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本温州同乡会章程_同乡会章程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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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本温州同乡会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1条 本会定名为留日本华侨华人温州同乡会。

第2条 本会以联络同乡间亲密联系、加强感情增进友谊、加强会员的相互合作、促进会员的事业発展、同时加强与留日各侨团以及世界各地侨团组织联系、为家乡建设和祖国的繁荣做出积极的贡献。

第二章 会 员

第3条 凡属留日温州同乡、关 心组织者、均可申请入会。非我同乡、但热心支持帮助我会者、可聘请为我会赞成会员。

第4条 会员满18歳以上者、享有选举与被选举权。

第5条 会员必须遵守会则、服从各种决议。

第6条 会员有自动缴纳会费、赞助事业等义务。

第7条 一年没交纳会费、定为自动退会者。

第8条 本会会员如有违犯章程规定或损害本会名誉者、経理事会议决、限制其会员权利或开除会籍。

第三章 理 事 会

第 9 条 本会以理事会为最高机关、决定本会基本方针及其它有关重要事项;选任或罢免会长、副会长(3名)、事务局长;选任或罢免理事会议长(正副各1名)、会计监查役(2名);计划、推行检点总结会务;讨论、决定其它有关事项。

第10条 理事会由会长召集之。

第11条 会长代表本会、召集各种规定的会议、执行各项决议。

第12条 会长因故不能执行公务时、由副会长代行会长职务。

第13条 会长、副会长、事务局长、理事会议长及会计监查役理事任期均为四年。

第14条

事务局长対本会的活动计划、安排、対大使馆和国内有关部门联络、一切事务前后向会长报告。

第15条 理事如有损害本会名誉者、经理事会决议、限制其理事职权或开除其为理事。

第四章 名 誉 会 长 ・ 顾 问

第16条 本会设名誉会长及顾问(若干名)、由会长招聘、経理事会决定后。

第五章 会 计

第17条 本会经费由以下收入充当。

1.会费及特别会费

2.捐款

3.其它各种收入

第18条 本会之会员会费及其它特别会费、均由理事会决定。

第19条 本会会计年度定由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年度决算由会计监察役核実后报理事会通过。

第六章 附 则

第20条 本章程之修改、経理事会议决后施行。

第21条 本章程、由留日华侨华人同乡会之成立大会(1985年4月17日)议决即日制定施行。

第22条 第五期第3次理事会(2004年4月13日)修改决议即日施行。

平顶山同乡会章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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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本会定名为平顶山地区同乡会(以下简称本会)。

第二条:同乡会必须遵守和维护国家相关法律,合法开展协会活动。

第三条:本会是由平顶山籍的各界人士自发组成的组织,是秉着“亲善友爱,相互提携,共同勉励,求同存异”之精神,进行各种有益活动以求发展的组织。第四条:我们成立本会旨在于扩大我们平顶山地区在外的影响,并通过社会各界建立广泛的联系,从而扩展我们在社会各界的声誉。来提高我们的社会地位,促进国内外各界和平顶山地区的商贸交流,推动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并协调各方关系,为会员排忧解难,调解纠纷,维护会员在社会生活和经营活动中的合法权益。引导会员争做爱国、敬业、遵纪、守法的经营者,不断提高自身素质,从而提高发展水平,求得更全面,更有效地为国家,为社会贡献我们应有的力量。我们最终的目的是要为河南、为平顶山地区的繁荣富强而努力奋斗。

第五条:本团体接受中共河南省民政厅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本团体住所:河南省郑州市农业路11号富凯大厦。第二章 会 员

第七条:本会会员分左列四种,必须具备左列条件。个人会员:原籍平顶山地区,社会信誉良好、品性端正,能爱护乡亲并赞同本会宗旨,年满二十岁,并有行为能力,经会员一人介绍,填具入会申请书,经理事会通过,并缴纳入会费者。永久会员:一次缴5000元以上者。

赞助会员:凡原籍是其它地区的在平工作或长住人员,且符合个人会员之条件,对本会提供赞助者。

荣誉会员:凡协助本会发展会务着有突出贡献,经理事会认定通过者。但赞助会员及荣誉员无表决权、选举权、被选举权与罢免权。第八条:有左列情事之一者,不得为本会会员: 被国家有关部门罢免职务、行政处分尚没有恢复的。吸食、注射烟毒或其它毒品者。

受破产宣告,尚未复权者。

社会信誉不好、品性不端正,不能爱护乡亲并赞同本会宗旨,年龄不满二十岁,没有行为能力。

第九条:实行会员入会自愿和退会自由的原则。会员如违反本会章程,本会组织可决定停止或取消其会籍。第十条:会员入会的程序是: 提交入会申请书;

提交有关证明文件或材料(营业执照、法人身份证或个人身份证等复印件);/ 经本会批注通过; 颁发会员证。

第十一条:会员有下列权利与义务: 遵守本会章程及服从本会之决议。参加本会的各项活动; 按时缴纳会费。

会员享有本会一切福利,及与其它合法活动之权利。入会自愿、退会自由; 要求本会维护其合法权益。

第十二条:本会会员有左列情事之一并经理监事通过者,丧失会员资格: 自请退会者。

对本会名誉、权益重大损害者。连续三年无法联络或欠缴会费者。死亡。

第十三条: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并交回会员证。会员如果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不参加本会活动的,视为自动退会。

第十四条:会员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经常务理事会通过,予以除名。第三章 组 织 第十五条:本会最高负责人为会长,下设秘书部、外联部、服务部、网络部、财务部、办公室。六个常务机构组成。

第十六条:本会设会长一名、常务理事若干名、理事若干名共同组成理事会。第十七条:六个常务机构的职责:

秘书部协助会长主管全面性地日常事务。秘书处设秘书长一人(负责全面),副秘书长一人(常务秘书)

外联部:负责与社会各界的联络、交流、互动;

服务部:组织各种活动,分:文娱组、体育组、旅游组。医疗组、法律顾问组。网络部:负责网络安全、网站制作、网页设计、关于网络方面的技术与咨询。财务部:为本会的经济往来作好财务方面的管理、核算、工作与监督。办公室:负责各部门之间及外界的协调、服务、咨询、日常工作。第四章 会 务

第十八条:本会业务如左: 联络并增进同乡情谊。救助会员急难事项。

奖助会员及其子女进业修德,发扬孝悌精神。协助、解决会员就业、创业。提倡正当乐、娱乐活动。研究地方性应兴应革事项。编篡出刊会讯。协办会员婚丧喜庆。

其它相关事项。第五章 资 产

第十九条:本会经费来源: 会费; 捐赠; 政府资助;

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利息;

其他合法收入。

第二十条:本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一条:本会须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十二条:本会配备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二十三条:本会的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第六章 章 程

第二十四条:章程的修改,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后才能生效。

第二十五条:本会修改的章程,须在大会通过后15日内,经业务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第七章 终 止

第二十六条:本会完成宗旨或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终止决议。

第二十七条:本会终止决议须经理事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第二十八条:本会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第二十九条:本会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第三十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业务主管单位或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会宗旨相关的事业。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本章程经二○○六年一月十九日第一届会员代表大会表决通过。第三十二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于平顶山地区同乡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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