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_公安派出所消防工作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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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安派出所在消防监督工作中 存在的问题和应着重做好的几项工作

同志们:

公安派出所处于公安机关的最基层,对辖区的各个企业、单位都非常熟悉,拥有人熟、地熟、情况熟的优势。开展消防监督工作,是完善我市消防监督体系的重要环节,对于改进和加强消防监督工作,防止消防安全失控漏管、提高社会面消防安全控制能力具有重大意义。近年来,市局强化了基层派出所的消防职能,加大了考核考评的力度,有力地推进了派出所开展消防监督执法工作,也取得了一定的成效。为了吸取吉林市“11.5”商业大厦重大火灾事故教训,我着重强调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一是对消防监督工作认识不足,工作上不主动。公安派出所成立以来,公安干警就认为打架斗殴、杀人放火、群众滋事这些刑事、治安案件是自己分内的事,消防监督工作对自己只是一件份外活,可干可不干,从思想认识上出现了偏差。一些社会单位,对派出所上门检查消防工作感到不理解,派出所在履行消防监督工作时认为名不正、言不顺,导致派出所在工作中存在阻力,影响派出所对开展消防工作的积极性;对在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中的“责”和“权”的认识也有差别,认为多一事不如少一事,不少派出所出现了“上面抓一抓,下面动一动”的被动应付局面。有的公安派出所领导以及民警都未能正确认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与其他公安业务工作之间的关系,认为消防工作是消防队的事,派出所的工作已经很多了,没有那么多精力去管其他的事情,因而对消防监督工作有抵触情绪。也有部分领导和公安民警认为,消防工作与其它公安基础工作相比,消防监督管理工作仅是所有派出所工作中可以“带一带”的工作,是一项工作繁忙时可以“搁一搁”、“拖一拖”的工作,直接将消防工作与其他的公安工作分割开对待。另外多数公安派出所的领导甚至市局的领导对派出所消防管理工作也仅停留在口头上、表面上,未将消防监督管理工作真正的纳入工作议程、日常监督检查和年终考评的内容。由于上述几方面认识上的误区直接导致了派出所的消防监督难以落到实处,制约了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的开展。

二是派出所监督人员消防专业综合素质不高,致使派出所消防监督业务不熟,工作质量不高。消防监督工作是一项专业技术较强的工作,不仅仅是一项简单的执法过程。长期以来,由于派出所在消防工作上开展不多,现有的派出所消防监督人员普遍缺乏必要的消防专业理论知识和工作经验,从未进行过系统的专业培训。虽然市局也都组织了几期短期培训,但由于培训时间过短和人员的调整变换,加之消防工作本身具有较强专业性和技术性,因此派出所民警的消防业务素质离其开展正常的消防监督检查和执法工作的要求存在相当大的差距。仅靠数次培训很难将学到的知识应用到实际工作中,在日常防火检查工作中也就很难发现火灾隐患,由于业务的不熟也直接导致在工作中走马观花,也就不善于开展消防监督检查、消防行政执法以及火灾原因调查等。另外,加之公安派出所警力不足,工作面广,任务多,很多的专兼职民警各自有一项主要工作,这也造成了派出所民警个人精力上有时很难达到工作需要。

三是执法程序和法律文书制作不规范,档案管理混乱。随着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及省里一些配套规章的实施,对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工作提出了新的要求。一些派出所没有按照规定和配套规章的要求去实施。一是检查的频次和数量不符合要求。例如消防法和监督检查规定要求:公安派出所对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以及居民住宅区和物业服务企业、村居民委员会履行消防安全职责的情况每年至少检查一次;对未纳入日常监督检查的个体工商户的年抽查比例不少于总数的30%。但是一些派出所只象征性的检查几个单位,检查单位的数量严重不足,存在失控漏管现象。二是执法程序不合法。按照监督检查规定的要求;派出所对建筑工程未经消防验收、或未经竣工验收备案的;场所未经消防安全检查擅自营业的;消防设施、器材设臵不符合国家标准的;人员密集场所门窗上安装障碍物的,派出所要在检查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书面移交消防机构处理。但是目前,所有的公安派出所都没有按此规定执行,存在自己随意处理,随意处罚的现象。三是存在越权行政许可的现象。以前的的消防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73号令)已经废止,重新颁布实施的监督检查规定(公安部107号令)和省公安厅配套规章已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和开业前的行政许可一律由消防大队进行检查审批,派出所没有开业的消防行政审批权。但是一些派出所仍在继续执行以前废止的规定,出现违法审批现象。以后再有违法审批的,一经发现必严肃处理。四是检查单位未按要求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法律文书填写不规范。一些派出所对于消防监督检查只是停留在走一走,看一看。在检查时没有按规定填写监督检查记录,发现问题没有按规定下发责令改正通知书。因此一些派出所,一年了,到目前所里监督检查记录和法律文书就十多份,这是严重失职,出现重大火灾事故是要被追究法律责任的。一些好点的派出所虽然下发了法律文书,但是填写的不规范,有的内容怕麻烦,干脆没有填写。有的文书甚至是单人执法,在检查过程中,也停留在一些简单问题,如灭火器过期等,没有发现直接导致火灾的隐患问题。五是档案未及时装订,未设档案专柜。一些派出所民警检查完后,或是没及时制作法律文书,或是制作了没有及时装订。没有按照档案制作管理规定的要求,装订成册。有的民警甚至检查完后,法律文书成了废纸,乱扔乱放,有的甚至丢失。检查的场所一旦发生火灾,检查你没有文书,你是要被追究责任的。有的派出所没有设立消防档案专柜,致使一些文书档案无处摆放。

四是城乡派出所消防监督工作开展的不平衡。相对而言,城区派出所距离市局和消防大队较近,市局集中开展一系列的专项治理,消防监督检查开展的较为全面,一些农村派出所相对开展的不彻底,出现监督检查等、拖、靠的现象。甚至一些农村派出所到目前连份责令改正通知书都没有下达过。一些派出所辖区发生火灾案件,没有按照公安部108号令的要求,第一时间到达火灾现场,进行火灾事故调查处理或者对火灾现场进行封闭。按照108号令的规定:公安派出所负责调查本辖区监管范围内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发生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五万元以下的火灾;居民家庭没有人员伤亡,直接财产损失三万元以下的火灾事故。因此以后派出所辖区发生这些火灾事故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进行火灾事故调查。调查处理后,档案复印件要在一个月内报消防大队备案。一些派出所对消防监督工作不熟悉,碰到问题,没有及时与消防大队联系,导致消防监督工作一片空白。

五是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和消防宣传工作没有及时跟进。一些派出所没有按照国家公安部和延边州构筑社会消防安全“防火墙”的要求,在日常工作中,对社会单位提高“四个能力”建设问题不闻不问。致使一些非消防安全重点单位的法人代表、管理人和单位员工的消防安全知识没有掌握,不能及时发现整改火灾隐患,不能火场自救和正确组织引导顾客疏散,没能做到列管单位内部的消防设施标识化、消防常识普及化,出现空白点。这次会后,各公安派出所要立即行动起来,提高列管单位的消防安全“四个能力”建设,做到场所人员能熟练掌握消防自救逃生和灭火常识、场所消防宣传标语和消防设施标识化。市局也将组织暗防,对派出所此项工作开展不力的,将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对于消防宣传工作,一些派出所在日常工作中没有开展起来,认为宣传都是消防部门的事情。在今后的工作中,派出所要做到:消防宣传与工作同步进行,民警的足迹到哪里,消防常识就要宣传到哪里。

六是消防安全专项治理工作开展的不扎实。吉林商业大厦和上海高层建筑发生火灾后,公安部、省州市政府相继召开火灾隐患大排查、大整治等专项行动。但是一些派出所没有真正的重视起来,没有把此项工作开展起来。甚至一些派出所的领导只是给民警开个小会,而没有督促民警去开展火灾隐患排查整治工作。造成上热下冷中梗阻的现象。对于这次排查整治的重要性我也不强调了,大家在报纸、电视、网络上都可以看到。如果哪个派出所没有及时开展行动,没有做到底数清,情况明,辖区一旦发生火灾,或者上级公安机关来检查暗访,出现的问题由所长来承担,要追究责任,所长也是第一责任人,希望大家重视起来。我在电视报纸上总能看到消防队进行检查和夜查的消息,关于派出所检查的一条也没看到,希望大家立即行动起来,真正的发现火灾隐患,整改隐患,这也是对人民负责,更是对我们负责。会后,各派出所检查单位的数量、隐患情况、整改情况、责任民警是谁和处罚情况要整理出明细,每周一要报到消防大队,我要每周都了解一下情况,消防安全工作来不得半点马虎。

同志们:由于时间关系,别的不多说了。消防监督工作事关老百姓的生命安全,也关系着我们每个人的政治前途,请大家一定要放在心上。对于以上问题,各个派出所针对自己的情况对号入座,及时进行整改,来彻底提高我们公安派出所的消防监督执法水平,最大限度地改善我市的消防安全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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