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_民办学前教育机构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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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1 云南省民办学前教育机构设置指导标准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对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托儿所、亲子园、幼儿园)的审批和管理,保证教育教学质量,促进其健康发展,依据《民办教育促进法》、《民办教育促进法实施条例》以及《幼儿园管理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本标准所称民办学前教育机构指符合法定条件的单位或者公民利用非国家财政性经费举办的面向社会招收6岁以下婴幼儿,对其进行保育和教育活动的教育机构。
第三条 学前教育机构必须建在安全区域内。严禁在污染区和危险区内设置学前教育机构。
第四条 设置学前教育机构须配备负责人(园长),负责人(园长)任职条件应具有幼儿师范学校专业(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毕业及其以上学历,并持有教育行政部门颁发的任职资格证书(或岗位培训合格证书),且品德高尚、身体健康,年龄不超过70岁。负责人(园长)任职、变更须报审批主管部门核准。
第五条 教师队伍与办学规模相适应,按照省定生师比配置教师,教师应具有中等师范学校(含职业学校幼教专业)及其以上学历,身体健康,并具有教师资格证书。0~3岁托儿所、配备必要的教具、玩具、图书、乐器、体育器材,并符合原国家教委1992年颁布的《幼儿园玩教具配备目录》的安全、卫生要求。幼儿读物人均5册以上,并适时更换。
第十二条
有满足需要的保健医疗卫生器械。
第十三条
有稳定的办园经费来源。城镇学前教育机构应有不低于50万元的注册资金,农村山区乡镇应有不低于20万元的注册资金。
4理科实验室、科学(小学自然)实验室、仪器保管室、图书阅览室、音乐教室、美术活动室、体育器械室、劳技室、计算机室、卫生室、保卫室。
第九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有满足学生体育课教学的体育活动场地。
第十条
民办普通中小学应配置符合国家规定的教育教学仪器设备和图书资料。
其他校级领导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和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校长变更须报经审批机关核准。
第五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须有与学校办学规模相适应、结构合理的专兼职教师队伍。师生比达到1:20,专业课教师数应不低于本校专任教师数的50%。每个专业至少应配备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务的专任教师2人。双师型教师比例应不少于30%。专任教师应当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取得教师资格证书。
第六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基本条件,参照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执行。
第七条
在我省边远贫困地区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办学规模和相应办学条件可适当放宽,但办学规模不得低于600人,专任教师不得少于30人,校园占地面积不得少于20000平方米,学校建筑规划面积不得少于12000平方米,适用印刷图书生均不得少于20册,报刊种类在50种以上。生均教学仪器设备值不得少于2000元。
第八条
对申请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基本条件尚未达到国家规定标准,但高于第七条标准要求的教育机构,可申办中职班,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后,再申请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
第九条
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所需基本建设投资和正常教学等各项工作所需的经费,须有稳定、可靠的来源和切实的保证。注册资金不少于500万元。
第十条 对申请经评估暂不具备设置标准的民办中等职业学校,可有1~3年筹建期。在筹建期间,不得招生。
第十一条 本标准为设置民办中等职业学校的最低标准,经批准设置的中等职业学校5年内应基本达到教育部中等职业学校设置标准。
10县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首次招生专业应在1个以上,2年后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200人。建校3年后,招生专业应不少于5个,在校生规模应不少于300人。
第八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应具有与学校专业设置、学生规模相适应的、固定的、独立的校园和校舍。
省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20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500平方米。
州(市)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10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300平方米。
县级审批的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教室、图书室、学校行政用房及其它用房总使用面积不低于500平方米,教育中介机构办公用房不得少于200平方米。
租赁的校园和校舍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一)租用的校园和校舍必须配套,并须办理具有法律效力的租用协议,能保证学生的学习、生活、娱乐、运动以及实验、实训等各方面的需要;租用校园、校舍面积不得低于上述标准要求;
(二)租用期限不得少于5年;
(三)租赁校舍要符合国家有关校舍安全、卫生、消防等相关规定。
第九条 设置民办非学历教育机构,必须配备与学校专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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