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报告_法学经典读书报告

2020-02-27 其他范文 下载本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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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读书报告

萨维尼(1779~1861),普鲁士王朝法学家,法律关系本座说的创立者。萨维尼1800年开始先后在马尔堡大学和巴伐利亚州兰茨胡特大学任教。1810年柏林大学创办后他到该校任教,达30年之久,在此期间曾一度兼任柏林大学校长和普鲁士王子的法学教师,并创办历史法学派刊物。1842~1848年任普鲁士政府的修订法律大臣。历史法学派主要代表,该派首创人胡果(1764~1844)的学生,贵族家庭出身。

1803年,《法国民法典》诞生,在拿破仑的铁骑之下,掀起了整个欧洲的法典化运动,当时的德国正处于四分五裂之中,各地各有自己的法典体系。1814年,当时颇具声望的法学家蒂堡发表了《论德意志统一民法典的必要性》,呼吁制定德国统一民法典,希望通过法典化运动促进德国文化和经济的统一。萨维尼反对蒂堡的观点,《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一书由此而出。

全书共十二个章节,首先,萨维尼作为历史法学派,简单介绍了他眼里的法律。萨维尼从法律最本质最初的起源谈起,认为法律具有鲜明的民族特性,是一个独特民族所特有的根本不可分割的禀赋和取向。萨维尼结合了罗马法,认为一切法律均起源于行为方式,首先产生于习俗和人民的信仰,只不过最后假手与法学。所以法律不是由法学制定者专断孕育的,是随着民族的变化而变化,民族的共同意志是法律的居所。法律与民族的一般存在之间的叫政治因素,独特的科学性的存在为技术性因素。法律就跟语言一样,本是民族共同保有之物,可是后来随着历史的演进,法律逐渐独立出来,成为特定阶级:法学家的东西,由此才变成如今的充满技术因素的东西,但是这不能泯灭法律最初的政治因素。由此可以不仅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主张法律与民族精神、民族意志的重要联系,还可以看出历史法学派反对自然法学派关于存在“放之四海皆准”的自然法的观点。萨维尼的民族性观点,就表明一定存在着多样性,多样性就根本不可能是普遍的真理。而罗马法的普及是因为法律从最初的习惯法,由法学界加以技术性的提炼,而形成的学术法。这也是法律发展的前两个阶段。法律发展的第三个阶段是编纂法典。所以萨维尼也并不反对制定法典,只是反对当时制定。

接着,萨维尼从各个方面阐述了德国不应该制定民法典的原因。萨维尼的原因大致可以分为两个方面:德国编纂法典的不必要性,和可能性。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关于不必要性,萨维尼结合罗马法进行了分析。罗马时期,充满活力的政治精神,使得罗马的法律工作者的理论与实践是同一的,罗马法形式也在不断更新。与此同时,罗马法结合了政治精神,新旧结合,永不退色。但是在没有编纂法典时,罗马法依旧兴盛,查士丁尼编纂法典已是罗马法衰落的时期了。所以法律的重新编纂只会发生在法律极度衰落的时候。故而那时的德国没有处于这个时期,就没有必要。第二,整个德国虽然看起来四分五裂,但是早已存在实际运行的统一的法律制度,即“普通法”。那些不同的邦法与普通法之间错综复杂的关系,一起构成了德意志民族特有的法律制度。萨维尼认为国家这个有机体关键在于各司其职,而邦法的多样性是各司其职的表现,这不是病态。所以德国当时的法律状况不需要编制法典。

关于可能性,萨维尼从诸多方面进行分析。首先是法典的技术因素,萨维尼主张法典应由一个人制定。这个人不仅要充分体现民族精神和意志的政治因素,还需要有对罗马法等优秀法律的透彻研究,而这种人在当时还没出现。第二是语言因素,萨维尼的书虽然很强调个人的民族性,但是他认为德语不是一门能够很好表述法律的语言。所以萨维尼认为当时的德国没有编纂法典之可能。

此外,萨维尼还从反面来论证。萨维尼认为,合格的法典对立法的内容和形式要求非常高,必须具有精确性和统一性。而精确性和统一性关系到法律能否有效执行。一旦有其中一点不符合,就会导致司法纠结不清、相互矛盾,最关键的是遗怠后世。为了使论证更为严密,萨维尼举出了三个法典的例子来说明。萨维尼批评《法国民法典》政治因素过于强烈,不确定性大、破坏性强,没有厘清相关概念,凭借其政治因素还束缚别的国家法律的发展。萨维尼对《普鲁士法典》和《奥地利民法典》的态度较为缓和。肯定了它们的某些方面的积极作用。

由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萨维尼的哲学基础是历史主义。不论是他强调法律的民族性,还是在比较法上,他的切入点与方法都是以历史的眼光展开的。哲学基础决定研究方法。相应地,从萨维尼反对自然法,和他用历史的眼光分析了实在法的起源、罗马法的变迁、德国法律的发展等问题上,可以看出萨维尼运用了历史实证分析的方法。

萨维尼虽然对德国编纂法典的条件进行了详实的分析,但是还是忽略了德国政治统一与民法典制定的内在联系。萨维尼过于关注法律与民族、历史之间的联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系而忽视了当下的政治。事关国家的法律只有在国家政治统一才能制定。当时的德国的政治状况也不是很适合制定统一的法典,只有等到俾斯麦真正统一了德国才开始制定了德国的法典。或者可以理解为萨维尼认为民族和政治有时候合一了。但是就现今的社会科学发展而言,政治的发展和法学联系也是很紧密。

萨维尼为了使人们更加相信当时的德国不适合制定法典,不惜开罪前人。尤其对《法国民法典》,萨维尼进行了无情地批判。相反,萨维尼认为罗马法是卓越的,是属于整个国族的法律禀赋。萨维尼为了说服蒂堡的心情可以理解,不过对于这三部法典和罗马法,我们还是要辩证地看待,既要看到他们的缺点,也要其中他们的优点长处。比如说法国的民法典,虽然其中技术因素非常弱,但是它传播的精神对欧洲大陆乃至世界范围内的法典化的发展具有重要意义。而且在技术方面,萨维尼不惜说德语是个不适合表述法律的语言,它存在缺陷,这也是萨维尼观点的问题。

尽管萨维尼的论点有以上的这些问题,但是瑕不掩瑜,萨维尼的观点对德国法典化进程影响巨大。先不看德国人当时是怎样看待的、又是怎样同意萨维尼观点的,单从《德国民法典》的结果来看,萨维尼的观点就很成功。《德国民法典》自1900年施行,是继《法国民法典》后的大陆法系的一部重要的法典。就按萨维尼的观点,《法国民法典》的成功多数归功于它的首创性和政治影响力的话,那么《德国民法典》的成功之处在于它完备先进的技术规定和体例。它对世界法典尤其是我国的民法有着重大影响。而且相比于纯粹法学派等只关注法律本身,萨维尼代表的历史法学派的观点有着系统纵向的认识。而且这种观点更易于人们理解与接受。

其实萨维尼和蒂堡关于法典的论战,对现在的中国的民法典的制定也有着现实的意义。先回顾一下我国民法典的发展历史:中华人民共和国三次编纂民法典,前两次失败了。从1979年开始第三次编纂民法典,1982年暂停民法典起草,改为先制定单行法,1986年制定了基本法性质的民法通则,以后一直采取制定民事单行法的方式,1998年决定恢复民法典起草,2002年决定加快民法典编纂,2003年再次返回制定单行法的轨道,到2013年出现可能来自立法机关的否定意见,使中国编纂民法典的进程陷入一种不确定状态。直道今年10月份,十八届四中全会,明确指出要编纂民法典。尽管中国的民法典还未出,其过程可谓一波

萨维尼-《论立法与法学的当代使命》

三折啊。

关于现在我国是否适合制定一部民法典,我才疏学浅,难以判断。但是编纂民法典是无数学者的梦想,其重要性不言而喻。虽然我难以判断现在能否制定法典,但是可以从萨维尼的书中,我们依然可以看出制定法典时的需要注意的地方。首先,制定适合中国的法典要符合国族的意志,不能违背国民的意志。刑法上有个理论是关于国民预测可能性,民法也应同理。不合国族意识的法律是无法生存的,甚至会遗怠后世。第二,制定中国的法典要用历史的眼光。萨维尼通篇都是运用的历史的眼光,虽然这仅代表他这一个派别的观点,但不可否认,历史的眼光对法律来说也是十分重要的。在法律解释上还存在着历史解释的说法。第三,要不断提高立法者的专业技术素养,包括系统知识和历史知识。随着我国法律事业的发展,法律人才的需要也在增加,但是要处理好数量和质量关系。如果只注重了数量,忽略了质量,结果还不如萨维尼想象的一个知识技能非常完美的人制定法典,来得好。

最后,不论中国这次有没有制定出来中国的民法典,我们都应该对中国的法律事业的发展充满信心。即使没有制定出来,就像萨维尼说的,不是反对制定法典,而是不成熟。所以,我们也要继续带着现在这种高涨的民法典情节去不断追求卓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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