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122省财政厅关于做好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通知_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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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做好2007年度全省企业财务会计报告编制工作,及时掌握2007年全省国有企业和城镇集体企业等单位的财务状况、经营成果和现金流量等财务会计信息,研究制订国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和国有资本经营收益管理办法,为省委、省政府宏观管理和企业财务会计管理工作提供可靠依据,现将《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财企„2007‟229号)转发给你们,并根据我省实际及有关财务制度规定,就2007年度全省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的有关事宜补充通知如下:
一、有关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理问题
近年来,我省加快推进了省属国有企业改革,各市州也加大了企业改革力度,这对国有资产管理与财务处理提出了新的要求,财政部相应出台了一些新的规定,全省企业都要严格按照这些规定进行财务调整和处理。
(一)关于企业取得的各类财政资金,应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的规定,区分以下情况处理:
1、属于国家直接投资、资本注入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增加国家资本,超过注册资本的增加国有资本公积。
2、属于投资补助的,增加资本公积或者实收资本。国家拨款时对权属有规定的,按规定执行;没有规定的,由全体投资者享有。
3、属于贷款贴息、专项经费补助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形成资产的,作递延收益;没有形成资产的,作本期收益。
4、属于政府转贷、偿还性资助的,作为企业负债处理。
5、属于弥补亏损、救助损失或者其他用途的,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二)关于职工福利费,应按照财政部《关于实施修订后的有关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48号)的规定做好新旧财务制度的转换工作。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实施后,企业不再按照工资总额14%计提职工福利费,2007年已经计提的职工福利费应当予以冲回。截至2006年12月31日,应付福利费账面余额(不含外商投资企业从税后利润中提取的职工福利及奖励基金余额)区别以下情况处理,上市公司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1、余额为赤字的,转入2007年年初未分配利润,由此造成年初未分配利润出现负数的,依次以任意公积金和法定公积金弥补,仍不足弥补的,以2007年及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2、余额为结余的,继续按照原有规定使用,待结余使用完毕后,再按照修订后的《企业财务通则》执行。如果企业实行公司制改建或者产权转让,则应当按照《财政部关于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财企[2005]12号)转增资本公积。
(三)关于企业研发费用,应按照财政部《关于企业加强研发费用财务管理的若干意见》(财企„2007‟194号)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从2007年起,企业要明确研发费用的开支范围和标准,严格审批程序,并按照研发项目或者承担研发任务的单位,设立台账归集核算研发费用。会计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审计企业年度财务决算报表时,应对企业研发费用的使用和管理予以关注。
(四)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应按照财政部《关于淘汰高耗能高污染行业落后生产设备设施有关财务问题的通知》(财企[2007]198号)的规定进行财务处理。
1、企业不得将落后设备整体出售或者无偿转让给其他企业继续进行生产。企业如收到各级财政部门拨付的支持和鼓励淘汰落后设备的有关款项,应作为企业收益处理。
2、淘汰落后设备导致企业关闭的,持有关闭企业股权的国有企业核销股权投资的损失,按照内部授权审批制度审批后,可以依次冲减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不足冲减的,用以后年度实现的净利润弥补。
3、企业淘汰落后设备后仍继续经营的,处臵落后设备的净损益,作为当期损益处理。落后设备属于提前报废的,不再补提折旧。企业报废落后设备导致生产经营规模缩减,需要裁减职工的,应付的经济补偿金和社会保险费,列作当期费用。
4、企业封存的落后设备,不得用于生产或者转让。在封存期间,落后设备发生的维护等费用据实列支,不得挂账。企业应用新工艺、新技术对落后设备进行更新改造,经有关主管部门验收合格后,可以重新投入生产使用。更新改造相关支出,符合资本化条件的,应当予以资本化处理。
5、企业淘汰落后设备过程中发生的资产损失,属于非正常损失,有关部门或者监管机构在对企业进行业绩考核、财务评价时,应当予以剔除计算。
二、报表编制、汇总、上报要求
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应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企业财务会计报告条例》(国务院令第287号)、《企业财务通则》(财政部令第41号)、《企业会计准则-基本准则》(财政部令第33号)以及38项具体准则和相关财务、会计制度的规定,统一按照本通知所规定的编制基础、编制依据、编制原则和方法,全面落实填报工作任务,明确分工,精心组织,在认真填报层层会审的基础上,确保报表数据的真实、合法和完整。具体要求如下:
(一)各类国有企业(单位)和城镇集体企业(单位)的《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工作,应当根据真实的交易事项以及完整、准确的账簿记录等资料,依据执行的国家统一会计制度,在全面做好清查资产、核实债务和权益,及正确结转损益等年终决算工作基础上,按照本套报表格式和编制说明等具体要求,以2007年12月31日年终财务会计决算结果和其他有关资料填报,保证数据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并按规定认真组织好录入、审核、汇总(合并)等工作。
(二)根据《会计法》规定和财政部要求,省直各单位、各市州应按照财政部和我厅统一布臵的年度报表格式、内容和要求编报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不得另搞一套报表要求企业填报。
(三)《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上报我厅的时间为2008年3月31日之前,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分析报告上报我厅的时间为2008年4月25日之前。决算报表验审时实行集中审核汇编,具体时间、地点另行通知。其中:各市州财政局应将本地区所属企业的汇总报表、分析报告上报我厅企业处;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应将汇总报表、分析报告报送我厅企业处和相关业务处。
已明确属于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企业,直接向我厅上报决算报表和分析报告,并将会计报表抄送省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
(四)省直有关厅(局)、行业管理办、企业集团(总公司)上报内容包括:
1、2007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树形结构表、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其中省级管理大型企业集团(总公司)(在报表封面经营规模一项填报“大型”)还要上报财务情况说明书、会计报表附注、主辅分离辅业改制情况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大型企业集团财务情况说明书及会计报表附注电子文档;
3、会计事务所对企业汇总报表、集团公司合并报表出具的审计报告。若审计报告为保留意见、无法表示意见或否定意见的,还应同时分别提交对审计报告相关内容提出的财务处理或账务调整意见或者报表编制的有关情况和意见。
4、大型企业集团(总公司)以外的个别企业未能通过决算报表软件的审核而需要说明理由的,必须附报会计报表附注或者对企业财务处理的特殊情况说明。
(五)各市州财政局上报内容包括:
1、2007年度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汇编范围企业户数变动分析表、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按以上顺序加具封面、装订成册并加盖本单位公章;
2、汇总和全部基层企业分户计算机数据、汇总的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编制说明电子文档;
3、对本地区企业审计报告的总体审核意见;
4、对本地区个别企业未能通过决算报表软件审核的,必须在编制说明中说明理由;
5、对本地区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情况的书面总结。
(六)凡财政部门规定需要由中介机构审计的企业(单位),上报本套报表时应附报中介机构审计报告。企业集团公司年度合并会计报表及其审计报告报送时间为2008年4月20日之前。
(七)如少数上市公司按国家证监委有关要求,需要适当推迟财务会计报表报送时间的,应及时与我厅企业处联系,按约定的时间但不迟于2008年4月20日报送。
(八)各市州财政局、省直有关单位上报我厅的汇总(合并)财务会计报表以“万元”为金额单位(计算机自动生成),全部计算机数据仍以“元”为金额单位。
(九)年度财务会计决算报表审计的具体工作应严格按照《湖南省财政厅转发财政部 的通知》(湘财企„2004‟7号)等文件的要求执行。任何单位不得排挤、限制依法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执业。除企业集团公司外,不直接支付审计费用的任何部门、机构,不得要求或者授意企业委托其指定的会计师事务所,也不得给企业委托审计设臵障碍。
(十)为便于准确填报年度间主要指标变动表,各企业决算报表的2006年实际数应为上报我厅审核后的汇编数。2006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数据我厅将下发各填报单位。省直各有关单位、市州财政部门要高度重视企业年度财务会计决算工作,组织企业财会人员认真学习国家财经法规和决算报表编制业务知识,严格按政策和制度处理财会事项。要明确熟悉财会业务的专人负责企业年度决算报表的编审工作,保证按时、准确报送年度决算报表。我厅将对完成情况进行通报,并在今后安排有关经费时与年报的质量适当挂钩。
附件:财政部关于印发《2007年度企业财务会计决算报表》的通知
二〇〇七年十一月二十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