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项规程_十项护理技术操作规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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肥矿公司白庄煤矿一通三防管理规定

为认真落实安全第一的方针,切实加强和规范对通风、防尘、防治瓦斯、防灭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工作的管理,确保安全生产,特制定本规定。

一、瓦斯检查制度

瓦斯检查有瓦斯巡回检查,一炮三检和矿井防灭火检查等内容。瓦斯巡回检查指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时间所进行的常规瓦斯检查;一炮三检指采掘工作面放炮过程中,装药前、放炮前和放炮后进行瓦斯检查;防灭火检查包括对密闭前,采煤工作面上隅角,回风巷及其他可能发火地点的具体成份与温度等项目的检测。

1.瓦斯巡回检查

(1)通防工区要建立瓦斯巡回检查图表,并且有检查地点变化及时更新,瓦斯检查员按指定路线、地点和时间进行检查,不得空班漏检或弄虚作假。矿井采掘工作面每班检查次数不得少于2次,间隔时间不少于3小时;代采帮煤作业地点每班检查次数不少于3次,间隔时间不大于2小时。瓦斯异常区作业地点每班设专职瓦斯检查员每2小时检查一次。特殊情况变更瓦斯检查次数要由区长或技术员决定,并报分管副总批准,并在瓦斯检查记录中注明理由。

(2)瓦斯检查员对所负责地点的瓦斯检查结果要填写井下瓦斯牌版,检查员手册和瓦斯检查班报,并实现“三对口”。填写时要做到内容齐全,字迹清楚,不得涂改。

(3)瓦斯检查员除完成负责范围内的瓦斯检查外,要对沿途的瓦斯和束管监测探头与通风装备的运行及通风设施的完好情况逐项检查,班末填写检查班报,发现问题及时向通风区和调度室汇报。

2.一炮三检

(1)所有放炮地点都必须执行“一炮三检”制度。同一作业地点每次放炮前后都要由放炮员进行瓦斯检查并同时做好记录。

(2)采掘工作面工长、班组长要携带便携式瓦斯检测报警仪,到达作业地点后打开仪器悬挂到指定地点。采煤工作面悬挂在工作面下隅角,掘进工作面悬挂地点距迎头不超过5米处。每隔2小时读数记录一次,每班记录不少于4次,由工长负责。

3.矿井防灭火检查

(1)所有发火煤层密闭(我矿为3层、9层和10层)每旬必须进行一次防火检查。检查内容:密闭内外的气体成份,包括沼气、二氧化碳、一氧化碳、氧气,温度等。同时检查密闭的质量情况,发现问题及时汇报和处理。

(2)防灭火检查要同时填写密闭前检查箱记录,检查员手册、防灭火检查记录台帐(地面台帐),并做到“三对口”。每旬检查结束后,区长、技术员要分别审查防灭火检查记录并签字。检查箱记录和检查员手册要保存一个季度以上,防灭火检查记录要保存至密闭报废注销。

(3)防灭火检查工作由通防工区测风员负责。

二、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制度

1.瓦斯检查员必须实行井下现场交接班制度。井下设立瓦斯检查员交接班峒室,峒室内备有照明灯、记录用桌凳。

2.高瓦斯区和瓦斯异常区必须设专职瓦斯检查员,要在作业地点交接班,并在规程措施中做出明确定。

3.严格执行填写交接班记录制度。记录填写内容包括:检查员检查地点,当班瓦斯及沿途通防设施、设备的检查情况,交接班人员签字等。交接班记录在井下保存一个月,带到地面保存一个季度以上。

4.交接班峒室的钥匙由下一班次的瓦斯检查员带入井下,交接完成由上一班次的瓦斯检查员带到井上交通防区。通防区班前必须指定钥匙携带人并记录,严禁钥匙丢失。通防区必须备有一把以上的备用钥匙备查。

5.交接时间:早班

7:00--8:00

中班

15:00--16:00

夜班

23:00--0:00

三、瓦斯报表审批制度

1.瓦斯报表分为班报和日报两种。瓦斯班报必须经通风区值班区长或技术员审查并签字。瓦斯日报要逐级审查签字。由通风区长、技术员审查签字后送矿长、总工程师、技术科、调度室、安监处等领导和有关单位。

2.矿长、总工程师要逐日审查瓦斯报表并签字,发现问题及时处理。因公外出不在矿等特殊情况矿长、总工程师要分别委托主持工作的副矿长、副总工程师代为审查签字。

3.矿长、总工程师审查后的瓦斯日报要留存一个月以上,再由通防区统一收回保存一年以上。

四、巷道贯通管理制度

1.通风部门应根据地测部门下达的预透通知单编制通风系统调整措施,经矿总工程师批准后,在巷道贯通前5天做好风量测定、风量调节和通风设施的建筑准备工作,并做好记录备查。

2.贯通前要进行瓦斯排放工作的预透地点,必须编制专门的瓦斯排放措施,排放瓦斯工作至少提前在预透前20米完成。

3.巷道贯通后影响全矿井或一翼通风系统的贯通工程,应由技术科编制调整矿井通风网络的安全技术措施,经矿务局批准后,方可贯通。

4.巷道贯通后应立即进行风量测定,并根据风量测定结果,进行风量调整。风量测定结果及时上报分管副总和矿技术科,风量调整方案由矿分管副总和技术科同意后实施。

五、盲巷管理制度

1.长期封闭的盲巷(一年以上)按永久密闭管理,用不燃性材料进行建筑,设置说明牌、注明封闭时间、巷道长度、支护形式、封闭地点、施工负责人、验收人、验收时间等。

2.启封盲巷必须编制启封盲巷的安全技术措施。排放工作要按有关规定由救护队负责进行。

3.临时停工、停风设置栅栏的盲巷,在恢复通风前任何单位、个人都不准随意拆除栅栏进入工作地点,恢复通风必须由通风区负责进行,首先要按规定要求进行有害气体检查,需要排放瓦斯的盲巷,按有关规定进行瓦斯排放。

4.建立盲巷汇报制度。采掘区队因各种原因造成盲巷,要立即向矿技术科分管专业人员、通防区汇报,生产技术科根据具体情况,由通防专业人员通知通风区处理。凡超过24小时的盲巷必须封闭。

5.建立盲巷管理台帐。台帐分长期封闭(一年以上)和临时封闭。其内容包括:地点、封闭时间、封闭长度、施工负责人、封闭前闭内有害气体含量。长期封闭的巷道每月必须进行检查,并记录在管理台帐上。

六、瓦斯排放制度

1.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恢复旧巷都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安全措施,经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措施报矿务局通防处、安监局、调度室各一份备案。措施必须打印,附图一律采用微机绘图。

2.凡是处理瓦斯积聚、启封密闭、火区启封、恢复旧巷等排放瓦斯工作,都必须由矿山救护队执行。排放瓦斯的安全技术措施必须在排放前传达到通风区、安监处、技术科、调度室以及受到排放瓦斯影响的区队,由安监处负责核实传达情况。

3.排放瓦斯的路线必须明确规定,受排放瓦斯影响的区域在措施中要清楚准确。排放瓦斯风流经过的地点必须停电撤人,并明确停电撤人的负责人。巷道交叉口的站岗地点、位置要明确规定,落实到人,安监处把关。

4.执行排放瓦斯过程中,要建立调度汇报制度。救护队要向调度室汇报如下内容:(1)排放区域内的瓦斯积存浓度(%)、积存量(m3),预计排放瓦斯需要的时间;(2)启开密闭时间,开始排放时间;(3)排放瓦斯浓度(指混合风流处),排放结束时是否发现有其他异常情况等。矿现场负责人要向调度室汇报以下内容:(1)救护队到达现场及开始工作时间;(2)停电、撤人、站岗等措施是否落实到位;(3)现场其他问题。矿调度室、安监处、通防业务部门必须及时分系统归口向矿务局有关业务部门汇报瓦斯排放情况。

5.排放瓦斯工作要纳入局矿调度指挥安全生产的重要内容,矿调度室要了解全过程,统一指挥调度。矿总工程师或分管副总工程师必须直接指挥瓦斯排放工作。矿安监处、技术科分管一通三防人员,通防工区都必须派人参加瓦斯排放工作,严格掌握全过程执行排放瓦斯的各项措施。若现场情况发生变化,要变更措施内容,须经总工程师同意后方可更改。

6.排放瓦斯时,其全风压风流混合处要悬挂便携式沼气报警仪和氧气测定仪,作指示报警。

7.矿山救护队在执行排放瓦斯任务时,必须首先查明排放区的瓦斯(沼气和二氧化碳)浓度和瓦斯积存量。若沼气浓度达到或超过4%时,救护队和矿跟班负责

人要立即汇报矿调度室,矿长或矿总工程师,并暂停排放,重新封闭。矿长或总工程师要向矿务局作专题汇报,对排放措施再进行研究补充。排放时分管矿长或总工程师必须亲自指挥,矿务局通防处、安监局派人参加,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8.排放瓦斯时,为保证指挥调度和现场汇报及时,应有方便可靠的通讯联络,若排放地点无电话,要临时安装通讯电话。

9.为防止排放瓦斯“一风吹”,保证排出的瓦斯浓度在全风压风流混合处不超过1.5%,氧气不低于18%,应采用排放瓦斯分风器,控制进入排放区的风量,或采用其他先进的方法控制风量。

10.临时停电、停风或无计划停风的采掘工作面(未封闭),在恢复通风前必须首先检查瓦斯,检查时由外向里逐步进行。当瓦斯浓度超过1%或二氧化碳浓度超过1.5%时,必须制定排放瓦斯的专门措施,由矿山救护队负责排放。

七、局部通风管理制度

1.凡是不能用全风压供风的作业场所和地点,需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都必须按《煤矿安全规程》和《矿井通风质量标准》的要求进行管理。

2.局部通风机在下井安装使用前,必须由设备组验收合格,并取得验收合格证方准下井。

3.局部通风机的安装,拆除实行申请卡(单)制度,使用单位经有关部门签证,矿总工程师批准后,方可安装使用。

4.局部通风机的安装地点、位置必须在作业规程或措施中有明确要求和规定,超过600米以上单孔掘进工作面局部通风要有专门设计,确保迎头风量符合规定要求。

5.局部通风机供电,由各使用单位负责,实行分工负责制。低沼气矿井可采用掘进工作面与采煤工作面分开供电或采用有选择性漏电保护装置,确保局部通风机长期连续稳定运行。

6.有异常瓦斯区和高瓦斯掘进工作面时,局部通风必须实行“三专两闭锁”,并应建立定期的风电、沼气闭锁校核制度。

7.局部通风管理要建立责任制,明确安装、管理、维修、拆除的单位和负责人。通防负责安装、拆除,使用单位负责管理,机厂负责维修。

8.局部通风实行牌板管理,井下与地面牌板必须相符,地面牌板设两块,一块在通风组,一块在通防区。其内容包括:使用地点、局扇功率、型号、风带节数,通风区还必须备有局部通风管理台帐。内容包括:局扇安设地点、时间、用风地点、局扇型号、局扇功率、局扇拆除时间、拆除原因,台帐不保存一年以上。

9.井下使用中的局部通风机实行挂牌管理。牌板必须醒目,字迹清楚,其内容包括:施工地点、局扇型号、功率、设计供风距离、供风量、维修人、局扇兼职司机等,牌板必须使用正规印刷牌板,美术字印刷,字迹清晰,原则上与风机对号使用,安撤局扇时一并安撤。

10.局部通风机必须建立定期检查维修制度,大、中、小修的周期我矿规定为一年一大修、半年一中修、一季一小修,具体由机厂负责。

八、安全装备管理制度

1.必须按集团公司规定健全完善各项监测手段,配齐仪表及设备。

(1)我矿规定下列人员下井时配戴瓦斯氧气两用仪:矿长、安监处长、主任工程师、总工程师、分管通防副总及专业人员,通防区区长、技术员。

(2)井下所有采掘工作面必须按集团公司要求,配备瓦斯传感器探头或安装瓦斯监测报警断电仪。

(3)串联通风的采掘工作面、回风侧的机电峒室回风巷道内的电机车架空线电源,都必须安装使用瓦斯监测报警断电仪。

(4)低瓦斯矿井高瓦斯区的掘进工作面必须实行掘进装备系列化,实现“三专两闭锁”。采掘工作面设置双瓦斯探头进行连续监测。

(5)凡下井人员都必须配戴自救器。井下工原则上要求达到每人一台,对号管理,并留有5%的备用系数。严格执行库存自救器5年,使用中的自救器3年报废更新的技术规定。

(6)每月末对自救器库存和使用,待修数量报表报送技术科、调度室。

(7)矿井延深,改扩建工程,其设计中的安全监测系统、装备,必须与其他系统工程同步开工,同时投入使用,达不到设计要求不准投产。

2.安全设备的使用管理

(1)严格按仪器、仪表、安全监测装备使用技术要求和上级规定,配齐安全监测管理人员。监测室、仪器的发放室、维修室等管理场所必须达到标准要求。

(2)建立健全安全监测的各种台帐、记录、报表、卡片、牌板,并及时进行填写并与管理实际情况相符。

(3)安全监测仪器、通风仪器、仪表材料的购置、报废必须经矿分管矿长、副总、技术科、器材科审核同意方可购置和报废,通风设备仪器的购置必须由通防区仪表管理人员,技术科把好型号关,器材科负责设备仪表订货。

(4)每月对通风仪器、仪表、安全监测、仪表、仪器进行一次统计。内容有:仪器(设备名称)在籍台数,使用台数待修台数、现有台数,管理人等。并于每月最后一天报技术科、调度室。

(5)通防区必须设专人对通风仪器、仪表进行管理,并备有设备(仪表明细帐),对安全监测仪器(包括便携仪、测氧仪)也要专人维修和管理。

(6)对安全监测使用中的仪器、仪表、设备,必须按要求定期校核、强检、维修,由技术科把关,通防区负责落实。

九、防灭火管理制度

1.矿每季要制定防灭火工作计划,由总工程师负责根据下季度采场接续,布置防灭火工作进度,安排季度防灭火工作,并由分管副矿长负责落实,季度计划及其当季计划完成情况,于季末报矿务局通防处备案考核。

2.开展防灭火预测预报工作,通防区测风员要严格按规定对发火煤层采空区密闭进行旬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分析处理,因检查不及时导致发火事故的,要追究检查人员和有关工区管理人员的责任,要定期对规定地点(矿井总回风巷、采区回

风巷、预计可能发火的密闭内和回采工作面上隅角)进行采样分析,检查和分析数据保留一年以上,由通防区测风员负责。

3.加强防灭火系统管理,充分发挥现有注浆站的作用。注浆系统要按原设计要求保证完好。新水平、新采区的管路系统必须执行“三同时”,撤除防灭火管路必须经总工程师同意。

4.开采九、十层、三层和分层开采时,在开采九层、三层下分层时,必须进行预防性防火工作,并在采煤工作面安设束管监测,作业规程中制定切实可靠的防治自燃发火措施(包括随采随注浆,采空区喷洒,煤柱压注阻化剂发火,下隅角束管监测等措施),否则不准生产。回采工作面结束封闭后必须及时进行“两道一线”注浆,并对封闭地点实施束管连续监测。

5.及时封闭,防止漏风。随着工作面的推采要及时封闭轨运中联络巷,工作面回采结束后要限期撤出所有设备材料,尽快封闭,其撤除或封闭时间要做到有记录备查。密闭一定要陶槽、勾裙边,健全观察孔和注浆孔。

6.在执行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同时认真落实《矿井通风质量标准》中有关防治自燃发火的规定。

十、综合防尘管理制度

1.分管矿长、总工程师直接抓防尘工作,技术科要设防尘技术人员;矿设独立的防尘工区或在通防工区设防尘队,配备足够的防尘专业人员。采掘工区设兼职防尘员,由放炮员兼任。

2.实行计划管理。技术科分管防尘技术人员和防尘工区或通防区每月要有详细的作业计划,主要内容包括:新安(拆除)防尘管路;喷雾设施,隔爆设施安装、煤层注水、冲刷巷道工作量,测尘点布置等。月末要有计划完成情况总结,资料必须齐全、完整,并保存一年以上。

3.生产、机电、安监、通防等部门要有综合防尘部门责任制。通防工区各工种,采掘区队的兼职防尘员及有关岗位工种都要有综合防尘岗位责任制,并有严格的奖惩制度和考核办法。

4.严格例会和验收制度。每月组织一次防尘专业例会。新水平、新采区及工作面投产验收时,必须同时验收防尘系统和防尘设施,并有记录备查,达不到规定要求的不准投产。

5.生产矿长或总工程师每月要组织有关部门进行综合防尘检查验收,并有记录备查。

6.专职测尘员要按计划定期进行井上下作业场所粉尘测定工作,并建立严格的考核制度。测尘结果每旬报矿分管领导,每月报局通防处。

7.新购置的粉尘监测仪器必须经检验合格后方可使用,定期对使用中的粉尘监测仪器进行校核;不合格的仪器要及时进行维修和报废。

8.矿(井)必须备有:防尘系统图;防尘设施牌板;打钻注水台帐;测尘台帐;防尘管路台帐;采掘工作面防尘设施措施台帐;防尘设施、防尘管路检查记录;

巷道冲刷记录;隔爆设施台帐。上述资料要求数字准确、整齐、清楚,并与现场实际情况相符。

9.井下作业现场,严禁干打眼。机组喷雾必须使用加压泵供水、机组内外喷雾设施必须齐全、灵敏可靠,使用正常,否则不得生产。

10.凡煤层厚度在1米以上的正规推采工作面都必须进行煤体注水(特殊情况,经集团公司批准不注水的除外)。注水过程中必须在现场做好记录,上井后及时将记录数据填写到台帐上,不得弄虚作假。

11.采掘工作面放炮必须按规定使用炮泥和水炮泥;放炮地点20米内放炮前后要洒水,冲刷巷帮,放炮必须设有放炮远程喷雾,扒装机扒装时必须使用扒装喷雾设施。

12.锚喷巷道必须实行潮料喷浆,喷浆工艺必须按规定执行,严禁干喷。喷浆时必须使用锚喷除尘器,并打开巷道净化水幕。

13.严格冲尘制度落实,按冲刷制度对巷道进行煤尘冲刷,冲刷情况记录保存填写在机头司机处和井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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