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习题集[优秀]_江西财经大学法学通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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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例一:公安民警不作为案

2005年6月26日,张某和同乡程某到河南省某县城办事,当晚住进了县劳动就业培训招待所二楼一个临街的房间。次日凌晨3时许,张某上厕所时发现,街对面有三个人正在用一根铁棍撬一门市的卷栅门。张某急忙叫醒程某和旅馆老板任某。这时,三人发现对面门市的门已被撬开,盗贼正在往外搬东西。任某急忙拨打了110报警电话。谁知值班人员听到报警后,却轻描淡写地说:“这么晚了,下着雨,哪有人偷东西,睡你的觉。”将电话挂了,三人无奈之下,停了一会儿又拨打了报警电话,让值班人员快点派人过来,谁知值班人员很不耐烦地又挂了电话。三人只好眼睁睁地看着盗贼将搬出的东西装上一辆摩的车,逃离了现场。当晚失盗的为居民尹某所开的“工艺礼品渔具”门市。事后据尹某称,当晚被盗物品价值2万余元。而从公安机关距离案发地不过一公里路程,若出警不超过5分钟。事发后,县公安局下发文件,对当晚110值班民警给予处分,并调离工作岗位,责令刑警队尽快侦破此案。然而两个多月过去了,案件一直没有侦破。期间尹某多次找公安机关协商财物被盗造成的损失一事,均无结果。无奈之下的尹某一纸诉状,将县公安局推上了被告席。

人民法院对该案进行了审理。法院认为,被告承认接警不出警事实的存在,理应赔偿原告的损失。原告向被告提出赔偿,被告超过两个月没有任何表示,原告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符合法定程序,故被告关于原告起诉程序不合法的主张不能成立。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依据合法,计算方式科学,因此原告提供的损失数额应予以认定。原告不派人看管门市,有一定责任,应对损失部分予以承担。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有关规定,判决如下:被告卢氏县公安局赔偿原告尹某25001.5元损失的50%,即12500.75元。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案例二:刑法案例 被告人李某租住桐庐县桐君街道公园山路53号一楼,被害人董某租住被告人李某租住房间的对面房间。2004年8月31日上午9时许,被告人李某见被害人董某的房门上插着钥匙,即起歹念,并持刀开门进入被害人董某的租房。被告人李某用刀抵住董某,并要其交出现金。被害人董某从桌子抽屉内的包内拿出现金100元交给被告人李某。被告人李某嫌钱少并将该100元现金扔回抽屉内,同时提出要与被害人董某发生性关系,被害人董某不从并极力反抗。期间,被告人李某将被害人董某的双上肢咬伤(表皮轻微伤)。之后,被害人董某假意答应下午去其租房内与被告人李某发生性关系,被告人李某才停止暴力行为。被告人李某回自己租房拿500元现金给被害人董某看伤,并要求其不许报警后又回自己租房。被害人董某见被告人李某回房,即打“110”报警,被告人李某被抓获归案。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案例三: 合同纠纷案

2005年2月,张某受李某委托为其购买烘干机。不久张某从湖北省某县赵某处购买旧烘干机一台交予李某,并告知:烘干机的购买价格是44000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由于三者均无发票,且购买烘干机之前张某也没告知李某烘干机的价格,李某因此对烘干机的价格产生疑虑,要求在核实烘干机的价格后付清本息,张某同意,并在2007年6月21日与李某签订了协议书,其主要内容为:“(1)张某在2005年2月18日购买旧烘干机花去4.4万元,差旅费2500元,运费3500元,张某购买烘干机共花5万元。(2)李某负责对张某购买的烘干机进行核实价格,如果烘干机确实是4.4万元买的,李某在20日内付清本息;如果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买的,则烘干机无偿归李某所有,运费、差旅费由张某负担。”

合同签订后,李某进行核实烘干机价格,得知张某是3万元买的烘干机(张实付2.86万元),遂以烘干机是4.4万元以下购买为由,拒绝还款。张某则以双方2007年6月21日订立的合同显失公平为由向县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撤销该合同,由李某归还购买烘干机的本息87600元。

在审理过程中形成两种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双方6月21日订立的合同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李某在订立合同过程中,既无恶意也无违法行为,因此合同是合法有效的。按合同约定求李某应无偿占有烘干机,运费、差旅费由原告张某负担。

第二种意见认为,张某垫付款为李某购买烘干机,李某接受并投入使用。如果按协议,所有费用均由张某负担则显失公平,因此该协议应撤销,李某应按张某的实际支出费用支付货款、运费及差旅费。该案应如何判决?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案例四:管辖权纠纷案

原告:李水,男,40岁,台湾省彰化县人,现暂住番禺市新金属有限公司宿舍。

被告:吴梅花,女,25岁,河南省延津县人,现住深圳市罗湖区凤凰路中山花园城。

李水凭吴梅花在番禺市新垦镇所写的“欠李水8万元”的欠条,向自己居住地的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起诉,要求吴梅花清偿该债务。番禺市人民法院受理后,被告吴梅花在提交答辩状期间提出管辖权异议,认为自己的住所地为河南省延津县,经常居住地为深圳市罗湖区,均不属番禺市人民法院的管辖地域,为此,要求将案件移送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审理。「审查与裁定」

广东省番禺市人民法院经审查认为:原、被告之间的借贷关系发生在番禺市新垦镇,故番禺市新垦镇可视为本案的合同履行地,本院对本案依法取得管辖权。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八条的规定,该院于2007年8月7日裁定如下:驳回被告吴梅花对本案管辖权提出的异议。

一审法院作出裁定后,被告吴梅花不服,向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称:欠条是李水感到与她无法保持恋爱关系时,采取威胁手段,强迫她把双方相处期间的花费(实际根本没有8万元这样多)写成的,这是无效的。番禺市人民法院凭此欠条认为原告李添水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是不符合民事诉讼法的,该债务纠纷应由她常住地的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管辖。请求将该案移交至深圳市罗湖区人民法院审理。

对于本案应如何处理,二审中有以下两种不同的意见:

第一种意见认为:李水所持的欠条可以视作双方当事人达成的协议,属合同的一种。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1993年11月17日最高人民法院给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的法复(1993)10号批复指出:“合同履行地是指当事人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借款合同是双务合同,标的物为货币。贷款方与借款方均应按照合同约定分别承担贷出款项与偿还贷款及利息的义务,贷款方与借贷方所在地都是履行合同约定义务的地点。依照借款合同的约定,贷款方应先将借款划出,从而履行了贷款方所应承担的义务。因此,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确定贷款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因此,本案债务纠纷合同履行地为出借款人李水的所在地番禺市,番禺市人民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

另一种意见认为:该案不能适用民诉法关于合同纠纷提起诉讼的特别管辖规定,而应适用“原告就被告”的普通地域管辖的一般原则,即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

你的意见如何?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五:宣告失踪人死亡及其遗产继承争议案 田某在1986年外出到广东省南部打工,最初还常写信给家里的妻子申某和2岁的孩子,并于1987年和1988年的春节期间寄回人民币共2700元。从1988年的春节后,田某一直不无任何消息,经多方查找均无结果。到1993年,申某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失踪人田某死亡。法律受理该案后,依法在全国性报刊上发出寻找失踪人田某的公告,一年后,仍无任何消息,1994年法律即宣告失踪人田某死亡。到1995年,申某与本厂职工郭某再婚,郭某前妻病亡时留一7岁男孩,加上申某11岁的女孩,一家四口一块生活,生活较困难但也和睦。1997年8月2日,一位中年男子持一封信到申某家。信是田某于1997年1月份所写,说田某在打工的地方与一女子有了不正当的关系,心里羞愧,无颜见家里妻小,所以没和家里通信。但在1999年自己患重病之时,该女子竟然家他而去,多亏赵某(即持信而来之人)照顾。现身边尚有8万元人民币,希望给申某,但要求申某在孩子能在独立生活前不能再婚,否则这笔钱就给赵某。并写到,因赵某与自己都是邮票爱好者,为谢其关照,愿把已有的*时“红太阳”邮票送给赵某。田某于1997年2月病亡。

赵某见申某已再婚。即要求把8万元归已所有;并要求申某把“红太阳”邮票给他。申某见信上的字迹确为田某所写,并有赵某带来的医院死亡证明。就答应给他4万元,要求留下4万元作孩子的抚育费;同时告诉赵某“红太阳”邮票已在1991年卖掉,以偿还家里因为田某之母治病所欠下的医疗费用。赵某不同意,两者发生了争执。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六: 借款合同与房屋抵押合同效力案

王某经营需十七万元进货款,经协商,夏某同意借给王某十七万元,借款期六个月,但要王某提供借款抵押。王某的好朋友陈某愿以自己的房产作为王某的借款抵押物,并与夏某签订了以房屋作为借款抵押物的合同。由于经营不善,六个月期满王某无钱归还借款,夏某持借款抵押合同找到陈某,要求陈某按合同履行,陈某认为借款人是王某,与已无关。无奈,夏某将陈某告上法庭,要求法院判决王某归还借款、陈某承担抵押担保责任。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七:架设电网案

被告人李某于1999年7月2日,为防止他人在自己饲养的鱼塘内偷鱼,就在鱼塘的四周架设了电网,并写上“偷鱼者防电”字样。夜晚,李某离开鱼棚到家中睡觉。当日夜晚,王某携带偷鱼工具到李某鱼塘内偷鱼,手刚一触到电网,当即倒地身亡。次日晨,李某听说王某触电后,即先到鱼棚内切断电源,而后对王某进行了人工呼吸,但无效果。为掩盖自己的罪责,李某将鱼棚四周的电网全部拆除,而后伪造了王某自己用电偷鱼不慎死亡的现场。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八: 合同纠纷案

某木制品进出口公司因业务需要向外订购某种稀有木材,因市场信息不对称一直没有得到满意的回应。面对交货期一天天逼近,公司上下非常焦急。此时,本地另一木材公司上门提出愿出高于市场平均价3倍的价格出售相当数量的木材。进出口公司无奈之下只好同其签订合同。合同签订后,进出口公司依约支付了3倍价款,木材公司也保质保量交付货物。但一年半之后,因进出口公司领导更换,新的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是无效合同,遂起争端。

根据上述案情,回答下列问题:

1、经理提出这一合同无效是否正确?为什么?

2、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能否请求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3、如果木制品进出口公司要求变更该合同的内容,司法机关能否撤销该合同?为什么?

4、如果本案中合同标的稀有木材属国家保护物种,严禁采伐,本合同是否有效?为什么?

5、如果发生第4问的情况,本案应如何处理?为什么?

请针对上述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九:关于诉讼时效的案例

甲出售一批货物给乙,双方约定,甲于2007年11月4日在其仓库向乙交付货物,乙于1个月后向甲付款。一个月后,乙没有付款,而甲也忙于其他事务无暇顾及。2009年7月4日甲因车祸受伤成了植物人,因对由谁担任其监护人发生争议,迟至2009年9月4日才确定了由丙担任甲之监护人。2010年2月3日丙清理甲的财产时,发现尚有乙的欠款没有追回,遂向乙主张权利,因乙认为该债务诉讼时效期间已过不愿偿还发生纠纷。

请针对上述案例,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例所涉及的法学理论的角度进行分析)。

案例十: 本案构成何罪?

柳某,男,贵州省盘县农民,2006年4月13日中午,柳某在易门县西环路社区居委会对面岔路口,骑摩托车从后面抢夺了妇女李某一对价值1000余元的黄金耳环。2006年4月18日早上,柳某在易门县地税局斜对面岔路口,以同样方式抢走了妇女孙某一只价值300余元的黄金耳环。2006年4月25日早上,柳某在易门县环路社区居委会对面岔路口,抢走了妇女杨某一对价值858.88元的黄金耳环,被正在巡逻的联防队员普某发现,普某追赶柳某,柳某用随身携带的跳刀对普某进行威胁后逃走。4月27日柳某被抓获。

分别针对上述柳某的若干行为是否构成犯罪以及构成何种犯罪的问题,制作一份案例分析报告(包括简述案例,指出案例争议焦点及其法律适用,并从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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