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_协勤人员暂行管理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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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亭边防派出所协勤人员管理使用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对协勤人员的统一管理和使用,推进队伍正规化建设和群防群治工作,保障队伍不断优化和廉洁高效,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安机关各项规章制度、纪律规定,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协勤人员是指各级政府或公安机关聘用的,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和从事专门工作的辅助人员。
第三条 聘用协勤人员应坚持从严控制、从严管理、依法使用的原则。
第二章 上岗条件
第四条 协勤人员的条件:
1、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坚持四项基本原则;
2、遵纪守法、作风正派、热爱工作、责任心强,无违法犯罪前科;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4、年龄18至45周岁,有特殊技能的可适当放宽年龄。
5、经政府部门或公安机关统一培训具备所从事岗位应有的技能。第五条 协勤人员适用的工作和岗位:
(一)交巡(特)警的协管员;
(二)常住人口、流动人口协管员;
(三)联勤警区的执勤人员;
(四)留置室的看管人员;
(五)窗口单位的窗口工作人员;
(六)派出所夜巡队员;
第六条 因工作需要聘用协勤人员后,由单位领导审核同意后方可聘用。
第七条第八条 协警人员上岗前必须进行上岗培训,经培训合格后方可上岗,培训工作由各用人单位和县局有关职能部门组织实施。
第三章 职责与义务
第八条 协勤人员在民警的带领下,履行下列工作职责:
(一)协助公安机关开展治安巡逻、设卡守候等治安防范工作;
(二)协助公安机关开展防盗、防爆、防火、防治安灾害事故等防范检查和宣传工作;
(三)协助公安机关预防和制止各类违法犯罪活动;
(四)协助公安机关堵截、查缉被通缉、追捕的各类嫌疑人员;
(五)协助公安机关疏导交通;
(六)协助公安机关维护社会治安秩序,参加抢险救灾活动,保护公共财产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
(七)协助公安机关开展对流动人口的登记、发证等工作;
(八)协助公安机关看管被监管人员和被留置人员;
(九)协助公安机关完成其它社会治安工作。
第九条 协勤人员发现刑事案件、治安案件、交通事故和治安灾害事故,有义务立即组织保护现场,并迅速报告公安机关;对正在实施下列行为的人员,应当将其扭送公安机关处理或报告公安机关:
(一)聚众斗殴、持械行凶、伤害他人的;
(二)盗窃、抢劫、抢夺、哄抢、骗取公私财物的;
(三)强奸、调戏、侮辱、拐卖妇女的;
(四)赌博、卖淫、嫖娼、吸毒和传播、贩卖反动、淫秽物品的;
(五)破坏公共设施、公共财物的;
(六)实施其它违法犯罪活动的。
第十条 协勤人员不是行政刑事执法主体,不享有行政刑事执法权。对查获的赃款、赃物、凶器、违禁品及群众送交的捡拾物品等,应及时上交公安机关处理,严禁挪作他用。
第四章 工作纪律
第十一条 协勤人员守则: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依法办事;
(二)服从命令、听从指挥,忠于职守;
(三)文明值勤,礼貌待人,廉洁奉公,遵守纪律;
(四)不该说的秘密不说,不该知道的秘密不问、不该看的秘密不看、不该记录的秘密不记录;
(五)非特殊情况,值勤时应按规定着装,佩带统一标志,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二条 协勤人员必须严格遵守纪律,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散布有损政府形象和国家声誉的言论,参加非法组织,参加旨在反对政府的集会、游行、示威等活动,参加罢工;
(二)玩忽职守,贻误工作;
(三)对抗上级决议和命令;
(四)弄虚作假,知情不报,欺骗领导;
(五)泄露国家秘密和警务工作秘密;
(六)体罚、虐待违法犯罪嫌疑人或其他人员;
(七)非法剥夺、限制他人人身自由;
(八)敲诈勒索或者索取、收受贿赂;
(九)参与色情、吸毒、迷信、赌博等活动;
(十)汹酒和在工作时间饮酒,酒后驾驶机动车;
(十一)参与与工作有关的经营活动或者受雇于其他个人、组织;
(十二)擅自将公安机关的文件、物品资料带离;
(十三)其他违法违纪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