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_城市绿化的保护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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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
(征求意见稿)
第一条 为提高城市绿化质量和管理水平,根据《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枣庄市城市绿化管理办法》以及有关法律、规章,结合我市实际,特制定本规定。本规定适用于我市城市规划区内绿化树木的保护、管理和监督。
第二条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城市管理局)是全市园林绿化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城市规划区内的绿化管理工作,指导全市的园林绿化建设,组织实施本管理规定。
第三条 城市规划区内公共地带绿化树木由市综合行政执法局负责保护管理,单位、小区、村居(社区)树木按权属保护管理。市综合行政执法局重点保护主次干道、公园广场及其他区域胸径20厘米以上树木,并建立完善的档案资料。
第四条 对纳入城建管养的公共绿地、绿化苗木应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地养护服务规范》(DB37/T1174-2009)实行分级养护管理,对重点道路、公园、广场绿地实行二级及以上管理养护,其他绿地实行三级及以上管理养护。
第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对城区内绿化树木进行砍伐、迁移。确需砍伐、迁移的,必须按照《山东省城市绿化管理办法》的规定审批;对重要节点部位或者面积较大的区域及树龄在20年以上(含20年)的,从严审批。
《滕州市城市绿化树木保护管理规定(征求意见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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