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学生圆桌论坛在人大法学院举办_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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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辅仁大学法律学院学生圆桌论坛在人大
法学院举办
12月15日上午,凯程考研,为学员服务,为学生引路!
命的爆发对英美双方都有一定的教诲和启示。以北美独立战争为例,探究宪法斗争如何转为革命,对当今中央政府与香港特区之间的宪制性事务具有一定的启发意义。最后一位发言人是辅仁大学刘静婷,她的发言题目是《从全民健康保险法的变迁探讨医疗崩坏问题》。她介绍,全民健康保险是台湾最重要的社会保险制度之一。透过公权力介入制定法规强制纳保,现已有超过99%的台湾民众加入,但仍然存在着因给付而导致的收支不平衡现象。她藉由回顾健保法的制定与修正,并观察历次给付制度的改变,详细探讨了医疗崩坏问题及其修正建议。发言结束后,辅仁大学宋佳恩、中国人民大学涂龙强、辅仁大学周玥、中国人民大学王建睿和辅仁大学黄翊翔分别对上述报告进行评议。吴志光教授和姚孟昌助理教授也进行了与谈。随后本单元进入了自由讨论环节,与会师生热烈讨论,畅所欲言,就前述公法问题深入交换看法。
民法篇
(一)(撰写人:陆哲,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法学硕士生)
民法单元
(一)于我院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进行,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教师博士后许可主持。论坛上,两校同学就情势变更、两岸场外交易的比较分析、劳动法制定、以及肖像权和著作权的关系等问题展开了热烈的讨论与交流。
主持人许可博士后首先对辅仁大学同学的到来表示欢迎,并简短回顾了自己与台湾,包括辅仁大学、台湾大学等高校的渊源。在简短的问候后,来自辅仁大学的张芷芸作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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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用对双方都公平的解决途径。
评议环节中,来自辅仁大学的郭展玮重点分析了任亚男同学的报告,指出该选题具有一定的理论价值,但提出两岸目前在学术和立法上就肖像权的侵权要件均存在争议,并进一步对报告中的案例分析提出了建议,例如在报告案例中提到未经肖像权人的同意而将肖像转交他人使用构成侵权,发言人注意到没有侵害著作权人的权利不代表没有侵害肖像权人的权利,但可以对此处的请求权基础进行更为深入的分析;此外,在未构成表见代理时,摄影师伪造授权并不必然导致杂志社不侵犯肖像权人的肖像权,报告人应将这一点纳入考量;最后,郭展玮同学对肖像权和著作权是否真的存在优先顺位提出了质疑。
来自中国人民大学的张异冉博士主要就徐凯同学的报告进行评议,指出该选题非常敏锐地捕捉到我国证券市场的问题,具有一定的前沿性,并就场外交易市场的相关宏观问题进行了分析,具体回顾了中国现有的证券相关重大文件以及政策方向,并分析了相关监管上的规定及其转变;并指出徐凯同学在使用相关术语时严谨性方面存在欠缺,例如“多层次资本市场”这一用语过于广泛,不太适用该报告的语境,将“资本市场”改为“股票市场”更为精确;此外,在讨论大陆地区的核准制时也存在用语含糊不清,未区分“发行”、“上市”、“交易”等概念的问题。
来自辅仁大学的高筱茹同学从两岸法律对比的角度就徐凯同学的报告进行了评议,简要介绍了台湾证券市场,包括上柜、兴柜和最近设立的创柜市场等主要组成部分,在这三个市场上市有不同的条件,兴柜上市的条件较上柜较为松散,原因在于设立兴柜的目的是为中小型企业在资本市场募集资金提供方便,创柜板市场的定位是为具有创新能力的非公开发行企业提供创业辅导的筹资机制。台湾实施兴柜市场多年也存在一定的问题,因为其配套股票交易规则并不完善,有时甚至比上柜市场交易的限制更为严格。报告中的新三板形态与台湾的兴柜市场具有相似之处,大陆可参考台湾方面兴柜市场出现的相关问题来完善自身的制度,例如进入门槛虽然低,但也要考虑配套设置,否则为保护投资人而设立的交易限制过多反而会降低其投资意愿;并且应该建立完善的监督机制,来保障投资人的合法权益,健全市场的发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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谈、提交权威机关解释等程序性方式来消除。
对于徐月笛同学的发言,程冠婷同学提出三点:一是形式要件缺失是否一定导致物证鉴定意见的不合法?二是物证鉴定意见是否具有独立性?三是专家辅助人应该是证人身份还是鉴定人身份?徐月笛同学的回应:一是大陆地区《刑事诉讼法》仅对“鉴定人、鉴定机构没有签名、盖章”的形式缺陷予以排除,如果鉴定过程、鉴定方法等其他涉及鉴定的事项实际是合法的,只是在文书形式上有所不足,还是可以认为该鉴定意见是合法的;二是如果物证的提取、保管、使用不当发生在鉴定意见作出之前,则鉴定意见一定是不合法的,但如果在鉴定意见作出后物证灭失,存在物证保管链制度的情况下,可以追究保管人的责任,但已作出的鉴定意见在证明合法后可以采用;三是鉴定人是庭审前作出鉴定意见的人,与专家辅助人不同,而且由于大陆地区的证人仅指知晓案情的人,因此与专家辅助人亦不相同。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学界仍在讨论之中,尚无定论。
刑法篇
(二)(撰写人:李佳,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硕士生)在陈璇副教授的主持下,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的学生和辅仁大学的学生就刑法问题进行了学术交流。
首先发言的是陈崇光《假释制度之探讨----以三振法案为中心》。他首先讲了2015年2月11日在高雄市高雄监狱发生的狱中人犯挟持人质事件,这是他写这篇文章的原因。接着他讲了假释的意义、假释的起源于沿革、假释制度的理论基础、假释制度的性质、假释制度的优劣与存费争论。然后他讲了三振法案的引进、三振法案的意义与沿革、三振法案面临的问题、台湾与加州三振法案的异同、台湾引进三振法案的疑异。最后得出结论:赞成假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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苛、生命刑和自由刑哪个更有利于打击犯罪、贪污和贿赂的关系。然后同学们进行了回应。
总的来说这次学术交流是成功的,双方都做了充足的准备,十分精彩。刑法篇
(三)(撰写人:郭晓明,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生)
下午15:10-17:10,于明德法学楼602会议室分会场举行圆桌会议的刑法组论文交流评议,讨论会由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魏晓娜副教授主持。
发言人的发言时间控制在15分钟左右,来自台湾辅仁大学法律学院法研所刑法组三年级的江孟洵同学率先发言,发言题目是:窄门尚未开足?简评2015年刑事再审之修法—以后丰大桥案为例,对台湾地区15年的刑事再审制度的改革进行论述,并认为修法程度远远未达到民众预期。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三年级的李丹同学发言题目为:论虚拟财产刑法保护的正当性及其路径。针对虚拟财产是否属于刑法所保护的法益,是否与传统意义上财产可以划等为中心进行探讨,向大家介绍目前为止众多学者对这个问题的看法,并逐个分析研究,得出虚拟财产应当受刑法保护及应修改刑法将其入罪的结论。最后来自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研究生向琳玉同学带来:“论我国绝对不负刑事责任未成年人的严重危害行为的防控”为题的发言。
发言环节结束后进行上述论文的评议环节,每人控制在10分钟左右。
首先台湾辅仁大学法律研究所公法组一年级的宋佳恩同学对李丹同学的论文进行评议,在充分肯定李丹同学的学术成果后,提出了许多宝贵的修改意见;接着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本科三年级郭晓明同学对江孟洵同学关于“刑事再审制度修改”的论文进行评议,并结合两地现实情况对大陆与台湾地区的再审制度做出对比,并指出台湾地区的刑事再审制度的谨慎修法也是一种对司法负责任的做法;最后 辅仁大学法律学系四年级的黄莉媛同学对向琳玉同学的论文进行了点评和问题提出。
评议结束后,大家在魏晓娜老师的主持下一起对3篇论文进行讨论交流,来自两地的同学在互动中都学习到了很多,提升了思维,开拓了视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