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文保工作手册_品保部工作手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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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文保工作手册

一、公安机关监督管理企业事业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法律依据 1.《人民警察法》

《人民警察法》第六条第十三款规定:公安机关人民警察按职责分工依法指导和监督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和重点建设工程的治安保卫工作,指导治安保卫委员会等群众性组织的治安防范工作。

2.《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 2004年12月l日起执行的《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国务院421号令,以下简称条例)。

3.《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 2007年10月1日起施行的《公安机关监督检查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第93号令以下简称规定)。

二、公安机关对本行政辖区内的单位内部 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4.公安机关指导监督的职责

(一)指导单位制定、完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指导治安保卫人员队伍建设和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治安保卫机构建设;

(二)检查、指导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发现单位有违反《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的行为或者治安隐患,及时下达整改通知书,责令限期整改;(三)接到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警,及时出警,依法处置。

5.公安机关指导监督的权限

国家法律赋予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实施监督检查的权限包括:治安保卫监督权、治安保卫行政处罚权、治安保卫执行权、治安保卫强制权、宣传教育权、治安保卫命令权、治安保卫指挥权、治安保卫裁决权以及使用警械武器权等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指导监督权限。

6.公安机关按职责分工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部门(1)县级以上公安机关的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主管部门。(2)单位所在地派出所。

(3)铁路、交通、民航公安机关和国有林区森林专业公安机关。(4)公安消防、交通管理部门。7.公安机关对单位监督检查(一)对一般企事业单位的监督检查

(1)[制度情况]单位按照《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规定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2)[责任制情况]单位主要负责人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情况;

(3)[机构设置情况]单位设置治安保卫机构和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情况;

(4)[治保措施情况]单位落实出入登记、守卫看护、巡逻检查、重要部位重点保护、治安隐患排查处理等内部治安保卫措施情况;(5)[防范设施情况]单位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使用和维护情况;

(6)[履职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依法履行职责情况;

(7)[遵章情况]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遵守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

(8)[培训考核情况]单位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情况;(9)[其他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二)对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监督检查

公安机关监督检查治安保卫重点单位,除以上检查内容外,还应当对下列事项进行监督检查:

(1)[机构人员报备情况]治安保卫机构设置和人员配备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情况;

(2)[重要部位确定情况]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确定情况;(3)[技防情况]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安全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情况;

(4)[预案制定与演练情况]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包含防火、防盗、防抢、防爆、防恐、防事故六类预案,教育类学校还应当有防劫持人质、防行凶杀人、防破坏、防投毒、防拥挤踩踏等预案),并组织演练情况;(5)[其他情况]其他依法应当监督检查的内容。8.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形式

(1)对重点单位的定期指导监督检查。(2)对非重点单位的抽样性指导监督检查。(3)对特定单位开业或使用前的指导监督检查。(4)对举报、投诉的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监督检查。

(5)针对重大节日、重大活动和案件多发时节的监督检查。(6)其他根据需要进行的专项监督检查。9.公安机关监督检查的方法

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监督检查,检查民警不得少于两人,并应当表明身份,向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其他有关人员出示工作证件,依法对单位有关场所、物品实施监督检查时,应当通知单位派员到场公开进行,公安机关检查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监督检查终结时,应当作出结论,说明作出结论的理由;监督检查终结,对作出不利于单位的监督检查结论,应告知单位相应的权利,确保维护单位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公安机关依法行政。具体方法检查:

(1)要求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负责人和其他工作人员对检查事项作出说明;

(2)查阅、调取、复制与治安保卫工作有关的文件、资料;(3)实地查看单位治安保卫制度、措施的制定和落实情况,查看单位物防、技防等治安防范设施的设置和运行情况;

(4)利用监控设备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落实情况;(5)根据需要采取的其他监督检查方法

三、企事业单位分类及治安保卫职责

10.《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条例》中规定的单位和重点建设工程 《条例》规定的单位特指企业、事业单位。

企业单位是指一切依法登记成立、从事商品生产、流通、经营和服务性活动,以生产物质产品为劳动成果,依法自主经营、盈利、独立核算的各种性质、各种形式的营利性组织。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集体所有制企业、中外合资企业、中外合作企业、外资企业、乡镇企业、合伙企业、个人独资企业等。

事业单位是指为了社会公益目的,由国家或者其他组织举办的,从事教育、科技、文化、卫生等活动的社会服务组织,具有公益性、服 务性、知识密集性以及实体组织性等特点。

重点建设工程是指列入国家或地方政府发展计划,由中央或地方集中人力、物力、财力进行建设的重点项目。,主要有新建、扩建、改建的交通、能源、通信、水利、原材料等基础设施建设。特点是规模大、周期长、施工单位多、人员结构复杂、易发生人身伤亡事故等。11.《条例》规定的企业不包括以下特种行业 歌舞厅、电子游艺厅、桑拿洗浴、饭馆、茶社、酒吧、旅馆业、刻字业、典当业、拍卖业、旧货业、废旧物品收购业、街面店铺、集贸(农贸)市场、公寓和个体工商户等。1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性质

(一)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主体是企事业单位。(二)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对象是单位内部的人、物、地、事。

(三)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内容是治安保卫。(四)企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是在公安机关和其他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检查下进行。13.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方针

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贯彻“预防为主、单位负责、突出重点、保障安全”的方针。

14.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原则(一)服从服务于经济建设的原则;(二)“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三)依靠群众的原则;

(四)依法科学、文明管理的原则;(五)严守秘密的原则。15.单位治安保卫工作的任务(一)总体任务,根据《条例》的有关规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总任务是:建立健全治安保卫工作制度,落实治安防范措施,预防和减少违法犯罪,消除治安灾害隐患,保护职工人身安全和单位财产安全,维护单位正常的生产经营秩序。(二)具体任务

(1)预防和制止各种违法犯罪行为的发生:(2)维护内部治安秩序;(3)预防各种治安灾害事故;(4)确保重点要害部位的安全;(5)加强单位安全保卫基础建设。16.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 .

(1)贯彻执行国家有关保卫工作的法律法规;

(2)开展社会主义法制和治安保卫工作的宣传教育,增强职工群众的法制观念和自觉维护本单位治安秩序的意识;(3)单位应当根据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设置治安保卫机构或者配备专职、兼职治安保卫人员,治安保卫重点单位应当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配备专职安保人员,并将治安保卫机构和人员的设置情况报主管公安机关备案。另外,要为治安保卫工作提供必要的经费和物质保障;

(4)制定和组织落实应有单位承担的各项治安保卫工作制度;

(5)落实防火、防盗抢、防爆炸、防破坏和防诈骗、防窃密等治安防范措施;

(6)预防和制止违法犯罪行为,维护单位稳定,突出保护职工人身安全;

(7)及时处理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问题,及时处置发生在单位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8)调解、疏导单位内部纠纷;

(9)帮助、教育本单位有轻微违法犯罪行为的人员;(10)协助公安机关监督、考察、教育本单位被判处管制、剥夺政治权利、宣告缓刑、假释、监外执行和依法保外就医的犯罪分子,以及被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和劳动教养所外执行人员;

(11)协助公安机关管理本单位的暂住人口和其他外来人口;(12)参与所在地区组织的社会治安综合治理工作;

(13)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治安保卫任务。17.单位治安保卫人员工作职责

(1)开展治安防范宣传教育,并落实本单位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和治安防范措施;

(2)根据需要,检查进入本单位人员的证件,登记出入的物品和车辆;

(3)在单位范围内进行治安防范巡逻和检查,建立巡逻、检查和治安隐患整改记录;(4)维护单位内部的治安秩序,制止发生在本单位的违法行为,对难以制止的违法行为以及发生的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应当立即报警,并采取措施保护现场,配合公安机关的侦查、处置工作;

(5)督促落实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的建设和维护。

四、单位保卫组织、,保卫人员及保卫制度建设标准 18.保卫机构建设

(1)治安保卫机构的设立原则:应根据本单位的规模大小、职工多少、区域范围、重要程度、周边治安情况和机构体制特点,分别设立保卫处(部)科,不具备条件的单位,应配备专职和兼职保卫人员或聘请保安人员。治安保卫机构原则上应单独设立,被列为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必须设立专门独立的保卫机构。

(2)保卫机构建设内容

1)组织建设。单位可根据实际,充实调整保卫人员,配齐配强班、队长,调离不适宜保卫岗位的人员。

2)教育训练。抓好单位治安保卫人员的政治、业务训练,不断提高保卫人员的思想、政策、技能、业务水平,提高发现和控制犯罪活动的能力,增强预防灾害事故的能力。

3)值班巡逻。岗位人员要各负其责,岗位责任制与经济利益挂钩,奖罚兑现。加强重大节假日和大型政治活动时的值班巡逻,维护单位内部治安秩序。

4)装备配置。配齐必要的交通、通讯、防护等装备,提高白防、自卫和快速反应能力。

19.治安保卫队伍建设(1)治安保卫人员条件:

①年满18周岁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 ②身体健康;③具有高中以上文化程度④有良好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品行;⑤没有违法犯罪记录;⑥志愿从事保卫工作。

银行保卫、守库、押运、机要档案等重要岗位治安保卫人员须按相关规定,经公安机关培训考核合格后,取得上岗合格证书,方可从事重点岗位工作或治安保卫工作。

(2)单位护卫队:是指护厂队、护校队、护矿队、巡逻队等组织的总称。它是一支维护单位治安秩序的重要力量,是本单位的组成分,受本单位党政领导,由治安保卫机构具体领导和管理。

3)治安保卫队伍的培训和管理:

①治安保卫队伍的培训工作是提高保卫队伍素质的重要方面。培训可采取岗上和脱产培训、专项治安保卫业务培训、业务骨干培训等多种形式。

②按照“谁主管,谁负责’’原则,加强治安保卫班子管理。③加强政治思想工作,提高治安保卫队伍的专职思想素质。④加强管理制度建设,完善管理责任制,实现科学管理。20.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

依据《条例》第八条规定,单位制定的内容: 部治安保卫制度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门卫、值班、巡查制度;

(二)工作、生产、经营、教学、科研等场所的安全管理制度;

(三)现金、票据、印鉴、有价证券等重要物品使用、保管、储存、运输的安全管理制度;

(四)单位内部的消防、交通安全管理制度:(五)治安防范教育培训制度

(六)单位内部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案件的报告制度:

(七)治安保卫工作检查、考核及奖惩制度;

(八)存放有爆炸性、易燃性、放射性、毒害性、传染性、腐蚀性等危险物品和传染性菌种、毒种以及武器弹药的单位,还应当有相应的安全管理制度;

(九)其他有关的治安保卫制度。

单位制定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不得与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相抵触。

21.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要求(一)有适应单位具体情况的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措施和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

(二)单位范围内的治安保卫情况有人检查,重要部位得到重点保护,治安隐患及时得到排查;

(三)单位范围内的治安隐患和问题及时得到处理,发生治安案件、涉嫌刑事犯罪的案件及时得到处置。22.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的基本措施(一)加强基础调查,做好情报信息工作。(二)广泛开展道德、法制和安全防范教育(三)建立健全治安保卫规章制度。(四)实行逐级治安保卫责任制。

(1)明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非法人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治安保卫工作全面负责。

(2)明确岗位治安保卫工作职责,确定各岗位的治安保卫工作责任人,即治安保卫岗位责任制。

(五)加强单位内部治安管理。重点抓好下列几方面的工作:①单位内部公共场所管理;②单位内部人员管理;③单位内部消防管理;④单位内部交通管理。

(六)开展安全检查和安全隐患整改工 作。

(七)确保单位内部重点要害部位安全。

(八)健全单位治安保卫机构,建设一支高素质的单位治安保卫专兼职队伍。

23.单位内部治安防范设施

“物防”是指一切能够预防危害、有利安全的装备和设备。

“技防”是指利用有效的技术手段,有针对性地采用安全技术防范产品,对重点要害部位、容易发生治安案件的场所等所采取的预警、监控和其它技术防范措施。

五、重点单位及重点要害部位的确立 2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的概念

依据《企业事业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是指关系全国或所在地区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单位。25.重点单位等级确定’

针对单位对关系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的影响程度和全市经济发展区域差异及规模、地位的特殊性,全市重点单位划分为省级、市级、县(市、区)级三个等级,以利于各级公安机关突出工作重点、规范监督指导。26.《条例》第十三条规定的治安保卫重 点单位范围

(一)广播电台、电视台i.报社、通讯社等重要新闻单位。(二)机场、港口、大型车站等重要交通枢纽。(三)国防科技工业重要产品的研制、生产单位。(四)电信、邮政、金融(银行业、证券业、保险业)单位。(五)大型能源动力设施、水利设施和城市水、电、燃气、热力供应设施。

(六)大型物资储备单位和大型商贸中心。(七)教育、科研、医疗单位和大型文化、体育场所。(八)博物馆、档案馆和重点文物保护单 位。

(九)食品生产单位、研制、生产、销售、储存危险物品、药品或者实验、保藏传染性菌、毒种的单位。(十)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单位。

(十一)其他需要列为治安保卫重点的单位。27.单位重点部位

是指一个单位内具有对生产、科研等业务活动的全局起决定性作用和重要影响的部位。

一般分为秘密部位、生产关键部位、危险物品部位、重要供给部位、重要设备部位、财物集中部位、其他要害部位等七类。(1)生产、使用和保管危险物品的部位;

(2)发电、供电、供水、供气、供热单位的重点设施、重要站场等关键部位;

(3)保管、使用稀有、贵重金属、贵重器材、贵重设备的部位;(4)存放大宗现金、重要凭据、有价证券等部位;(5)存放国家战略储备、重要物资的部位;(6)存放枪支、弹药的部位;

(7)存放和展示珍贵文物、珠宝、贵重饰品的部位;(8)存放重要档案、资料和信息的部位;(9)其他应当列为治安保卫重要部位的。28.重点目标

(一)重点目标的概念:是指关系全国或全省国计民生、国家安全和公共安全以及对我市政治、经济、文化和社会安全稳定具有重要影响,易被恐怖分子侵袭,实施破坏、恐怖、爆炸等活动的重点对象和要害部位。(二)重点目标的范畴:

(1)党委、人大、人民政府、政协;(2)电视台、广播电台;(3)民航机场;(4)宾馆、饭店;

(5)具有影响的旅游胜地、标志性建筑物和大型会展、文体活动场所;

(6)旅客流量较大的火车站、汽车站、日均货运列车进出量大的编组站;

(7)铁路、公路主线重要位置上、跨度较大的桥梁、隧道;(8)燃油储备库、火工材料储备库;(9)位置重要、库容量大的水库;(10)其它应列为重点且标的单位、场所。29.单位治安保卫工作要害档案的建立

单位应结合本单位实际,确定本单位的治安保卫重要部位,严格安全保卫制度,严密安全防范措施,建立要害保卫工作档案。

六、公安机关对单位内部治安隐患的排查

30.单位内部治安隐患的分类和确定单位内部治安隐患的因单位违反《条例》和有关法规的规定,存在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公共安全的潜在危险及不安全状态或者单位及重要部位的人防、物防、技防存在明显的问题和漏洞,即构成治安隐患。治

安隐患分一般治安隐患、重大治安隐患、特大治安隐患三类。

(一)一般治安隐患是指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可能引发治安灾害事故和刑事案件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一般治安隐 患:(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

(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

(3)未设置必要的治安防范设施的;

(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单位内部安全保卫机构、安全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二)重大治安隐患是指严重违反法律法规或者规章制度,可能引发刑事案件或者重大治安灾害事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情形。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属重大治安隐患: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 重点保护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三)特大治安隐患是指有上述重大隐患5种情形,可能引发刑事案件或者特大治安灾害事故可能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四)民警在监督检查中发现涉及火灾和爆炸、危险物品储存、管理、使用、销售等方面的隐患时,应当及时向消防、治安部门通报,协助有关部门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七、公安机关对违反单位内部治安管理相关规定的处罚 31.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的基本原则

根据《行政处罚法》,公安行政处罚应遵循六个原则:(1)法定原则(2)公开、公正原则(3)处罚与教育相结合原则(4)过罚相当原则

(5)保障当事人合法权益原则(6)法律责任不能替代原则。32.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的种类

根据《行政处罚》和《治安管理处罚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的公安机关对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的种类有七种。

① 警告; ② 罚款; ③ 治安拘留; ④ 没收财产; ⑤ 责令停产停业;

⑥ 暂扣或吊销治安许可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⑦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33.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的措施

依据《条例》和《规定》,公安机关对单位违反《条例》的行为可采取的措施有: ① 责令限期整改; ② 警告; ③ 通报; ④ 罚款; ⑤ 建议行政处分; ⑥ 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4.单位治安保卫行政处罚标准

(一)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二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五百元以上一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

(1)未建立和落实主要负责人治安保卫工作责任制的;(2)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制度的;(3)未设置必要韵治安防范设施的;

(4)未根据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需要配备专职或者兼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5)内部治安保卫人员未接受有关法律知识和治安保卫业务、技能以及相关专业知识培训、考核的;

(6)内部治安保卫机构、治安保卫人员未履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职责的。

(二)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下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对单位处二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负责人员分别处一千元以上三千元以下罚款;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对单位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分别处三千元以上五千元以下罚款:

(1)未制定和落实内部治安保卫措施的;

(2)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设置与治安保卫任务相适应的治安保卫机构,未配备专职治安保卫人员的;

(3)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确定本单位治安保卫重要部位,未按照国家有关标准对治安保卫重要部位设置必要的技术防范设施并实施重点保护的;

(4)治安保卫重点单位未制定单位内部治安突发事件处置预案或者未定期组织演练的;

(5)管理措施不落实,致使在单位管理范围内的人员违反内部治安保卫制度情况严重,治安问题突出的。

(三)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所列治安隐患情形之一,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或者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除依据各该条规定给予处罚外,还可建议有关组织对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35.法律文书的适用(1)《检查笔录》

依据《规定》第六条、第七条,公安机关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时应当制作《检查笔录》,如实记录监督检查情况和发现的治安隐患,并交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核对签名。被检查单位负责人或者陪同检查人员对记录有异议的,应当允许其说明。拒绝签名的,检查民警应当在《检查笔录》上注明。《检查笔录》是公安机关在履行监督检查单位内部治安保卫工作职责时使用的文书,是公安机关履行自己职责的一种书面证明及对单位违反《规定》的行为进行处罚的依据。

(2)《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依据《规定》第八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的,公安机关应当责令限 期整改,并处警告”。责令单位限期整改治安隐患时,应当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并应在对单位检查完毕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送达被检查单位。

填写制作《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一定要注意详细列明具体隐患及相应整改期限,且期限最长不得超过二个月。(3)《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

依据《规定》第九条:“单位认为有正当理由不能在整改期限内将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应该在整改期限届满前向发出《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的公安机关提出书面延期整改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延期申请进行审查,做出是否同意延期的决定并送达《同意/不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通知书》。延期整改最长不超过一个月。

(4)《复查意见告知书》依据《规定》第十条规定,对责令限期塞改或者同意延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在规走整改期限或延期整改期限届满次日或届满前,认为已将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或同意延期整改的治安隐患整改完毕的,可以向公安机关提出复查治安隐患整改情况的申请,公安机关应当自收到单位申请次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对整改情况进行复查,自复查之日起三个工作日内制作并送达《复查意见告知书》。

经复查,由于客观原因致使治安隐患整改情况难以达到规定要求,并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及时报告当地人民政府或者通报单位上一级主管部门协调解决。对无正当理由致使整改情况未达到规定要求的,公安机关应当按逾期不整改治安隐患依法处理,并可根据需要在一定范围内予以通报,督促单位落实整改措施。(5)《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

依据《规定》第十一条、第十二条,单位违反《条例》规定,存在治安隐患,经公安机关责令限期整改后逾期不整改,严重威胁公民人身安全、公私财产安全或者公共安全的,公安机关应当依据《条例》第十九条的规定,参照《治安管理处罚法》、《行政处罚法》的相关规定,对单位或单位主要负责人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进行行政处罚。出具《公安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被处罚单位及个人相应义务权利。

八、执法监督

36.对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的执法监督公安机关及其人民警察在监督检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不按规定制作、送达法律文书,超过规定的时限复查单位整改情况和核查群众举报、投诉,或者有其他不依法履行监督检查职责的行为,经指出不改正,造成严重后果的;

(二)对责令限期整改治安隐患的单位,未经复查或者经复查治安隐患未整改,作出复查合格决定,造成公民人身伤害、公私财产损失的;

(三)对单位或者当事人故意刁难的;(四)在监督检查工作中弄虚作假的;(五)违法违规实施处罚的;

(六)故意泄漏监督检查中涉及的国家秘密和单位商业秘密的;

(七)有其他渎职行为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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