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论_国际商法概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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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际商法》课程教案(本教案以2课时为一单元编写)
第一讲
国际商法概论
学习目的与要求:本章是关于国际商法的基础理论问题。通过对国际商法的渊源、概念、主要内容及二大法系、冲突规范的介绍,使学生了解并掌握学习国际商法必备的一些基本概念和基础知识。
教学重点:国际商法的概念、特点、渊源,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的概念及其特点,普通法及衡平法,先例拘束力原则
教学难点:国际商法的渊源,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比较,先例约束力原则 教学方法:讲授法、比较法、案例分析法 教学课时:2课时
第一节
概 述
一、概念
国际商法(International Commercial Law)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法律规范的总合。概念分析
1.国际商法是法律规范的总合。
2.国际商法是调整跨越国界的商事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合。
A.国际意为“跨越国界”,国际商事关系是指处于不同国家的商事主体之间发生的商事关系,而不是国家和国家之间的商事关系,后者由国际公法调整。B.商事关系包括:(1)商事组织关系(2)商事交易关系:传统商法仅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现代商法除调整有形商品的交易外,还调整无形商品的交易,如国际技术转让、国际投资、国际融资等。
二、特征
(一)必须是具有国际因素的商事关系 1.主体具有国际因素
商事关系主体的一方或双方当事人具有不同的国籍或其住所,惯常居所或营业地在不同国家。
2.客体具有国际因素
商事关系的标的物位于当事人所在国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3.内容具有国际因素
产生、变更或消灭商事关系的法律事实发生在当事人所在国家之外的其他国家或地区。
(二)主要调整对象是国际商事交易
(三)基本主体是商事组织
(四)是一个独立的法律部门(1)与国际经济法区别 主体不同 调整对象不同 基本原则不同
(2)与国际私法法区别 调整对象不同 调整方法不同
国际私法要解决的问题举例
唐永徽律: 诸化外人,同类自相犯者,各依本族法;异类相犯者,以法律论 一中国籍女孩18岁,一法国籍男孩18岁,在美国华盛顿州注册结婚,婚姻有无效? 男 女 中 国 22 20 澳大利亚 21 18 美 国 18 18 英 国 18 18 德 国 18 18 俄 罗 斯 18 18 日 本 18 16 法 国 18 15 意 大 利 16 14 西 班 牙 14 12
第二节 国际商法的渊源
国际商法的渊源是指国际商法的主要表现形式,包括国际渊源和国内渊源两方面。国际渊源包括国际条约、国际贸易惯例;国内渊源主要是国内立法,有些国家还包括判例法。
一、国际条约
概念—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国际法主体依据国际法确定其相互之间权利义务的一致的意思表示。
* 国际法主体包括:国家、政府间国际组织、民族解放组织。
* 适用范围:仅对缔约国有约束力,往往反映商品经济一般规律,通常被认为属于商业活动应予遵守的规范,得到非缔约国的支持和借鉴。* 1980《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二、国际商事惯例
概念——即在长期国际商事交往中,反复运用而逐步确立的行为规范。
在国际贸易上已为有关特定贸易所涉同类合同的当事人所广泛知道并为他们所经常遵守(CISG1980)
*影响较大的有:
《国际贸易术语解释通则》INCOTERMS2000 《跟单信用证统一惯例》UCP600
三、国内立法
* 世界主要国家的商事立法: 法国---1673年--路商
1681年--海商
1807年 共4编,648条
[性质] 商行为法,即实施商行为者不论是不是商人,都适用商法 [内容] 1.通则 2.海商 3.破产
4.商业裁判权
四、国际商事判例
判例法,即由法官的判决形成的法律规则。
英国判决由理由和事实两部分组成,只有理由部分可以构成先例。
第三节 大陆和英美法系的结构、特点
一、大陆法系
(一)大陆法系的概念 即以罗马法为基础,以法国法和德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又被称为罗马法系、民法法系、成文法系,原则上不承认判例是法律的渊源,法官只能适用而不能创造法律,强调实体公正.附:关于历史上的法系: 除该两大法系之外,还存在中华法系、印度法系和阿拉伯法系(二)大陆法系的特点
将法律分成公法和私法两大块 主张编撰法典,重视成文法的作用 附:1.公法和私法划分的意义 2.该法系著名的法典简单介绍: 拿破仑民法典与德国民法典
二、英美法系
(一)英美法系的概念
即以中世纪英国法为基础,以英国法和美国法为代表,融合相关法律因素逐步形成的世界性法律体系.其又叫普通法系,强调判例在创造法律原则中的作用,承认法官的造法能力,其成文法也必须通过具体判例来适用,强调程序公正.(二)英国法的结构、渊源 1.英国法的结构
将法律分为普通法和衡平法,二者区别
(1)救济方法不同:普通法只有金钱赔偿和返还原物两种救济方法, 衡平法新增了实际履行和禁令.(2)诉讼程序不同:普通法法院设陪审团,采取口头询问方式审理案件,衡平法法院不设陪审团,采书面方式审理案件.(3)法院的组织系统不同:王座法庭适用普通法的诉讼程序,枢密大臣法庭适用衡平法的诉讼程序.(4)法律术语不同: 起诉:suit Action 权利:Interests Rights 判决: Decree Judgment 损害赔偿:Compensation Damages 重视判例 重视程序法 附:米兰达告诫由来
熟悉美国警匪片的读者,对警察向犯罪嫌疑人说出的第一句话耳熟能详:“你有权保持沉默。如果你不保持沉默,那么你所说的一切都能够用来在法庭作为控告你的证据。你有权在受审时请律师在一旁咨询。如果你付不起律师费的话,法庭会为你免费提供律师。你是否完全了解你的上述权利?”这句话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也称“米兰达告诫”,即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被讯问时,有保持沉默和拒绝回答的权利。这一告诫的形成,缘于美国的一个案例。
事情是这样的:米兰达是一个青年,他在1963年被亚利桑那凤凰城警方以绑架和强奸一个18岁弱智少女罪名逮捕。他在警察局接受了两小时的讯问后,签下一份坦白文件。但是事后,他又说并不知道“宪法第五修正案”赋予了他沉默的权利。也就是说,米兰达不知道自己有沉默权,也不知道自己有取得律师帮助的权利,而警察也没有告诉过他。他的律师在法庭上抗议说,根据宪法,米兰达的坦白不可以作为对所犯罪行供认不讳的证据。虽然宪法修正案已经存在了近200年,直到上世纪60年代初,美国司法一直沿用历史上传下来的原则:要是嫌犯“自愿”作出的坦白,就可以递交法庭作为证据。并不强调警察必须告知嫌犯他有什么样的权利。“自愿”而不是强迫,是那个时候惟一的标准。所以,米兰达的坦白还是作为主要证据,在法庭上将他定了罪。他被判了20年监禁。他以自己“没有被告知权利”作为理由,一路上诉到联邦最高法院,接受最高法院的复审。
1966年,沃伦首席大法官主持的最高法院作出裁决,指出公民在接受讯问以前有权知道自己的宪法第五修正案权利,警察有义务将它告诉嫌犯,告知权利之后,才能讯问。因此,米兰达一案被宣布无效,发回重审。
从此以后,如果美国警察在抓人的时候忘了这几句关键的话,那么人犯所作的一切供词在审理时都将被判无效,而最终人犯也可能会被法庭放走,因为他的权利在逮捕时受到了侵犯。自1966年起,美国所有的警察在讯问嫌犯以前,都必须将“米兰达警告”先告诉嫌犯,不管警察那时候是多么忙乱,多么匆忙,心情多么不好,形势是多么紧张。这就是著名的“米兰达警告”的由来。
说到这里,你一定想知道35年前米兰达一案发回重审的结果吧?最高法院作出米兰达一案裁决以后,米兰达一案重新开庭,重新甄选陪审员,重新递审证据。米兰达本人原来的坦白当然是不能用了,幸好检方找到了新的证据。米兰达曾经跟以前的女朋友吹嘘过自己的犯罪经历,警察找到了这个女朋友,她在法庭上作了证。米兰达再次被判定有罪。1972年,米兰达获假释出狱。1976年,34岁的米兰达在酒吧里与人争执斗殴,被刺身亡。警察逮捕了一个刺杀他的嫌疑犯。在讯问开始前,警察向嫌犯传达了“米兰达警告”,嫌犯选择保持沉默,但警察还是依法将其起诉。
2.英国法的渊源(1)判例法。
英国的“先例约束力原则”:
A、上议院的判决是具有约束力的先例,对全国各级审判机关都有约束力。
B、上诉法院的判决可构成对下级法院有约束力的先例,而且对其本身也有约束力。C、高级法院每个的判决对一切低级法院有约束力,对其他各庭及王冠法院有说服力。*只有上诉法院、高级法院和上议院的判决可以构成先例。遵循先例原则的产生与英国人的民族特性也有很大关系。英国人民族性中最显著的特征是重行动,他们看重的是实际、讲究的是效果,做事依赖自觉、才能和经验,经验主义是这个民族性的最好表述。附:英国法院组织 高等法院
1.高级法院 ——高级法庭————商事法庭 海事法庭 枢密大臣法庭——企业法庭
破产法庭 亲属法庭 2.王冠法院 3.上诉法院
⊙上议院上诉委员会 低等法院
1.治安法院 2.郡法院
(2)成文法。只是判例法的补充,要通过判例法才能起作用。(3)习惯。只有1189年前的习惯才具有约束力。
(三)美国法的结构和渊源 1.美国法的结构
(1)以判例法为主要渊源,把成文法作为对判例法的补充和匡正。(2)把法律分为联邦法和州法两部分。
* 根据1791年美国宪法修正案第十条的规定:凡宪法未授予联邦或未禁止各州行使的权力,均属于州。即各州的立法权是原则,联邦的立法权是例外。但联邦的法律高于各州的法律。在民事立法方面,联邦的立法权范围主要包括银行工业、国际贸易、州际贸易、专利权和税收等 2.美国法的渊源 判例法和成文法
三、两大法系的区别
1.法律结构不同
大陆法系强调成文法的作用,主张编纂法典.英美法系强调判例法的作用,实体法和程序法合一.2.诉讼程序不同
大陆法系采用“纠问式”,法官居于主导地位.英美法系采用“对抗式”,法官充当消极的中立裁定者的角色.3.对法的分类不同
公法与私法,普通法与衡平法.4.法律推理方式不同
演绎法,归纳法 5.法律的重心不同
重实体法,重程序法 6.司法机关的作用不同
从属地位,优越地位
四、两大法系的发展趋势
(一)英美法系的成文法数量不断增多,并且发挥着重要作用
(二)大陆法系中判例法的地位逐渐提高
第四节 世界贸易组织(WTO)及其基本法律原则
一、世界贸易组织的性质与法律地位
1995年1月1日生效的《建立世界贸易组织的马拉喀什协定》(WTO协定),取代了1948年1月1日开始临时适用的《关税与贸易总协定》(GATT1947),至此,世界贸易组织(简称“世贸组织”)正式诞生。
二、WTO的基本法律原则
(一)非歧视待遇原则 1.最惠国待遇原则 2.国民待遇原则
(二)减少贸易壁垒原则 1.逐步削减关税原则 2.一般取消数量限制原则
(三)公平竞争原则 1.公平竞争原则的含义 2.公平竞争原则的实施
(四)透明度原则 1.透明度原则的含义 2.透明度原则的基本内容 3.透明度原则的实施 4.透明度原则适用的例外
第五节 中国涉外经济贸易的法律制度
一、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形成和发展
二、中国涉外经济贸易法律制度的基本原则
(一)尊重国家主权,坚持平等互利
(二)有利于我国经济的发展
(三)信守国际公约
(四)尊重国际惯例 本讲小结:国际商法是调整国际商事交易和商事组织的各种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国际”一词的含义,它不是指国家与国家之间的意思,而是指跨越国界的意思。国际条约、国际商事惯例以及相关国内法共同承担着调整国际商事关系的重要作用。这些法律规范的内容已相当丰富,并形成了结构完备的法律规范体系。
国际商法是国际法中的一个法律部门,与相关的法律部门法国际公法、国际私法、国际经济法、国内商法之间既有区别又有联系。
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有着共同的经济基础,法律的内容和原则也基本—致,但是,大陆法系和英美法系是在不同的历史传统下形成的,在形式上有着许多差别。
思考与练习:
1.简述英美法系与大陆法系的区别和联系 2.国际商法的渊源有哪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