连续:大资管合规问答第2期_大资管合规知识问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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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续:大资管合规问答第2期
第三章
大资管相关
二十六、【大资管委托人向上穿透】问1:同一个管理人发行ABCD多期资管计划去认购且只认购一只已成立的私募产品Y(债券类产品、底层不是非标),会否涉及向上穿透超过200人的问题?
观点1:形式上看,《私募暂行规定》规定中基协备案的产品不用穿透算人数。如此便没有200人的问题。实质看,有变相突破200人的嫌疑,此外还可能涉嫌资金池。
观点2:新八条虽然规定“禁止单一资产管理计划的投资者人数超过200人,或者同一资产管理人为单一融资项目设立多个资产管理计划,变相突破投资者人数限制”,但这条规定并没有禁止为非单一融资项目设计多个资管计划。
观点3:上述“同一融资项目”是监管一级市场,不包括二级市场。所以,所以,债券类的私募不适用这个文件规定的200人的问题。观点4:私募产品就是一个非标产品。多个产品且每个产品100%投资于同一个产品,存在规避200人限制的情况。
问2:中基协现在备案审查会向上穿透是否结构化,是否真实?
观点:确定,防止利用信托通道规避杠杆比例限制。二
十七、【合格投资者】问1:《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规定机构投资者是净资产1000万以上的单位,如果是事业单位,比如医院,大学等,净资产够1000万,其参加资管计划是否可以认定为合格投资者?有没有哪家做过事业单位做委托人的先例?
观点1:某券商曾做过委托人为公证机关的案例,核心在于防止他们集资。公益性的组织得慎重,需要合理评估,比如工会就严格限制。对于事业单位是否为合格投资者,建议从三个层面去核查:一是资金性质,法律上是否允许投;二是是否履行了投资审批手续;三是有没有行贿。观点2:事业单位应当具备法人条件并登记,事业单位资金一般来自财政划拨、捐赠或经营性收入,款项都有预算用途或指定用途,需要核查其资金来源,对外投资的依据及决策程序。对于管理人来说存在合同无效、反洗钱的风险。问2:有限合伙做委托人,是否需穿透核查?
观点1:某券商曾经有有限合伙做定向委托人,后有限合伙增加合伙人,追加了投资,被认为是变相将定向资管计划集合化。
观点2:区分有限合伙是普通的有限合伙企业,还是在基金业协会备案的有限合伙基金,不接受一般的有限合伙企业作为委托人,可以接受中基协备案的合伙型基金作为委托人。观点3:某券商不允许有限合伙做委托人。二
十八、【征税】问:鉴于资管计划清算还未被征税,大股东减持有税,如果把股票出资到资管计划,由资管计划减持,能否合理避税?
观点:有税收风险。资管计划本身没有主体地位,通过合同对税务的承担做相关约定,但是如果税务机关认定资管计划为投资环节之一,可能会存在强行要求券商缴税的风险。二
十九、【份额转让】问1:ABS投资者在管理人处协议转让是否可行?观点:不可以。ABS投资者认购后,在交易所或报价等交易场所挂牌转让,我理解投资者不能通过管理人线下转让,登记。ABS流动性不好,两个有转让需求投资者间,可以线下谈好时间价格,线上成交。交易场所和管理人以及登记机构概念不同,此外有柜台资格的,还可以加上柜台市场转让的约定。问2:在上交所或者深交所进行资管计划份额转让的时候,转让价格是否要参照净值来呢?比如有其他投资者愿意以一定比例的溢价受让资管份额,是否符合监管或行业惯例?观点:原则上是买卖双方自行定价,管理人备案,但是需要关注反洗钱的问题。要关注管理人在这个过程中的角色,如果如果管理人起主导作用,则需要关注交易定价的合理性。三
十、【通道业务】问:如何看待投标准化产品(如债券)的通道业务?观点:主要关注投资指令中的券和价格,债券不透明性太高。一定程度上还有赖于投资经理和交易员的道德。从资管合同审核角度看不出来太多问题。三
十一、【投顾有限补偿】问:投顾可以提供有限风险补偿吗?观点:目前监管规定明确“法规不禁止资产管理计划在投资端采取相关增信措施”。投顾提供有限风险补偿,不属于投资端的增信措施。三
十二、【产品销售】问1:销售资管产品的机构是否需要基金销售资格?观点:(1)若为证券公司自行销售,未要求基金销售资格;(2):若为非管理人的证券公司销售,应有金融产品销售资格或基金销售资格;(3)其他机构的,应有基金销售资格。
问2:由于合格投资者要求,资管产品网上销售一般要进行处理?
观点1:要登陆才能看到产品介绍。
观点2:注册的时候可以选择资产规模,达到条件后可以看产品,签合同前确认真实资产规模即可。
观点3:投资者认购时银行账户里有100万,如果只根据一法二则,没有不符合。
观点4:前台销售还是以能提供的资产证明为准,有问卷,但仅有问卷是不够的,需要留痕的检验一下资产证明。三
十三、【合格投资者的确认工作】问:资管的合格投资者都是如何确定的?签署资管合同时客户签署合格投资者承诺函够不够?还是说严格按照一法两则的要求,在推介前就需要确定客户是否是合格投资者。观点:推介前要做调查问卷。实质审核基本做不到,形式审核是必须得的,该审核的材料都应该提供。三
十四、【信息隔离】问:资管参加定增,进限制清单么?信息隔离管理的具体措施,入单与出单如何管理?观点:信息隔离墙管理办法对纳入限制名单的公司或证券,限制的业务类型包括发布研报、自营投资和直接投资,不包括资管。只有开展保密侧业务(主要是投行业务)在可能获取内幕信息的时候才能纳入观察清单、限制清单。三
十五、【两高一剩】问:钢铁行业是否属于八条底线禁止投的淘汰类产业?查看发改委的产业目录,发现对钢铁行业细分成很多支项,请教各位在审核时是如何把控的呢?
观点1:有几个法规都有提到两高一剩,列举的行业不太相同,我们是从严把握的。记得最早一版八天底线出来的时候有深圳的培训,有人问过协会的老师,投资落后产能的资金用来改进技术是否可行,协会老师的意思是两高一剩就不要碰。
观点2:投资钢铁产业确实风险比较大,个人认为最主要的还是看企业的偿债能力。三
十六、【资管业务开展】问:券商下设的分公司有设立资管部开展资管业务的吗?
观点1:分公司应是专门从事资管的分公司,证券公司资管业务要实行集中统一管理;和分公司做资管业务承揽是两回事。观点2:各家管理模式不同,有的是一个独立资管分公司,有的是资管总部加其他分公司可以承揽;其他可以承揽的分公司营业执照上也有,资管承揽的牌照。三
十七、【业绩报酬计提基准】问:请问资管计划的业绩报酬计提基准是否可以浮动?可以根据投资端收益波动调整么?如果可以浮动的话,那可以分段确认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吗?
观点1:业绩报酬计提基准分段没问题。
观点2:只要有合理依据,应该就可以。三
十八、【投资主办】问:专项计划是否需要指定投资主办?是否可以和集合或者定向兼任?
观点1:不需要指定。原来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有投资主办的概念,且与集合、定向主办不可兼任;目前的ABS载体资产支持专项计划没有投资主办概念。
观点2:原来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受一法两则的一法约束,目前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不受一法约束;原先的专项资产管理计划属于多功能,不仅资产证券化项目可以往里面装,当时一些创新产品都可以用这个载体;现在的资产支持专项计划只是ABS载体。三
十九、【投顾费用】问:在聘请第三方投顾的产品中,投顾费用是直接在集合产品列支还是管理人支付?观点:一般在集合计划列支。四
十、【管理人的资管计划投资于自己的资产支持证券】问:管理人以其管理的资管计划投资于管理人发行的资产支持证券,是否可以?
观点:可以进行投资,注意合同有约定、信息披露、价格公允。四
十一、【直投子公司】问:直投子公司做GP的有限合伙是否使用新八条(投向非标)?
观点1:不适用,理由是私募基金管理人发行的证券投资基金参照适用,其他类型不适用。
观点2:直投公司是证券公司的持牌子公司,不能完全等同于一般的私募基金管理人,所以直投子公司应该受新八条约束,但发行的股权基金除外。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起草说明、《证券期货经营机构私募资产管理业务运作管理暂行规定》相关问题解答,都已经说了,《暂行规定》暂不适用于私募股权投资基金、创业投资基金。因此,证券公司私募投资(直投)子公司开展的私募股权投资基金业务,不适用本规定,应当适用《私募投资基金监督管理暂行办法》。如果不投股权,就应当适用。四
十二、【期货资管自有资金参与】问:期货子公司自有资金是否可以投资母公司定向资管计划?观点:期货公司接受特定多个客户委托的,期货公司或其资产管理子公司的自有资金和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及其配偶,参与本公司设立的单只资产管理计划的份额合计不得超过该资产管理计划总份额的50%。这么看,定向是不行的。四
十三、【资管计划投资优先股】问:资管产品投资“优先股”,算是股票类还是固定收益类?优先股通常有明确的股息收益率,但感觉又属于股票,若结构化资管计划的投资范围主要是优先股,不知道应该按哪种杠杆比例设置了。
观点1:不能算固收类,应该属于其他类,杠杆2倍,或者从严按股票类算。
观点2:不能肯定归入固收类,优先股不属于银行存款、标准化债券、债券型基金、股票质押式回购以及固定收益类产品的任何一种。
观点3:不能从是否有股息收益率来判断,本质应该还是股票,因为与普通股股东对比,只是在财产分配顺序和决策方面有限制从是否有股息收益率来判断吧,本质应该还是股票,因为与普通股股东对比,只是在财产分配顺序和决策方面有限制。观点4:优先股计算风险准备是计入一般上市股票的。观点5:股票类,优先股没有任何债权属性。第四章 私募基金相关 四
十四、【券商自营投基金专户】问1:证券公司自营能够投资基金子公司的专户吗?如果可以的话,证券公司自营条线、非自营条线能不能作这个基金专户的投资顾问?
观点:不可以。自营不能投基子,有个机构部回函做了说明。券商自营能投基金公司的基金专户,且该基金专户必须是一对一且由基金公司主动管理,不建议作为委托人的券商的自营部门,资管部门或其他任何部门担任此产品的投资顾问。主要原因是:自营部门或其他部门没有给产品做投资顾问的资格,自己的资管部门做投顾,有资管和自营资金混合运作,不利于业务隔离的嫌疑。另根据新规投顾应该由专门的部门统一开展,而不是自营。
问2:基金公司专户可以投资自己管理的其他基金专户吗?类似FOF基金?观点1:基金公司自己的专户投资自己的专户应该是不禁止的,类似于内部FOF。很多大基金公司也有做。观点2:参照券商资管计划,自己不宜投自己。四
十五、【私募基金份额质押】问:私募股权基金可以做质押么?观点:产品质押目前有法律瑕疵,没有公示登记机构,不具有对抗效力。除非监管、行业推动制定标准和指引才能操作。第五章 其他 四
十六、【公募资格申请】问:以证券公司一级部门形式申请公募管理人资格有哪些问题?观点:主要问题在于:(1)资产管理机构开展公募基金管理业务的规则还不够清晰,现在大家基本上都是比照基金管理公司来运作,但是基金管理公司和证券公司毕竟存在一些差别,由此导致一些规则明明不适用证券公司又不得不遵守的现象。(2)基金从业人员投资行为管理比较复杂,申报、审查、备案等工作很麻烦。(3)根据目前基金业协会关于公募基金行业高级管理人员的要求,具有公募资格的资产管理机构的法定代表人、经营管理主要负责人或总经理、合规负责人、分管公募基金业务的副总、基金管理部门的总经理及副总经理,均属于基金行业高管,不但需要具有基金从业资格,还需要通过基金高管测试。(4)同时具有证券从业资格和基金从业资格的人员,需要参加两个协会的后续培训。四
十七、【场外配资】问:某公司以托管在我司的股票作为质押,申请银行委托贷款去投定增,我司提供相关经纪服务,此种业务模式涉及参与场外配资吗?观点:场外配资主要是伞型和结构化产品,平层的不涉及。上述模式为质押融资,不算配资,但是要注意转移管理权。另外结构上不建议用委托贷款,贷款进入股市不符合银监会规定。四
十八、【信托通道】问1:事务管理型信托,信托公司一般都是执行投资建议和变现等方案吗?观点:看具体约定,但大部分情况都是按照委托人指令执行。问2:事务类信托在成立之前的尽职调查应由谁来做?观点:事务管理类信托成立前的尽职调查是由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方进行。四
十九、【信托公司股票质押】问:上市信托公司的股票可否做质押融资回购?观点:没有特别限制,超过5年即可质押。《中国银监会信托公司行政许可事项实施办法》第七条 境内非金融机构作为信托公司出资人,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九)承诺5年内不转让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银监会依法责令转让的除外)、不将所持有的信托公司股权进行质押或设立信托,并在拟设公司章程中载明。五
十、【保本银行理财】问:银行理财产品是不是可以保本保收益?至少目前没有禁止?观点:银行理财可以保本,纳入表内的。五
十一、【信托受益权转让】问:公司可以受让持有自己作为受托人管理的集合信托的受益权吗?观点:不行。
五
十二、【集合信托投资】问:集合信托计划是否可作为产业基金的优先级LP?
观点:可以。五
十三、【信托事务报告】问:信托事务报告是不是原则上受托人出具?委托人出具是不是不妥?观点:主动管理类信托肯定是由受托人出具,事务管理类一般也是受托人出具,因为受托人是对信托财产进行直接管理、运用的人。委托人出具没有道理。根据银监会《关于挑战性它公司净资本计算标准有关事项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事务管理类信托的特征如下:信托成立前的尽职调查是由委托人或者委托人认可的第三方进行的;信托的设立、信托财产的运用对象、信托财产的管理、运用和处分方式等均由委托人自主决定;受托人仅承担账户管理、清算分配及提供或出具必要文件等职责;信托期限届满时以信托财产存续状态交付受益人进行分配。这个征求意见稿实际上并未最终发布,但是业内不少信托公司会以此来作为事务管理类信托的必备条款。五
十四、【信托投资者人数限制】问:信托有投资者人数限制吗?观点:单个信托计划的自然人人数不得超过50人,但单笔委托金额在300万元以上的自然人投资者和合格的机构投资者数量不受限制。特别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