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环境监察职能的建议_环境监察职能职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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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中心城区环境监察职能的建议
2008年市局党组研究决定,将原来由两分局监察机构监管的中心城区上收,交由支队监管,支队设立城区执法室,专门负责中心城区环境监察工作。城区室成立以来共受理群众来信来访投诉、市长公开电话和有关部门移送件近3000余起,平均每年700多件。同时城区室还担负市区范围内企业的日常监管、各类专项行动、处置突发事件等多项工作任务。
几年来支队城区执法室做了大量的工作,取得了一些成绩,但是工作中也存在被动疲于应付,环境投诉纠纷处理群众满意率低,行政效能考评排名靠后等问题。这些问题的出现有我们主观方面的原因,而客观方面的因素也是急待解决的。一是随着城市建设快速发展,城区面积不断扩大,城区环境监管的范围也随之扩大。这几年郴州市城市建设迅猛发展,城市面积、城市人口增长很快。以建筑和餐饮行业为例,郴州市每年新增和原有的在建项目二百多个,这些项目的建成,无论是道路还是住宅,伴随而来的就是餐饮、商店等等。据不完全统计,2009年郴州市城区各类餐饮近2000多家,去年却已达到4000多家。随着两条高速公路的开通、107国道改道完成,武广高铁区的进一步开发,这个数据还会成倍增加;二是群众对生活环境质量要求的提高,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增强,环境投诉和纠纷事件聚增。2010年城区受理各类投诉537件,而2011年达到了近700件。三是城区环境执法与一般企业工厂的执法有很大的特殊性。城区环境投诉纠纷主要以餐饮油烟污染、建筑噪音和冷作加工噪音为主。而这些环境问题存在有历史遗留问题、有城市功能设计等诸多问题,应用一般的法律程序处理,很难解决实际问题,更多的需要做解释、协商、调解等工作。据于上述原因,目前城区环境监察室的工作机制和监察力量,已凸显众多的矛盾和不适,调整城区环境执法工作机制,将城区环境监察工作,由苏、北两分局,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实施监管,势在必行。
一是能有效整合行政资源,增强城区环境执法力量。职能调整后可建立起市、区两级环境执法体系,拥有环境监察机构3个(市环境监察支队、北湖分局环境监察大队、苏仙分局环境监察大队),执法人员有40多人,共同对北湖、苏仙行政管辖区进行现场监督与执法。可以很大的增强城区环境执法力量,改变现在由支队城区室单一执法力量不足的现状;二是有利于更好的改进创新工作方法,提高环境监察质量。城区环境问题主要面对的是第三产业,更多的是弱势群体,由于城区环境投诉纠纷形成的特殊性,处理环境污染投诉,很多时候不是简单的调查处理、处罚,而是调解、协商,这就需要做大量的耐心细致的工作,而且还需要得到政府、社区及群众的大力支持和配合。这就涉及到基层执法队伍和街道办等部门,因工作业务等原因,他们更容易深入基层,熟悉情况,在处理问题时也更灵活,在这方面两分局执法队伍与支队城区室相比,有着天时、地利、人和不可比拟的优势。前期我们在两分局进行试点得到成功也证明了这点。三是可解决机制不顺等问题,调动两分局的工作积极性。由于环保分局是垂直领导,人、财、物、权及党组织等关系全部在市里,就城区环保问题环保分局不能及时向区里汇报工作,区政府也不能及时指导工作,造成信息不能及时沟通,从而影响区政府支持环保工作的积极性。监管职能调整后,环保分局可就中心城区环境问题直接向区政府汇报,寻求政策、资金及相关部门的支持。监察体制理顺后,整合了执法力量,有利于避免多头监管、重复监管、交叉监管问题,有利于填补监管空白。同时加强了交流、学习和沟通,更有利于环境监察工作的开展。
职责划分的建议:
(一)城区监察室主要职责:
1、市环保局负责24小时环保公开投诉电话12369的受理、呈批、分转工作;
2、城区监察室负责对经济开发区、有色工业园区、市本级企业进行监管和环境违法行为的查处。
3、城区监察室负责查处城区范围内以下案件:1)违法行为跨区以上行政区域,需要市局查办的案件;2)上级领导机关交办的重要案件;3)其他重大、疑难及市局认为需要直接查办的案件
(二)两分局城区范围职责:
1、按照按属地原则,苏仙分局和北湖分局及时办理12369分转的工作,在5个工作日内将查处办结情况上报市局;及时办理自己辖区内群众举报电话投诉、来信、来访、上级有关部门及领导批转信访件、人大政协提议案及污染事故调处。
2、分局查办市局认为需要委托分局以市局名义实施处罚的案件;负责查办本辖区城区范围内发生的除市局查办案件外的其他案件。
3、根据属地管辖原则,两分局在本辖区城区范围内的经营主体进行日常监督管理和排污费征收工作。
4、两分局各自明确一名工作人员为信息报送员(苏仙分局:
;北湖分局:),负责城区内环境违法查处情况的信息报送,每月5日前将上月情况报市环保局备案。
(三)执法程序及争议处理
1、各环境监察执法机构之间执法区域不明时,由市环保局予以界定。案件管辖处理不明或发生争议时,由市环保局指定管辖处理。
2、在巡查中发现非本机构职责范围内的违法违规行为,负有义务及时告知有管辖权的机构或报市局,若情况紧急可依法先采取应急措施,再行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执法机构须无条件接受并立案查处。未经批准或授权,任何机构不得超越区域、超越权限执法,否则视为违规,将按照有关规定,视情节轻重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
3、行政执法实行条块结合、以块为主的管理体制。市监察支队负责对各区环保行政执法工作的组织、协调、指导、监督、考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