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抵押合同(精)_车辆抵押合同协议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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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辆抵押登记合同

借款人 公司在(银行)借款人民币 万元,乙方为其提供担保,签订编号为________借款委托担保合同(以下称主合同。为确保乙方承担担保责任后及时受偿,甲方愿意以其有权处分权的车辆(辆)向乙方提供抵押反担保,机动车识别编号,发动机号,车牌号分别为:① ;② ;③ ;

乙方经审查接受甲方的抵押担保。甲、乙双方根据有关规定经协商一致,约定如下条款:

第一条 车辆的占管及责任

(一)本次车辆抵押采用车辆及产权证明所有资料一同担保方式,甲方自合同签订之日起将车辆养路费缴费凭证、购置附加费凭证、车辆保险单、机动车登记证、购车发票、机动车行驶证(以上证件均需提供原件)等有效证件交由乙方保管。未上牌车辆须提供购车发票和合格证原件。如在借款期间需要使用以上证件,甲方可从乙方处领取,使用完毕退回乙方。

订立本合同的同时如须到石家庄交通管理局车辆管理所办理抵押登记手续,费用由甲方承担。

(二)甲方有继续使用车辆的权利,并负有保管的义务,如车辆在使用期间发生毁损现象,甲方应及时通知乙方,因损害所得的赔偿金,保险金等应优先清偿借款或提存。

(三)车辆在担保期间不得转让,如甲方需过户给第三人必须征得乙方同意,转让所得价款优先清偿借款或提存。

(四)如因不可抗力而导致任何一方无法依本合同履行义务时,该方应于不可抗力发生之日起十日内通知对方,并提交当地公证部门出具的有关不可抗力发生的书面证明。

第二条 抵押担保范围

质押担保的范围为乙方为甲方担保的全部债权,包括借款本金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以及乙方为实现债权所产生的评估、拍卖、诉讼、差旅、律师代理、运输、仓储保管等全部费用。

第三条 担保期间,乙方如发现车辆的价值减少,应书面通知甲方,甲 方应在五日内向乙方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财产抵押或其他有效担保,如甲方不能在规定期限内补足担保价值,或提供替代的担保物,乙方有权提前实现担保债权,向甲方提起诉讼,将该车折价、拍卖或变卖。如债务清偿时间未到期,可以将该所得价款提存。

第四条 争议的解决

双方在履行本合同过程中发生争议时,协商解决,协商不成,在 乙方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本合同应由双方签字(盖章)后生效,与主合同具有同等效力,本车辆抵押担保期间为 年。如甲方提前清偿债务,此反担保合同自动失效。

第六条 本合同一式两份,甲、乙双方各执一份。抵押人: 抵押权人:(公章)身份证号: 法定代表人: 住址: 住址: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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