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_家庭全生命周期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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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命附加家庭收入保障定期寿险
2009年9月经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本保险条款的每一部分都关乎您的切身利益,请务必逐条仔细阅读。以下为阅读指引和条款目录,将有助于您阅读条款。
【阅 读 指 引】
您享有的重要权益
犹豫期内您可以选择撤销保险合同................................................【条 款 内 容】
3.若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导致身故,本公司将从身故之日所处的保险年度末开始,按本附加合同载明的基本保险金额于每个保险年度末给付身故保险金,直至本附加合同期满为止。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
1.若被保险人于本附加合同生效日起九十日内(含
宣告死亡,须提供人民法院出具的宣告死亡证明文件;
6.被保险人的户籍注销证明;
7.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8.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若被保险人在宣告死亡后又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身故保险金受益人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被保险人重新出现或确知其下落之日起三十日内,向本公司无息退还已领取的身故保险金。
保险金作为被保险人遗产时,必须提供可证明合法继承权的相关权利文件。
二、全残保险金给付的申请
在申请全残保险金时,申请人须提供下列证明和资料: 1.保险金给付申请书;
2.本附加合同原件或其他保险凭证; 3.受益人的身份证件;
4.最近一期保险费的缴纳凭证;
5.由医院出具的可证明被保险人患轻症疾病的诊断证明书和诊断所患轻症疾病必需的检查报告,以及相关医疗费用的原始凭证;
6.受益人所能提供的与确认保险事故的性质、原因等相关的其他证明、资料; 7.若经办人为代理人,则应另提供授权委托书、代理人身份证件等证明文件。
以上保险金申请所提交的证明和资料不完整的,本公司将及时一次性通知申请人补充提供有关证明和资料。
三、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合同约定的证明和资料后,将在五个工作日内作出核定;情形复杂的,在三十日内作出核定。对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在与受益人达成给付保险金的协议后十日内,履行给付保险金义务。
本公司未及时履行前款规定义务的,除支付保险金外,应当赔偿受益人因此受到的损失。对不属于保险责任的,本公司自作出核定之日起三日内向受益人发出拒绝给付保险金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及有关证明和资料之日起六十日内,对给付保险金的数额不能确定的,根据已有证明和资料可以确定的数额先予支付;本公司最终确定给付保险金的数额后,将支付相应的差额。
四、受益人向本公司请求给付身故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五年,请求给付全残保险金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自其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保险事故发生之日起计算。
一、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以法定证件登记的周岁计算。本附加合同可接受的被保险人的投保年龄为十八周岁以上、六十周岁以下。
二、投保人在申请投保时,应将与有效身份证件相符的被保险人的出生日期在投保单上填明,如果发生错误按照下列方式办理:
1.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并且其真实年龄不符合本附加合同约定投保年龄限制的,本公司有权解除合同,并向投保人退还本附加合同的现金价值。本公司行使合同解除权适用主保险合同中“本公司合同解除权的限制”的规定。
2.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少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有权更正并要求投保人补交保险费。若已经发生保险事故,在给付保险金时按实付保险费和应付保险费的比例给付。
3.投保人申报的被保险人年龄不真实,致使投保人实付保险费多于应付保险费的,本公司会将多收的保险费无息退还给投保人。
本公司在收到保险金给付申请书时,有权要求申请人出具被保险人的年龄证明文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