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第1期)[材料]_常州市国家税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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常州市国家税务局热点问题汇编

(2012年第一期)

一、发票管理

1、问:纳税人取得一张运输发票,但运输发票上没有填写运价和里程,该张运输发票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使用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7〕101号)规定,一项运输业务无法明确单位运价和运费里程时,可以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第五条第五项规定,“运价”和“里程”两项内容可不填列。

另外,准予计算增值税进项税额扣除的货运发票,发货人、收货人、起运地、到达地、运输方式、货物名称、货物数量、运费金额等项目必须填写齐全,与货运发票上所列的有关项目必须相符,否则,不予抵扣进项税额。

2、问:购入一辆货车,根据税法规定属于可以抵扣进项税额的范围,已经取得了《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现在发现发票抵扣联上没有销售企业的印章,抵扣联上没有发票专用章是否影响认证该发票?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06〕479号)第一条规定,凡从事机动车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人,从2006年8月1日起,在销售机动车(不包括销售旧机动车)收取款项时,必须开具税务机关统一印制的新版《机动车销售统一发票》,并在发票联加盖发票专用章,抵扣联和报税联不得加盖印章。因此抵扣联上没有发票专用章不影响该发票的认证。

3、问:货运发票的抵扣联没有加盖印章,是否符合规定?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使用新版公路、内河货物运输业统一发票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6〕67号)规定,开具货运发票时应在发票联左下角加盖发票专用章或代开发票专用章,抵扣联一律不加盖印章。

4、问:公司本月收到一张负数发票,当月的负数发票必须当月认证做帐吗?

答:负数发票不需要认证,当月收到的负数发票在当月做账。

5、问:国税通用机打发票从领购之日起,只能在90日之内开具吗?

答:通用机打发票的有效期是自领购发票之日起90日之内,超过90天开票系统会有监控提醒不可以开具。

6、问:公司11月份采购物品收到三张同一供应商抬头的手工发票,现在还有手工发票吗?

答:2011年发票进行了改版,新版发票中有通用手工发票(发票代码为***0和***0),开票金额为限百元,如果取得的是真实合法的手工发票可以作为入帐凭证。

7、问:我单位是小规模企业,一直没有申领过发票,现在需要开具普通发票,申请和开具普通发票的流程是如何,需要什么资料?

答:A、申请发票供票资格认定,需要携带以下资料到主管税务机关窗口申请办理:

(1)《发票供票资格认定申请表》;

(2)税务登记证副本以及复印件、经办人有效身份证件复印件;

(3)发票专用章。

B、办理完毕取得发票供票资格后携带以下资料申请领票(注:第一次领票需要到主管税务分局窗口申请,以后领票可以在同城通办的税务分局办理。):

(1)《发票核销及领购申请书》;

(2)发票领购簿;

(3)税控IC卡(领购增值税专用发票需携带);

(4)购票员身份证件;

(5)发票专用章,(6)已使用发票存根联(第一次领票不需要)

C、在常州国税网站—下载中心-涉税软件下载-普通发票开票软件,下载普通开票软件安装之后联系管理员开通即可开票。

二、增值税

1、问:企业有欠缴增值税,同时本月有留抵税额,能否用留抵税额抵缴欠税?如果能抵缴,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申报?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用进项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4〕112号)规定,对纳税人因销项税额小于进项税额而产生期末留抵税额的,应以期末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为了满足纳税人用留抵税额抵减增值税欠税的需要,国家税务总局将《增值税一般纳税人纳税申报办法》(国税发〔2003〕53号)《增值税纳税申报表》(主表)相关栏次的填报口径作如下调整:1.第13项“上期留抵税额”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留抵税额”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该数据应与“应交税金——应交增值税”明细科目借方月初余额一致。2.第25项“期初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栏数据,为纳税人前一申报期的“期末未缴税额(多缴为负数)”减去抵减欠税额后的余额数。

2、问:某企业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买一台防伪税控系统使用的电脑花费3500元,已取得增值税专用发票,按照固定资产核算,是否可以抵扣进项税额?

答: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推行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若干问题的通知》(国税发〔2000〕183号)第二条规定,自2000年1月1日起,企业购置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专用设备和通用设备发生的费用,可凭购货所取得的专用发票所注明的税额从增值税销项税额中抵扣。增值税防伪税控专用设备包括税控金税卡、税控IC卡和读卡器。通用设备包括用于防伪税控系统开具专用发票的计算机和打印机。

3、问:某公司为一般纳税人,A股东以一批机器设备入股投入该公司,后又将该批机器设备退股,所有减资手续均已办理完成,请问该公司涉及到哪些税?

答: 作为被投资公司此种行为属于固定资产转让行为, 如果该固定资产已使用过,则按出售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处理。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国实施增值税转型改革若干问题的通知》财税【2008】第170号 第四条规定自2009年1月1日起,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以下简称已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应区分不同情形征收增值税:

(一)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9年1月1日以后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适用税率征收增值税;

(二)2008年12月31日以前未纳入扩大增值税抵扣范围试点的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2008年12月31日以前购进或者自制的固定资产,按照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

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增值税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1号:

增值税一般纳税人销售自己使用过的固定资产,属于以下两种情形的,可按简易办法依4%征收率减半征收增值税,同时不得开具增值税专用发票:

一、纳税人购进或者自制固定资产时为小规模纳税人,认定为一般纳税人后销售该固定资产。

二、增值税一般纳税人发生按简易办法征收增值税应税行为,销售其按照规定不得抵扣且未抵扣进项税额的固定资产。

如此项固定资产有转让收益,则收益应并入被投资企业当年度利润总额缴纳企业所得税。

4、问:某企业是一般纳税人,购进10吨钢板制作成模具用来生产本企业产品,此购进的钢板可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增值税暂行条例》第十条 下列项目的进项税额不得从销项税额中抵扣:

(一)用于非增值税应税项目、免征增值税项目、集体福利或者个人消费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二)非正常损失的购进货物及相关的应税劳务;

(三)非正常损失的在产品、产成品所耗用的购进货物或者应税劳务;

(四)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规定的纳税人自用消费品;

(五)本条第(一)项至第(四)项规定的货物的运输费用和销售免税货物的运输费用。

该企业购进钢板用于制造模具后生产本企业产品,可以抵扣。

5、问:公司收到一份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可以抵扣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铁路运费进项税额抵扣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函【2003】第970号)对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购进或销售货物取得的《中国铁路小件货物快运运单》列明的铁路快运包干费、超重费、到付运费和转运费,可按7%的扣除率计算抵扣进项税额。

三、个体工商户

1、问:从事维修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低于起征点可以向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吗,要交税吗?

答:根据《江苏省〈个体工商户税收定期定额征收管理办法〉实施办法》(苏国税发【2007】第027号),第十六条规定对销售(营业)额未达到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可以申请领购定额发票或手填式限额百元版发票,也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代开普通发票。销售额未达起征点的只开票不征税,在同一个纳税期内达到增值税起征点的,应在达到起征点的当次全额计算征税。

2、问:属于定期定额征收的个体工商户,定额不满2万,但购买方需要增值税专用发票,可以到国税局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吗?

答:根据《江苏省国税机关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管理办法》(苏国税发[2010]91号)文件第五条规定:增值税纳税人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需要开具专用发票时,可以向其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但未达起征点的个体工商户除外。

同时根据《江苏省财政厅江苏省国家税务局 江苏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调整我省增值税营业税起征点的通知》(苏财税【2011】第035号)规定:从2011年11月1日起增值税起征点调整为

1、销售货物、销售应税劳务的,为月销售额2万元;

2、按次纳税的,为每次(日)销售额500元。

因此起征点未达2万元的个体工商户不得代开增值税专用发票。

四、出口退税

1、问:公司有样品出口,自己不报关,购买方通过快递报关,现收到外汇,请问如何开票交税?

答:这种情况应按适用税率视同内销征税,可以开具外销发票。

2、问:新办外贸公司能马上申请一般纳税人资格,办理出口货物退(免)税认定吗?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新办商贸企业增值税征收管理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国税发明电[2004]62号)第2条规定, 对新办小型商贸批发企业中只从事货物出口贸易,不需要使用增值税专用发票的企业(以下简称出口企业),为解决出口退税问题提出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申请的,经主管税务机关案头审核、法定代表人约谈和实地查验,符合企业设立的有关规定,并有购销合同或书面意向,有明确的货物购销渠道(供货企业证明),可给予其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但不发售增值税防伪税控开票系统和增值税专用发票。以后企业若要经营进口业务或内贸业务要求使用发专用发票,则需重新申请,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后按有关规定办理。

出口企业在申请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时,应向税务机关提供由商务部或其授权的地方对外贸易主管部门加盖备案登记专用章的有效《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 记表》,作为申请认定的必报资料。

对认定为上述类型一般纳税人的新办出口企业,税务机关管理部门要在相关批文中注明不售增值税专用发票,并将认定情况及时反馈给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进出口税收管理部门应根据有关规定予以审核办理出口退税。

3、问:来料加工货物在国内采购辅料能否抵扣进项税额?

答: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印发的《出口货物退(免)管理办法》(国税发〔1994〕31号)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的货物免征增值税,不办理退税。按照上述规定及《增值税暂行条例》中有关免税货物的规定,来料加工复出口货物在国内采购的辅助材料,既不能办理退税也不能作为进项税额抵扣,只能作成本处理。

五、税务登记

1、问:办理税务登记时,税务机关是否对企业注册资金有要求?

答:注册资金是工商行政管理局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的规定所做的要求,税务机关对企业的注册资金不做规定。

2、问:常州的企业迁址到苏州,是办理迁址还是注销?需要哪些材料?

答:根据《税务登记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令【2003】第7号)第二十九条的规定,纳税人因住所、经营地点变动,涉及改变税务登记机关的,应当在向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或者其他机关申请办理变更、注销登记前,或者住所、经营地点变动前,持有关证件和资料,向原税务登记机关申报办理注销税务登记,并自注销税务登记之日起30日内向迁达地税务机关申报办理税务登记。您的企业由常州迁到苏州应办理注销手续。资料如下:

⒈《注销税务登记申请审批表》2份;

⒉ 税务登记证正、副本原件;

⒊ 上级主管部门批复文件或董事会决议及复印件;

4.《防伪税控企业金税卡、IC卡缴销表》;

5.发票领购簿、未使用完的发票;

6.出口企业应按规定向主管税务机关提供退税部门签章的《注销出口企业退(免)税认定申请表》。

7.其他有关资料

六、车辆购置税

1、问:购买车辆并交纳车辆购置税后后发生何种情况可以申请退回车辆购置税,如何办理?

答:根据《车辆购置税征收管理办法》第二十三条已缴车购税的车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准予纳税人申请退税:

(一)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

(二)应当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

第二十四条纳税人申请退税时,应如实填写《车辆购置税退税申请表》,分别下列情况提供资料:

(一)未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和副本;

(二)已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提供生产企业或经销商开具的退车证明和退车发票、完税证明正本、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出具的注销车辆号牌证明。

第二十五条因质量原因,车辆被退回生产企业或者经销商的,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依据自纳税人办理纳税申报之日起,按已缴税款每满1年扣减10%计算退税额;未满1年的,按已缴税款全额退税。

第二十六条 公安机关车辆管理机构不予办理车辆登记注册的车辆,纳税人申请退税时,主管税务机关应退还全部已缴税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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