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_质量管理责任追究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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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建工程质量管理及责任追究暂行规定
2008年5月8日培训资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对学校基建工程的管理、监督,保证基建工程质量,保护人民生命和财产的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等文件,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凡在济南大学校内从事新建、扩建、改建等建筑工程项目的均执行本规定(本规定所称的建筑工程是指土建工程、基础工程、桥梁、道路、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等)。
第三条 学校基建处、基建二处是学校基建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单位,对学校的基建工程负责。学校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对学校校舍的修缮、小型改造工程负责。
第二章 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单位的责任和义务
第四条 要按规定通过招标选择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采购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和材料。应当将工程发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肢解发包,不得随意将工程发包给某一个施工单位或个人。
第五条 按合同约定,由甲方采购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由校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采购。国资处采购人员应当保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符合设计文件和合同要求。工程管理人员和采购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第六条 工程管理单位不得迫使承包方以低于成本的价格竞标,不得任意压缩合理工期;工程管理人员不得明示或暗示设计、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建设工程质量。
第七条 工程管理单位应当将施工设计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其他有关部门审查。施工设计文件未经审查批准的,不得使用。工程质量管理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者开工报告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
第八条 实行监理的建设工程,应当通过招标选择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进行监理;同时甲方派往工地的工程技术人员也要对建设工程进行监督管理。第九条 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工程管理单位要在施工前,委托原设计单位或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设计单位提出设计方案,没有设计方案的不得施工。
第十条 收到建设工程竣工报告后,在审查验收条件具备时,工程管理单位应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有关单位进行竣工验收。验收合格,方可交付使用。
第十一条 基建处、基建二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应当严格按照国家有关档案管理的规定,及时收集、整理建设项目各环节的文件资料,建立健全建设项目档案,并在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及时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学校档案馆移交建设项目档案。
第十二条 基建处、基建二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全面负责,把安全放在第一位。在布置任务时讲安全,检查建设工程项目时检查安全措施,建立健全安全责任制,做到安全第一、万无一失。
第十三条 建设工程质量保修,按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由工程管理单位监督验收。在保修期内出现质量问题,施工单位应当履行保修义务,并对造成的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第十四条 国家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制度,我校基建工程项目服从省、市工程质量管理部门的监督检查,学校监察参与监督。
第十五条 基建处、基建二处、后勤与产业管理处要建立健全岗位职责,建立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实行重大问题及时汇报制度,工作人员要努力做到严格自律,勤政为民,严格执行《廉政协议》,坚决做到不收礼、不吃请、不受贿,不做违法违纪的事。
第三章 责任追究
第十六条 基建处、基建二处所有工作人员、后勤与产业管理处有关人员凡违反上述有关规定者,将根据《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试行)》和济南大学有关责任考核和责任追究的条款,追究当事人的责任;若因玩忽职守、失职渎职、徇私舞弊,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的,除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外,还要追究处领导的领导责任,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七条 若违反用工程序或工作程序,忽视安全,造成人员伤亡、他人财产损失的,应当查清责任,除依据所承担责任大小分别进行经济赔偿外,还要追究当事人的直接责任,追究处领导的领导责任。
第十八条 本暂行规定中没提及的工程质量方面的其它相关规定,如有违反,也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和相关领导的责任。
第十九条 该规定的解释权在监察室,自2003年6月27日起开始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