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论坛武大副书记“贪污案”?_qzzn论坛法律常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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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论坛』 [法律人生]武大副书记龙小乐“贪腐”案??? 点击:52 回复:2
作者:秋凉冬寒心凉
发表日期:2010-11-29 19:31:00
还我党实事求是的作风
——旁听龙小乐“贪腐”案庭审有感
2010年10月22日,本人有幸旁听了轰动一时,引人注目的武汉大学校领导“贪腐”案两主角之一的龙小乐的庭审。本人系一介平民,但对时事政治倒也颇为关心。众所周知,自我国实施改革开放及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政策以来,所取得的成就有目共睹,然而毋庸讳言的是,作为市场经济消极衍生物之一的贪腐现象也日趋严重,成为国人的心病。最近一著名国际组织在对世界各主要国家的贪腐程度进行排名时,中国赫然名列第78位(这还是较之两年前进步了的排位),实让国人蒙羞,也与中国这一泱泱大国的世界形象极其不符。有鉴于此,近些年来,党中央下定决心不断加大反腐倡廉力度,迄今为止,已取得一定成果,例如陈良宇、陈同海等一度不可一世,权高位重的高官纷纷落马,老百姓无不拍手称快,并希望这一人心所向的举措能一以贯之,收到更大成效,真正实现一个政治清明的和谐的太平盛世。
抱着与大多数国人一样的憎恨贪腐、憎恨贪官的心理,本人设法旁听了龙小乐一案的庭审。本人原以为这是一个依照国法,严惩贪腐,弘扬正义,让平民百姓开心的审判,但出乎意料的是,旁听了整个庭审之后,本人的上述期盼不但未得到印证,反而疑窦难消,并令人对何谓依法取证,何谓“以事实为依据,法律为准绳”,何谓公正行使国家权力,产生莫大怀疑或质疑。
具体来说,在旁听龙小乐“贪腐”案(以下简称“龙案”)的过程中,本人发现了以下难解的问题:
第一,龙案取证手段及过程是否合法、正当?依据龙小乐本人在法庭上的陈说,他被检察机关批捕后,曾被连轴转式的审讯了十多天,在此期间,审讯人员三班倒,但却不许他睡觉,精神受尽折磨及威胁,同时伴之以体罚及变相体罚(包括打耳光、打头、持物抽打脸颊、卡脖子、罚跪、辱骂、脚踢、把手提起来铐在背后等),致使其心情绝望,精神摧残,直至神情恍惚。在此情况下,为求得解脱及一时安宁,龙违心、无奈地说了能让提审人员接受的受贿数额。公诉人对于龙的上述陈述及律师的更为翔实的辩护并未提出有力的反驳意见,却声称,我国有关法律并未规定对疑犯提审的时间限制,因此无论审讯是多长时间,程序上并不“违法”。听到检察官的上述解释,本人颇感无奈及酸楚。鲁迅先生说过:“老百姓虽然不读诗书,不明史法,不解在瑜中求瑕,屎里觅道,但能从大概上看,明黑白,辨是非,往往有决非清高通达的士大夫所可几及之处的。” 在我等凡夫俗子看来,不管法官如何“清高通达”,能言善辩,对龙案的取证手段及审讯过程不是刑讯逼供又能是什么?这不是瘌痢头上的虱子,明摆的吗?西方一些国家经常攻击中国并拿人权说事,居心叵测。但我们的司法机关也确实要时常检查自己的队伍,那些执业务素质与其职业性质完全不相符合的办案人员,在公开审判的阳光下能代表国家意志、能取信于社会公众吗?从开庭审理可清楚看到,由于龙案的取证颇成问题,本案立案的根基就动摇了,该案提起公诉的公正性就难免大打折扣!
第二,龙在收审后的提审笔录和声像监控录制材料是否应当全程记载下来?对于记录不全的提审笔录和声像监控录制材料,能否作为提起公诉和断案的依据?龙在法庭上陈述其数日接受不间断连续审讯、遭到体罚直至神志恍惚的情况下,一度违心地承认过收受了贿赂,而其一但清醒过来便即刻否认。但是,办案人员的历次提审记录却没有一次予以记载。辩护律师提出:根据最高法院的有关规定,对重要审讯要有全程录音录像,因此提出要调阅提审的录像,以便求证,却被办案人员告知,由于录象专业人员非全程跟踪操作录象设备,办案人员录像业务生疏,导致提审录像已部分毁损,保存不全了。如此解释形同儿戏,令在场听众嘘声一片。本人与大多数旁听者一样,也感到这种解释实在滑稽可笑。由此推论,检察部门的指控龙案的公信力更是难以令人置信。
第三,没有经过庭审质证的“证人证言”能否作为法院定罪量刑的事实依据?龙案的核心问题(甚至可以说是全部问题),就是涉及校外学生公寓及一个校内建设项目的十一笔贿赂,共计61万元。但本案中的关键证人(行贿者)巴能军、陈恩成均未到庭质证,也令人匪夷所思,不符合情理。如果不是所谓污点证人心虚理亏,或另有隐情,难于面对事实,当面对质又怕哪桩?
龙小乐的最后陈述给我的印象是,他心态平静而坦然,神情自若,讲话铿锵有力,简单明了,完全否认了有罪的指控,声称如果他收受了所谓61万贿赂款的其中一分钱,宁愿被判处死刑。俗话说,吃人的口软,拿人的手短。如果龙小乐是一个贪官,如果他问心有愧的话,他会如此大义凛然吗?本人感到,如果龙确实犯了受贿罪,而敢如此大言不惭,那他就确实是一个绝佳的演员,但更大的可能性还是:他确实是蒙受了不白之冤。在本人看来,庭审中,不管是律师的辩护还是龙的陈述都是可采信的或可采信度很高。
总之,作为一个与本案毫无利害关系者,但又忧国忧民者,本人旁听了庭审过程后,不由不产生上述疑问。本人认为,在目前我国贪腐猖獗的形势下,大力反贪腐,惩治贪官非常必要,乃人心所向。但是,司法机关在行使公权力的时候,一定要遵循我党实事求是的作风,众所周知,实事求是是毛泽东思想及邓小平理论的精髓,是马克思主义世界观的实质。故我们的办案人员在办案时不能唯上、跟风,一定要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不放过一个坏人,但也决不冤枉一个好人,如果在反贪腐的名义下,又衍生出新的冤假错案,那就不啻与我党反贪腐的初衷南辕北辙了,历史上——如反右及*中——的惨痛教训还少吗,值得国人深思。在龙小乐案的处理上,本人希望司法机关能谨慎处理,真正做到依法办案。
一位龙小乐“贪腐”案的庭审旁听者
2010年11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