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_成本定价监审报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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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供水定价成本监审报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等有关规定,本局于2015年3 月17 日至3月27日对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2014年城市供水定价成本实施了监审,现将有关情况报告如下:

一、被监审单位基本情况

苏州市自来水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位于苏州市人民路1100号,改制于2012年,其前身为苏州市自来水公司,现隶属苏州水务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法人代表:汪香元;目前注册资本100,000.00万元,均为国有资本。公司经营范围:自来水供应,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给排水安装,二次供水设备安装,给水工程设计,水质检测与分析,给水器材供应,自有房屋出租。

至2014年底,公司员工642 人;固定资产原值283,631.48万元;设计日供水能力为90.00万立方米,拥有DN100以上供水管网2205 公里,承担姑苏区、相城区和木渎镇、胥口镇供水任务,供水用户466848户,其中居民用户435501户,工商用户28349户,其他用户298 户。

二、成本监审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

(二)《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三)《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

(四)《江苏省政府制定价格成本监审办法实施细则》;

(一)成本审核内容。

依据合法性、相关性、合理性和权责发生制原则,主要审核公司上报的成本项目、成本核算内容和费用分摊方法是否合理,填报的成本是否符合有关规定。

(二)成本项目核增核减情况及理由 1.核减项目

(1)职工薪酬。包括职工工资、津贴补贴、奖金,职工福利费,社会保险费、住房公积金,工会经费、职工教育经费等,按规定核算,审定为8,845.09万元。

(2)业务招待费。按规定核算,审定为13.57万元。(3)管理费用-税金。包括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等。按规定核算,审定为485.42万元。

(4)修理费。按规定核算,审定为2,014.63万元。(5)应计未计成本。按规定核算,审定为5,294.53万元。2.核增项目

(1)固定资产折旧。按规定核算,审定为10,868.28万元。

(2)管理费用-其他费用。按规定核算,审定为518.90万元。

(3)成本冲减项目。包括其他业务应分摊成本、其他应扣减的支出等。按规定核算,审定为970.54万元。

六、成本监审结论

经审核,核定2014年度供水总定价成本为36,988.90万元,单位定价成本为1.80元/立方米(含应计未计成本0.2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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