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波大学文件(收费票据管理办法)[材料]_高校收费票据管理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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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 波 大 学 文 件
宁大政„2011‟121号
关于印发
《宁波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单位、部门:
《宁波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经第13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执行。
二○一一年十月二十一日
—1— 宁波大学收费票据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学校收费票据管理和财务监督,规范学校各项收费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行政事业单位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管理暂行办法》及《浙江省财政票据管理暂行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校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指收费票据包括学校从财政、税务等部门领购的《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等。
第三条 计划财务处是学校收费票据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除独立法人以外的全校各类收费票据的申领、保管、核发、收缴、检查、监督等日常管理工作。
第四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单位应严格遵守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必须指定本单位票据管理专门人员,负责本单位使用票据的申领、使用、保管和核销工作,单位负责人对本单位使用收费票据的合法性、真实性、完整性负责。
第五条 收费票据的使用单位必须根据《收费许可证》等经批准的有关规定范围,开具由财政或税务部门统一印制的收费票据,所收款项必须及时、全额纳入学校财务部门统一核算。
第二章 票据的申领
—2— 第六条 学校各类收费票据由计划财务处统一向财政或税务部门领购,统一管理。
第七条 收费票据实行分次限量申领制度。收费票据的使用单位在领用票据时须由单位票据管理人负责向学校计划财务处提出票据使用书面申请,说明收费的项目、标准和范围,填写《宁波大学票据领用登记表》一式两份,由所在单位负责人审核签字并加盖公章后,交计划财务处审核后根据业务量核定领用数量。原则上收费票据使用单位在票据使用完毕,收费收入上缴并核销后,才能申领新票据。
第八条 领用票据要当面清点,查验票据联单是否齐全,收费票据专用章是否盖齐等情况,各单位票据领用人和计划财务处指定人员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宁波大学收费票据发放登记本”上分别签字,办理交接手续。
第三章 票据的使用和保管
第九条 收费票据应按规定的范围使用,不得混用。
(一)《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社会团体)资金往来结算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本单位发生的暂收、代收等不构成本单位收入的款项。
(二)《浙江省行政事业单位非经营服务性收入收款收据》使用范围:适用于拨补经费(指上级主管部门根据预算安排的对下级单位的各类补助经费)、科研经费(指列入各级政府科研计划的项目经费,以及列入各级政府及其部门的课题经费等)、赔(退)款项、和其他非经营服务性收入。
(三)《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统一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
—3— 学费、住宿费、考试报名费、政府部门强制性资格类及职业技能培训及经省、市物价局和财政部门收费审核备案的各类培训费等收入。
(四)《浙江省宁波市地方税务局通用发票》使用范围:适用于利用设备、房屋、场所、信息或技能等为社会提供各类服务和租赁的业务收入。
(五)《浙江省公益事业捐赠票据》使用范围:适用于按照自愿和无偿原则依法接受捐赠的行为。
第十条 各类收费票据必须规范使用。填写收费票据时,必须按照号码顺序全部联次一次性如实填写,不得跳号或空号,开票人、开票日期、收费项目、收费大小写金额、交费单位名称等栏目齐备,大小写金额必须相符,并有收款人签章。每本收费票据使用完毕后,应在封面上填写使用票据起止号码及金额,以及票据使用起止时间、起止号码,作废票据份数、号码。因填写错误而作废的收费票据,应注明“作废”字样,并完整保存其各联,不得私自销毁。
第十一条 单位票据管理人必须妥善保管领用的空白收费票据和已经使用的收费票据存根。收费票据发生遗失,应及时查明原因,明确责任,提出处理意见,事发后3日内书面报告学校计划财务处,由计划财务处报上级票据主管部门处理。
第十二条 单位票据管理人员由于工作调动或其他原因不再从事票据管理工作时,单位负责人须督促票据管理人员及时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核销手续。
第十三条 收费票据不得转让、出借、代开和混用,不得拆 —4— 本使用,不得随意变更和扩大票据使用范围。使用后的收费票据存根视同会计档案进行管理,任何单位不得擅自销毁。
第十四条 票据使用单位要加强本单位收费票据的日常管理工作,单位票据管理人员要正确使用和妥善保管领用的票据,及时登记收费票据的申领、使用和结存情况,定期清理和向学校办理核销手续。收费收入须全部纳入学校财务统一核算和管理,不得坐支、截留和滥用。
第四章 票据的核销
第十五条 收费票据实行分年使用、定期、定额核销制度。
(一)票据自领用之日起3个月内须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注销和新领用手续。
(二)无论收费项目是否完成或收费票据是否整本用完,当收到的金额超过一万元时,7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办理交款手续。一项收费工作完成后,3个工作日内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办理交款和核销手续。
(三)年末,票据使用单位必须到计划财务处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并报送收费票据的使用情况及有关资料,自觉接受学校计财处的检查监督。
第十六条 办理收费票据核销手续时,单位票据管理人员应填写《宁波大学收费票据使用情况表》,注明金额、入帐凭证号等信息,经计划财务处指定人员审验合格后,方可核销,同时交回收费票据。
第五章 票据的检查
第十七条 学校计划财务处要对收费票据进行定期或不定
—5— 期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包括:
(一)收费票据的合法性;
(二)申领、填开、取得和保管收费票据的情况;
(三)与收费票据有关的其他凭证、资料。
第六章 罚 则
第十八条 下列行为属于违反收费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一)收费票据使用超出规定的范围和收费标准的;
(二)擅自转借、转让、买卖、代开、销毁、涂改收费票据的;
(三)私自伪造、印制收费票据的;
(四)管理不善,丢失损毁收费票据的;
(五)其他违反本办法规定的。
第十九条 对违反第十八条所列行为之一的单位和个人,视其情节轻重,学校将给予通报批评以上处理,并责令其限期整改和退还或收缴全部非法所得。情节严重的,将按照有关规定移交司法部门追究当事人的有关刑事责任。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经第137次校长办公会议审议通过,自发文之日起执行。由计划财务处负责解释。原《宁波大学收费票据管理暂行办法》(宁大政„2004‟85号)同时废止。
主题词:财务
管理
办法
通知 宁波大学校长办公室
2011年10月21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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