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_幼儿园的变更和终止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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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

审批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变更、终止(核准类)

审批项目编号:HDXS—JWHZ—011—2002 审批子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设立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JWHZ—011—01—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5、《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6、《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7、《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5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举办者应向区教委提交如下材料:(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条、第十四条):

(一)办学申请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二)举办者资格证明

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条)

(三)验资报告(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八条、《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四)属捐赠性质的校产须提交捐赠协议,载明捐赠人的姓名、所捐资产的数额、用途和管理方法及相关有效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四款)

(五)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简历及相关证明文件。(《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民办学校的章程应当规定下列主要事项:

1、学校的名称、地址;

2、办学宗旨、规模、层次、形式等;

3、学校资产的数额、来源、性质等;

4、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产生方法、人员构成、任期、议事规则等;

5、学校的法定代表人;

6、出资人是否要求取得合理回报;

7、学校自行终止的事由;

8、章程修改程序。

(六)办学场地,校舍产权证明,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三款、《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七)拟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八)师资配备和生源论证,教师、财务人员资格证明文件。(出示原件、交复印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五款)

(九)填写《ХХХ学校设置情况一览表》《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校内规章制度《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一)学校拟设置的学段、办学规模、发展规划及专业名称、课程设置、教学计划、选用教材等内容《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十二)董事会章程《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申办材料。对申办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申办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申办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申办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2、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单位应当在本市具有法人资格;个人应具有本市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

3、符合海淀区教育发展的需求,具备教育法和其他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

4、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

(一)中学:“北京市×××中学”;

(二)小学:“北京市海淀区×××小学”或;

(三)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二、取名范围

(一)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

(二)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

(三)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

(四)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

(五)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

(六)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三、建议不使用的字词

(一)“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以及其它国家、地区名称,和民族名称的字样;

(二)人名和专有名词;

(三)除“外国语”类词汇之外的学科、专业名称

(四)外文字样;

(五)其它中小学使用过的名称及其简称;

(六)繁体字、异体字;

四、不得使用的词汇

(一)有宗教含义的名称;

(二)有迷信色彩的名称;

(三)旧中国原教会学校名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5、国家机构以外的社会组织或者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面向社会举办中小学、幼儿园,有必备的办学资金、稳定的经费来源、合理的收费标准和相应的生源保证,(公司营业注册资金1000万以上);有经过公证的经济风险担保,担保额需不低于学校一年收取学生费用的总和(办学启动资金统一要求150万元)。(北京市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管理暂行规定)实施细则)

6、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7、民办学校应当设立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的决策机构。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依照民办教育促进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制定学校章程,推选民办学校的首届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组成人员。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参加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形式决策机构的,应当依据学校章程规定的权限与程序,参与学校的办学和管理活动。《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第十九条。(《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九条)。

8、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9、实施中等职业技术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按照办学宗旨和培养目标,自行设置专业、开设课程,自主选用教材。但是,民办学校应当将其所设置的专业、开设的课程、选用的教材报审批机关备案。实施高级中等教育、义务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的教育教学活动应当达到国务院教育行政部门制定的课程标准,其所选用的教材应当依法审定。实施学前教育的民办学校可以自主开展教育教学活动,但是,该民办学校不得违反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二条)。

10、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有国家规定的任教资格。民办学校聘任的教师应当具备《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和有关行政法规规定的教师资格和任职条件。实施学历教育的民办学校聘任的专职教师数量应当不少于其教师总数的1/3。民办学校自主聘任教师、职员。民办学校聘任教师、职员,应当签订聘任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等。民办学校招用其他工作人员应当订立劳动合同。民办学校聘任外籍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三六条)。

11、民办学校应当依法建立财务、会计制度和资产管理制度,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会计帐簿。(《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五章第三十四条)。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审核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至第9条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上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1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2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管理科审核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之申办人办事结果。

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正确、有效。

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证书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之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子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变更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JWHZ—011—02—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

3、《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

4、《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

5、《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6、《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

7、《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

8、《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7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一)变更举办者应提供如下变更材料: 1.原举办者不再担任该校举办者的申请。

2.新举办者办学申请书。(《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一款)

内容应当主要包括:举办者、培养目标、办学规模、办学层次、办学形式、办学条件、内部管理体制、经费筹措与管理使用、承担举办学校的债权债务。3新举办者资格证明(《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二条第二款、《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二章第四条、第六条)举办者的姓名、住址或举办者的名称、地址

举办者为个人应提交身份证、户口本(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举办者为社会组织应提交单位法人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公办学校参与举办民办学校的,须提交经主管的教育行政部门的批准书。联合举办学校的,应提交联合办学协议,明确办学宗旨、培养目标以及各方的出资数额、方式和权利、义务等。

4经费来源证明(或资信证明)文件(其中合作办学需提供经过公证部门公证的合作办学协议书)。资产来源、资金数额及有效证明文件,并载明产权。(《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四条第四款)

5、董事会决议

6、审计报告

(二)变更校长应提供如下材料: 1.现任校长的申请。

2.拟新任校长(负责人)的有关材料

校长资格证明文件,包括决策机构聘任书、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出示原件、交复印件)

3.董事会决议.(三)变更办学地点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校园校舍、实验、实习场地(具有符合标准的自有办学条件)使用有关证件证明

3.董事会决议.(四)增加办学范围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教学计划和师资情况.3、董事会决议.(五)变更校名应提供如下材料: 1.变更申请 2.董事会决议.标准:申办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变更材料。

对变更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对变更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变更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变更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变更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1)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2)变更举办者:

民办学校举办者的变更,须由举办者提出,在进行财务清算后,经学校理事会或董事会同意,报审批机关核准。(《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四条)。

申请举办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单位应当是本市具有法人单位资格;个人应具有本市户口,政治权利和完全民事行为能力(《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二章第九条)。

(3)变更校长

民办学校参照同级同类公办学校校长任职的条件聘任校长,年龄可以适当放宽,并报审批机关核准。按原国家教委颁布的《全国中小学校长任职条件和岗位要求》(教人(1991)38号)或《幼儿园工作规程(试行)》要求确定的校(园)长人选(《民办教育促进法》第三章第二十二条)。

(4)变更办学场地

民办学校应当提供符合标准的校舍和教育教学设施、设备。有与学校级别和规模相适应的师资、独立校(园)舍、场地和其他办学设施条件。其中,职业高中要分别达到《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中等体育运动学校设置标准》或《中等艺术学校设置标准》;普通中小学必须分别达到《北京市中小学办学条件标准》,幼儿园达到《北京市幼儿园、托儿所办园、所条件、标准(试行)》《《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第四章第二十六条。

(5)变更校名

民办学校只能使用一个名称。民办学校的名称应当符合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

一、学校名称的一般形式

(一)中学:“北京市×××中学”;

(二)小学:“北京市海淀区×××小学”;

(三)中小学:“北京市×××学校”;

二、取名范围

(一)学校名称要准确反映其办学层次;

(二)可用有教育意义的词汇命名;

(三)用全市统一序号命名的中学须向市教委申请北京市序号;

(四)企事业举办中小学,可冠以本企事业名称,无须加“北京市”和区名;

(五)一个名称只能命名一所学校,同一校名应用在两所以上的学校时,第一所学校不加“第一”二字,从第二所学校起加“第×”字样;

(六)必要时可使用“高级中学”、“综合高中”、“初级中学”、“中心小学”等字样。

三、建议不使用的字词

(一)“中国”、“中华”、“全国”、“国际”,以及其它国家、地区名称,和民族名称的字样;

(二)人名和专有名词;

(三)除“外国语”类词汇之外的学科、专业名称

(四)外文字样;

(五)其它中小学使用过的名称及其简称;

(六)繁体字、异体字;

四、不得使用的词汇

(一)有宗教含义的名称;

(二)有迷信色彩的名称;

(三)旧中国原教会学校名称。(《北京市教育委员会关于加强学校审批管理工作的通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管理科初审人员。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核标准进行审核。

对符合标准的,必须提出同意批准的审核意见,填写审批流程表,将申办材料和审核意见转复审人员。

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1条的,中止审核,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中止审核”的意见后,退受理人员,并报上一级备案。对不符合审核标准第2条的,终止审批,但必须在审批流程表上签署本项申请不予批准的意见及理由后转复审人员。

时限:5个工作日

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5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管理科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之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发审批文书并归档。

对审定通过的,制作有关文书,通知申办人领取,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申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之申办人,并将申办材料退申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审批子项目名称: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终止 审批子项目编号:HDXS—JWHZ—011—03—2002 审批项目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审批收费依据:本审批项目不收费 审批总时限:22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受理

民办中小学、幼儿园的终止应提供如下停办材料(《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八章第五十六条)。:

1.停办申请书

2.清算报告 3.董事会决议

标准:申办人提交的停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受理人员。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受理标准查验终止材料。

对终止材料符合受理标准的,必须即时受理,在审批表中注明受理时间,然后转入审定程序。

对终止材料不符合受理标准的,不予受理,但必须即时填制《终止材料补正通知书》,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终止人的相关权利、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之终止人。同时,向上一级备案。

时限:即时。

二、审核 标准:

停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时限:5个工作日完成三、复审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办学管理科科长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复审标准对审核意见进行复审。

同意审核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复审意见后转审定人员。不同意审核意见的,应与审核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复审意见及理由,与审核人员的意见一并转审定人员,并填写审批流程表。

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定

标准:同审核标准 本岗位责任人:主管主任 岗位职责及权限:

按照审定标准对复审意见进行审定。

同意复审意见的,在审批流程表填写审定意见,退受理人员。不同意复审意见的,应与复审人员沟通情况、交换意见后,提出审定意见及理由,填写在审批流程表上,按原渠道退受理人员。

时限:10个工作日。

五、告知 本岗位责任人:社会力量管理科受理人员。工作标准:

1.及时、准确告之申办人办事结果。2.制发的证书文书完整、正确、有效。3.留存归档的审批文书材料齐全、规范。岗位职责及权限:

对审定通过的,按照工作标准进行告知,制作有关文书,通知停办人领取,停办者应交回办学许可证正副本和全部公章,并通过计算机网络等形式公示办事结果。

对退回的中止件,必须将需要补齐补正材料的全部内容、要求及停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停办人,并将停办材料退停办人。

对不予批准件,必须将理由及停办人的相关权力、投诉渠道以书面形式告之停办人,并将停办材料退停办人。

审批工作结束后,将审批过程中形成的文书材料按要求归档。

时限:2个工作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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