房屋租赁合同要点_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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房屋租赁合同要点

篇1:租赁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租赁合同审核审查要点

一、注意租赁用途的变更

承租人以合同约定用途使用房屋后,在租赁过程中不得更改,包括品牌、业态等,此时在合同中可以约定要求承租人提供营业执照及其它相关证明文件(包括但不限于拟经营品牌的经营代理权及经营权的相关证明文件)。如需办理营业执照的,应对办理时间进行约定,并对承租人擅自改变租赁用途或转包情形使用违约金罚则。

二、关注签约时公司尚未成立

建议合同注明承租人为***公司筹,并由创办股东签字,要求在规定时间内办妥注册手续并补盖公章,逾期未成立的,出租人有权解除合同,或要求其股东继续履行合同。

三、注意有关日期项的调整风险

明确相应违约责任,建议约定出租人经承租人同意,或书面通知承租人后可适当调整交付日,或是模糊约定交付日期,或是在租赁期限上给予顺延,此外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就开业日,因商业项目开业分为项目整体开业和承租人承租物业开业,对整体开业期,若开发商延期,建议约定开业期可顺延,同时租赁期限顺延;或告知承租人后调整,此外双方不承担其他责任。

四、开业日与装修期关系

提前开业情况处理,包括就提前开业租金及各类费用如何收取。逾期开业情况处理,如何适用违约金。

五、租金与物业管理费

租金计算标准明确,数额清晰,表格式约定需详细校对;若长期租赁合同,应注意租赁期限内的租金递增。

物业管理费详细列明,并就租赁期内调整予以约定。但收取与调整须符合《苏州市物业服务收费管理实施办法》。

其他各费用明确列明,并约定可随市场或有关部门调价而有所调整,同时对履约保证金项、各类押金均有明确表述。

六、逾期支付租金及其他费用的违约责任

1、扣除履约保证金;

2、有权停水停电;

3、逾期付款违约金;

4、逾期支付超过期限,且经过书面催告后仍未支付,有权解除合同,并收取较高解除合同违约金;

5、解除合同后,拒绝撤场搬离,并办理相关手续的,按天收取双倍租金违约金,并对现场物品放弃所有权,出租人有权自行处理,并不得要求任何装修补偿;

6、送达方式,寄送合同约定地址,无人接收不影响认定送达。

七、房屋交付

承租人未按通知办理房屋交接下风险转移。何时起租赁房屋风险转移至承租人,若承租人未按期办理交接,则通知交接截止日起风险始转移至承租人。

八、装修条款

装修押金约定,装修标准、装修时间予以限制,并注意装修未按照出租人标准下的有关改正、停工、损害赔偿(含出租人与第三人)及装修期延误情况处理及相关责任承担。

九、续租、退租、转租、转让

1、续租

续租申请期限以及优先续租权的放弃情形,以及出租人可在租赁期限届满前一定期限偕潜在承租人进入该房屋了解房屋情况。

2、退租

如以租赁房屋为公司注册地址,需约定承租人退租后一定期限内变更注册地址,并约定违约责任。

3、转租

转租限制,一般不同意转租以及其他方式分租。

4、转让

风险点在于转让后租赁房屋能否以租赁合同继续履行,此时可约定在出租人书面同意下,承租人方可在该房屋注册设立承租人绝对控股新公司以代替承租人从事本合同约定经营活动,并由新公司与出租人签署确认文件。

十、优先购买权

应注意防范未通知承租人情况下,出租人出售租赁房屋,承租人主张房屋买卖合同无效并主张优先购买租赁房屋。建议租赁合同或可直接约定承租人放弃优先购买权,或对承租人行使优先购买权在行使期限、条件上予以限制。如“出租人应于房屋出卖前一个月书面通知承租人,承租人于通知后一个月内可在同等条件下主张优先购买权,未主张的丧失优先购买权”。

十一、房屋返还

返还时间与返还房屋要求,重点关注未按期返还违约责任:

1、停水停电;

2、承租人放弃未搬离物品所有权,出租人自由处置;

3、出租人恢复房屋费用由承租人承担;

4、承租人无权主张装修补偿;

5、每天按双倍租金、物业管理费支付违约金;

6、租赁期届满至实际返还房屋使用费。

十二、合同解除

出租人可解除合同情形,重点关注:

1、未付租金及各类费用(含履约保证金、各类押金扣除后的补足)至一定

期限(注意书面通知);

2、转租、分租情形;

3、改变房屋用途且一定期限内未更改(注意书面通知);

4、未按期开业,开业后停业,及营业时间少于合同约定;

5、装修、维修事项;

6、卫生状况、排污排废状况、噪音及其它污染状况已经或可能影响相邻承

租人使用;

7、未按期办理交付手续(注意书面通知);

8、有关证照不齐全或未能按期取得合法证照至一定期限。

十三、就商业广场租赁与写字楼出租有所区别,下为写字楼租赁合同审查要点(与商业广场租赁相同处不在陈述)

1、注意租赁用途的正确表述

因写字楼出租不同与商业物业,在租赁用途中宜约定只为办公等使用,不得用于非办公商业经营性使用。

篇2: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二条规定:“房屋租赁是指房屋所有权人作为出租人将其房屋出租给承租人使用,由承租人向出租人支付租金的行为。”《

一、审查当事人双方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1、出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出租人是否具备出租房屋的主体资格,直接关系到合同的效力问题,所以应予以充分重视。主要从以下三方面来审查:

(1)出租人为自然人的,是否具备完全民事行为能力,审查其居民身份证或户口薄;出租人系法人或其他组织的,是否依法成立,审查其营业执照,看其是否年检并进行必要的工商查询。

(2)出租人是否享有出租房屋的实体权利

①房屋的所有权人:出租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必要时到房屋管理部门查询。

②委托或代理出租的:房屋所有权人是否与出租房屋产权证上的名称一致,是否经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是否有所有权人同意或授权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③共有房屋出租的:是否经其他共有人同意,是否有其他共有人同意出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④房屋转租的:是否经出租人同意,是否有出租人同意转租的书面证明材料。

2、承租人是否具备主体资格

审查承租人是否具有合法的身份,如暂住人口承租房屋的,必经持有公安机关核发的暂住证;法人或其他组织的,必经持有合法有效的营业执照。

特别注意:《城市私有房屋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规定:“机关、团体、部队、企业事业单位不能租用或变相租用城市私有房屋。如因特殊需要必须租用,须经县以上人民政府批准。”

二、审查房屋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是否一致

这点主要是看房屋的产权证,审查其用途是住宅用房还是经营性用房。如果合同约定的租赁用途与政府批准的规划用途不一致,须报规划部门批准。

三、审查房屋是否存在禁止出租的情形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第五十四条规定:“住宅用房的租赁,应当执行国家和房屋所在城市人民政府规定的租赁政策。租用房屋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由租赁双方协商议定租金和其他租赁条款。”

根据《城市房屋租赁管理办法》第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房屋不能出租:

(一)未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的;

(二)司法机关和行政机关依法裁定、决定查封或者以其他形式限制房地权利的;

(三)共有房屋未取得共有人同意的;

(四)权属有争议的;

(五)属于违法建筑的;

(六)不符合安全标准的;

(七)已抵押,未经抵押权人同意的;

(八)不符合公安、环保、卫生等主管部门有关规定的;

(九)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禁止出租的其他情形。”

四、审查房屋的坐落地点、面积、结构、装修状况、附属设施和设备状况

1、必须写明租赁房屋实际所处的确切位置

2、租赁面积的计算方法(使用面积还是建筑面积)

3、房屋结构

上述1-3的审查,主要是查看与房屋产权证所做的登记是否一致。

4、合同中最好应明确现有的房屋装修状况,以免发生纠纷无据可依,同时应尽量明确房屋交还时对装修的要求。

5、审查出租人是否同意承租人对房屋进行装修或改造,如果同意那么装修或改造的条件及装修或改造的标准是什么。

6、审查房屋交付时附属设施和设备的状况(最好以制作附件的形成加以明确),对附属设施、设备能否拆除、改建或者添设,租赁期满交还时的具体要求。

7、如果有新装修或添设附属设施、设备,应审查合同是否明确租赁期满时如何处理,若合同提前解除或终止时又应做何处理。

五、审查租赁期限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租赁期限不能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应严格仔细审查合同的起租日,同时注意有无在一定期限内免租的约定及是否有表明装修期内免租的约定。

六、审查租金、租赁保证金和有关费用及支付方式、期限

1、租金是否包含水电费、空调费、物业管理费等费用;

2、租赁保证金约定是否合理及租赁期满后如何处理;

3、支付方式是现金支付、转帐支付还是其他支付方式;

4、支付期限有月付、季付、年付等,合同中应明确约定并确定支付的具体日期或最后日期。

七、关于其他条款的审查

1、修缮条款:审查修缮责任是否明确

2、转租条款:审查是否允许承租人转租及转租的条件

3、保险条款:审查是否投保公众责任险或第三者责任险、保险费用负担

4、合同的变更与解除:审查是否对己方当事人较为有利

5、违约责任条款:审查是否显失公平,对已方会不会有较大的不利影响

6、免责条款:审查免责的范围

7、争议解决条款:审查管辖约定是否正确、有效,选择诉讼的,有无违反级别管辖、专属管辖的规定,选择仲裁的,仲裁委员会的名称是否准确无误

8、备案条款:审查由谁向房屋管理部门履行备案的义务及备案费用的负担。

八、审查是否已将当事人双方约定的特殊要求内容全部列入合同中,是否有遗漏的特殊事项。

完成上述审查后,通读全文,再次审查确认合同中是否有违反法律、行政法强行性规定的内容,同时注意语句通顺、言辞恰当,确保不出现歧义。在此基础上,形成书面的合同审查意见书,该项合同审查工作便暂告一段落。

篇3: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

房屋租赁合同大量存在,实践中发生纠纷的不少。

如何预防纠纷的发生比事后解决纠纷更重要。签订一份好的租赁合同,能够在很大程度上减少纠纷的发生。本微信将连续分析房屋租赁合同审查要点。

租赁合同应当采用书面形式,至少一式两份,出租人与承租人各持一份。

1、出租人出租房屋的合法性

出租人有权出租房屋,这构成房屋租赁合同合同合法性、有效性和可履行的基础。

出租人是房屋的所有权人、持有所有权证书;

出租人是房屋所有人而无所有权证书,但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有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且是合同中的买方、合同已经在房屋登记部门办理预售登记、预登记;

出租人为房屋的合建方,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持有者(即房屋的建设方、房租建成之后的房屋所有权人)之间有合作建房合同,已经获得合建方同意出租。

作为承租人,必须查看出租人的上述证书和文件原件、尽可能留存复印件;出租人是单位的,要查看单位的营业执照副本、或事业单位登记证书或其他登记证件,留存复印件。

代理人代为出租房屋的,要查看代理人的身份证件、留存复印件;查看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原件,看代理人是否有代理出租的权限,应留存代理人的授权委托书,如留存复印件,复印件上应要求代理人当面亲笔签名。

2、出租人为转租的情形

转租出租人即所谓二房东与房屋所有人之间有租赁合同,合同约定允许转租;

原租赁合同不允许转租或没有对转租作出明文约定,需要取得房屋所有人同意转租的书面同意书。

次承租人最好能查看并持有原租赁合同

3、租赁房屋用途

租赁合同应明确租赁房屋的用途,承租人未经出租人书面同意不能改变用途;改变用途不应违反房屋的本来可用范围、房屋本来的使用性质。

如果租赁房屋用于经营使用、需要将租赁房屋作为承租人的公司住所办理工商注册登记或者其他类似登记,在签订合同之前先进行核查,如不能实现目的即不应签署合同;如初步核查可行,也应在合同中明确约定该具体用途;如是否能注册存在不确定性,合同应约定不能注册时的处理办法,如解除合同、退还预付租金、押金等。实践中因为约定不明,发生纠纷的不少。

合同应约定擅自改变用途时承租人的违约责任、出租人的解约权等。对承租人而言,如果要改变租赁用途,一定要事前取得出租人的书面许可。

根据合同法规定,承租人未按照约定的方法或者租赁物的性质使用租赁物,致使租赁物受到损失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并要求赔偿损失。

4、约定租赁期间

租赁合同应明确约定租赁的起止日期;

根据合同法的规定,租赁期限不得超过二十年。超过二十年的,超过部分无效。

租赁期间届满,当事人可以续订租赁合同,但约定的租赁期限自续订之日起不得超过二十年。

租赁期限六个月以上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当事人未采用书面形式的,视为不定期租赁。

租赁期未约定或约定不明的视为不定期租赁。当事人可以随时解除合同,但出租人解除合同应当在合理期限之前通知承租人。

5、租金的计算与支付

租金起算点要明确;如有装修时间,不计算租金的(所谓免租期),也应明确。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六条规定,承租人应当按照约定的期限支付租金。对支付期限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依照本法第六十一条的规定(补充协议约定或合同相关条款、交易习惯)仍不能确定,租赁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租赁期间一年以上的,应当在每届满一年时支付,剩余期间不满一年的,应当在租赁期间届满时支付。

合同法第二百二十七条规定,承租人无正当理由未支付或者迟延支付租金的,出租人可以要求承租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承租人逾期不支付的,出租人可以解除合同。

好的合同可以避免或减少纠纷的发生。如何审查房屋租赁合同,其实也似签订房屋租赁合同应当注意的事项。这次主要分析的是:租赁合同违约金;房屋装修;房屋的交接等。(欢迎关注:elawyers)

6、装修与提前解约

合同宜约定,承租人装修房屋和装修方案应获得出租人书面同意;装修不应破坏房屋基本结构;对装修的其他约定。

承租人提前解除合同,不得要求退还装修费。

7、押金的支付与返还

租赁合同通常约定承租人支付相当于数月租金的押金给出租人,主要用于1)担保租金的支付,防止欠租;2)对房屋的合理使用,防止对房屋及其附属设备的损害;3)防止拖欠水电费等相关费用。

对出租人而言,一定要收到押金后再交付出租房屋;交房后再收押金就难了。在退租时,租赁双方应检查房屋状况,除房屋和设备的正常损耗外,如不存在损坏,进行费用结算后,出租人应将押金退还承租人。

8、违约金

房屋租赁合同中可以针对不同情形分别约定违约金。

迟延支付租金的违约金。

擅自改变用途的违约金。

提前解除合同的违约金。

9、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修责任

通常由出租人承担房屋和附属设施的维修费用;对于一些微小的维修,双方也可以在合同中另行约定,但一定要明确范围,最好能列一个清单,避免含糊不清将来发生纠纷。

10、房屋附属设备、水电气等相关手续

租赁合同应当对房屋附属设施的情况作出明确的约定;

对房屋使用相关的水、电、天然气、暖气、络、电话、有线电视等使用和缴费应作出约定。

对房屋的钥匙交接、物业交接等做出约定,并按照约定进行交接、作出记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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