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地产行业避税渠道_房地产公司合理避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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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避税渠道1:拖延工期
不过无论如何征税,都必须等待项目完全竣工之后才具备核算成本的可能。因此事前只能通过1%或0.5%的预征来解决,一旦项目还有哪怕一点没有完工,国家就无法征收本税、企业也就可以不交纳本税。
设想一个小区,完工95%,另外5%拖着不完工,本税就可以不缴、迟缴,与法是一点问题都没有。相信如果国家严格征税,由于影响太大,必然迫使一些企业采取这种消极的方式去避税。
■避税渠道2:提高人工
对于股份公司来说,一旦经过平衡核算发现提高人工可以归避税收,就极其可能提高尤其是高管的工资。尤其是类似内部人控制的万科。
当然还有类似购买巨额保险等传统的避税办法可以应用。所以,在这里,先要预祝类似万科等上市房地产企业、私营企业的高管们了,等着加工资吧。
■避税渠道3:搞精装修
目前房地产市场一直以毛胚房为主要供应,使得土地增值部分较大。开征收土地增值税以后,相信很多房地产公司都更愿意加大成本,做精装修房出售,以减少增值部分从而避税。
也就是说,未来的装修市场,面对购房者的份额要萎缩,而面对发展商的大盘、同意装修将增加。
■避税渠道4:项目公司
那些通过项目公司操作的发展商多聪明,在预缴征收时期,由于可以开发完毕就注销,因此,这种方式可能能够更好地归避某些税费,相信项目公司制会越来越多。同时,已经开发完毕的项目公司,进行注销的应该也会逐渐增多。
由于具有普遍性影响,而且影响幅度比较大,因此房企为了增加扣除项目、增加成本,土地增殖税的恢复征收将促使一些企业做假帐,以达到少缴甚至无须缴纳土地增值税的条件。
■避税渠道5:转售为租
土地增值税对于产权未发生转移的企业自用或用于出租等商业,不征收土地增值税,在税款清算时不列收入,不扣除相应的成本和费用。这就表明,租赁比重比较大的企业,比如招商地产等的影响相对较小。而由于既有销售类房产、也有租赁类房产,因此存在内部操作空间,从而增大销售类房产的成本,这类房企将具有归避土地增值税的更多条件。
而这个约定,极其可能促使更多企业增加租赁比重,改变行业的经营产品结构,这对于保障行业业绩平稳大有帮助。
■避税渠道6: 加快周转
很多以前销售高端房产取得暴利,而没有预提本税、又把原来的钱投放出去了的企业,将受到较大冲击,甚至引起严重事件。这将导致行业集中度提高,从而有利于融资能力强、预先准备好的房企。
根据测算基本可以得知,只要企业的各项成本占到70%,也就是企业毛利率在30%以下,那么就可以满足“增值额未超过扣除项目金额20%的,免收土地增值税”。这将促使更多发展商抛弃暴利观,建立新的价值观。
同时,为了在规定条件下获得尽可能大的利润回报,因此存货周转率的控制将越来越重要,企业必然要使自己的周转速度加快。
一、中国房地产业现状:财富的巨人与纳税的侏儒
2005年9月10日,中国税务总局第五次公布了“中国纳税500强排行榜”,在本次排行榜中,300名内竟然没有一家房地产企业的名字出现。而与此相对应的是,2005年的“胡润中国富豪榜”中赫然于榜中的房地产企业依旧占据了半壁江山,其数量甚至超过2004年。在该富豪榜中共有48位企业家主营或涉及房地产业,且在“百富榜中”排名较靠前。在前10名富豪中,主营业务中涉及房地产业的富豪就多达5位,身价达140亿元。
在中国十大暴利行业中,房地产企业居首位。一般行业难觅的20%的项目利润已成开发商底线,部分企业取得土地早、土地储备充裕的房地产公司,在一期高于一期的房价攀升中攫取30%至40%的利润也不鲜见。到目前为止,房地产业经过20多年的发展,已经成为国民经济的先导性、基础性、支柱性产业。从1991年到2004年房地产行业仅房屋销售额增长了43.62倍,平均年增长33%;房屋销售价格平稳爬升,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已达到:2714元/米,北京为:5053元/米、上海为:5855元/米,从1991年到2004年全国房屋平均销售价格增长了3.45倍,平均年增长10%。(详见表1)。从表中可以看出,房地产行业经营业绩令人惊喜,但80%的房产企业在税务机关账面上赫然显示“亏损”二字,剩下的二成企业也多以“微利”的面孔出现。以2004年的北京房地产企业为例,根据税务总局统计出来的数据显示全行业亏损。
表1:1991年----2004年全国房地产行业销售情况表[1]
年
份
房屋销售额(万元)
房屋销售面积(万平方米)
单位销售额(元/平方米)
销售额增长率
1991 2,378,597
3,025.46
786.19
1992 4,265,938 4,288.86
994.66
79.35%
1993 8,637,141
6,687.91
1,291.46
102.47%
1994 10,184,950
7,230.35
1,408.64
17.92%
1995 12,577,269
7,905.94
1,590.86
23.49%
1996 14,271,292
7,900.41
1,806.40
13.47%
1997 17,994,763
9,010.17
1,997.16
26.09%
1998 25,133,027
12,185.30
2,062.57
39.67%
1999 29,878,734
14,556.53
2,052.60
18.88% 2000 39,354,423
18,637.13
2,111.61
31.71%
2001 48,627,517
22,411.90
2,169.72
23.56%
2002 60,323,413
26,808.29
2,250.18
24.05%
2003 79,556,627
33,717.63
2,359.50
31.88%
2004 103,757,069
38,231.64
2,713.91
30.42%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在对浙江、安徽、山西、山东、四川、云南、上海7省市的调查中发现,在各种涉税问题中,房地产业的问题占了90%。以浙江省地方税务局提供的材料为例,金华市地税局稽查局近期对该市96家房地产企业开展专项税收检查,企业补缴税费5472万元;嘉兴市地税部门组织全市311户房地产企业的2002至2003年度税收自查,各企业自查申报补税金额共计5009万元;义乌市地税局针对全市房地产行业税收征管中存在的问题,对15家规模较大的房地产企业进行重点检查,查补税费共7000多万元,其中单户查补税费最多的达1800余万元。杭州市审计局重点检查的37家房地产企业中,有17家存在偷逃税行为,偷逃税金额达7069.81万元。
二、房地产行业的避税行为及原因分析
近期国家税务总局高层人士表示:房地产业无论是涉税案件数量、案件发生率、涉税违法纳税人所占比例、还是查补税款额上都有明显的上升势头。通过长期调查发现房地产业的纳税人规避税收的手段主要集中在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这两个主体税种上。通过大量的调查研究发现我国目前房地产企业规避税收的几种主要方法。
(一)利用成本膨胀法规避税收行为
成本膨胀避税法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核算成本时,为使成本值最大化从而减少应纳税所得额,或通过采取最有利于自己的成本计算方法,以各种非违法的手段加大或调整自身的税前成本额,减少应纳税额,最终达到降低自身税负的避税方法。
房地产企业运用膨胀成本避税法主要目的是规避企业所得税和地土增值税。我们在调查中发现,这种避税方法在房地产企业运用相当普遍,有数据显示,一般成本膨胀率都在10%--15%之间,更有甚者达到20%--30%。房地产企业普遍采用这种方法规避国家税收的主要原因在于:
一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属劳动密集型、资金密集型企业,其开发项目的经营周期较长,开发前期资金投入大,资金回报期相对滞后,并且其成本构成项目十分繁杂、金额大。在会计成本核算中,很难在时间和因果上准确配比相应的费用和成本;同时由于上述原因也给税务机关的征管和稽查带来很大难度。这为房地产企业从客观上造成了避税的空间和条件。
二是房地产开发企业大多是多种经营,既有建筑业,又有加工业,既有房屋销售,又有物业管理服务。在调查中发现,大多数房地产企业的关联方一般为建筑安装(队)公司、建筑材料加工企业、绿化公司、房屋销售(中介)、装修公司等,而这些关联公司中,还有不少是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企业。更有甚者的是房地产企业与其关联的建筑安装等公司的财务是合署办公。这为房地产公司在成本核算上通过虚开、多开发票的手段来膨胀工程成本提供了可操作性。
三是房地产企业在经营中涉及的职能部门多,要办的手续烦琐,收费几乎无处不在。有关资料表明,某些地方对房地产开发企业的经营活动拥有行政、经济管理等职权的部门多达几十个,大到政府部门、行业协会,小到街道居委会、环卫站等,形成文件明确规定的收费项目就有近百项;过多的规费支出,票据五花八门,使税务机关较难甄别和认定其支出的合理、合法性及其标准,最终使房地产企业在年终利润的提供和应纳税所得额的调整具有了不确定性。
四是房地产开发工程施工周期长,结算方式多样。调查中发现为房地产企业提供劳务的施工方种类是五花八门,有正规建筑安装公司、有农村草台班子(由于征用了农村土地)、有个体户、也有军队等特殊单位,税务机关对这些单位的票据管理也欠缺有效手段。造成开发企业在支付施工单位工程款时无法按规定取得发票,而是以收据支付工程款(包括行政事业单位收据、中国人民解放军专用收据等)的特殊现象。这既影响了工程成本的及时结转,同时又给房地产企业膨胀开发成本,规避国家税收提供了机会。
五是由于房地产企业,特别是非国有企业,公司内部管理混乱。公司财务无法分清会计主体与公司权益人之间的经济行为。造成公司权益人发生的个人费用和权益人个人开发的建筑物的成本,全部挤入公司费用成本中。我们在调查中发现,公司权益人(包括家庭成员)的个人经济活动所发生的支出,如出国旅游的费用、享受高档消费品的费用等等全部被挤入公司的期间费用;在调查中还发现公司建大楼,权益人建小楼的情况,其挤占公司的成本比例是触目惊心的。
(二)运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行为
房地产企业运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即对同一经济活动可选用不同会计方法的原理,和利用税收法规的缺失,人为调整企业收入和成本费用,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个人所得税和土地增值税的目的。
房地产企业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一方面利用税务机关的政策法规的缺陷,即税收政策只注重收入与时间关系的配比,而轻收入与因果(对象)关系的配比;另一方面,利用会计政策的空间,如利用“配比原则”对当期成本费用确认存在的空间,即一是房地产企业利用存在存货成本流转假设等会计环境的影响,在对“存量房”销售成本的确认上存在“加权平均法”、“个别计价法”、“先进先出法”和“后进先出法”等方法的选择,而选择不同的方法,均可以配比当期的销售收入,但不同的方法会导致当期销售成本的明显差异。房产地企业正是利用了税收法规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在结转销售成本时,人为调节企业成本,或以小配大,即小收入配比大成本费用;或张冠李戴,即销售的是甲套(或幢),而成本结转的却是乙套(或幢);二是利用会计制度中“配比原则”对收入与费用配比关系上只明确了“质”,而忽略了“量”的缺陷,即利用了企业期间费用与其收入在数量上无法正确配比的实际,来增加企业当期费用。如工资费用、业务招待费、广告费、会务费和差旅费等期间费用。
绝大多数房地产企业为了达到利用税收政策的缺失和会计政策的空间规避税收的目的,对开发成本的会计核算均不按开发房屋的细数(如幢或套)设置明细会计科目,只设置总账科目。在发生销售时,只按时间关系配比结转销售成本,而不按因果(或对象)关系结转所销售的房屋成本。在调查中发现,房地产企业存在大量的“零成本房”现象。所谓“零成本房”是指房地产企业在某个开发项目中,已结转了其所有的成本,但仍然有部分“存量房”待售,也就是说这些“存量房”一旦发生销售,已无成本与其配比,即收入等于利润。但这些“零成本房”是绝不会再对外销售的,它们大都成了房地产公司的办公大楼或是公司权益人的私人住宅。调查显示,一般房地产企业的“零成本房”占整个开发项目的3%--7%。
(三)利用现行税收政策的缺失沉淀或转嫁税收行为
一是,我国税法规定对股权转让行为不征流转税,仅对其收益征收企业所得税,这一规定为房地产开发企业规避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创造了机会。部分房地产企业,正是利用这一规定,将其销售房屋应缴纳的营业税大量沉淀到买方。
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公司会事先成立了一个全子公司,并由该子公司拥有待售房产(一般是整幢房屋)。当有买家时,就将该子公司的全部(或部分)股权转让给买方。在该活动过程中,法律上子公司仅仅变更了股东,公司名称未变更,纳税主体的地位没有改变,该房产的产权也仍然属于子公司。经济上房地产公司没出售房屋,其出售的仅仅是子公司股权。虽然房地产企业失去了对子公司的控股权,但这正是成立子公司的目的所在。这样一来,房地产公司就成功地规避了其应缴纳的营业税,并将营业税税金全部沉淀到买方。理论上讲,如果买方永久持有该房产或是继续转让子公司股权,那么,这部分房产应缴纳的营业税税金将永远沉淀下去。
二是,我国现行税法中存在大量的税收优惠政策,如再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军队转业干部、退役士兵、随军家属自谋职业、就业的税收优惠政策;福利企业税收优惠政策和各省市的税收特区的税收优惠政策等等。这些税收优惠政策对企业的减免幅度是非常大的,如符合军队转业干部政策的企业,可享受3年内免征营业税、企业所得税和个人所得税的巨大优惠。
调查中发现,房地产公司利用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将其应缴纳的企业所得税、营业税等税金转嫁到享受税收优惠政策的关联企业。房地产企业会事先在不同的地区,通过各种手段成立若干家能享受税收优惠政策并且表面上毫无关联的房地产(中介)销售公司。然后,再与这些事先成立的中介公司签订合同,以较低的价格将房产转移到中介公司,中介公司再按市场价对外转让。本应由房产公司承担的税收就被转移到这些“销售公司”,而“销售公司”是享受国家税收优惠政策的,如此一来,国家的税金就成了房产大鳄们的饕餮大餐。
(四)利用临界转换法规避税收行为
所谓临界转换避税法是指由于税法规定的差异性,使得纳税人在面临同一个纳税对象或同一个涉税事项时,有两种或两种以上的纳税义务,纳税人通过数理计算与分析,找到税赋差异的临界点,从而适时转换身份或业务性质以达到最低税负。
我国的税法体系中对房地产企业也存在着税收负担的差异,这就给房地产企业提供了选择临界点的巨大机会。如对外资和内资房地产企业在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种和税率上都存在着较大差异,税法规定外资房地产企业的企业所得税税率为24%,免缴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在调查中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重新注册登记、成立虚假合资(或外资)房地产公司,适时转换身份,以达到规避企业所得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等税收的目的。
在调查中还发现,部分房地产企业利用合作建房的两种方式的差异,进行临界点的选择,适时转换业务性质,以达到规避营业税的目的。所谓合作建房,就是指一方提供资金,一方提供土地使用权,两方共同建造房屋的行为。根据现行税法的规定,合作建房有两种方式,即纯粹“以物易物”方式和成立“合营企业”方式。由于两种方式中因为具体情况的不同,而产生不同的纳税义务。
例如,甲企业拥有土地使用权,乙企业拥有资金,它们可以通过合作建房的方式进行交易。第一种情况是:甲乙企业约定,房屋建好后双方均分房屋面积,即“以物易物”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出让土地使用权,应该缴纳5%的营业税;第二种情况是:甲乙企业合伙成立合营企业,甲企业以土地使用权入股,乙企业以资金入股,即“合营企业”方式。税法规定该经济活动的实质是甲企业以无形资产投资入股,不必缴纳营业税
一、预售购房款挂在往来账面。
将预售购房款记账,使得应该马上缴纳的税款变成往来流动资金,偷逃经营税和企业所得税,这是房地产开发企业较为普遍采用的一种手段。(暂不确认收入,特别是利润率低于15%的项目)
二、不按照合同约定的时间确认收入。
以各种理由诸如未清算、未决算或者是商品房销售没有全部完毕等原因拖延缴纳企业所得税。
三、随意调整税款申报数额。(延迟纳税,提高资金使用效果)
有些房地产开发企业由于资金紧张,在年度内随意调整税款的申报数额,通常做法是年初、年中减少申报数额,年末全部缴清。
四、钻政策“空子”,不及时清算土地增值税。
开发项目应在全部竣工结算销售后清算土地增值税,而部分开发商迟迟不结算或者是故意留有一两套尾房,结果无法进行整个项目的结算,影响了土地增值税的及时足额入库。
五、开发成本计入对外销售商品房成本,偷逃企业所得税。
六、从售楼款中抵减代理手续费。
将代理销售商手续费支出直接从售楼款收入中抵减,而从代理商处收取的楼款净增额为计税营业额,以此少缴营业税。
七、扩大拆迁安置补偿面积,减少可售面积,多结转经营成本。
八、用房屋换土地。
房屋和土地之间的税费相差达到7%,将房屋换成土地可以减少应缴纳的税额。
九、降价。
无正当理由降低销售商品房价格,从而达到少缴营业税和企业所得税。
十、整体转让“楼花”不做收入。
根据规定,开发权整体进行转让时,按照约定要收转让费,部分开发商却不按照规定做收入,而是挂在往来账面,以达到偷漏税的目的。
(一)隐匿应税收入。一是销售收入确认不及时,少列收入坐支现金现象严重,有的直接进入企业小金库不入账。对银行按揭款项不及时入账,或者把收到的按揭款项记入“短期借款”等科目。有的房地产开发企业采用预收售房款的形式,不开具正式发票,预收款项长期挂账,不作收入;二是以工程尚未决算,收入、成本、费用无法确定为由,将已实现的商品房销售款长期挂在“应付账款”、“其他应付款”和“预收账款”等往来科目,不结转或延期结转应税销售额;三是隐匿销售车库、储藏室等附属配套设施的收入和面积,由于这两项收入不好办房产证,开发商往往不记收入;四是将自建房转作经营性资产或用于捐赠、奖励、抵偿债务,以开发产品(完工可售的房地产)换取其他单位或个人的非货币性资产,将完工可售的房地产用作对外投资或分配给股东(或投资人)等视同销售行为不按规定确认收入等。
(二)挤占、多提、虚列成本。一是不按配比原则在完工产品与在产品之间正确归集与分配土地征用及拆迁补偿费、前期设施建设费、建筑安装工程费、公共设施配套费以及开发的间接费用、借款费用等,挤占完工产品成本;二是以工程完工未结算为由,高估建筑安装工程费和配套设施费,将其长期挂在“其他应付款”和“应付账款”科目,虚增成本;三是开发商和建筑商互相勾结,有预谋、有目的、有步骤地通过先与承建方编造虚假合同,再让承建方多开建安发票的手段,人为地提高造价,增大建安成本,少缴所得税;四是多结转已售产品的销售成本及税金,甚至将预收房款应纳的相关税费作为已完工销售产品的应纳税费一并扣除,减少已售产品销售当期的应纳税所得额等等;五是利用“零星工程”或部分“配套工程”不需要招投标的空子,认为无据可查,虚列或扩大项目成本,达到增大税前扣除的目的;六是配套设施建设费采取“先估后算”往往高估成本不按期结算,在通水、通电、通气、绿化、道路等项目建设上高估成本的做法,严重影响了利润的真实性。
(三)超标准列支或扣除相关费用和支出。注册资本金不到位,将应缴资本的支出和利息作为经营性费用扣除;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人员工资及职工福利费;超标准列支或扣除业务招待费、宣传费和广告费;超标准、超范围列支、扣除各类捐赠和赞助支出等。
(四)账簿凭证管理混乱,核算不规范。多数房地产企业由于工期长,与建安施工企业结算不及时,成本核算未严格执行权责发生制和配比原则。有的仍然按收付实现制核算,即对成本采取支付多少,就列支多少;对未售房面积,收入未转但成本已提前列支,造成收入、成本不配比,因而无法核实其真实成本,也就无法真实反映企业盈亏情况。有的按预计数开具收款收据入账,造成成本虚增,同时存在大量的不合法凭证。有的用缩小可售面积的方法计算出的单位成本来结转销售成本,达到偷税目的。
(五)纳税申报不及时。不按预收房款申报预售收入依据利润率(或毛利率)缴纳所得税,或干脆就不申报,甚至作虚假申报,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