税务学会章程_税务登记公司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税务学会章程由刀豆文库小编整理,希望给你工作、学习、生活带来方便,猜你可能喜欢“税务登记公司章程”。

乐安县地方税务学会章程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团体名称:乐安县地方税务学会(以下简称本会)。第二条 本会主要由全县地方税务界及热心税收理论研究的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人员和有关方面热心税收理论研究人士自愿结成的地方学术性、非营利性社会组织。

第三条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本会的宗旨是:联结税务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和有关方面关心税收理论研究的人士,以邓小平理论为指导,以经济建设为中心,坚持四项基本原则,贯彻理论联系实际和双百方针,组织推动税收科学研究,促进税收事业发展,为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服务。

第四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单位乐安县地方税务局、社团登记管理机关乐安县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五条 本会住所:乐安县鳌溪镇乐安大道122号。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六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组织学习、宣传、贯彻党的基本路线、方针、政策和国家有关经济、财政、税收的政策、法规。

(二)积极完成抚州市地方税务学会所交付或乐安县地方税务局委托的任务,同时结合县情,研究和总结我县地方税收历史发展规律,探讨有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税收基本理论、应用理论、税收政策和税收制度。

(三)深入调查研究,分析各个时期地方税收工作面临的新情况、新问题,对重大的方针政策和管理问题,研究提出正确解决的途径,及时将研究成果向有关单位和决策部门推荐。

(四)开展国际税收研究和学术交流活动,了解世界税收动态和港、澳、台税收动态,宣传我国对外税收的方针和政策,为发展国际经济交往服务。

(五)积极宣传地方税收政策、法令,报道地方税收学术研究动态,组织资料交流,提供经济税收信息,编辑出版学会会刊及理论文集,举办各种形式的学术研究活动,促进税收学术交流。

(六)开展有关地方税收的社会服务工作,承接税务部门、有关部门、纳税单位和个人的委托,进行税务咨询、人才培训、经济论证、建帐查帐、专题调查和提供经济税收信息等项业务活动。

(七)总结、交流学会工作经验,组织评议地方税收学术研究成果,建立学术奖励和税收科研奖励基金。

第三章

会员

第七条 本会会员为个人会员及团体会员。

会员实行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的原则。凡有志从事地方税收科学研究的社会各界人士,承认本会章程,均可为本会会员。

(一)个人会员:税务界、理论界、教育界、工商企业界和有关部门凡热心税收理论、政策研究,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人士由本人申请,本会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为本会会员。

(二)团体会员:热心税收理论、政策研究,愿意参加学会活动的企业自行申请,本会理事推荐,经本会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同意,为本会会员。

(三)热心税收理论研究,有丰富实践经验和理论造诣的专家学者,经本会常务理事会通过聘请为本会特邀会员。第八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税收理论研究、教学以及实务工作中有一定成绩的。第九条 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并填报人会申请表;

(二)所在单位或本会理事会签注推荐意见;

(三)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讨论通过;

(四)履行入会登记手续,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的机构发给会员证。

第十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享有本会的选举权和被选举权;

(二)优先参加本会举办的各项学术活动;

(三)对本会有监督权、建议权和批评权;

(四)优先取得本会编印的书刊和资料;

(五)入会自愿、退会自由。第十一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合法权益;

(三)积极参加本会活动,完成本会委托的任务;

(四)按期缴纳会费、监督本会财务收支;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资料。

第十二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1年不交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三条 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表决通过,予以除名。

第四章 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四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代表大会。其职责是:

(一)讨论决定本会的工作方针和任务;

(二)审议理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收支情况;

(三)制定或修改本会章程;

(四)聘请本会名誉会长、顾问;

(五)选举和罢免学会理事;

(六)决定终止事宜;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宜。

第十五条 会员代表大会须有半数以上的会员代表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代表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可提前或推迟召开,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七条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的执行机构,在闭会期间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代表大会负责。第十八条 理事会的职权是:

(一)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决议,制定本届工作计划并组织实施;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和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

(四)选举常务理事,组成常务理事会;

(五)召开下届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向大会报告工作;

(六)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七)决定设立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

(八)决定副秘书长、各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九)领导本会各机构开展工作;

(十)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一)讨论决定本会其他事宜。

第十九条 理事会必须2/3以上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条 理事会每届任期四年,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第二十一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八条第一、三、六、七、八、九、十项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其主要职责是:

(一)执行理事会决议,向理事会报告工作;

(二)决定设立学术研究机构、办事机构和实体机构;

(三)提出改造或增补理事、常务理事、副秘书长等人选,报请会员代表大会或理事会确认;

(四)布置检查本会工作;

(五)审批个人会员;

(六)负责召集理事会议。

第二十二条 常务理事会须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半年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四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五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如超过最高任职年龄的,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六条 本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四年(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期最长不得超过两届)。因特殊情况需延长任期的,须经会员代表大会2/3以上会员代表表决通过,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后方可任职。

第二十七条 本会会长为本会法定代表人。第二十八条 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九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开展工作;

(三)协商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和财务人员,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负责办事机构、实体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报会长审批;

(五)审批经常务理事会(或会长办公会议)通过的本会重大的经费开支项目;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五章 资产管理、使用原则

第三十条本会的经费来源:

(一)会员缴纳的年度会费;

(二)书刊出版发行收入;

(三)受托单位的课题研究费;

(四)行政事业费拨款、社会资助、国内外团体或个人的捐赠;

(五)在核准的业务范团内举办各种有偿服务活动的社会服务收入;

(六)利息;

(七)其他合法收入。第三十一条 本会的开支范围:

(一)本会创办刊物的印刷费、邮寄费、稿费;

(二)各种资料的印刷费、邮寄费;

(三)各种资料的印刷费、邮寄费;

(四)课题调研经费;

(五)税收学术科研奖励;

(六)本会所需的人员经费、办公设施及用品;

(七)其他支出。

第三十二条 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三条 本会经查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四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五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六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必须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代表大会和财政部门的监督。

第三十七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八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九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章程的修改程序

第四十条 对本会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报会员代表大会审议。

第四十一条 本会修改章程,须在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七章 终止程序及终止后的财产处理

第四十二条 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团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 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六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七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会理事会。

第四十八条 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第四十九条 本章程经2012年 月 日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

二〇一二年 月 日

《税务学会章程.docx》
将本文的Word文档下载,方便收藏和打印
推荐度:
税务学会章程
点击下载文档
相关专题 税务登记公司章程 税务 章程 税务登记公司章程 税务 章程
[其他范文]相关推荐
    [其他范文]热门文章
      下载全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