购物卡送礼问题_关于送礼的技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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求教公款购买购物卡问题
请问各位前辈:
审计中发现某政府部门在召开某次会议时用公款购买了1万多元的购物卡发放给参会人员(发票开的是其他内容),这个问题是经口头询问被审单位的有关人员了解到的,如果要取证应当怎么取证,结果应当怎么定性和处罚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国家经贸委、中国人民银行关于严禁发放使用各种代币券(卡)的紧急通知国纠办发电[2001]2号
2001-1-19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经贸厅(局、委)、中国人民银行各分行:
1998年,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针对各地擅自发放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的问题,发出紧急通知严加制止,一度使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之风得到有效遏制。但近一时期,这股不正之风在一些地方有所抬头,个别地区有发展蔓延之势。一些地方变换形式,除继续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外,还违规发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磁卡。少数金融单位为争取客户,违反国家金融法规,参与制作和发售代币购物卡;一些商业单位也为招揽生意,利用代卡购物券(卡)搞不正当商业竞争;还有些单位购买各种代币券(卡)作为向有关单位和人员拉关系的手段。这些行为,不仅违反财经纪律,扰乱金融秩序,而且助长奢侈浪费等消极腐败现象。为坚决刹住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不正之风,待紧急通知如下:
一、各地区、各部门以及各单位要从讲政治、顾大局的高度,从贯彻落实江总书记关于“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高度,充分认识发放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问题的严重性、危害性,坚决贯彻执行有关规定,立即停止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各种代币购物券(卡)。对已经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卡,限期在2001年2月28日前由出售和购买单位妥善处理,过期一律作废;对于违规发放使用的代币购物券,一律废止;在规定期限后,仍违规发放使用者,一律追究有关责任人员和主管领导的责任。
二、各金融单位要严格执行国家有关金融法规严禁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违法、违规、违纪发行银行卡、各商业银行、邮政储蓄机构要严格执行中国人民银行的有关规定,严禁发行各类储值纪念卡和不记名、不记息、有固定面值的联名卡;未经中国人民银行批准,不得发行任何新的银行卡;银行发行的各种由自然人个人使用的银行卡,要严格执行申办程序,严格监督,防止出现漏洞。
三、严禁各级党政机关工作人员及其他公务人员,特别是各级领导干部收受任何形式的代币购物券(卡)。凡收受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规定及时上交,逾期不上交者,以收受礼金论处,对赠送者也要严肃处理。
四、各级金融、经贸部门和纠风办要加大对禁止发放使用代币购物券(卡)工作的检查力度。对于继续违反规定印制、发售、购买和使用代币购物券(卡)的,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从严查处,对典型案例予以公开曝光。
国务院纠正行业不正之风办公室
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
中国人民银行
二○○一年一月十九日
处罚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六条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
口头询问做记录制成审计证据签字
如果购买购物卡是为了送礼,应应用党纪处分条例,82条,违反廉洁自律规定错误。来自《中国纪检监察》2014.23期,P50