事、办好事,在玉树、果洛地区修建便民桥360座和数十条约300公里的通往天葬台的公路,受到群众的广泛称赞。省发展改革委、省水利厅等部门加大民族地区农村电网改造,解决少数民族群众用电问题,推广新型清洁能源和小水电代燃料项目,解决农牧民生活用能。支持民族地区水利建设,安排项目133个,投入资金17626万元,解决了20.98万人、127.29万头(只)牲畜的饮水安全问题。各有关部门在加大民族自治地方基础设施建设项目投入时,按照•若干规定‣第7条精神,减少或免除了自治地方的配套资金比例。

(四)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

省经委、省国土资源厅、省农牧厅等部门认真贯彻•若干规定‣,根据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矿产资源、农畜产品和野生生物资源相对丰富,但基础条件和生态承受能力较差、可持续发展后劲不足的实际,按照省十一次党代会确定的发展战略,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加大帮扶力度,推动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省农牧厅加大农牧业基础设施建设,加快结构调整步伐,积极推进农牧业产业化经营、规模化发展,提高种养业效益,推动了农牧业经济持续稳定发展。省国土资源厅加强民族地区地质找矿工作,重点安排一批有色金属、贵金属、煤等优势矿产项目,满足和推动当地矿业生产的需要;加大民族自治地方资源开发力度,新批准资源开发和深加工项目26个,促进了当地税收增加、就业渠道拓宽和相关产业发展;在矿产资源补偿费安排使用和采矿权价款分成上,加大向民族自治地方倾斜,返还经费大多高于征收额度;争取资金2000多万元用于民族自治地方矿山地质环境治理恢复。省经委坚持特色经济发展战略,协助自治地方做好工业建设项目的筹划、申报、立项审批及资金补助等工作,截止2007年10月,用于自治地方工业建设项目支持资金近3300万元,涉及98个项目。省经委、省商务厅、省地税局、人民银行西宁中心支行等部门认真落实民贸、民品生产企业优惠政策,在税收、信贷、融资等方面加大支持力度,同时大力扶持藏毯业的发展,加快高原农畜产品出口基地建设,扩大民族地区的对外贸易。这些帮扶措施和各项优惠政策的落实,有力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的经济发展,促进了各民族共同繁荣。

(五)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社会事业发展。

省教育厅通过继续改善办学条件,加强“两基”攻坚计划,通过开展教育对口支援、全面落实“两免一补”政策、加强寄宿制学校建设和规范“双语”教学等措施,使民族自治地方各级各类教育快速发展。省卫生厅依托项目,为农牧民健康办实事,在卫生基础设施建设、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重大疾病干预、卫生对口帮扶、发展民族医药、卫生人才培养等六个方面对民族自治地方采取优先扶持措施,改善民族地区卫生服务条件,提高少数民族群众健康水平。省文化厅加大文化基础设施建设力度,改善民族自治地方公共文化服务,深入推进民族地区文化遗产的抢救和保护工作,建立了国家、省、州(地)、县四级非物质文化遗产名录体系,通过举办民族文化旅游节、加强文化技能技艺培训等措施,培育和发展民族文化产业,推动农牧民文化增收。省广电局继续实施广播电视“村村通工程”、“西新工程”,不断提高广播电视人口覆盖率。民族语文、民族古籍工作也取得新进展。

(六)推动民族自治地方扶贫开发。

省有关部门继续做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劳动力转移培训、产业化扶贫、异地扶贫开发和社会帮扶等工作,加快民族自治地方贫困人口脱贫。省扶贫办整合资金23125万元,在民族自治地方的230个贫困村实施扶贫开发整村推进项目,4.03万户、18.58万贫困人口直接受益。筹资324.46万元,实现了转移培训贫困劳动力4337人目标。下达扶贫贴息贷款计划6500万元,加强民族自治地方产业化扶贫龙头企业培育力度,增强其辐射带动能力。投入1458万元在9个民族县实施异地扶贫工程和小型调庄移民项目,搬迁安置贫困人口650户、6060人。省发展改革委、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扶贫办等部门认真实施•青海省扶持人口较少民族(撒拉族)发展专项建设规划(2006—2010年)‣,重点安排好群众受益面广的建设项目,完成中央专项投资3667万元,地方配套资金4318.86万元,分别占规划投资总额的40.74%和46.12%,建设速度快于•专项建设规划‣的同期要求,取得了明显的效益。

一年来,省政府有关部门和辖有自治县的州(地、市)人民政府进一步深化对省情的认识,全面贯彻落实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精神和省委、省政府•关于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民族工作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经济社会发展的决定‡的实施意见‣(青发„2005‟15号),对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高度重视,进一步增强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加快发展的紧迫感和责任感,利用法规和政策优势,积极主动的争取资金、政策,想方设法地解决制约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发展的困难和问题,较好地履行了上级国家机关的职责,推动了民族自治地方经济社会的协调发展。

二、存在的问题和建议

由于我省民族自治地方自然环境艰苦,经济建设和社会事业发展成本相对较高,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仍然困难重重。民族自治地方经济发展水平低、基础设施条件差、生态环境脆弱、贫困问题突出、社会事业发展滞后等状况仍没有得到根本改善。

实现全面建设小康社会和省十一次党代会提出的奋斗目标,工作重点难点都在民族自治地方,加快民族自治地方的发展,必须要加大对民族自治地方的扶持。但由于我省省级财政困难,民族自治地方面积大,少数民族人口比例高,全面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履行上级人民政府帮扶职责的任务十分艰巨。为此,建议省政府各有关部门以落实•若干规定‣为依据,通过多种渠道和途径,进一步积极主动地向中央、国家有关部委反映我省民族地区发展的特殊困难和问题,请求给予更多的特殊照顾和支持,不断提高上级国家机关对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关注、关怀和支持力度。特别是省有关部门要根据•若干规定‣第8条第3款“国家加快建立生态补偿机制,……,对在野生动植物保护和自然保护区建设等生态环境保护方面做出贡献的民族自治地方,给予合理补偿”的规定,积极向国家有关部委反映,争取国家将青海作为生态补偿机制试点省份,尽快研究建立生态补偿机制,进一步加大对我省藏区的财力补助。

——1993年11月22日在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4次会议上

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主任 袁仲由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

我受省人民政府委托,向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报告我省1992至1993年贯彻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族区域自治法》(以下简称《民族区域自治法》)和《湖北省实施的若干规定》(以下简称《若干规定》)的情况,请予审议。

我省是全国8个既有自治州,又有自治县的省份之一。全省共有49个少数民族,少数民族总人口214万,占全省总人口的3.96%,居全国第11位。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一州两县”(即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长阳、五峰两个土家族自治县)总面积3万余平方公里,约占全省总面积的1/6。

两年来,在党的十四大精神指引下,在省委的领导和省人大的监督下,我省在进一步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新的进展和成绩。

一、省委、省政府对这项工作的领导进一步加强

省委、省政府多次听取民族工作汇报,强调各级党政领导都要按照《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精神,把应由地方行使的权利交给自治地方,支持自治地方用好、用活、用足自治权。中央民族工作会议后,关广富同志主持省常委会议,听取了中央民族工作会议精神的汇报,并就贯彻落实会议精神进行了研究。1992年3月,省委、省政府责成省民委等部门就落实中央民族工作会议提出的问题进行了专题研究和现场指导。7月14日至16日,省委、省政府在武昌召开了全省民族工作会议。省委书记关广富作了题为《加强民族工作,促进民族团结,为实现我省各民族共同繁荣而努力奋斗》的重要讲话,他代表省委、省政府提出来了九条措施,并要求民委会同有关部门对落实情况每年进行一次检查。1992年,省人大常委会副主任王汉章带领省民委、省财政厅、省法制办到民族地区检查《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落实情况。民族自治地方10县市也普遍开展了民族法律法规的学习宣传和检查工作。恩施自治州、宜昌市分别于1992年、1993年开展了对民族方面法律法规贯彻落实情况的执法检查。为了加快我省民族地区改革开放的步伐,深入研究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条件下民族地区改革和发展中的新情况新问题,省委、省政府于1993年5月17日召开了研究恩施州当前经济工作的几个主要问题和建州十周年庆祝活动的专门会议,省委、省政府主要领导关广富、贾志杰和副省长陈水文、苏晓云以及省直有关部门的负责人出席了会议。会议决定财政拨款500万元专款用于州庆活动(包括目前尚未竣工的建设项目)。5月25日,关广富同志亲自率领调查组深入恩施自治州8县市调查研究,省委办公厅印发了《关广富关于恩施自治州改革与发展情况的调查报告》。9月3日,省政府为了落实省委意见,召集省直34个厅局负责人会议,专门研究我省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工作。10月,省委组织部、统战部和省民委召开了全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工作座谈会,省委副书记钟书樵在会上作了重要讲话,会议讨论了我省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八年规划。

二、民族法制建设逐步配套完善

为了保证《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根据国务院国发(1991)70号文件精神,在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的督促下,我省今年又相继出台了一系列实施细则和具体办法。在省教委等9个部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具体办法的基础上,今年省计委、财政厅、卫生厅、广播电视厅和乡镇企业局等部门的具体办法也将陆续出台。此外,省政府今年下发了《省人民政府贯彻国务院关于实施若干问题的通知》、《省人民政府批转省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等部门的通知》。省政府的这些重大举措,必将促进《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必将推动我省民族经济的发展和社会的全面进步。

在上级国家机关的领导和帮助下,我省民族自治地方一州两县都先后制定了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今年7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二次会议批准了《长阳土家族自治县农村合作经济承包合同管理条例》。9月,省八届人大常委会第三次会议批准了《五峰土家族自治县乡村公路条例》。这些实施细则或办法以及单行条例的不断出台,使我省民族法制建设逐步配套完善。

三、少数民族地区经济建设步伐加快

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重点是坚持党的基本路线,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大力发展社会生产力,把经济搞上去。两年来,省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帮助民族自治地方发展经济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

一是加强扶贫工作,实施“温饱工程”。省计委、省财政厅、省民委今年共为民族地区安排温饱基金830万元,省农行元至9月发放农业贷款3700万元,省建行截止今年8月发放贷款3500万元。此外,我省还利用世界粮食计划署无偿援助款1210万美元,2.5亿日元,在恩施、利川、宣恩、咸丰、来凤等6个县市进行农业基础设施和技术设施的建设。

二是帮助民族地区上一批重点骨干项目。在有关部门的支持下,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的4个计划外烟厂(长阳、咸丰、恩施、巴东)纳入了国家计划;咸丰朝阳寺电站、五峰锁金山电站、利川长顺电站等一批重点工程已开工兴建;许多坪机场是省委、省政府扶持恩施自治州的交通重点工程,为保证庆10周年通航,省委、省政府今年又解决缺口资金366万元;恩施市的小尿素改造项目,经省经委多次努力,今年已正式列入国家小尿素改造计划,并争取到国家贴息贷款3700万元。

三是加强基础设施的建设。省交通厅91至92年对民族自治地方共安排以工代赈资金1398万元。到去年年底,恩施自治州公路达8154公里,其中高级、次高级公路达620公里。现在恩施公路网已基本形成,全州755个区辖乡有740个通了公路,410个乡通了客班车,分别占乡总数的98%和55%。同时抓了民族地区10县市的客运站的建设。截止93年8月底,除巴东客动站未竣工外,其余9县(市)

二、三级站全部投入营运,还帮助建了10个乡镇客运站。为解决恩施至武汉的长话出口难,省邮电管理局于去年投资1000万元,新建了恩施至宜昌的数字微波。在恩施市、巴东县已实现程控化的基础上,94年底之前其余各县市将全部实现程控化。

四是认真落实各项民族经济政策。根据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有关规定,我省每年对民族自治地方10县(市)落实财政三照顾(机动金、预备费、民族补助款)1447万元,民贸三照顾(自有资金、利润留成、价格补贴)520.5万元,支援不发达地区发展资金270万元,1993年新增发展资金750万元,温饱基金440万元,民族补助款220万元,民族自治地方干部生活补贴393万元。

五是发展民族贸易和民族用品生产。省商业厅贷款75万元用于长阳、恩施、巴东三个县的商场建设。省供销社贴息贷款166万元,先后在鹤峰走马、利川长顺等乡镇建商场、商店7个。省农行发放贷款1846万元兴建农贸、工业批发市场6个。省工行先后发放商办技改贷款和商业网点贷款2260万元,支持民族地区建设了一批商办工业和商业网点。今年,省民委还对民族企业贷款近700万元发展生产,省经委安排民族企业技术改造专项贷款80万元。

四、少数民族教育文化等项事业有了发展

我省民族自治地方现有小学4500所,学生48.52万人;普通中学415所,农业职业中学47所,共有学生13.48万人,少数民族学生占民族地区中小学生总数的64.4%。为解决高寒边远山区少数民族子女读书难,民族自治地方兴办了72所寄宿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小学,试办了高山少数民族降线班21个,民族初中9个,还举办了各种短期职业培训班。今年省里落实民族教育专款170万元,省计委对湖北民族学院作了重点安排。这些投资将进一步改善民族教育、文化的条件。

民族文化艺术也得到发展。在1992年昆明第三届中国艺术节上,我省恩施自治州歌舞团聚参赛的《大山之歌》节目深受好评,并应邀赴深圳表演;在首届全国少数民族声乐比赛中,我省5名选手进入复赛,2名进入决赛,分别获三等奖和优秀歌舞奖;在今年全国少数民族曲艺展演会上,长阳南曲《昭君别乡》获创作、演出两个一等奖;在全国少数民族学讲普通话大赛中,《大山的呼唤》获“楚雄杯”优秀表演奖,小品《请家教》获“楚雄杯”优秀节目奖。

五、少数民族干部队伍壮大,民族团结日益增强

目前,民族自治地方的自治州州长、自治县县长,都由实行区域自治的少数民族公民担任。民族自治地方的少数民族干部已占干部总数的51.67%。在专业技术干部中,少数民族干部占50.9%,其中中、高级职称人员,分别占同级职称的49.7%和51.1%。两年来,我省民族自治地方普遍进行了民族政策、法规和民族团结的教育,并以各种形式开展了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今年,我省来凤县水电公司团委和4名少数民族青年被团中央和国家民委授予民族团结进步先进集体和先进个人的光荣称号。3名少数民族厂长(经理)也被国家民委授予少数民族企业家的光荣称号。通过这些活动的深入开展,平等、团结、互助的社会主义新型民族关系进一步巩固和发展。

两年来,我省在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方面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新的成绩。但是在新形势下,也出现了一些新情况、新问题,有待我们继续去探索、研究、解决。一是原来在计划经济体制下制定的一系列民族照顾政策和法律法规,随着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落实难度很大,需要重新研究,重新调整、修改。二是民族问题的特殊性,还有待于各级党政领导进一步加深认识。用山区政策代替民族政策,用某一部门政策包容民族政策的问题时有发生,使得党的民族政策往往被忽视,民族政策、法律、法规难以落到实处。三是不尊重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的现象时有发生。

九十年代是实现第二步战略目标,实现四个现代化的关键时期,也是促进各民族共同进步、共同繁荣的关键时期。党的十四大确立了建立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围绕这个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加快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步伐,实现各民族的共同发展繁荣,是摆在我们面前的一项重要而艰巨的任务。为此,要着重抓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一、提高在新形势下贯彻执行《民族区域自治法》的认识

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对于民族地区来说,既是机遇也是挑战,我们一方面要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另一方面要注意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轨过程中,研究《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贯彻实施的新情况新问题,把推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贯彻落实《民族区域自治法》很好地结合起来。在工作中,我们既要按价值规律和竞争机制办事,又要注意到民族地区的特殊情况,采取特殊政策和措施;既要促进民族地区的改革开放和现代化建设,又要不断促进民族区域自治制度的巩固和完善。

二、加强配套法制建设,保障经济文化发展

从民族地区来讲,一州两县自治条例颁布后,政府职能部门要尽快制定本部门的实施细则或办法,以利自治条例的贯彻执行。另一方面,要抓紧制定各种单行条例,以自治法规的形式,保障民族自治地方根据民族特点和地方实际,发展本地经济文化事业。从省直各部门来讲,要尽快制定与《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相配套的规范性文件。我们在完善民族法规体系的同时,还要自觉地接受立法机关的监督,建立比较健全的监督机制,每年对法律法规的贯彻落实情况,有重点地检查督促,并采取得力措施,以保证民族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贯彻执行。

三、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发展

(1)理顺思路,进一步明确开放开发的发展目标。要认真贯彻全省第三次山区工作会议精神,在稳定解决温饱的基础上,以脱贫致富为目标,进行有重点、有步骤、高起点、大规模的系统开发,力争在本世纪末基本实现小康。为此,要紧紧抓住三峡工程建设和清江开发的机遇,充分利用川鄂湘黔四省边界贸易的条件,加大开放开发的力度,力争到本世纪末把鄂西南建成全国最大的水电能源基地,以矿产、建材、重化为主的工业基地,全省最大的林果特基地,具有长江清江特色的旅游风景区,把恩施建成全国先进的少数民族地区之一。

(2)在基础设施和骨干项目建设上,要充分根据少数民族和民族地区的特点增加投入,给予倾斜。要围绕三峡工程和清江开发,多为民族地区安排一些骨干项目。对水电站、林产品加工、建材、玉石工艺品、磷化工以及高效经济林建设、卷烟工业以及交通、流通等,都要优先立项,重点扶持。要尽快打通几条省际间经济断头路,改善县际间交通干线建设。重点扶持边缘城镇,建设边贸市场、综合市场和批发市场。

(3)进一步落实财政三照顾和民贸三照顾政策。落实财政三照顾,民族地区反映有两点不符合规定:一是计算三照顾的基数没有按规定予以调整,而是以83年为基数;二是计算预备费时,未以州为单位按照全州支出总额的4%计算,而是把州辖县市与州直区别对待。对民贸三照顾政策,民族自治地方要求解决让利放权问题,“适宜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的企业,立即下放给民族自治地方经营管理”。另外要解决民贸企业的自有资金和价格补贴问题,重点解决主要工业品和农副产品运费差价补贴问题。

四、继续大力培养少数民族干部

要从我省民族地区的实际出发,加强对少数民族干部的培养教育,重点是各级领导干部和各类中高级科技、管理人才的培养教育,提高其政治业务素质;要努力改善结构,充实专业技术干部和经济管理干部;要大胆选拔使用少数民族干部,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尤其是民族地区县市、乡(镇)两级党政主要领导干部的选拔和领导班子的建设。在注意培养选拔少数民族干部的同时,也要注意培养选拔在民族地区工作汉族干部,各民族干部要互相尊重,互相信任,互相学习,互相帮助,树立“两个离不开”的思想。

五、发展民族地区教育、文化事业

当前,要重点扶持办好一批寄宿制、半寄宿制的民族中学,解决少数民族子女上学难的问题。要根据本地的实际和特点,加强职业技术教育,为少数民族群众脱贫致富培养一批实用技术人才。明年第二届湖北省少数民族传统体育运动会将在咸丰举行。政府各部门,社会各方面都要大力支持,办好这届民运会。通过这次活动,进一步发展民族传统体育,弘扬民族传统文化,增进各民族之间的大团结。

主任、各位副主任、各位委员:近几年来,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贯彻实施工作是非常关心的,多次听取了我们的汇报,有力地促进了少数民族经济文化事业的发展。每年,省人大民族宗教侨务委员会都对这一工作进行部署和检查,今天常委会又专门听取我们的汇报,我们十分感谢省人大及其常委会对民族工作的关心和支持。尽管我省贯彻实施《民族区域自治法》和《若干规定》的任务还很重,还有很多困难,但我们决心在省委的领导下,在省人大的监督下,在各部门的大力支持下,进一步解放思想,努力工作,充分发挥民族区域自治制度和党的民族政策、法规的优势,为加快民族地区的经济建设步伐,促进各民族共同发展和繁荣努力工作。

以上报告,请予审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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