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教育法学》自学指导书_国际法学自学指导书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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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教育法学》自学指导书

自学学时:32学时 推荐教材:

杨颖秀主编 《教育法学》[M].北京:中国人民在大学出版社,2008年11月第1版 参考资料:

1.郑良信主编:《教育法学通论》,广西教育出版社,2000年版。2.劳凯声:《教育法论》,江苏教育出版社,1993年版。3.张维平:《教育法学基础》,辽宁大学出版,1997年版。

4.张维平主编:《制约与平衡——20世纪的教育法》,山东教育出版社,1995年版。5.国家教委师范司:《教育法导读》,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6年版。6.张乐天主编:《教育法规导读》,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

7.劳凯声主编:《变革社会中的教育权和受教育权:教育法学基本问题研究》,教育科学出版社,2003版。

8.郝维谦、李连宁主编:《各国教育法制的比较研究》,人民教育出版社,1997年版。9.孙宝森等:《教育法学概论》,吉林教育出版社,1996年版。

10.李连宁等主编:《学校教育法制基础》,教育科学出版社,1997年版。11.孙宝森等:《幼儿教育法规与政策概论》,北京师范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12.禇宏启编著:《学校法律问题分析》,法律出版社,1998年版。13.祝铭山主编:《文化教育类行政诉讼》,中国法制出版社,2004年9月版。14.杨颖秀主编:《教育法学》,中央广播电视大学教育出版社,2004年1月版。15.吴志宏、陈韶峰、汤林春著:《教育政策与教育法规》,华东师范大学出版社,2003年版。

16.陈立鹏、刘新丽编著:《中国教育法律解读》,机械工业出版社,2002年版。考核方式:平时作业×40%+笔试(开卷)×60%

第一章 教育法学导论(自学2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掌握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和基本属性 2.了解教育法学的发展过程 3.了解教育法学的主要研究方法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掌握教育法学的研究对象;难点是近期教育法学界讨论的焦点问题和运用教育法的知识分析有关的教育案例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C)年,德国学者黑格尔撰写的《学校法学》一书,被认为是世界上第一部系统的教育法学著作。

A.1932 B.1947 C.1957 D.1968 2.清末最重要的、一直沿用到1911年清政权灭亡为止的教育法规是(B)A.《钦定学堂章程》

B.《奏定学堂章程》

C.《京师大学堂章程》

D.《蒙学堂章程》 3.近代资产阶级国家的政治制度赖以建立和存在的理论基础是“三权分立”说。“三权分立”是指(D)A.决策权、立法权、行政权的分立 B.司法权、决策权、立法权的分立 C.行政权、司法权、决策权的分立 D.立法权、行政权、司法权的分立

第二章 教育法的基本原理(自学4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掌握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 2.理解教育法坚持的基本准则 3.掌握教育法的法律渊源及体系 4.了解教育法律规范的含义、结构及类型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掌握教育法的含义及特性,掌握教育法的法律渊源;难点是理解教育法学应坚持的基本原则,并能应用其分析实际问题。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A)性规范是指人们在法定条件下,必须作出某种行为的法律规范。A.义务 B.禁止 C.授权 D.惩罚

2.教育法的非正式解释是指(BCD)对有关法律所作的法理性或学术性解释。A.国家机关 B.学术界 C.社会团体 D.公民个人

3.简述教育法学与教育学的联系与区别。

答:教育法学又称教育法律科学,是以教育法、教育法律现象及其发展规律为研究对象的法学分支学科。教育学是研究教育现象、揭示教育规律的一门科学。教育学与教育法学都以教育现象为研究对象,但侧重点却有所不同。教育法学是为保证教育活动的正常进行,而在教育法律关系、教育机构的管理、教师与学生的权利义务等方面对教育活动进行的研究。教育学是对各种形式、各种类型、各种模式的教育事实、教育活动、教育问题、教育理论等方面进行的研究。教育法学与教育学从不同的角度对相同客体的不同方面进行研究,两者有着必然的联系。教育学为教育法学的发展提供了理论基础,教育法学在对教育法律现象进行研究的过程中,又必须遵循教育方针、教育目的、教育规律等,比如教育法学在研究教育法的制定过程中,必须遵循符合教育规律的基本原则,才能制定出适应教育发展需要的、真正发挥作用的教育法。

第三章 教育行政机关(自学2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掌握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权利及义务 2.了解教育法所规定的教育行政机关的法律责任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掌握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权利及义务;难点是依据教育法的知识审视教育行政机关的教育管理行为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教育督导是一种特殊的教育工作的监督制度,这种制度属于(C)A.权力机关的工作监督

B.司法机关的司法监督 C.行政机关的行政监督

D.执政党的党务监督 2.国家教育权的分配在横向上一般分为(ABC)。

A.教育立法权 B.教育行政权 C.教育司法权 D.教育监督权 3.简述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答:

教育法制监督的作用主要表现在以下三方面:

(1)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教育法正确运行的有效手段;

(2)教育法制监督是保证各种教育法律关系主体的权利和义务得以实现的必要途径;(3)教育法制监督可以推进我国依法治教的进程。

第四章 学校(自学4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掌握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及现行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确定 2.了解设立学校的条件及程序 3.重点掌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 4.了解学校在教育活动中应承担的法律责任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掌握学校的权利与义务;难点是学校法律地位的含义及现行法对学校法律地位的确定。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目前,我国高等学校实行的是(B)A.校长负责制

B.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C.董事会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

D.校务委员会制

第五章 教师(自学4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掌握教师法律地位的含义 2.重点掌握教师的权利与义务

3.了解教师的资格制度、职务制度、聘任制度、培训制度和考核制度,以及教师的工资、住房、医疗、退休退职等待遇

4.掌握教师的法律责任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掌握教师的法律地位和教师的权利与义务;难点是理解教师的权利与义务,掌握教师的法律责任。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颁布的时间是(B)A.1986年4月12日

B.1993年10月31日

C.1995年3月18日

D.1996年5月15日 2.根据《教师法》第14条的规定,下面哪种情况不能取得教师资格;已取得教师资格的,丧失教师资格(A)A.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B.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C.过失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D.过失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 3.教师聘任制有哪些特征? 答:

(1)教师聘任是教师与学校或教育行政部门之间的法律行为,通过聘任确定双方的法律关系。

(2)以平等自愿、“双向选择”为依据。(3)聘任双方依法签订的聘任合同具有法律效力。

第六章 学生(自学4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掌握学生法律地位的含义以及现行法对学生法律地位的界定 2.重点掌握现行法赋予学生的权利和义务

3.理解未成年学生犯罪的特点、成因以及如何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等相关问题 4.了解学生应当承担的相关法律责任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掌握学生的法律地位,理解学生的权利和义务,能运用相关知识分析教育案例;难点是未成年学生保护以及预防未成年学生犯罪问题。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根据《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的规定,对未成年人犯罪一律不公开审理的年龄是(B)A.14周岁以下

B.14周岁以上不满16周岁

C.16周岁以上不满17周岁

D.18周岁以下 2.学生提起申诉需要符合哪些条件? 答:

首先,提起申诉的人必须是不服学校处分或认为学校或教师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生本人,如果学生年龄小,可由监护人代为提出。

其次,必须针对特定的被申诉人,包括作出不利处分的学校或侵犯了其合法权益的学校或教师。

再次,提出申诉的事项必须在教育法律、法规等规定的受理范围内。最后,提出申诉必须遵循一定的程序。

第七章 监护人(自学2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阐述监护人的教育法律地位、教育权利与义务及其教育法律责任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理解监护人的教育权利与义务,明确监护人的教育法律责任;难点是如何明确监护人的教育法律责任。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不送适龄儿童、少年就学接受义务教育的法律责任 答:

《义务教育法》第十一条第一款和《实施细则》第十一条第二款规定,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必须送适龄的子女或者被监护人入学接受规定年限的义务教育。这是家庭所承担的保障适龄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的义务。我国法律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是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其他监护人主要是指未成年人父母以外的其他近亲属,如祖父母、外祖父母、成年的兄姐等。不履行这项义务的,依据《实施细则》第四十条的规定,城市由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者其指定机构,农村由乡级人民政府,进行批评教育;经教育仍拒不送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的,可视具体情况处以罚款,并采取其他措施使其子女或者其他被监护人就学。”

第八章 教育基本制度(自学2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了解我国现行的教育制度体系及其内容

2.理解并掌握《义务教育法》修订后义务教育制度的新变化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学前教育制度;难点是学前教育前沿理论、学前教育资格考试和教育督导与评估。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我国义务教育经费来源的主渠道是(A)A.国家财政拨款

B.城乡教育费附加

C.社会集资、捐资

D.教育专项资金 2.结合实际,谈谈你对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理解和认识。答:

(1)教育的平等性原则可以从以下两个方面进行理解:

第一,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教育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公民不分民族、种族、性别、职业、财产状况、宗教信仰等,依法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机会。”这一规定确定了公民受教育机会平等的基本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原则一般包括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和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三个层面:首先,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是指每个公民在入学机会上享有平等的权利。《宪法》中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有受教育的权利和义务。”这一规定,以国家大法的形式明确了公民受教育起点上的机会平等性。其次,受教育过程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的过程中,有获得教育条件、教育待遇等方面的平等权利。对此,《〈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和《教育法》都作了相应的规定。《〈义务教育法〉实施细则》规定了实施义务教育,应当为适龄儿童和少年提供的受教育的基本条件为:“

(一)与适龄儿童、少年数量相适应的校舍及其他基本教学设施;

(二)具有按编制标准配备的教师和符合义务教育法规定要求的师资来源;

(三)具有一定的经济能力,能够按照规定标准逐步配置教学仪器、图书资料和文娱、体育、卫生器材。”同时,还要求:“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其他办学单位应当积极采取措施,不断改善实施义务教育的条件。”《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享有“参加教育教学计划安排的各种活动,使用教育教学设施、设备、图书资料”的权利。第三,受教育结果上的机会平等是指公民在接受教育后,有获得学校和社会公正评价的平等权利。这种平等主要体现为学业成绩和品行评价上的平等、进一步求学机会上的平等、就业机会上的平等等。《教育法》中规定:“受教育者在入学、升学、就业等方面依法享有平等权利。”受教育者享有“在学业成绩和品行上获得公正评价,完成规定的学业后获得相应的学业证书、学位证书”的权利。

第二,扶持特殊地区和人群教育原则。受教育机会平等在实践中的体现并不是绝对的,而是相对的。我国地域辽阔,人口众多,区域之间的经济、文化、教育的发展很不平衡,这直接或间接地造成了受教育机会不平等的现象。针对我国目前经济、教育发展水平不高,各地发展水平不平衡的状况,教育法需要根据不同的实际情况,采取不同的策略,以尽快实现教育的平等性原则。我国少数民族地区和边远的贫困地区,经济发展较为落后,教育水平相对较低,教育法则规定国家对这些地区及人群给予特殊的帮助和扶持。《教育法》第十条规定:“国家根据各少数民族的特点和需要,帮助各少数民族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边远地区发展教育事业”,“国家扶持和发展残疾人教育事业”。这些规定有利于保障教育的平等性原则的实施。此外,女童、流动人口子女、有违法犯罪行为的未成年人,也应享有平等的受教育权。

(2)结合具体实例作进一步论证。

第九章 教育法律责任(自学2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掌握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 2.了解法律责任的类型及法律责任的实现方式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和难点都是掌握法律责任的含义、构成要件、归责原则;难点还有学校事故及其法律责任认定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教育法律责任作为一种社会责任,其区别于其他社会责任最突出的特点在于它的(C)A.导向性 B.对等性 C.强制性 D.有序性

第十章 教育法律救济(自学6学时)

一、本章自学内容及要求:

1.理解法律救济的含义及特征

2.重点掌握教育法律救济的途径,申诉制度中的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 3.了解行政复议、行政赔偿、行政诉讼及民事诉讼的概念、特征、范围及程序

二、重点与难点

重点是掌握教师申诉制度和学生申诉制度的范围和程序;难点是能运用适当的法律救济途径保护法律关系主体的合法权益。

三、学习方法指导:

理论联系实际

四、典型例题介绍:

1.案例:学生在校受伤 学校按过错担责

宋某和郭某是小学同学。一日下午在课间休息时,郭某与另一同学在校内操场上比赛骑自行车。与从操场上跑出来的宋某相撞,致使宋某小腿腿骨骨折。住院治疗,共花去医疗费59 14元。郭某的父亲在宋某住院期间分期共支付宋某药费2900元,因郭某的父亲未再支付治疗费用,宋某和父亲向法院提起了诉讼,请求依法判令郭某的法定代理人赔偿7094元,并认为小学对在校学生疏于管理和教育,具有过错,请求判令学校也应承担上述责任。

答:

法院审理认为,郭某作为在校学生,本应自觉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和纪律,但其在下课期间在校园操场上擅自骑自行车与他人比赛将宋某撞伤,违反了学校的校规,因郭某是未成年人,其行为所产生的伤害他人的后果,应由郭某法定代理人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小学虽然制定规定不准在校内骑自行车,但学校并无相关的防范措施,未尽到妥善的管理职责以防止事故的发生,故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因此判决:宋某住院所花医疗费、伙食补助费,护理费合计6284元,郭某法定代理人赔偿4284元,小学赔偿2000元; 未成年学生的人身安全和发生在校园以及与学校有关的未成年学生伤害处理问题,一直是社会关注、家长关心、教育部门担心的重大问题。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七条中对此类问题作了明确规定。就本案来讲,该《解释》第七条第一款规定:对未成年人依法负有教育、管理、保护义务的学校、幼儿园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职责范围内的相关义务致使未成年人遭受人身损害,或者未成年人致使他人人身损害的,应当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小学虽然制定了严禁学生在校骑自行车的校规,但对该起事故的发生缺乏相应的防范措施,应承担与其过错相应的赔偿责任。郭某违反学校校规,在学校操场上与同学比赛骑自行车,将他人撞伤,因郭某为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三十三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民事责任。第十四条又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监护人是他的法定代理人。因此郭某伤害他人的赔偿责任应有其父亲承担。民法通则第一百一十九条规定:对公民身体造成伤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因误工减少的收入、残疾者生活补助费等费用。因此,法院的判决是正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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