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说明书公开不充分_实用新型说明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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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用新型】如何答复“说明书公开不充分”的审查意见?

说明书不清楚的情况分为两类:一类是该说明书不清楚、完整,以至于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不能够实现,即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的情况;而另一类仅仅为说明书文字表达不清楚,可以通过修改说明书克服此缺陷。目前审查实践中将第一类情况归于专利法第26条第3款;将第二类情况归于《专利法实施细则》

第18条第3款中规定的“说明书应当用词规范、语句清楚”。

说明书未充分公开的发明必将导致专利申请被驳回。如果认为专利申请说明书未充分公开发明,则这些未充分公开的内容不能补入到说明书中去,因为这些内容的补入必将导致说明书的修改超出了原说明书和权利要求书的记载范围,不符合《专利法》第33条的规定。因此,对于这种审查意见,必须认真对待,进一步理解原说明书中所描述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内容,力求说明本领域的技术人员根据原申请文件记载的内容能够实现该发明。

【案例】

“一件涉及油脂色泽自动测定装置的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其说明书描述的背景技术是通过人工方式测定油脂色泽,效率低,本实用新型所要解决的技术问题是实现高效的油脂色泽自动测定。”

说明书中只记载了该装置具有壳体、样品储存室和自动测定模块,以及三者之间的关系,并没有公开自动测定模块的组成部分及结构,并且附图是产品外观示意图,未能清楚反映出整个测定装置的构造方案。

所属技术领域的技术人员在阅读该案例的说明书后,无法根据说明书记载的内容实现该实用新型的技术方案,不能解决自动测定的技术问题,也无法产生预期的高效的技术效果。也就是说,该申请的说明书没有充分公开解决技术问题所必须的关于产品结构的技术内容,明显不符合《专利法》第26条第3款的规定。

应当注意的是,如果审查员根据本领域技术常识,或查阅资料后根据所得知识,仍不能合理推导出说明书描述的技术方案如何实现,审查员可以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提出对其技术方案是否清楚、完整进行合理质疑的审查意见。

该案答复中可以选择在意见陈述中充分说明,审查员在审查意见通知书中质疑的内容属于所属技术领域技术人员公知的常识和内容,并用现有技术加以举证,或者对其技术方案中的内容作进一步说明。(GO阿凡提网分享)

(摘录自《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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