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_公司业务管理规范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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流动人口业务管理规范

一、流动人口统计口径管理

1、离开户籍地县域30日以上(流出人口),流入现居住地30日以上(流入人口),以工作、生活为目的异地居住的0岁以上人口。

2、同城区间人户分离人口除外;婚嫁人员除外;因出差、就医、旅游、探亲、访友、服军役、在中等以上专业学校就学等人口除外。

3、其他特殊情况

(1)国家机关和企事业工作人员异地工作,工作地和户籍地不在同一个市或县(市、区)的,在工作地不作为流动人口管理。

(2)在现居住地购置房屋并常住的,省内户籍人员按照《安徽省人口信息统计与管理规范(试行)》口径管理,省外户籍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管理。

(3)随同父母或其他亲属流入到现居住地的非成年人员,纳入流动人口统计管理。

(4)对其他未明确流动人口统计管理口径的人户分离人员,市里异地居住的,由市协调后统一管理口径;跨市人户分离居住的,由两市先协商,不能解决的报省流动人口处协调解决。

二、流动人口分类服务管理

按照“分类管理,突出重点”要求,对全员流动人口分为重点人群和非重点人群。

1、流动人口已婚育龄妇女为重点服务管理人群,应及时采集流动信息和计划生育信息,按月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做好信息交流和相关随访服务。

2、未婚人员、退出育龄期妇女、男性流动人口为非重点人群,实行定期采集,每季度末更新流动人口数据库。

3、所有流动人口均为卫生计生服务对象,要根据流动人口的需求,及时做好法律法规、健康教育、优生优育等方面的宣传咨询服务,落实卫生计生公共服务均等化。

三、流动人口信息交流管理

(一)电子婚育证明管理

1、流入地查验(1)查验对象

①新流入省外育龄妇女;

②跨省流入育龄妇女中发生婚育信息变动,如怀孕、生育、办理现居住地生育服务登记、接受卫生和计划生育基本公共服务等的育龄妇女。

(2)发送协查对象 对跨省流入育龄妇女进行电子婚育证明查验时,对查询不到个案或个案基础信息不一致的,及时向户籍地发送协查。

2、流出地核实反馈

(1)流出地接收到流入地婚育证明协查信息后,在7日内进行核实反馈;

(2)反馈时,核对基本信息和对方勾选项目并反馈,对需要特别提示的重要信息,可在备注栏中说明。与流入地核实一致后,及时对流出档案进行登记或变更。

(3)流出地应定期查询外省查验记录,对本地流出漏档的应及时建档,对已建档但流入地址不一致或不详细的,及时修正或补充流入地地址。

(4)外省查验成功个案中,流出地通过入户核实,确认流动育龄妇女未流出(或已返乡),或因变动流入地址等原因已不在查验单位居住的,流出地应向查验单位发送协查信息,说明具体情况,请对方及时办理流入退档。

(二)跨省信息交流

1、协查信息

现居住地对流入跨省流动已婚育龄妇女相关信息需要核实,或户籍地对流出已婚育龄妇女相关信息需要与流入地进一步核实时,向流入或流出地发送协查信息,流出或流入地接收到协查信息后,要及时核实和反馈。

(1)信息内容。协查内容包含流动已婚育龄妇女基础信息、怀孕、生育、节育信息、生育登记协查信息等。发送协查时,勾选需要协查信息项目,对没有勾选项目或需要特别注意的可在备注栏中详细说明

(2)核实和反馈。核实反馈信息包含基础信息和勾选项目,分别根据协查信息类型,按照国家要求及时进行反馈。

(怀孕信息反馈及时为7天,有效期为15天;生育服务登记协查反馈及时为15天,有效期为30天;其他协查信息反馈及时为15天,有效期为30天。)

反馈时应正确选择反馈类型,对对方协查内容中对象姓名、身份证号码、管理地地址不一致的,可在备注栏中特别说明,提示对方注意修改本地流动人口档案。

2、通报信息

(1)通报内容。现居住地在完成生育情况协查和现居住地生育登记后,向流出地通报生育登记信息。

(2)通报接收。流出地根据核实结果,及时选择接收或不接收。

(生育登记通报接收及时为15天,有效期为21天)

(三)省内信息交流

1、信息通报

(1)省内流动人口发生流动、怀孕、生育等变动信息时,流入地要及时向对方发送信息通报。

(2)对流出地先掌握并通报流入地的信息,流入地要认真入户核实,信息一致的无需再通报,信息不一致的应与流出地做进一步核实,确认两地信息一致。

2、核实反馈

(1)流出地接收通报信息后,通过入户核实和数据库比对后,在规定时限内规范反馈。对与通报信息不一致的,应与流入地做进一步核实,确认两地信息一致。

(2)各类信息反馈时限为:①怀孕、出生信息反馈时限为7个工作日;②其他信息反馈时限为10个工作日。

(3)协作交流区、举报区反馈时限为10个工作日。

四、流动人口避孕节育情况监测

(一)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对跨省流入已婚育龄妇女,定期上门访视,及时掌握怀孕和生育信息,做好信息协查和通报。(不需登记孕环检和访视信息)

(二)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

1、对省内流入已婚育龄妇女,采取访视和生殖健康检查相结合方式,半年一次登记并通报访视或生殖健康检查结果。

2、各地可根据本地工作情况,确定访视或生殖健康检查方式和次数。

五、流动人口计划生育办证管理

(一)省内流动人口办证 流入地或流出地接收到流动人口办证申请后,按照“首接负责制”要求,先受理并审核申请人信息后,依据《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办证口径规定,移交业务管理地办理。

(二)跨省流动人口办证

1、跨省流出人口办证

(1)流动人口在网上申请系统和户籍地现场申请办证。受理地按照“首接负责制”要求,受理并审核申请人信息后,依据《计划生育证件办理系统管理规范(试行)》规定,及时办理或移交管理地办理相关证件。

(2)流动人口在我省区域协作站点申请办证。已启动全程代理办证的驻外站点,帮助申请人登录安徽省计划生育证件网上申请平台,完整准确地填写申请表格,并通过省流动人口网络化协作平台向户籍地上传申请人的相关信息和原始证件图片资料,户籍地完成审批后,通过短信平台或由专职人员及时告知审批结果。对不符合办证条件的,由专职人员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

(3)对因申请人多地、多次流动而无法证明婚育情况的,办证单位可在申请人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后,为其办理相关证件。

2、省外流入人口办证

(1)省外流入人口在流入地申请办理一孩和二孩生育登记,现居住地街道、社区受理后,审核当事人的申请和身份证明,通过省流动人口业务系统向户籍地协查婚育信息后,及时给予办理并通报户籍地。

(2)对因申请人多地、多次流动而无法证明婚育情况的,办证单位可在申请人签订婚育情况承诺书后,为其办理生育登记,并将承诺书上传PADIS流动人口子系统。

(3)对流动人口办理生育证的,按照国家卫计委相关规定,告知流动人口到其户籍地办理。对省外户籍地请求协查申请人婚育信息时,及时核实并反馈流动人口婚育信息,对申请人流入前婚育信息难以核实的,在反馈时给予详细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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