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科业务知识1_医务科业务知识培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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郑州市环境监察支队稽查科业务知识题

(现场监察 基础知识)

二〇一一年六月三十日

一、填空题

1、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排放水污染物的 种类、数量、和浓度 有重大改变的,应当及时申报登记。

2、化工、石化类及 其他存在有毒有害物质等可能对环境造成重大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中,必须有环境风险 评价的内容。

3、依据环境保护要求,目前我国将固体废弃物划分为一般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4、《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中所指的“夜间”是 22:00时至6:00。

5、环境噪声分为工业、生活、建筑、交通四类。

6、进行试生产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自投入试生之日起3个月月内,向审批该建设项目的环保行政部门申请 该项目环境保护建设竣工验收。

7、建设项目试生产期间污染物排放超过国家和本省规定的污染物排放标准的,由审批该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停止试生、限期整改。

8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程序分一般程序和简易程序。

9、我国噪声环境功能区分为五类,医院、学校、写字楼集中区属于一类环境功能区,环境噪声限值昼间55dB(A),夜间 45dB(A)。

10、工业企业厂界噪声的测定点位通常在距厂界外1米,高1.2米以上。

11、《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规定,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对本辖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2 次,对县(市)范围内的重点污染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

12、《河南省环境监察责任制暂行规定》规定,各级环境监察机构正职领导是环境监察工作第一责任人,副职领导是所分管环境监察工作的主管责任人,岗位监察人员是环境监察直接责任人。

13、我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办法中规定,在对企业开展多次监测和监察的情况下,只要发现COD 1次超标,就不计算为监测达标企业数;只要发现1次污染防治设施不正常运行,就不计算为监察达标企业数。

14、对排污单位排放一类污染物的浓度进行监测,取样点应在车间排放口。

15、污染物排污量计算通常采用三种方法:实测法物料衡算法排污系数法其中实测法法律效力最高。

16、城镇污水处理厂氨氮排放标准受进水水温的影响,当水0温大于12C时,氨氮一级B出水标准值8mg/L。

17、建设项目现场监察分为施工期和试生产期现场监察。施工期以明查为主;试生产期可采取明查与暗查相结合的方式。

18、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2次,对县(市)级城镇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1次。

19《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总量减排监察系数考核办法》规定:SO2监察系数取决于被检查企业脱硫设施非正常运行_的次数。

20《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规定,未经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擅自拆除或者闲臵 _防治污染的设施,污染物排放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的,由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责令重新安装使用,并处罚款。

21、水污染防治应当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综合治理的原则,优先保护饮用水水源,严格控制工业污染、城镇生活污染,防治农业面源污染,积极推进生态治理工程建设,预防、控制和减少水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

22、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23、国家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分为一级保护区和二级保护区;必要时,可以在引用水水源保护区外围划定一定的区域作为准保护区。

24、在城市市区噪声敏感建筑物集中区域内,禁止夜间进行产生环境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但抢修;抢险作业和因生产工艺上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除外。

25、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26、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规定了通过排气筒排放废气的最高允许浓度。通过排气筒排放的废气,还按排气筒高度规定了最高允许速率。任何一个排气筒必须同时遵守上述两项指标,超过其中任何一项均为超标排放。

27、《大气污染物综合排放标准》(GB16297-1996)中规定,排气筒高度除须遵守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外,还应高出周围200米半径范围的建筑5米以上,不能达到该要求的排气筒,应按其高度对应的表列排放速率标准值严格50%执行。

28、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应当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边界设立明确的地理界标和明显的警示标志。

29、本省行政区域内上游省辖市、县(市)出境水质超过规定的水环境质量标准,应对下游省辖市、县(市)作出补偿。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另行制定。

30、《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规定,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和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31、《河南省水污染防治条例》规定,直接或间接向水体排放水污染物超过规定的排放标准,或者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治理,并处上一年应缴纳排污费总额两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32、《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噪声污染防治法》规定,目前环境噪声主要分工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交通运输噪声和_社会生活噪声四大类,而环保部门主要管理工业噪声和 建筑施工噪声两类。

33、《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规定,贮存危险废物必须采取符合国家环境保护标准的防护措施,并不得超过一年,确需延长期限的,必须报经原批准经营许可证的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

34、《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规定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包括以下内容:建设项目概况;建设项目周围环境状况;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影响的分析和预测;环境保护措施及经济、技术论证;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对建设项目实施环境监测的建议;环境影响评价结论。涉及水土保持的建设项目,还必须有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的水土保持方案。

35、实施环境行政处罚,不免除当事人依法缴纳排污费的义务。

36、《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责任暂行规定》中环境监察范围是,全省现有和建设期间的各类污染源及建设项目以及集中式污染防治设施等。

37、按照《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规定,突发环境事件可分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和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四级。

38、《河南省污染源自动监控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污染源自动监控系统由自动监控设备和监控中心组成。

39、在进行环保执法监察时,发现SO2排放企业和减排项目的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一次,对该企业和项目的监察系数取0.8;不正常运行二次,监察系数取0.5;不正常运行超过二次,监察系数取0。

40、《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中要求,根据污染源属地管理原则,省辖市环境监察机构对本市区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每月现场监察不少于两次;对县(市)范围内的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一次;县(市)级环境监察机构对辖区内重点污染源的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两次。

41、重点污染源现场监察需__两名以上;环境监察人员参加,并出示有效执法证件。

42、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一)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二)不准接受被检查者宴请;

(三)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四)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五)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六)不准酒后驾车,酒后执行公务。

43、《河南省环保局突发环境应急预案》要求,现场应急处臵时对于环境违法事故和行为,首先予以纠正和;制止,然后依法进行查处。

44、污染减排的三大体系分别是结构减排、工程减排、监管减排

45、环境违法行为大致分为 不遵守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排污行为、不履行环保法律法规所规定的法律义务的违法行为、不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规定的违法行为 等类型。

46、直接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按照排放水污染物的种类、数量和排污费征收标准缴纳排污费。

47、国家对重点水污染物排放实施总量控制制度。

48、排放水污染物,不得超过国家或者地方规定的水污染物排放标准和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

49、对超过重点水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地区,有关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暂停审批新增重点水污染物的 排放总量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50、大气污染的主要形式有 燃料燃烧产生的废气污染、生产工艺产生的废气污染、流动污染源产生的废气污染、扬尘污染源产生的废气污染。

51、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固体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采取防扬散;防流失;防渗漏或者其他防止污染环境的措施。

52、逾期不缴纳罚款的,每日按罚款数额的3%加处罚款。逾期不缴纳排污费的,从滞纳之日起每日加收应缴纳排污费数额的2‰的滞纳金。

53、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应遵循的原则便于采样、便于计量监测、便于日常监督管理、设立明显标志。

54、酸雨是指pH值小于5.6的大气降水。

55、目前国内水泥行业应用的主要技术分别有新型干法窑、湿法旋窑、普通干法旋窑、机立窑。其中新型干法窑是高产低耗规模效益型的生产工艺,湿法旋窑、普通干法旋窑则属于较落后的工艺,而立窑则是规模效益差需要淘汰的工艺。

56、污染源调查的内容包括:企业基本情况、原料、能源和水资源情况,生产工艺和排污情况,污染治理情况污染危害情况,生产发展情况。

57、火电厂的废渣主要是由煤的灰分形成的,包括粉煤灰、炉渣和熔渣其中,粉煤灰的数量最大。

58、火力发电厂生产过程中主要污染源为大气污染源,并且燃煤电厂烟气具有排放量大、气体污染物浓度较低等特点。一般燃煤电厂采用除尘器主要是

电除尘器和布袋除尘器。

59、为推动我国火电行业对SO2的治理工作,实行SO2排放总量与排放浓度的双重控制。

60、“两控区”包括酸雨控制区和二氧化硫控制区。

61、环境敏感区是指:需特殊保护地区、生态敏感与脆弱区、社会关注区。

62、建设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有关单位和居民的意见。

63、城镇污水处理厂的现场监察分为日常监督检查和重点核查两种形式。

64、市、县级环境监察机构对本辖区内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的环境监察现场核查工作每月不少于2次。

65、监控中心是指环境保护部门通过通信传输线路与自动监控设备连接用于对重点污染源实施自动监控的计算机软件和设备等。

66、自动监控设备是指在污染源现场安装的用于监控、监测污染物放的仪器、流量(速)计、污染治理设施运行记录仪和数据采集传输仪等仪器、仪表。

67、水体富营养化是由于大量含氮、磷营养物质进入水体,造成水体缺氧而导致大量生物死亡的现象。

68、某污水处理设施入口废油浓度50 mg/L,出口10 mg/L,该处理设施废油去除率为80%。

69、医疗废物存放量不超过2天。

70、危险废物具有易燃性、爆炸性、毒性、易氧化、腐蚀性易传染疾病等特性。

71、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环境影响报告书之日起6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报告表之日起30日内,收到环境影响登记表之日起15日内,分别作出审批决定并书面通知建设单位。

72、禁止企业事业单位利用渗井、渗砊、裂隙 和溶洞排放、倾倒含有毒污染物的废水、含病原体的污水和其它废弃物。

73、因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提起诉讼的时效期间为3年,从当事人知道或应当知道受到污染损害时起计算。74、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自批准之日起超过5年,方决定该项目开工建设的,其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应当报原审批部门重新审核。

75、限期治理期间,由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责令限制生产、限制排放或者停产整治。限期治理的最长期限不超过1年;逾期未完成治理任务的,报经有批准权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批准,责令关闭。76、两个以上环境保护主管部门都有管辖权的环境行政处罚案 件,最先发现或者最先接到举报的环境保护主管部门管辖。

77、目前总量减排主要考核的指标是 化学需氧量和二氧化硫。

78、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经批准后,建设项目的性质、规模、地点、采用的生产工艺或者防治污染、防止生态破坏的措施发生重大变动的,建设单位应当重新报批建设项目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79、环境法规定的法律责任有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

80、建设项目“三同时”制度是指污染防治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

81、建设项目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 同时投入试生产,或试生产超过3月未申请验收的,责令停止试生产或限期补办手续。

82、环境标准按种类主要分为 环境质量标准、污染物排放标准、环境基础标准、方法标准。

83、排污费的征收、使用必须严格实行“ 收支两条线 ”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 截留、挤占 或者 挪作他用。

84、环境监察人员有对排放污染物现场进行检查、调查、采样、取证、和查阅有关资料的权利。

85、《大气污染防治法》规定,向大气排放污染物要实施总量收费的制度,不论是否超标排污即收费。

86、我国大气污染控制领域的主要任务是 控制煤烟型污染。88、完全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经及时采取合理措施,仍然不能避免造成大气污染损失的,免于承担责任。

89、污染源监察的形式定期检查、定期巡查、定点观察、不定期检查、特殊形式检查。

90、环境污染与破坏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先控制后处理原则。

91、排污费的种类有:污水排污费、废气排污费、固体废物排污费、噪声超标排污费。

92、“新五小”指的是小炼油厂、小火电厂、小钢铁厂、小玻璃厂和小水泥厂。

93、环境监察要突出现场和处理这两个概念,环境监察是一种具体的、直接的、微观的的环境保护执法行为。

94、在处理河流污染事件时需对河水水质进行监测,一般情况下河流采样应设臵对照断面、污染 断面、削减断面。

95、在野外处理发生泄漏的液氯罐最有效和简单的方法就是就地挖坑,倒入石灰和水,将液氯罐推至坑内并淹没在其中。

96、装机容量30万千瓦以上电力企业排放二氧化硫数量,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定。

97、“两高一资”指的是高污染、高耗能和资源性产品。98、水样采集后,为使样品的某些组成部分在短期内不发生变化,通常是采用冷冻冷藏或加化学保护剂方法保存,一般情况下,监测有机项目使用玻璃材质采样容器,监测无机项目可用聚乙烯采样容器。

99、产生、收集、贮存、运输、利用、处臵危险废物的单位,应当制定意外事故的防范措施和应急预案。

100、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维修、更换、必须在 内恢复自动监控设施正常运行,设施不能正常运行期间,要采取人工采样监测的方式报送数据,数据报送每天不少于4次,间隔不能少于6个小时。

101、转移危险废物的单位和个人,必须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填写危险废物转移联单,并向危险废物移出地设区的市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环保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未经批准的,不得转移。

102、2003年7月7日起,城镇污水处理厂污染物排放标准,将基本控制项目的常规污染物标准值分为一级标准、二级标准、三级标准。其中一级标准分为A标准和B标准。

103、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产生的污泥按照固体废物进行管理和安全处臵。

10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因维修而停运或者部分停运的,应当事先报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批准,并在规定的时限内恢复正常运行。

105、危险废物填埋场场址距地表水域的距离不应小于150 m。106、需转下级环保部门处理的案件,下级环保部门要在20 天内办结并上报结果。

107、危险化学品地面泄漏物处臵方法主要有围堰拦截法、覆盖法、稀释法、吸附法、中和法 和固化法。

108、禁止在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 新建、改建、扩建 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已建成的排放污染物的建设项目,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责令拆除或者关闭。

109、禁止在饮用水水源准保护区新建对水体污染严重的建设项目;扩建、改建建设项目,不得增加排污量。

110、从事污染源自动监控设施的 社会化运行单位必须取得国务院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发的“环境污染治理设施运营资质证书”。

111、县级以上地方环境保护部门对本行政区域废弃危险化学品污染环境的防治工作实施监督管理。

112、自动监控设备需要维修、停用、拆除或者更换的,环境监察机构应当自收到排污单位的报告之日起7日内予以批复;逾期不批复的,视为同意。

113、自动监控设备因故障不能正常采集、传输数据时,应当及时检修并向环境监察机构报告,必要时应当采用人工监测方法报送数据。

114、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不准酒后开车,酒后执行公务。

115、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116、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117、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规定,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118、《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规定,严禁利用职权收受下属单位或业务联系单位的礼金、报销应由个人支付的费用、侵占公共财物。

119、《全国环保系统六项禁令》规定,严禁干预、插手、环保工程招投标、指定施工队伍和环保产品、设备。

120、承办单位要对群众反映的热点问题和重大污染举报件的查处情况进行回访。

121、对国家重点监控企业以及各省辖市列入COD和SO2治理工程减排项目的污染防治设施,依据属地管理原则,现场监察每月不少于两次,并填写现场监察记录。

122、建设项目试生产的期限最长不超过一年。

123、环境污染指的重金属主要是指汞、镉、铅、铬及砷等毒性显著的重金属,也指有一定毒性的锌铜、钴、镍、锡等。

124、城镇污水集中处理设施停运期间,运营单位应当依法缴纳排污费。

125、需要取样的,应当制作 取样记录、或者将取样过程记入现场检查(勘察)笔录,可以采取拍照、录像或者其他方式记录取样情况。

126、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有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司法处理和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27、环境污染事故处理的基本原则是先控制后处理。

128、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要把好立项关、环评关、施工过程关和竣工验收关。

简答

1、国家对环境影响评价实行分类管理,分为哪三类? 答:按照 《建设项目环境保护条例》要求,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程度,按照下列规定对建设项目的环境保护实行分类管理:(1)、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重大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

(2)、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轻度影响的,应当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

(3)、建设项目对环境影响很小,不需要进行环境影响评价的,应当填报环境影响登记表。

2、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作同时投入试运行的情况有那些?

答:《关于〈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条二十六条有关问题的复函》(环函[2002]279号)

试生产期间环境保设施未建成;试生产期间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不经环保设施直接排放环境;试生产期间部分或全部污染物从环保设施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放环境;试生期间环保设施未按规定程序操作,致使环保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运行;试生产建设项目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未与主体工程同时投入试运行的其他情况。

3、重点污染现场监察的主要内容有那些? 答:《河南省重点污染源环境监察管理规定》第七条

(1)污染物排放情况;

(2)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情况;

(3)污染防治设施运行所需的药剂等物料使用情况;

(4)污染防治设施运行的耗电情况;

(5)在线设施安装运行管理情况。

4、突发环境应急事件的初报内容主要有那些?

答:(1)事发的时间、地点、单位、原因;事发现场地形、地貌及水文气象条件;(2)污染物性质、排放泄漏的形式和数量,对地表水、地下水、大气、野生动植物及人群的影响情况;

(3)因环境污染造成的人员伤亡与疏散情况;可能产生的污染隐患;污染可能及的地区,污染势态的趋向;

(4)初步判断事件的等级;(5)是否具备现场监测能力等。

5、简述城市污水处理厂现场监察的内容和要点?

答:(1)提升泵房:查看进水流量、进水浓度、色度气味等;(2)粗细格栅:是否完整,转动及产渣量;(3)沉沙池:运行状况和产砂量;(4)初沉池:刮泥设施的运行及排泥状况;(5)生物处理池:曝气设备运行情况、水流情况、污泥沉降比等;(6)鼓风机房:鼓风机是不运行正常;(7)二沉池:出水气味、色度、透明度是否正常;(8)污泥脱水泵房:物剂情况、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泥饼产生量、含水率、堆存情况、场外处臵等;(9)清毒车间:各类设施是否正常、药剂情况;(10)出水口:出水水质情况,设施运行维护记录;(11)在线设施情况。

6、不正常使用污染防治设施的主要表现有哪些?

答:

1、将部分或全部污染物未经防治设施处理而直接排入环境;

2、将污染物在未经防治设施全过程处理而又未达标的情况 下直接排放环境;

3、将部分防治设施停止运行;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防治设施,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和 维修,致使防治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5、违反防治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防治设施不能 正常运行的其它情形。

7、列举环境行政处罚的种类(至少五条)? 答:警告;罚款;责令停产整顿;责令停产、停业、关闭;暂扣、吊销许可证或者其他具有许可性质的证件;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行政拘留;法律、行政法规设定的其他行政处罚种类。

8、《河南省环境监察执法责任暂行规定》要求哪些情形的,环境监察人员应当回避?

答:(1)与被监察对象有亲属关系;(2)与被监察对象有利害关系;

(3)其他原因,可能影响环境监察工作的公正性;(4)法律法规规定其他应当回避的。

9、工业类建设项目环境现场检查的主要内容有哪些? 答:(1)项目的规模、地点、生产工艺等是否符合环评及环评批复的要求,有无擅自变更建设规模、建设地点、生产工艺和生产设备现象;

(2)项目施工过程中对周围环境的影响及采取的措施;(3)项目建设的污染防治设施的处理工艺、处理能力和生态保 护相关措施是否与环评批复要求一致;

(4)环保投资落实与环保工程建设进度情况,施工质量是否符 合工程要求;

(5)排污口规范化整治及监控设备的安装是否符合有关规定;(6)建设项目“以新带老,区域替代,总量控制,敏感点保护”等要求落实情况;

(7)项目施工期间出现环境污染事故、污染纠纷及处理情况;(8)项目施工现场周围地形、地貌、水文、土壤、生物多样性等生态环境破坏及项目竣工后,修整、恢复等保护措施落实情况。

10、什么是“三查二调一收费” ?

答:三查:一是对辖区内的单位与个人执行环保法规的情况监督检查;二是对各项环境保护制度的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三是对海洋和生态保护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二调:调查污染事故和污染纠纷并参与处理;调查海洋和生态环境破坏情况并参与处理。一收费:就是全面实施排污收费制度。

11、如何认定脱硫设施不正常运行?

答:

1、生产设施运行期间脱硫设施因故未运行,而未经当地环保部门审批同意的;

2、没有按照工艺要求使用脱硫剂的;

3、使用旁路偷排手段的;

4、有其它违法排放SO2 行为的。

12、环境监察人员六不准?

答:

1、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礼品、礼金和有价证券; 2不准接受被检查者的宴请; 3不准参加被检查者邀请的娱乐活动; 4不准参与被检查者的营销活动; 5不准向被检查者通风报信; 6不准酒后驾车,酒后执行公务。

13、环境保护行政处罚的十个基本原则?

答:1行政处罚法定原则,2处罚与教育相结合的原则,3公正、公开的原则,4实施处罚必须纠正违法行为的原则,5一事不再罚的原则,6行政处罚与违法行为相适当的原则,7不得以罚代刑的原则,8行政处罚不免除民事责任的原则,9无救济则无处罚的原则,10追溯时效原则

14、什么是“新五小”?

答:小煤矿、小玻璃、小水泥、小炼油、小火电

15、简述环境污染纠纷的解决途径? 答:(1)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2)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处理;(3)司法处理;(4)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16、新污染源现场执法检查的内容?

答:(1)、监察人员应核实企业的实际生产情况与环保审批材料上是否一致,包括生产规模、生产量、产品种类、产生的污染物种类、数量;(2)、检查防治污染设施是否已全部按审批要求完工并能投入运行,运行效果如何,操作人员的操作水平能否满足要求;(3)、在厂方有关人员的陪同下,对企业污水治理设施,排污管网进行全面了解及实地查看;(4)、督促企业按规定进行排污申报,交纳排污费;(5)、发现异常情况要及时采样,贴好标签,做好检查记录及采样记录。

17、如何认定不正常使用污水处理设施?

答:(1)将部分或全部污水不经过处理设施而排入环境。

(2)将未处理达标的污水从处理设施中间工序引出直接排入环境。

(3)将部分或全部处理设施停运。

和维修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

(5)违反处理设施正常运行所需的条件,致使处理设施不能正常运行的其他情形。

18、建设项目环境监察的内容和要点? 答:(1)检查环境影响评价执行情况;(2)检查“三同时”执行情况;

(3)检查项目建设的进度、验收情况等;

(4)检查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其他环保制度落实情况,例如噪声排污情况,生态保护情况等。

(4)违反操作规程使用处理设施,或者不按规程进行检查

19、现场检查前的准备工作有哪些? 答:(1)、明确本次监察的主要目的(任务);(2)、收集相关区域地图、水系图;(3)、调阅在线监测设备的运行记录;

(4)、查阅污染源档案及污染防治设施档案;查阅排污申报登记表;

(5)、查阅排污许可证情况和总量控制指标;(6)、查阅环境信访和环境行政处罚档案;(7)、查阅相关区域、项目的环评文件

(8)、现场监察(取证)设备、现场执法的相关文书

21、建设项目的环境管理原则是什么?

答:(1)环评等级实行分级管理、环评文件实行分级审批;(2)“三同时”实行同级监察;项目由哪级立项、设立,由哪级审批管理;

(3)项目谁审批、谁管理、谁处罚、谁负责。

22、排污者不承担赔偿责任的几种情况?

答:(1)第一种情况是由于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并及时采取了力所能及的合理措施,仍然无法避免发生环境污染,可免除污染者承担污染责任和赔偿责任。(2)第二种情况是由于第三者的过错引起污染损失的,应由第三者承担责任。(3)第三种情况是由受害者自身责任引起的污染损害的,由受害者自己承担责任。

23、排污费征收稽查程序是什么?

答:(1)确定被稽查对象;(2)下达《排污费稽查通知书》;(3)现场稽查;(4)稽查结果的处理。

24、制作《环境保护现场检查(勘察)记录》的主要事项有哪些? 答:(1)参加检查人员必须两人以上,且都具备执法资格,并有明确分工;

(2)被检查单位的名称、法定代表人、地址,工商登记证编号等必须写清、写准;

(3)对具体场所 的部位必须搞清、必要时做出“检查地点方位示意图”,对其中重点部位,敏感区位更要表示、交待清楚;

(4)对实况记录的内容,既要突出重点,条理清楚,还要主要从看、听、嗅、触、尝、测等不同侧面全面的、多侧面的记录环境违法事实实况;同时还应注意其记录的内容,一定要和其它证据相互印证,起到互为补充,环环相扣的作用。

(5)和《询问笔录》制作要求一样,《检查记录》也应按其规格要求,将每个项目填齐、填全,并按规定由参加人员签字。

25、日常对城镇污水处理厂监察要点有哪些?

答:(1)城镇污水处理厂进、出水部位的流量、化学需氧量、氨氮自动监控基站联网运行是否正常、稳定;

(2)生物处理单元的曝气设备运行,活性污泥颜色、浓度是否正常;

(3)二次沉淀单元的吸、刮泥设备运行,水质透明度、浑浊度、颜色、气味是否正常;

(4)污泥处理单元的浓缩、脱水设备运行是否正常,污泥产生量、临时堆放状况及厂外处理方式;

(5)消毒设备运行是否正常;(6)出水水质是否达标排放;

(7)处理设施运行所需的耗电量、药剂量是否在正常范围。

26、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现场核查内容有哪些? 答:燃煤电厂脱硫设施运行现场核查内容主要包括:燃煤煤质及用量、脱硫剂化验报告及用量、二氧化硫进出口浓度、风机电流、发电负荷、石膏或副产品产量、脱硫设施用电量,脱硫设施日、月、季平均负荷,烟气旁路挡板情况,CEMS测试数据的有效性及存贮时间,脱硫设备运行维护记录,设备故障处理记录集报告制度执行情况,现场显示数据与向有关部门传送的实时监测数据的一致性情况等。

27、噪声的分类、含义,环保部门主要管理的类别? 答:环境噪声,是指在工业生产、建筑施工、交通运输和社会生活中所产生的干扰周围生活环境的声音。

含义:是指所产生的环境噪声超过国家规定的环境排放标准,并干扰他人正常生活、工作和学习的现象。主要管理类别:是工业噪声、建筑施工两类。

29、环境污染纠纷的四个解决途径

答:双方当事人自行协商解决;环境执法行政机关调解处理;司法处理;通过仲裁程序解决。

30、环保部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的基本原则与注意事项 答:环保部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适用调解原则。

第六条环保部门处理环境污染纠纷,不得限制当事人的诉讼权利。同一纠纷,一方当事人已向人发法院起诉的,或者环保部门及其取消环境监督管理部门对此纠纷已进行过处理,当事人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环保部门不予受理。第七条各级环保部门在受理环境污染纠纷时,应正确区分行政责任和民事责任。若发现被控致害方的行为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应首先依照《河南省环境保护违法行为查处暂行规定》进行查处;然后再依本法进行调解。

31、什么情况下即使环保部门有管辖权,但也不能受理的环境污染纠纷

答:(1)人民法院已经受理的环境污染纠纷;(2)其它有权管辖的部门已经受理的环境污染纠纷;(3)下级环保部门已经受理辖区内的环境污染纠纷;(4)上级环保部门或人民政府已经受理的环境污染纠纷;(5)行为主体无法确定的环境污染纠纷;(6)因时过境迁,证据无法收集,也不可能收集到环境污染纠纷;(7)超过法定期限的环境污染纠纷;(8)环保部门或其它部门对同一纠纷已进行过处理,当事人又没有提出新的事实和理由的。

32、建设项目“三同时”的含义

答:《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管理条例》第十六条 建设项目需要配套建设的环境保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

33、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要求

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必须符合《建设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管理办法》第十六条之要求,即:

1、建设前期环境保护审查、审批手续完备,技术资料与环境保护档案资料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批准的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环境保护设施经负荷试车检测合格,其防治污染能力适应主体工程的需要;

3、环境保护设施安装质量符合国家和有关部门颁发的专业工程验收规范、规程和检验评定标准;

4、具备环境保护设施正常运转的条件,包括:经培训合格的操作人员、健全的岗位操作规程及相应的规章制度,原料、动力供应落实,符合交付使用的其他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或者环境影响登记表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各项生态保护措施按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规定的要求落实,建设项目建设过程中受到破坏并可恢复的环境已按规定采取了恢复措施;

7、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环境影响报告书(表)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8、环境影响报告书(表)提出需对环境保护敏感点进行环境影响验证,对清洁生产进行指标考核,对施工期环境保护措施落实情况进行工程环境监理的,已按规定要求完成;

9、环境影响报告书(表)要求建设单位采取措施削减其他设施污染物排放,或要求建设项目所在地地方政府或者有关部门采取“区域削减”措施满足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的,其相应措施得到落实。

34、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必须符合的条件? 答:限期治理项目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必须符合以下要求:

1、限期治理项目环境保护档案资料、技资料术齐全;

2、环境保护设施及其他措施等已按限期治理和设计文件的要求建成或落实;

3、选用的污染防治技术和设备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处理能力满足生产要求;

4、污染防治设施具备正常运转的条件,有齐全的运行管理制度和合理的操作规程,符合交付使用的条件和要求。

5、污染物排放符合限期治理和设计文件中提出的标准及核定的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指标的要求;

6、环境监测项目、点位、机构设臵及人员配备,符合限期治理和有关规定的要求;

7、排污口按要求进行规范化整治,并安装在线监控设备;

8、限期治理项目在建成、试运行期间未因超标排放污染物等环境污染问题引起信访、投诉等事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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