乱价通知书_乱价承诺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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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东县建设工程招标控制价通知书
各投标单位: 如东沿海经济开发区综合信息管理暨应急指挥中心新机房建设工程(项目名称)招标控制价已经工程所在地招投标监督机构备案。现通知贵单位,该工程项目招标控制价为壹佰贰拾柒万壹仟贰佰伍拾陆元零角叁分(大写金额)(127.125603万元)。
建设单位或招标代理单位
(盖章)
(备案章)
2015年3月11日篇2:手机防窜货乱价协议——渠道版
手机防窜货乱价协议
甲方:(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以下简称乙方)
鉴于乙方和甲方签订了
手机购销合同,双方本
着互惠互利、共同维护市场秩序的原则,经双方友好协商达成一致,达成如下合作协议,双方共同遵守。
一、适用范围:
1、乙方归属:乙方是与甲方签订《购销合同》的渠道合作伙伴,归属于下列各类渠道合作伙伴,包括省级分销商、代理商、连锁客户、运营商平台等直接从 进货的渠道合作伙伴;
2、产品:除了甲方停止发货二个月以上的全线甲方手机产品;
二、名词定义:
包销区域 指甲乙双方签定的任何单款产品《购销合同》中约定的乙方经销甲 方产品的特定区域。
窜 货 指乙方跨越包销区域销售甲方产品的行为。
被 窜 货 指乙方在约定的销售区域内受到从其他销售区域流入的甲方手机的冲击。(若由于渠道模式的变更或其他原因,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并取得甲方授权,由第三方供货至乙方区域的情况不属于被窜货)。
指导省级分销价 指甲方以邮件(或传真)形式确认的价格体系中的省级分销价。履约保证金 在甲方与乙方合作期间,为了防止乙方违反市场秩序约定,乙方必
须向甲方交纳一定金额的保证金作为履约保证金,在合作终止后,如果乙方未出现严重违约则原数无息返还。
窜货违约金 窜货方因承担窜货违约责任而向甲方支付相应的违约金。
恶意收购 指以报复为目的通过某种渠道在其约定销售区域内或其他区域收取
被窜货方 手机
产品,并进行投诉的行为。
低价抛售 是指零售渠道合作伙伴,以低于甲方手机当期产品指导零售价5%以
上的价格销售在市机型,对当地(省内)其他合作伙伴带来冲击和
影响,导致当地该产品价格异动的行为。
乱 价 或者乙方未经甲方许可,擅自在报刊、pop等媒介上违反甲方产品
价格体系发布价格信息的行为。在甲方规定的价格体系基础上有 30~50的价格浮动不视为乱价。
三、窜货的确认与处罚补偿证据的确定
1、针对窜货方无论是否经过其他渠道,无论是什么方式,凡是其所销售的 手机流向其它区域的,均要承担窜货责任。
2、窜货投诉受理原则:甲方只受理乙方每次同款机型3台(含)以上的窜货
投诉;
3、窜货的确认由甲方根据被窜货方上报的串号(即imei号)核查确定窜货 的来源(同时邮件传送机器imei清晰照片)。乙方必须建立健全完善的进 出库扫描或记录,以便核查具体的窜货渠道。若乙方进出库数据系统不完
善,在确认时与甲方公布的结果产生分歧,则以甲方核准公布的结果为准。
4、窜货处罚与补偿依据的确定:
被窜货方所收购的窜货手机实物为判定窜货的直接证据。要求证据手机
包含完整的机头,机盒,保修卡和随机附赠物品。
5、低价抛售和乱价由甲方根据投诉或市场调研立案处理,主要证据包括不符 合甲方价格体系的网站截图、电话录音、购机发票、传真报价单、电视报
刊、pop、零售发票或正规收据等。
四、权利和义务:
1、首先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价格政策范围执行,否则不受保护。
2、若乙方作为被窜货方。在甲方核查窜货时有责任全力配合提供窜货证据。
甲方核实后会通知窜货方按制度规定的要求给乙方打款,乙方在查到货款
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必须将窜货手机机寄出,返还至窜货方。窜货手机必须
是配件等完整的手机,包括填写或未填写的保修卡,否则将按照缺失配件
市场价赔付窜货方。
2、若乙方作为窜货方。乙方有义务全力配合甲方在制度规定的范围内打款收货,同时接受违约责任规定的相应处罚。乙方打款后,被窜货方退还的窜货手机也要求配件完整。若乙方拒绝收回,则被窜货方将所收货物发给甲方,经甲方确认后,按制度规定的要求给被窜货方付款,此款直接落入被窜货方账面,作为提货预付款。同时从乙方帐面扣出相应货款,并将已收回的窜货发给乙方,并乙方接受违约责任规定的相应处罚。
五、违约责任
1.关于窜货,若乙方窜货,将承担以下违约责任
乙方在接到甲方通知(或被窜货方转发的甲方通知)后必须在二个工作日内,以“规定收货价=被窜货方上报串号当期公司指导省级分销价+200元(含物流费用)”从被窜货方处收回窜货并将银行付款凭证传至甲方备案,运费由被窜货方承担,同时接受500元/台的窜货处罚。若七个工作日内没有收回窜货的,甲方视为窜货区域省级经销商拒绝收回进行处理。若乙方拒绝收回窜货,被窜货区域的省级经销商将窜货手机实物发往甲方。甲方将在500元/台的处罚基础上追加1000元/台的拒收罚款,即累计按1500元/台收取窜货方违约金。2.扣除销售返利处理(具体参照甲乙双方协商的产品销售返利政策)3.甲方将根据乙方窜货数量、次数,以及对全国渠道造成的影响程度给予乙方断货、取消现有或后续机型包销权、直至取消乙方省级包销权处理。
乙方月度累计窜货2次,或季度累计窜货超过3次,甲方考虑同时予以断货处理;乙方月度累计窜货超过3次,或季度累计超过5次,或对甲方造成全国性窜货影响,甲方同时考虑给与乙方取消现有或后续机型包销权、直至取消乙方省级包销权处理; 4.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协调处理窜货问题
对于被窜货方提报的窜货串码,甲方负责将查询结果通知窜货及被窜货双方,在窜货方与被窜货方可以协调处理窜货问题,并对收货问题达成一致的,甲方同意不对窜货方进行处罚。如不能达成一致的,由甲方出面处理,按本协议第五条第1点进行处罚。5.恶意收购处理
若乙方恶意收购,甲方对乙方按1500元/台扣取违约金,并暂停对乙方 供货、直至取消乙方包销权处理; 6.关于低价抛售和乱价
(1)乙方若违反公司价格体系销售,甲方根据销售台数收取乙方违约金 1000元/台。
(2)乙方若违反公司价格体系发布价格信息,甲方根据媒体影响范围收取乙
方违约金:若是全国性媒体,收取乙方违约金10000元/每期;若是省级媒体,收取乙方违约金8000元/每期;若是地市级媒体,收取乙方违约金5000元/每期;若是pop等宣传品,收取乙方违约金3000元/每刊。同时,乙方必须在相同媒介上予以澄清,澄清之前甲方有权冻结乙方货款。
7. 甲方设立恶性全国窜货经销商黑名单,凡被列入黑名单者禁止销售甲方产品,所有经销商不得直接或间接向其供货。若查实乙方向被列入黑名单的经销商供货,甲方按照本合同违约条款5倍收取乙方违约金。具体的黑名单以甲方发文公布为准。8.甲方有权根据乙方窜货乱价来控制发货直至取消其包销资格,对于多次处罚
仍不重视与有效控制,甲方将给与其从重处理,处以规定的5~10倍违约金。
五、履约保证金及窜货违约金
1、窜货违约责任:所有渠道合作伙伴违反此管理细则,危害市场秩序均需承担违约责任;
2、为了严格执行本协议,保护渠道利益,在签订合同的同时,依渠道合作伙伴不同类型按以下约定标准向甲方交纳履约保证金。
3、对于乙方窜货、乱价等行为所处的罚金首先从履约保证金中扣除,不足部
分从乙方的返利、货款等项目中扣除,同时甲方有权从乙方货款中补齐履约保证金。否则,甲方将对乙方予以停止供货、直至取消包销权处理。
4、当甲乙双方停止合作后二个月,双方对履约保证金进行核算,余额部分由 甲方退还至乙方。
六、未尽事宜由双方协商解决。
七.本合同一式二份,甲方乙双方各执一份。
八、本协议作为《购销合同》的附件,与购销合同同时生效;本协议中的各条款约定如与购销合同条款存在冲突,以本协议约定为准。本制度协议解释权归甲方所有。
甲方: 乙方:
代表签字: 代表签字:
盖章: 盖章:
日期: 日期:篇3: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关于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通知
【颁布单位】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
【颁布日期】 19981105 【实施日期】 19981105 【章名】 通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
近几年,各地区在电价上违反规定乱加价、乱收费现象十分严重,扰 乱了正常的经济秩序,加重了企业和人民群众的负担,社会各方面反映强 烈。根据《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治理向企业乱收费、乱罚款和乱摊派等 问题的决定》(中发〔1997〕14号)和《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 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134号)精神,经国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 议审核批准,并报请国务院领导同意,现就整顿电价秩序,坚决制止电价 执行中的乱加价、乱收费行为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治理整顿电价关系到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大局,关系到企业和人 民群众的切身利益。各地政府和国务院有关部门要统一思想,提高对整顿 电价、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工作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的认识,牢固树立全心 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要采取有力措施,加强电价管理,制止乱加价、乱收费和乱摊派行为,切实减轻企业和人民群众负担,为促进国民经济发 展创造一个良好的经济环境。
二、坚决取消各地违反国家规定在电价外加收的各种附加费、基金等 费用。各省级电网对电力用户的销售价格,必须严格按照国家计委批准的 价格执行。个别省级物价部门受国家计委委托在省内实行二级加价的,要 从严审核,并重新报国家计委备案。各地在电价外加收的费用,只限于国 务院批准的电力建设基金(每千瓦时2分钱)、三峡工程建设基金和财政 部批准的城市公用事业附加。其他部门和地区在电价外收取的各种基金和 附加费用,均一律取消。对已查明各地违纪征收的560项加价项目将向 社会公布,并自公布之日起一律停止执行。凡隐瞒不报或继续收取的,一 经发现要追究当地政府及有关部门的责任。
三、地方经国家批准的在建电力项目,由于取消违反国家规定加收的 基金和附加费后项目资本金出现的资金缺口,要区别不同情况,采取措施,妥善解决。具体由国家计委、国家经贸委商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办 理。凡已查明的各种违纪加价的基金、附加等,其帐面余额,由物价部门 按有关规定,收缴财政。具体办法由财政部会同有关部门另行下达。
四、各地要认真贯彻《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家计委关于改造农村电网 改革农电管理体制实现城乡同网同价请示的通知》(国办发〔1998〕 134号)精神,抓好改造农村电网和改革农电管理体制的工作,力争用 3年时间,完成农村电网的改造,实现城乡同网同价,切实减轻农民的电 费负担。
五、电力企业是收取电费的唯一合法单位,禁止地方政府及有关部门 参与收取电费。严禁各级地方政府截留电力企业销售收入,将其转作地方 电力建设基金或其他专项资金。电力企业不得以任何理由代收非法或违规 的加价和收费。
六、整顿电力企业的经营性收费项目。电力企业对用户提供服务的收 费标准,要严格按照国务院颁布的《电力供应与使用条例》及国家计委的 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自立名目或超范围、超标准向用户收费。
七、实行对用户销售电价公告制度。各地要将国家规定的电价政策和 批准的电价水平向社会公布,接受群众监督。各级物价、电力主管部门要 设立举报电话,及时受理企业和群众的举报,切实纠正各种违法行为。
八、各级人民政府要认真抓好上述各项整顿措施的贯彻落实。各地整 顿的情况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于12月底前报国家计委、国 务院减轻企业负担部际联席会议办公室,同时抄送国家经贸委、财政部、监察部、审计署、国务院纠风办。六部委将组成检查组,对各地整顿结果 进行抽查、验收。对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的地方、部门和企业,要严肃查 处,追究有关领导和人员的责任。
附件一:取消的省级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续1)河南省 1 电力调节基金|豫价字(1992)159号
2 电力建设资金|豫计能源(1996)167号
附件二:取消的省级以下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续1)城网改造费 |临汾市临市(95)168号
城网改造费 |忻州市忻政发(96)23号
城网改造费 |榆次市晋中行署秘函(95)30号
城网改造费 |天镇县天政发(92)49号 城网改造费 |平遥县行发(95)30号
附件二:取消的省级以下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续3)河南省
城网费、城门费 |郑州市郑政文(95)61号
城网基金 洛阳市政(93)92号
城网改建资金 三门峡市三政办(96)011号
地方电力建设基金 南阳行署宛(92)40号
鸭河口电厂用电权 南阳行署宛(94)89号
地方电力发展建设基金 濮阳市濮阳审计(95)181号
城网改造集资 新乡市 新政文(92)403号
单户表维护费 新乡市新政文(92)402号
电力开发费 平顶山市平电(92)07号
市电力建设资金 漯河市漯政(93)4号
附件二:取消的省级以下基金(资金)、附加费及加价项目(续4)
城网改造费 焦作市焦政(96)9号篇4:限期拆除乱搭乱建通知书
限期拆除乱搭乱建通知书
(存根)
经查,你处存在乱搭乱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清洁家园、美化乡村”实施方案,限你在五日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综合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实行强制拆除。
特此通知。
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
限期拆除乱搭乱建通知书
经查,你处存在乱搭乱建行为,该行为违反了《山东省城镇容貌和环境卫生管理办法》,根据“清洁家园、美化乡村”实施方案,限你在五日内停止违法行为并自行拆除。限期不拆除的,将由综合执法队依据相关法律实行强制拆除。
特此通知。
镇人民政府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七日篇5:e固定报价中选通知书
中选通知书
致:
经比选,在 的比选中,你公司以 万元(大写:壹 整)的价格中选,请于 年 月 日 时之前来本单位签订书面合同。签订合同前,应提交履约保证金 万元(大写: 整)。未按规定提交履约保证金担保的,取消中选资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