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38号文件_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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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文件
潭政办发〔2010〕38号
XTCR-2010-01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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湘潭市人民政府办公室
关于对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进行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意见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机关各有关单位: 为促进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实现稳定就业,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经2010年6月2日市人民政府第43次常务会议通过,现就我市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进行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对象
原国有及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企业破产改制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10年(即尚未达到退休年龄的“4050”人员,2006年12月31日以前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的核定以2006年12月31日为基准日,2007年1月1日以后破产改制企业“4050”人员的核定,以企业破产改制单位职工社会保险关系整体转换时间为准),与企业解除劳动关系后,实现就业并进行就业登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且履行了社会保险费缴纳义务的。
二、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范围
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可申请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补贴。
三、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标准灵活就业和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基本养老保险按当年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缴费基数60%补贴12%,基本医疗保险按当年度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缴费基数60%补贴5%。
享受社保补贴的人员必须按年度缴纳社会保险费,跨年度缴费的不享受补贴。
四、社保补贴对象资格的审核认定
1.对市属破产关闭的原国有工业企业享受财政协保的“4050”人员,不再审核社保补贴对象资格,直接享受社保补贴。2.对2006年12月31日前破产关闭的原国有工业企业中没有享受财政协保的职工,以及市属破产关闭的原国有非工业企业和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职工,在2006年12月31日前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4050”人员,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破产关闭时的职工安置花名册,分企业将“4050”人员列表造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3.对2007年1月1日以后破产关闭的原国有非工业企业和市属县以上集体企业,在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整体转换时,职工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0周岁的“4050”人员,由各企业主管部门(行业管理办公室)根据企业破产关闭时的职工安置花名册和企业整体转换养老保险缴费方式时的职工名册,分企业列表造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
4.正在实施破产关闭和本文件下发以后实施破产关闭的市属国有及县以上集体企业,应根据职工档案登记“4050”人员享受社保补贴花名册,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和社保经办机构审核认定,从企业养老保险缴费整体转换之月起开始享受社保补贴。
5.用人单位吸纳安置符合本文件规定的社保补贴对象再就业签订一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登记补贴对象花名册,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社保补贴对象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由用人单位向社保经办机构申报异动情况,经社保经办机构核准并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财政部门审核认定,停止给予用人单位社保补贴,按照个人享受社保补贴的方式享受社保补贴。
五、实施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的方式
(一)基本养老保险
灵活就业的,由其本人直接到社保经办机构缴纳养老保险费。经审核认定后,个人按8%缴纳应缴部分,个人在足额缴纳应缴部分之后,社保经办机构按规定同步计算并记录个人账户,财政部门按季将其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社保经办机构。
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其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灵活就业人员和用人单位享受基本养老保险补贴在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确定的缴费基数发布后方能办理(一般在每年5月至12月)。
(二)基本医疗保险
灵活就业的,财政部门按季将其补贴资金直接拨付至医疗保险经办机构。
在用人单位稳定就业的,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市财政部门按季度将其补贴资金拨付至用人单位。
六、资金来源
原国有集体企业破产改制“4050”人员接续社会保险的社保补贴和财政协保资金,由就业专项资金和财政预算统筹安排。
七、本文件仅适用于2012年12月底以前的破产改制企业。
八、本文件自2011年1月1日起实施。各县(市)区可根据本地区实际情况参照执行。
二○一○年九月二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