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_湖北省移民局绩效考核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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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和节约优先战略,加快土地利用方式转变,促进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更好地服务全省经济社会跨越式发展,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全省各市(州)、县(市)和神农架林区土地利用绩效考核。有供地权限的市辖区比照县(市)进行考核。

第三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以控制用地总量、突出耕地保护、优化用地结构、依法依规和节约集约用地为目的,遵循统一标准、分级负责,实事求是、客观公正,科学合理、简便易行的原则。

第四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由各级人民政府统一组织领导,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具体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周期为一年,即上一年1月至12月。

第六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主要内容:

(一)实际投资额。考核已供地项目实际完成投资的情况。

(二)投资强度。考核单位面积新增建设用地固定资产投资情况和工业用地实际投资强度。

(三)土地供应率。考核已批准用地供应情况。

(四)土地利用效率。考核单位面积建设用地产出情况、人均建设用地情况、存量土地盘活利用情况、工业项目进园区情况、项目开工情况和新增建设用地占用耕地变化情况。

(五)违法用地情况。考核违法用地规模和违法占用耕地情况。

第七条考核实行百分制。根据考核结果分为优秀、良好、一般和较差四个等次。

第八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纳入政府年度目标责任考核内容,考核结果作为当年追加和奖励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及下年度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分配的重要依据。对产业集聚、用地集约且考核成绩优秀的市、县,奖励一定数量的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并在安排国土资源建设项目时予以倾斜;对积极处置闲置土地的市、县,按实际重新开发建设闲置土地面积1∶1给予专项土地利用计划指标奖励。连续两年考核等次“优秀”的市、县,授予“湖北省国土资源节约集约模范县(市)”称号;考核等次“较差”的市、县,予以通报。

第九条实行土地供应率与建设用地审批挂钩的制度。近三年土地供应率未达到50%的市、县,暂停该地区建设用地审批。

第十条要求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开展土地利用绩效考核工作,省将通过土地市场动态监测与监管系统、建设用地批准备案系统、土地利用变更调查、《湖北省统计年鉴》、卫片执法检查等成果对各地提交的考核基础数据进行审核,确保考核结果真实有效。对在考核工作中弄虚作假的单位或个人,一经查实,严肃处理。

第十一条土地利用绩效考核的具体工作方案由省国土资源厅负责制定和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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