窜货行为细节管理规定_产品窜货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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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了规范市场,保护各代理商的利益,为代理商创造良好的区域营销环境,公司反对恶性竞争,打击乱价、窜货行为,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价格管理体系:
1、原则上要求各代理商必须严格执行公司最新下发的价格政策,包括各级分销价和指导零售价。
2、各地市场结合地域差异性,允许代理商申请地方性价格政策,但只能对部分型号做小幅度的价格调整。其中,各级分销价的浮动范围不允许超过正负10%,指导零售价的浮动范围不允许超过正负15%。
3、地方性价格政策申请流程:
代理商申请 → 区域经理审核 → 市场部复审 →营销总监审批 → 销售部、商务部备案。
4、如地方性价格政策在未经美域商务部备案后即擅自执行的,公司有权采取以下组合措施:
(1)停止发货,直至停止合作。
(2)不再提供全程价格保护。
(3)停止对市场推广政策的支持。
(4)如因价格过高而导致其它区域窜货的,美域有权对被窜货代理商不进行区域市场保护。
二、区域和价格保护:
1、美域协议代理商只能在指定区域内销售“美域”系列产品,严格遵守《美域品牌代理协议》有关销售区域的规定,不允许窜货、不允许乱价,也不允许在网络低价销售,否则将根据甲方相关的政策处罚。
2、窜货是指未经过美域书面同意,向本协议指定区域外的商家或运营商供货的销售行为。
3、乱价是指向本协议指定区域外的商家或运营商以书面或电子邮件形式报价的行为。处罚以有效报价凭据,根据市场影响程度,美域保留处罚的权利。
三、窜货管理规定
1、窜货查处流程: 被窜货方举报——商务部查证——通知窜出方——核查收货情况 ——通知被窜货方收货——处罚——核查窜货机回收情况——如再次收到窜货机加重处罚。
2、被窜货方举报:代理商或美域公司人员发现可疑货源后,即以书面形式向商务部举报,举报包含以下内容:发现窜货地点、店铺名称、窜货机身码、窜货数量及价格等方面的资料。
3、商务部查证:商务部根据举报,根据上报机身号码查证窜货发出地。
4、通知窜出方:核查到窜出地后,开《关于回收窜货的公函》(模版见附件1)书面通知窜出方,要求三天内收货;并抄送被窜货方。
5、核查收货情况:三天后,被窜货方到市场了解货物回收情况。
6、通知被窜货方收货:三天后,如窜货机仍旧没有被完全收回,商务部通知被窜货方收货。被窜货方代理商收到机器后,将机器交到美域商务部,并将收据、发票等收货的凭据交给商务助理。商务助理根据收据、发票等有效购买凭证,一周内将收货费用核销后冲抵被窜货方货款。
7、处罚:商务部对收回的窜货机身码进行货品流向确认,并将确认的结果通报被窜货代理商。商务部收到窜货机三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向窜出方开具《窜货处罚通知》(模版见附件2),同时通报相关代理商;要求通知发出三天内收回窜出货物。
处罚标准:回收窜货机器所有费用(回收零售价+运输费用)由窜出方承担,并按窜出方订货价的三倍处罚金;要求窜出方三天内收回窜货,罚款金额在货款中扣除。在罚款的同时,美域有权根据窜货的危害程度取消市场政策支持,情节严重者采取扣除返利、拒绝供货或取消代理商资格等措施。
8、核查窜货机回收情况:《窜货处罚通知》开出三天后,如被窜货方仍旧发现窜货机,向商务部报备后立即可以购买。同以上流程处理。
9、加重处罚:如经公司第一次处罚仍不完全收回窜货机,被窜货方再次收到机器后,回收窜货机器所有费用(回收零售价+运输费用)由窜出方承担,并按购买零售价的三倍处罚金;要求窜出方三天内收回窜货,罚款金额在货款中扣除。并将《窜货处罚通知》传真通知窜出方,同时通报相关代理商。
四、窜货处罚判定原则:
1、未经过美域书面同意,向本协议指定区域外的商家或运营商供货即可判定窜货。
2、代理商下属分销商窜货的,视同代理商窜货,代理商应承担一切责任及费用。
3、代理商签订的各级分(包)销商协议也应有合理的杜绝窜货、乱价保证等条款。
4、对于被窜入方代理商不执行公司价格政策(或未按照相关规定备案)而造成被窜货的,对其窜货投诉不予受理。
5、窜货处罚不以后果严重性为界定标准,行为发生即按公司的条例给予处理。
五、恶性窜货界定:
1、凡涂改、覆盖、破坏机身号码,伪造机身号码的,不论价格高低,一律视为恶性窜货;
2、为扰乱其它区域市场而低价倾销窜货的;
3、为使其他区域代理商受处罚而窜通该代理区域分销商窜货的,或到其它地区主动购货的。
4、代理商以低于进货价格窜货的,视为恶性窜货;
5、在一年内,发生3次及以上的窜货代理商。
六、对恶性窜货处罚:
1、代理商进行恶性窜货的,供货价格上浮5%;并缴纳一定的市场保证金:
(1)总代理缴纳5000元市场保证金;
(2)扁平区域代理商缴纳2000元市场保证金。
2、总代理商下属分销商制造恶意窜货的,要求总代理督促其在三日内予以解决;否则总代必须停止向该下属分销商供货,并且将该分销商名单上报美域,由公司通报所有代理商停止向该分销商供货。
3、已被处以恶性窜货处罚的(供货价格上浮5%后),仍旧发现窜货的,没收市场保证金,并将取消协议代理商资格,并通报所有代理商不得向其供货。
4、发现恶性窜货代理商的美域区域业务负责人,对应工资级别降一级。
5、代理商进行恶性窜货的,不给予返利。
七、保证金退还制:
所有窜货处罚不是为了处罚而处罚,都是为了维护良好的区域销售环境。如协议代理商在被处以恶性窜货处罚后,一年内不再发现窜货的:
(1)市场保证金退还代理商,并恢复原有价格体系供货。
(2)其区域业务负责人恢复原有工资级别。
八、商务部负责窜货处理工作,此文件作为品牌代理协议的补充文件,为经销协议不可分割的一部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