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_非领导职务配备办法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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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东省

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实施办法

(粤府140号)

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办法》,结合我省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指导思想

通过设置国家公务员非领导职务,对担任领导职务以外的国家公务员实行规范化和科学化管理,使他们不受领导职数的限制,能根据其德、才表现,担任与他们的能力水平相适应的非领导职务,享受相应领导职务的待遇,来调动他们的工作积极性,从而保留国家行政机关的工作骨干,提高国家公务员的整体素质和管理水平。

二、设置原则

(一)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在机构改革的基础上实施,有利于精兵简政、提高效率。

(二)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要依据领导职务的设置情况确定适当比例限额。(各级政府部门的领导职务设置,分别按国务院和各级地方人民政府组织法的规定执行。政府部门下设的二级机构或处(科)机构按各级编委批准的“三定”方案执行。“三定”方案中没有规定的,其处(科)级领导职务的设置原则为:3人以下的处(科)设一职;4至7人的处(科)设一正一副;8人以上的处(科)设一正二副。人数特别多并下设科(股、队)室的处(科)级机构,副职可增加,但最多不得超过四人。

(三)非领导职务根据工作需要设置,是实职,但不具有行政领导职责。

(四)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不得突破规定的与领导职务的比例限额。各工作部门之间、各部门内设机构之间非领导职务设置的具体数额,应根据工作需要确定,不搞平均设置。

(五)非领导职务的设置数额,上级机关应多于下级机关,综合部门应多于专业部门,监督部门应多于执行部门。

(六)各级非领导职务的设置规格,不得高于所在部门的领导职务。

三、设置的范围和名称

(一)省直正厅(局)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二)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副厅级机构设置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与本机构的领导职务级别相对应。

(三)广州市、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该市领导职务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四)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五)广州市、深圳市所辖各区的国家行政机关设置对应该区领导职务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六)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

(七)县级国家行政机关均设置科员、办事员。如工作需要,原由有关部门根据其职业特点设置的有别于上述统一名称的其它非领导职务名称,经省人事厅批准后可以保留。

四、任职条件

各级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的任职条件,必须坚持德才兼备的标准。其人选的政治素质、业务水平、工作能力应达到相应的任职标准;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并具备下列资格条件:

(一)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厅(局)级职务5年以上。

(二)助理巡视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处级职务5年以上。

(三)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副处级职务4年以上。

(四)助理调研员应具备大学专科以上文化程度,任正科级职务4年以上。

(五)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副科级职务3年以上。

(六)副主任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科员级职务3年以上。

(七)科员应具备中专、高中以上文化程度,任办事员3年以上。

(八)办事员应具备高中以上文化程度。国家机关新录用人员初定职务按有关规定办理。对德才表现突出以及少数民族地区、山区县(市、区)公务员担任非领导职务,经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可以适当放宽上述资格条件要求。从当前过渡阶段的实际情况出发,对担任助理调研员以上非领导职务的人员,经地级市及以上人民政府人事部门批准,在文化程度的条件上可适当放宽。由领导职务改任同级非领导职务的,可不受上述资格条件的限制。

五、职数的比例限额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所设的巡视员和助理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任务特别繁重、工作特殊需要增加职数的,须报省人事厅批准。调研员、助理调研员按不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二)广州市、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对应该市领导职务设置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可参照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比例限额控制。

(三)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调研员或助理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控制。

(四)广州市、深圳市所辖区国家行政机关对应该区领导职务设置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可参照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的比例限额控制。

(五)县(市、区)级国家行政机关设置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按不超过科(局)领导职务职数的50%的控制。上述非领导职务职数限额,不是必须完成的数额,应根据实际工作需要,严格按任职条件设置,宁缺勿滥。

六、任免权限和管理

(一)非领导职务的晋升,要贯彻公开、民主、平等的原则,在考核的基础上择优确定人选。

(二)各级国家行政机关调入、晋升或确定非领导职务人员时,必须有职位空缺,并在核定批准的职位限额内进行。

(三)省级和广州市、深圳市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巡视员、助理巡视员、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人选,地级市及广州市、深圳市所辖区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调研员、助理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选,县(市、区)国家行政机关晋升的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人选,必须先经同级政府人事部门对其所在单位设置的非领导职务职数和人选任职资格条件审查同意后,再按干部管理权限办理任命手续,同时报政府人事部门备案。

(四)非领导职务人员享受同级领导职务人员的政治和生活待遇。其职务工资变动,按照有关规定办理。

七、实施步骤和要求

(一)省级国家行政机关的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厅(局)在制定机构改革实施办法时,按以上原则提出意见,经省人事厅批准后组织实施。

(二)广州、深圳和地级市国家行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工作,由各市提出具体实施意见,经省人事厅批准后,由各市政府人事部门组织实施。

(三)对各部门原来任命为巡视员、调研员职务的人员,要在规定的非领导职务职数比例限额内,根据任职条件重新确定非领导职务。

(四)为保证设置非领导职务工作的质量,各地、各部门要从严控制首次任命非领导职务的数量,对拟任对象要综合考核其政治表现、思想品德、工作经历、工作能力、行政管理工作水平、工作实绩等情况,并认真征求有关领导和群众的意见,逐个审批。

(五)对在建立非领导职务序列工作中违反规定,放宽条件搞“突击晋升”和超过职数比例配备非领导职务的部门、单位,一经发现,晋升任命一律作废,并要追究有关领导者的责任。上级组织、人事部门和主管部门有权纠正违反规定设置非领导职务行为。过去有关增设非领导职务的规定与本办法有抵触的,以本办法的规定为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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