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五”普法的对象研究_六五普法对象登记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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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五”普法的对象研究
从1985年开始的“一五”普法到今年的“五五”普法,历时二十多年的法制宣传教育和依法治理活动已取得很明显的社会效果。虽然依法治国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已经成为全民共识,但是依法治国的实现还需要多方面的合力才能实现。其中,普通民众对法律知识的了解、信任程度,对于依法治国的实现至关重要。为此,我们仍需大力推进普法制度建设,宣传、普及法律知识。
抓重点、促全面,是一种很好的工作方法,它同样适用于普法教育中。“五五”普法对重点普法对象和重点普法内容作了要求,针对重点对象、重点内容,有针对性地开展工作,起到了很好的效果。“六五”普法仍然要突出重点普法对象,明确重点普法内容,狠抓重点工作的落实。只有这样才能保证“六五”普法取得积极的和突出的成效。以下是笔者对三个普法重点对象的一些研究:
一、将大学生作为普法重点对象的意义
从年龄上讲,大学生是一个横跨青年和成年的群体,由于尚未形成成熟的科学观、人生观和世界观,其法律意识带有明显的易变性和不成熟性。加之历史原因、外部环境以及大学生自身素质等因素的影响和制约,个别大学生的法律意识和行为与社会要求存在一定的偏差。因此,准确地了解和掌握当代大学生的法律意识现状和法律需求,对于提高法律教育的针对性,切实提高大学生法律意识,培养大学生遵守法律内在自觉性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是我们的目标,而社会主义法制的出发点和归宿在于公民法律意识,它在一定程度上又可以决定法律本身的命运。大学生群体是社会主义建设的主力后备军。这个群体的法律意识强弱,直接影响我国依法治国方略的实现。有研究表明,改革开放以来,大学生违法犯罪现象明显增多,占社会刑事犯罪的比例持续上升。中国犯罪学研究会会长、北京大学法学教授康树华曾主持过一项调查,1965年,大学生犯罪约占1%;“*”期间,大学生犯罪占2.5%;而近几年,大学生犯罪约为17%,而且犯罪类型向智能化、多样化 发展,同社会犯罪比,其涉罪范围、性质及危害没有质的区别。数据显示:“象牙塔”并不平静,大学生们的法律素养包括法律意识状况令人忧虑。
二、对青少年开展普法的重要性
青少年是祖国的未来,民族的希望。理应成长在一个健康、法制的社会环境中,但一些侵权行为却给青少年尚未成熟的心灵蒙上了阴影。有些孩子无法忍受这些带来的痛苦,出走,甚至轻生,有的为转嫁痛苦去伤害别人,所有触目惊心的事实,说明了我国青少年法律观念的淡薄,不会用法律来保护自己和约束自己,因此,对青少年开展普法教育具有重大而深远的现实意义。
尽管我们的学校、社会、媒体进行了一些普法的宣传,但是效果却不甚明显,有些学校的法律教育形同虚设,这就为一些青少年犯罪的发生留下了隐患。有些青少年犯了罪却都不知道,可见,进行法制教育十分必要,进行普法教育就是使未成年人懂得什么行为是合法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什么行为是受法律保护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违法行为会有什么法律后果,受什么处罚。通过法制教育,使未成年人不断增强法制观念,树立遵纪守法和防范违法犯罪的意识。实际生活中,屡见“无知而无畏,无畏而犯罪”的实例,只有学法、懂法,才能有效地避免违法犯罪。如果我们不对此引起足够的重视,放任违法行为的蔓延,那么,我们的社会将无安定可言,人们无法安居,如何乐业,无法乐业,又如何创造社会财富呢?无法创造财富,我们的社会主义事业如何发展,率先基本实现现代化的目标又怎能实现?我们的民族又如何实现伟大复兴呢?
三、把农民作为普法重点对象的必要性
自开展全民普法教育以来,农民的法律、权利意识在不断增强,越来越多的农民知道当权利受到侵害时可以拿起法律武器捍卫自己的合法权益。但总体来看我国农民的法律意识还处于较低水平,农村法制宣传还有很多不尽如人意的地方,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1、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广大农民对法律的需求进一步加大,学习积极性有了一定的提高,但农村普法宣传仍是法制教育的薄弱环节。
任何事物的发展都离不开经济社会这样一个大的背景,法律作为一种社会现象同样需要这样的土壤。随着社会经济的发展,特别是国家普法20多年的发展进程,在明确提出“法律进乡村”的大背景下,人们对于法律的了解还是有了一定的提高,更多的农民百姓认识到法律在日常生活中的重要性。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他们需要更多的法律化解日常生活中所遇到的矛盾、纠纷,促使其学习积极性有了很大的提高。但农民接受法制学习教育的机会总体来看还是比较少,农村法制宣传存在“死角”,农民日益增长的法制需求与落后的法制宣传教育还存在着比较突出的矛盾。
2、农民对法律的认识不到位,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意识浅薄。
大多数的农村村民不懂得法律所规定的权利和义务,更多的人认为法律不是保障人民权利的实现,而在更多的限制人的行为的发生。在很多的村民自治选举中我们看到很多村民出售自己的选票,候选人用金钱“买选票”的事情屡屡发生。他们不知道这样滥用自己权利的后果是导致选举结果并不能达到真正实现村民自治的目的,而以损坏自己的利益告终,而这种权利、义务意识的浅薄最终不能达到维护自身利益的需要。
3、农民法律维权意识存在误区。觉得上法院 “打官司”不是维权的手段,特别是涉及到“民告官”如土地征用赔偿等问题上更是望而却步。由此造成许多本可以通过法律诉讼、司法调解等法律途径解决的问题,演变成了信访问题。法律意识维权上的这一误区直接造成对政府的信赖往往胜过对法律的信赖,这也在很大程度上加大了信访的工作量以及社会的不和谐因素。
因此,所以在广大农民百姓中,加强法制宣传培养农民依法做事的观念、法律权利观念和义务观念,以及把法律作为保护自身合法权益的武器有着重要的现实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