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联营_联营工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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解析工程联营为一种新的承包模式

摘 要 近几年来, 在一些影响较大的建设工程招投标活动中, 以联营体形式参与竞争的越来越多, 举世瞩目的三峡工程的重要项目, 如西陵长江大桥、一期围堰工程等的竞争结果, 都是由联营体分别得标, 在建筑界产生了不小的反响。由此可见工程联营模式在工程项目中尤其在大型工程项目中扮演者重要的角色。但由于这种模式与工程转包模式有诸多相似之处,往往被人在两者之间化为等号。本文将从工程联营的性质,形式,组建目的,责任体系等方面对工程联营进行解析,明确给出工程联营是一种新的承包模式而非传统工程转包的结论。

关键字:工程联营 工程转包

一 工程联营概念

工程联营是相对一家承包商独立承包工程而言的承包方式,即由一个国籍或不同国籍的两家或两家以上具有法人资格的承包商以协议方式组成联营体,以联营体名义,共同参加某项工程的资格预审、投标签约并共同完成承包合同的一种承包方式。

二 工程联营与工程转包比较

(一)从性质方面:

联营体:《建筑法》对联营体进行了相关规定:第二十七条大型建筑工程或者结构复杂的建筑工程可以由两个以上的承包单位联合共同承包,共同承包的各方对承包合同的履行承担连带责任,两个以上不同资质等级的单位实行联合共同承包的,应当按照资质等级低的单位的业务许可范围承揽工程。《民法通则》第51条至第53条对联营体做出了规定:第五十一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组成新的经济实体,独立承担民事责任,具备法人条件的,经主管机关核准登记取得法人资格。第五十二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共同经营不具备法人条件的,由联营各方按照出资比例或者协议的约定,以各自所有的或者经营管理的财产承担民事责任,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协议的约定负连带责任的,承担连带责任。第五十三条企业之间或者企业、事业单位之间联营,按照合同的约定各自约定各自承担民事责任。可以看出,在法律层面上,联营是一种具有经济联系、对外共同负责的、共同对外承包工程建设的合法合同关系体,工程转包 : 工程转包是指建设工程的承包人将其承包的建设工程倒手转让给第三人,使该第三人实际上成为该建设工程新的承包人的行为。在转包行为中,原承包人将其工程全部倒手转给他人,自己并不实际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根据合同法和其他法律规定全,承包人经发包人同意将其部分工程分包给他 人的行为是允许的,但不得将其承包的部建设工程转包给第三人或者将其承包的全部建设工程肢解以后以分包的名义分别转包给第三人。

由此可看出工程联营是联营体共同对外负责的合法关系一,而工程转包则是仅由原承包方对外负责的非法关系体

(二)从关系体形成方面

联营体是有两家或多家具有法人 资格的公司所组成的,则联营体的每 一个成员均应共同和分别地完成合同责任,作为联营体的主办人有权确属其联营体,但联营体中各方都是平等的不存在隶属关系。在现在的工程活动中工程联营体的具体形成方式有两种。一种是法人型联营体,指组成联营体的各个公司必须联合组成新的经济实体并注册登记为新的法人,即组成法人型联营体。法人型联营体实际上是一种合资公司,各方当事人照其认缴的注册资本额占总注册资本额的比例分享联营体的风险和利润。这种联营体的最大特点可以说是参与各方组成一个同舟共济的团队,共同承担民事责任,相互承担连带责任,业主在签定合同时会要求有关各方都要签字确认这种连带责任。另一种是合同型联营体指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各方组成联营体时无须注册为新的法人,而是根据自己的特长通过协商就相互的职责、权利和义务达成协议,按照订立的合同开展合作和经营,这样的联营体称为合同型联营体。合同型联营体根据合同内容对各方的约束程度又可分为投资入股型和协作型。投资入股型联营体类似于法人型联营体,是一种合同约束关系较为密切的联营体,但不注册为新的法人,各方根据合同约定共同出资,共同经营,共同担负经营风险,同时按出资的比例或合同具体规定分享利润,承担民事责任和连带责任。协作型联营体是一种较为松散的联营体,其组织性较弱,各方独立核算经营,不必设立出资条款和盈亏分派条款,但可建立一个共同机构或由一个联营体成员负责对联营项目进行内外组织和协调,相互提供便利和优惠,其日常办公费用由各方共同负担,但并不具有出资的性质。各成员之间的业务往来,仍需要订立新的合同来进行。工程联营体承包工程的组织结构的关键是由主办方协调统一调整。

在工程转包中原承包方将中标项目的部分或全部转发给第三方,而双方之间仅仅通过转包协议建立主从关系,在整个建设活动中原施工方不参与任何建设活动,施工活动完全由第三方独立完成完成,施工方仅仅对装包方负责,不对发包方付任何责任。

(三)从关系体组建目的

在国际工程承包市场上,联合承包工程已成为我国公司进入国际承包市场的一种策略。近年来,工程承包项目逐渐向高、精、包工程尖方向发展,有的工程规模十分浩大,在传统的单一工程设计、承包工程之外,业主寻求多元化的服务倾向越来越明显,工程承包所提供服务的复杂程度也在增加,单独一家公司难以独立完成,除此之外,还有:

1、这种承包方式由于多家联合,资质互补,资金雄厚,在技术和管理上、报价与投标策略上可以集各家之长,竞争优势明显。

2、它是承包商避免相互间过度竞争、市场占有与利益分配、增加整体抵御风险能力的一种选择。

3、是承包商冲破地区、行业、国界封锁,拓展市场的有效手段。

4、针对具体项目,它也是承包商在投标策略上的一种选择。

5、际招标工程中,外国承包商与工程所在国的承包商组成联营体,往往能享受到工程所在国的一些优惠政策,如世行、亚行贷款项目都有在评标中享受75%的国内优惠政策。而在工程装包活动中原承包方为了追求自身利益,私自把自己所承包的项目转包给第三方,自己不参与建设活动,坐享其成,从中谋取利益,实属不正当的手段。

(四)从责任方面

由于工程联营体是以一个关系体形式参与招标投投标活动,联营体中的各个个体依靠组建关系体时所确定的责任体制,按合约内容共同对业主方提供合约担保,按合约要求完成自己的任务,同时做好与本联营体中其他个体之间的协调。当工程中出现纠纷时,各方可以依据合同和相关法律向责任体追究责任。在工程转包中责任体系为业主——原承包方,原承包方——第三方,在这里面第三方与业主方没有任何责任关系。又由与在我国工程转包是没有法律支持的,因此工程转包活动中的转包协议是不受法律允许的,当发生工程纠纷时业主方与原承包方之间可以根据合同内容和有关法律向负责体追求责任。(五)从管理方面

联营体组织机构中,最高权利机构可以是联营体董事会、监事会或联营体管理委员会,它是联营体的整体决策机构,定期召开会议,对联营承包的政策性问题作出决定。董事长或管理委员会主席一般由牵头公司的代表担任,成员由各方代表组成,一般应是本公司的领导成员,被授权决定联营体的重大问题。牵头公司一般是出资最多的公司,有时也可通过选举由最有管理经验或与业主关系最密切的公司担任。牵头公司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组织和协调工作,并代表联营体同业主和工程师联系,讨论决定项目的重大问题。联营体工程项目组或现场经理部是负责联营项目施工的现场管理机构,在董事会、监事会或管理委员会的领导下,负责项目的施工,代表联营体同业主和工程师进行日常工作联系,履行合同职责,进行工程款的结算,处理施工过程中出现的问题。联营体各个成员公司即各承包商在项目组或经理部的同意协调和指导下,按合同分工完成自己的施工任务,独立进行核算。

工程转包关系体系中,施工活动由第三方独立完成,建设活动管理权被第三方完全掌握在手里,由第三方组建组成施工管理机构,对工程活动中的一切活动进行管理。

三 结论

工程联营承包模式虽然与工程转包模式有诸多类似方面,但通过以上分析,可以明显看出工程联营承包是传统工程转包模式下的产物,是一种有别于工程转包的新型模式。工程承包联营体相对于工程转包关系体具有合法,关系性体形成更加严谨、规范,各单位责任明确,可以有效整合联营体各成员、资源、集中发挥各成员优势完成各种复杂工程。

参考文献

1.《工程建设中联营体形式初探》 陈金祥 2.《国际工程联营承包浅析》 路铁军 3.《三峡工程联营体的成本控制问题》4.《建筑法》 5.《民法通则》

6.《刍谈松散型联营的工程施工管理》胡业风 陈国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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