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5号稽查科管理办法_机关稽查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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宣汽站〔2010〕35号 签发人:苏文国

宣汉县汽车站

关于实施《稽查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的通知

《宣汉县汽车站稽查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经2010年 8月26日站长办公会讨论通过,请稽查科认真组织职工学习,讨论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〇年八月三十日

宣汉县汽车站

稽查科工作人员管理办法

(总则)

第一条 稽查工作是车站“三不进站,五不出站”安全源头管理的重要组成部分,为了切实把好安全源头管理关口,确保源头安全,根据宣汉县汽车站的工作实际和宣汽站(2007)65号文件《职工奖惩办法和》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稽查人员管理办法的任务是明确稽查职责,强化稽查责任,严格稽查纪律,提高稽查工作效率,有效纠正客运车辆超载超员行驶,确保源头安全。

第三条 稽查人员必须持证上岗,秉公办事,不徇私情,树立良好形象。

第四条 稽查人员必须严格控制在车站划定的稽查点进行稽查,不得超出稽查点越权执勤。

(职责)

第五条 稽查人员必须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和车站安全生产规章制度,掌握稽查业务知识,提高稽查业务水平。

第六条 对站外乘车人员进行清补,必须趟次上车,核查驾驶员和出站座单人数,并做好记录,记录必须准确,不得涂改,并盖上稽查章。

第七条 对超员车辆不得放行,劝其旅客下车,对不听劝阻者上报科长处理,并做好登记,由驾驶员签字认可。第八条 对不服从稽查(过稽查点不停车,不准追赶)的客运车辆,记好时间、车牌号、驾乘人员姓名,并同时上报分管科长,由分管科长上报有关部门(客管站)进行处理。

第九条 稽查人员上下班时必须做好工作交接,处理好未尽事宜,未做好交接,发生问题由交班者承担责任。

(纪律)

第十条 稽查人员上下班时间与车站其他现场工作人员一致。第十一条 稽查人员上岗时必须着装整齐,男同志不得留长发、胡须、穿背心、短裤,女同志不得袒胸露背,戴首饰,穿高跟鞋。

第十二条 稽查人员必须文明稽查,礼貌待人,不得与驾乘人员和旅客发生争吵。

第十三条 稽查人员上班时不得打瞌睡和干与稽查无关的私活。第十四条 稽查人员必须廉洁自律,洁身自好,不得玩忽职守,以权谋私。

第十五条 稽查人员有事请假必须提前一天办理请假手续(特殊紧急情况当日可用电话请假,事后补办请假手续)。

(处罚)

第十六条 稽查人员不按时上下班者,上班迟到一分钟扣工资3元,下班早退一分钟扣工资5元,当日迟到或早退30分钟以上(含30分钟)者按旷工处理,一月之内3次迟到或早退的,待岗学习,待岗期间停发工资和一切福利待遇。

第十七条 稽查人员上班打瞌睡或干私活,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工资50元正。

第十八条 稽查人员不上车清点人数,发现一次扣工资200元正,连续发现两次不上车清点人数,按待岗处理;不如实填写清补人数或徇私舞弊的发现一次扣当事人工资100元正,连续3次,按待岗处理;座单上不加盖稽查章的,一次扣工资50元正;在座单上有乱写、乱涂改的一次扣当事人工资5元。

第十九条 一月旷工两天以上(含两天)的,扣发当月78元和75元。

(附则)

第二十条 当事人对处罚不服,在处罚决定书次日起3日内申请复议,复议仍不服,可申请劳动仲裁或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二十一条 本管理办法最终解释权在站长办公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在执行中与站其他管理办法相抵触的,以本办法为准。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从公布之日起执行。

二〇一〇年八月二十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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